1、 1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深宝教2015 4 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5 年 9 月修订) 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现将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5 年 9 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2015 年 10 月 14 日 2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5 年 9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
2、定、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变更和终止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条 民办学前教育
3、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舍、场地、设施等办学条件,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独立的财务会 3 计制度。第五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学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冠名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设立第六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 120 万元,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社会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学前教育机构:(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
4、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第七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如校舍、规模、设备、工作人员、经费等必须达到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见附件 1)。第八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筹设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由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受理筹设申请。 4 1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区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的,向街道教育办告知筹设信息。街道教育办在收到区教育局告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信息的 5 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选址是否符合街道发展规划、建筑物及其用地是否
5、符合相关规定、周边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详见附件 6)。2区教育局审查批复学前教育科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结合街道教育办意见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正式设立筹设到位后,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向街道教育办征求意见。街道教育办在收到
6、区教育局告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信息的 5 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情况(包括装修设计、教玩具配备、人员配备、室内外面积等)是否 5 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详见附件 7)。未经筹设程序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街道教育办还须对机构选址情况进行反馈。2安全专项评审区教育局安全科收到正式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和证件、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3专家组实地检查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 3 名以上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审(见附件 9)。4学前教育科审核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收到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后,对
7、申请人提交齐备的材料进行初审,结合街道教育办、安全科、专家组等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5区教育局批复结合属地街道教育办意见、安全专项评审意见、专家组实地检查意见,学前教育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批准正式设立。区教育局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 9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6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办学机构,由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6 7公告区教育局将设立审批的幼儿园基本情况和章程在官网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
8、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报告(交原件)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 3),并经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周边有无重大安全隐患、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选址分析、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二)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是个人的,需填写宝安区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见附件 2,交原件),并提供身份证(验原件,存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交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填写宝安区申请办学法人
9、单位情况表(见附件 2,交原件),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存复印件)。(三)园舍来源(验原件,存复印件)1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明。2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 7 明。3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4. 反映办园场地外观环境的照片 1 至 2 张。(四)经费来源1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不少于 120 万的存款证明(交原件)。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交原件)。3经费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
10、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金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五)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交原件)合作意向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2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交原件)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 4),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盖章。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校舍、场地、设备设施、 8 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未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还应包括第八条筹设申请报告的内容)。(二)办学章程(交原件)参考“宝安区民 办学前教
11、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5 人以上)签名和盖骑缝章(个人举办者盖每位举办者的骑缝指模)。(三)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登记书(交原件)一式三份(盖骑缝章或指模;区教育局、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各一份)(四)校舍状况及来源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校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2拟设立机构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见附件 5)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校园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 5 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 5-8 张。4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产权证(租赁合同);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姓名、所捐
12、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等(验原件,存复印件)。(五)办学资金(交原件) 9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不少于一个学期正常运作资金、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 120 万元的资产验资报告。(六)“五证”1注明教学用途,明确抗震等级的建筑质量检测报告(交原件)。2注明教学用途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存复印件)。3餐饮服务许可证(验原件,存复印件)。4卫生保健验收合格意见(交原件)。5环境评估意见(交原件。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政府产权园免交)。(七)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1园长(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上岗证、聘用合同(交原件)。2园医:身份证、毕业证、
13、上岗证。3财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八 )联合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交原件)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2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或骑缝指模)。第十一条 筹设期不超过 3 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及各类证 10 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二条 区、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有关审批的咨询服务,包括选址、设计、办事流程等,以便帮助申请人节约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第十三条 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置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区民政、发改、
14、地税、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第三章 变更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名称等,举办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须区教育局核准批复,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为有效。第十五条 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10);(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 下载);(三)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四)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
15、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 11 (五)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六)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交原件)。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注明剩余资产必须留于学校作发展基金;返还开办资金数额)。(七)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八)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九)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材料齐备后,拟任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需在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拟任举办者
16、于签署变更协议前可以到区和街道教育主管部门了解该机构依法办学情况,听取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并于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变更生效后,再将有关费用支付给原举办者。第十六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10);(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 下载); 12 (三)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四)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原件);(五)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六
1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七)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八)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有涉及股权等资金转让,拟任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需在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公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第十七条 变更注册地址的,新地址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条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0);(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 下载);(三)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报告;(四)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
18、纪要); 13 (五)变更后新地址的校舍状况、来源和“五证” (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六款);(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提出,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0)(二)举办者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四)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终止第十九条 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
19、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办学的情形。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需自行终止办学,举办者应 14 在终止办学前 6 个月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交如下材料:(一)终止办学申请报告,说明终止理由;(二)幼儿园教职工补偿方案;(三)在园幼儿安置方案;(四)资产清算等财务审计报告;(五)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 6 个月内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在申请办学和办学过程中有违反中
20、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15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宝安区教育局2011 年 1 月印发的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深宝教规2011
21、 1 号)同 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规定为准。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2宝安区申请办学个人(法人单位)情况表3.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申请报告示范文本4.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申请报告示范文本5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6.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筹设征求街道意见反馈表7.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正式设立征求街道意见反馈表8宝 安 区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正 式 设 立 审 批 表9宝 安 区 民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专 家 评 审 表10宝安区民办
22、学前教育机构变更有关事项申请表11. 宝安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审批表 16 附件 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1 校园校舍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 2;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 积2 m 2 ;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保健合格同意书;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2 选址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3 规模和班额班级数6,大班35 人,中班30 人,小班 25 人,3 周岁以下幼儿班20 人,混合年龄编班 30 人。(具体
23、班额标准由审批机关根据教室面积核定)4 活动及辅助用房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每班设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卫生间、盥洗间;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的活动室、卫生间、 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17 5 办公及生活用房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供餐的学前教育机构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6 设备配备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学前教育机构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 设备的配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 颁
24、布的学前教育机构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的要求;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 1994 年颁布的托儿所、学前教育机构 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 1 中的保健室设备标准和广东省托儿所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粤卫200342 号)的要求。7 行政人员至少配备 1 名园长;园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 3 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 8教师、保育员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全日制园每班应配备
25、至少 2 名专职教师和 1 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每班至少配备 2 名专职教师和 2 名保育员;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9其他教辅人员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 证上岗;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至少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至少配备两名医务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具有中等卫校毕业程度;职工人数能满足学前教育机构后勤需要。10 开办经费新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 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前教育机构一个
26、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 公经费、租赁费、水 电费等支出核定) 19 附件 2宝安区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法人单位举办者免填) 20 注:属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每人填写一份;不够填写,另纸按格式填报。宝安区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个人举办者免填)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何年毕业于何学校何专业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照片现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两个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电话12个 人 简 历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及身份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其它情况 是 否本人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不存在财务状况不
27、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情况本人没有违法办学记录本人没有精神类疾病本人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办学的其它情形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否则,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举办者签名: 年 月 日 21 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两个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电话12法人单位性质 事 业 法 人 企 业 法 人 民 办 非 企 业 法 人 其 它 法 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详细地址上级主管单位及联系电话注册资金单位主营项目总资产净资产单位资产状况负债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否则,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注:多家单
28、位联合举办的,每单位填写一份。 “单位资产状况”须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法人单位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备查。 22 附件 3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现申请筹设 。一、筹设机构基本信息1筹设机构全称:深圳市宝安区 街道 。2筹设机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街道 路 号。3筹设机构规模: 班 人。4筹设机构性质:5服务对象及办学档次定位:6办学形式:二、举办目的及选址分析7举办目的:8.选址分析:(周边幼儿园分布、生源分析等):三、举办者及主要人员情况9举办者情况(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受教育情况、主要经历等或机构名称、营业执照
29、号码、法人机构代码、主业及业绩等): 23 10拟定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受教育情况、主要经历等):11拟任园长(负责人)情况(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受教育情况、主要经历和业绩等):四、场地及经费来源12场地来源:13建筑设施情况(包括场地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户外活动面积等):14拟设活动室(教室)数: 个,室内使用面积为:平米/室(不含卫生间、洗手间、储藏室),拟设功能室 个,分别为 室、 室、 室,面积分别为:15拟设办公用房及各自面积为:16拟注册资金数量及来源:申请人(含盖章或指模):年 月 日 24 附件 4宝安区民办
30、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现申请正式设立 。一、拟设机构基本信息1拟设机构全称:深圳市宝安区 街道 。2拟设机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街道 路 号。3拟设机构规模: 班 人。4拟设机构性质:5服务对象及办学档次定位:6办学形式:二、举办者及法定代表人情况7举办者情况(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受教育情况、主要经历、犯罪记录等或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人机构代码、主业及业绩等):8拟定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受教育情况、主要经历、犯罪记录等):三、筹设到位情况9选址情况(周边幼儿园布局、学位分析、有无重大安全
31、隐患等): 25 10.建筑设施情况(包括场地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户外活动面积等):11建筑及场地装修到位情况:12已竣工活动室(教室)数: 个,室内使用面积为:平米/室(不含卫生间、洗手间、储藏室),拟设功能室 个,分别为 室、 室、 室,面积分别为:13已竣工办公用房及各自面积为:14设备设施及教玩具到位情况:15园长(负责人)到位情况(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受教育情况、主要经历、业绩、合同签订和到岗工作情况等):16内部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数量:17注册资金数量及构成:申请人(含盖章或指模):年 月 日备注: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注册登记
32、书、租赁合同(房产证)、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等资料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室内外使用面积等基本数据应符合真实情况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26 附件 5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拟设机构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楼层 功能用途 长宽 面积(平米) 备注11112222233室内使用面积合计 个活动室, 个功能室, 个办公室室外使用面积 合计 地面 平米,二楼 平米,三楼 平米街道核实情况属实。面 积有出入,具体为 :街道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 月 日 27 附件 6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筹设征求街道意见反馈表拟设立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姓名 联系电话实地核查核查内
33、容 核查意见是否符合本街道幼儿园布局规划校舍及其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校舍建筑状况是否适合办学周边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有请列明) 在本街道有无违规、 违法办学记录街道教育办总体意见:符合筹设相关规定。不符合筹设相关规定。街道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 月 日 28 附件 7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正式设立征求街道意见反馈表学前教育机构名称 办学地址申请规模举办者姓名 联系电话实地核查核查内容 核查意见校舍装修设计是否适合幼儿使用玩具、教具配 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室内外面积是否符合申请规模 活动及辅助用房是否符合申请规模办公及生活用房是否符合申请规模街道教育办
34、总体意见:符合设立相关规定。不符合设立相关规定。街道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盖章)年 月 日 29 附件 8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举办者 法 定 代 表 人办学地址安全科审核意见: (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专家组审评意见备注(详见专家评审表):学前教育科审核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30 附件 9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正式设立专家评审表街道: 机构: 举办者及电话: 年 月 日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检查说明 检查情况记录 签名1.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室内外幼儿活动区域相对封闭、完整,不与
35、其他用房混杂,至少有两个独立可控的消防通道2.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 2; 三楼以下可用于幼儿户外活动的天台、架空区、大阳台可计入,园外开放的社区公共 场所不计入3.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m2;活动室面积是指活动室内可设为幼儿活动区域的内墙边沿长与宽的积4.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查看原件并实地检查5.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查看原件并实地检查,餐饮服 务许可证应包含幼儿膳食,许可用餐人数与办 学规模相适应6.建筑质量检测合格; 查看原件,须明确教学用途1 校园校舍7.消防验收合格。 查看原件并实地检查,需明确教学用途2 选址8.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应与区、街道规划要求一致,无显性交通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周边学前教育机构数量合理9.班级数6; 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按规划配套规模3规模和班额10.大班35 人,中班30 人,小班25 人,3 周岁以下幼儿班 20 人,混合年龄编班30 人。未招生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