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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41596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5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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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第四节 质押第五节 留置第六节 定金,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一、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担保的特征:1、担保地位的从属性2、担保履行的条件性3、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4、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5、担保的财产权性质,二、担保的分类(一)依设定担保的方式不同: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二)依担保的目的不同:本担保和反担保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三)依担保标的的不同: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四)依提供的主体不同: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及保证合同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承担责任的协议。,(一)保证合同的特征1、从合同2、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4、有名合同(二)形式及内容1、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单独出具保函、主合同上签字盖章2、内容,2、内容被保证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

3、: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等等。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人(一)债权人:主债的债权人(二)保证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1、保证人资格(1)保证人应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2、保证人的范围第三人(1)自然人(2)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3)其他组织,三、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一)保证方式的种类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

4、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二)区别,四、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一)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二)保证责任期间又称保证期间,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1、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主合同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保证

5、责任消灭。2、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当同一债权上有保证和第三人的物权担保存在时,保证与第三人的物权担保是同等的;若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则物保优先于人保。,第三节 抵押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或某种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其行使时无须经由抵押人的同意或借助抵押人的积极行为,而且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标的(一)范围1、不动产; 2、动产;3、权利(二)抵

6、押物的登记抵押权在设定时遵循公示原则,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对抵押物的绝对支配权。以不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不是必要条件,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物本身外,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或从权利、孳息和代位物。(三)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效力的影响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先抵押,后出租,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但在将来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四)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效力的影响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

7、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三、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担保法允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未设定抵押的部分为另一债务向他人设定抵押。但实现抵押权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按一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前一原则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问题,第四节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8、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质押合同是指因出质人以质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而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单务合同、从合同、有名合同。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人交付质押物时成立。,二、质权的标的是指在质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的,作为债权实现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质权标的的种类有:1、动产2、权利首先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财产权,其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一)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收取孳息、排除质权受侵害、转质权、出卖质物、转让质权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

9、、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质权人的义务保管义务、禁止处分义务、返还质物或权利证书。,第五节 留置一、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留置权必须是依法产生2、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第六节 定金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先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一定款项。定金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担保,第三人不能提供。种类: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二、定金合同除符合一般合同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备:1、书面形式;2、践成合同;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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