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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第五章(陈炳勋主编) 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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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学习目标 二、课时安排:4 课时三、教学方法:讲授法与自学相结合四、教学重点内容: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外商在我国的投资会有更大的发展。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形式,知道我国近年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区别,是熟悉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的知识之一。五、讲授内容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二)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

2、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场地使用权出资4.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出资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涉及不同出资者的经营管理控制权,一般情况,出资比例越大,经营管理控制权也越大,同时也涉及国家允许外资参与本国经济的程度。因此,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都加以限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5%。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

3、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在外资比例或合作条件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5%。(三)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1994年11月 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

4、企业出资期限又做出如下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注册资本在 50万美元以下(含 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 50万美元以上, 100万美元以下(含 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 100万美元以上、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 300万美元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含 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 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5、。(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额投资和涉及配额、许

6、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其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之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1)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2)由中方合营者呈报的项目建议书

7、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草本。(3)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机关呈报设立合营企业的有关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单,以及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4)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自收到批准证书后 1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

8、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根据 1987 年 3 月 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投资总额在 300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投资总额在 10003000万美元( 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其中投资总额

9、在 1 250 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3,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

10、任期 4年,可以连任。(二)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的职责主要有: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合营企业对外进行各项经营业务;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一)生产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在其合同规定和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1.生产计划权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所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得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

11、2.物资采购权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3.销售产品权国家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对于合营企业生产的我国急需的或者我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二)财务会计管理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

12、作,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报告。(三)劳动用工管理合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聘和辞退;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及争议的解决(一)中外合资经

13、营企业的期限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的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可以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约定。1.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有:(1)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2.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 1030 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

14、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能延长到 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 50年以上。3.合营企业期限的延长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 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则合营企业终止。(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企业因经营管

15、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企业无力继续经营,则合营企业可以宣布终止。(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已经出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如果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合营各方可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我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营各方事前及事后均未达

16、成仲裁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中国的法院起诉。合营企业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营企业与中国经济管理部门发生的争议,或要求中国行政管理部门解决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三)合作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比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

17、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主要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和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二)设立合作企业的基本程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与分配方式(一)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1.董事会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

18、问题。合作一方任管理机构主任的,另一方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组成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各方都不参加经营管理,而是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但须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管理合同,由受托方独立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配方式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按合同的规定来分配利润。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第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第二,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第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

19、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及争议的解决(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20、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 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

21、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终止(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22、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的特点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

23、政府提交报告。人民政府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3)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 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一)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

24、府不加干涉。但是,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如果一个外资企业是由多个外国投资者出资建立的,则该企业所设立的董事会中董事的名额,一般应按照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外资企业设立的董事会应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二)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生产经营管理外资企业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购买物资、销售产品等方面享有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相同的自主权。2.劳动管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佣职工,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劳

25、动合同应明确雇佣、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外资企业应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的需要。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与工会充分合作。3.财务会计管理外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4.其他管理外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

26、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期限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 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 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二)外资企业的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

27、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三)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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