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处罚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一、 各事业部、区域运营公司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 500元以上至 2000 元罚款。二、 各事业部、区域运营公司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按规定上报董事会办公室依法对外公告
2、外,依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 2000 元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 5000 元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10000 元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 20000 元罚款。三、 各事业部、区域运营公司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处 500 元以上至 2000 元的罚款:(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3) 未如实记
3、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4)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操作人员告知可能存在的安全危险及事故隐患的;(5)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四、各事业部、区域运营公司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处 500 元以上至 2000 元的罚款:(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7)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五、 各事业部、区域运营公司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5、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3)未公司经批准,私自将水、电、车辆等外借、租赁、售卖的。六、 各事业部、区域运营公司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罚款(1)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的;(2)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七、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附件: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首次发布时间 编制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修 订 时 间 修 订 处 修 订 人 生效日期附件: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安字第 号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日期违规事实安全生产管理部处罚意见依据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第 条,对以上违规事实处以(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小写) 元罚款,请自收到本处罚通知单五日内将罚款交于公司计划财务部,逾期未交者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人事总监意见总经理意见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