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 读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0第三章 学籍管理 .22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22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30第三节 转专业和转学 .37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42第五节 退学 .45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48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55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74第六章 附则 .931第一章 总则【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 规、规章全篇并 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
2、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
3、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社会和组织,都要将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秩序作为己任。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形成符合自身需要的秩序状态。因为高等学校以通过教育教学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因此,它所需求的最为重要的秩序就是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教学秩序主要包括课堂秩序、考试秩序和教学计划的制定、排课、选课,推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4、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等以及学生的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等环节的有序状态。高等学校的生活秩序包括校园的文娱体育2活动与团体活动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秩序、治安秩序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秩序状态虽然不属于教育教学秩序本身,但却是使教育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是一个组织系统,只有这个系统内的各个要素井然有序,才能使其工作正常进行。应当指出,在社会生活中,任何秩序的形成都需要建立起一定的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 规定作为教育部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其制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高等学校的管理建章立制,为学生的行为确定规范,并通过高等学校和学生双方对
5、规定的执行和遵守来实现高等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生活方面的良好的秩序状态。第二,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发展,既是教育的目的之一,同时也是其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有用之才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管理时,应为保障和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条件。例如,开设相应的课程,提供相应的设施开展相应的活动等。为了促进各高等学校完善措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本规定不仅将其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而且在有关章节作了具体规范。第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6、、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培养目标,高等学校要自觉地将这一要求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德”指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思想素质。德育历来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朴实、自立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核心内容。在大学教育中,除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之外,还可以经由其他途径来达到德育的目的。例如,近些年来,针对我国高等教育重专业教育,忽视文化素质教育的状况,在 20 世纪末开始实施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文化素质教育,使
7、大学生在拓展如识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文化品位,健全他们的人格,使他们在成才时先成人。多年来,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融合代表了当前大学教育的发展趋3势,因此应当继续坚持,新的规定中有关课外活动和校园秩序的规定,对于提高大学生包括“德”的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学校也应当充分重视。“智”不仅指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还包括养成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不断进取的探索精神。“体”不仅指生理也指心理的健康。生理和心理的健康表现为体格、体能及身体对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同时也表现为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除了德、智、体之外,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
8、育的发展,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还包括美、劳等其他方面的要求。总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我国法律法规为高等学校确定的一项核心任务。从立法依据来看,主要涉及两部法律,即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范畴,也是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对教育管理来说,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它对于制定教育事业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具有指导、约束和规范意义。该法所规定的学业证书制度、学位证书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奖励和处分制度以及该法为学校和受教育者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制定本规定的基本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9、,属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非基本法律范畴。由于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重点针对高等教育的特殊问题做出补充性和具体性规定,因此,该法中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奖励和处分制度以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是制定本规定的直接法律依据。除了上述法律之外,本规定的立法依据还有国家制定的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以下简称学位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等。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10、4【解读】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对象方面的规定。任何法律规范都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同时也要以一定的社会成员的行为作为约束规范的对象。本规定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调整的是高等学校与学生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且约束、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由于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学籍管理、学习管理和生活管理等方面具有共性,将其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定中进行管理具有可行性,为避免重复规定,本条将上述学生全部纳入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统一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
11、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解读】本条是对高等学校主要任务方面的规定。作为学生管理规定,在此规定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和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的总的原则,对于明确高等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是十分重要的。高等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规定,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以上规定对我国高等学校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任
12、务提出了总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第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人才密集、学科健全、信息丰富、科研设施和手段完善,它是一个国家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文化发展的发源地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也是人才、特别是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基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培养人才是高等学校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基点。高等学校人才的培养首先要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来进行。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5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国的各级
13、各类教育都要贯彻这一指导思想,高等教育属于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作为己任。高等学校要将国家的教育方针贯穿于人才培养过程中,自觉探索和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所谓规律,一般指事物发展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教育规律即教育实施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和必然趋势。由于规律具有客观性,人们不能任意创造或者消灭规律,那么,在高等教育中,就必须尊重教育规律,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否则必将受到教育规律的惩罚,不能达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目的。第二,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如前所述,依法治校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14、依法治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必须依法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管理行为,从而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有章可循,免受管理人员主观随意性的影响,实现学生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需要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和不断健全与完善规章制度。第三,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高等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管理中,一方面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相辅相成,
15、不能只抓管理而轻视教育,也不能只抓教育而轻视管理,只能将管理和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实现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6握现
16、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解读】本条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基本要求的规定,共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关于政治理论素养和理想信念方面的规定。在政治理论素养方面,规定要求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青年学生应当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和方法,能够运用唯物论和辩证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
17、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 ”在现阶段,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生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
18、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 ,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因此,青年学生应当自觉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只要掌握上述理论成果,才能够自觉地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19、,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7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高等学校的历史责任。其中,在当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高等学校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第二,关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方面的规定
20、。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一是要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高等学校学生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深入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了解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学习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实现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二是要确立
21、爱国主义思想,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高等学校学生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热爱祖国是对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的要求。作为青年学生,更应当牢固树立起热爱祖国的情感,正确地认识祖国的历史和现状,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祖国的独立、完整和统一,并把爱国之情转化为爱国之行,将爱国热情倾注到自己的学习、工作之中。三是要确立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能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
22、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既要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又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集体利益为重。社会主义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是中国社会革命和建设实践所证明的一条真理。建国以来,尽管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经遇到过挫折,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克服了种种挫折和困难,使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8前所未有的伟大成就,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大学生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四是要确立以全面发展为目标的观念,促进自己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等方面协调发展,成为勤于学习
23、、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第三,关于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方面的规定。本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首先,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行为。其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养成科学的世界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等腐朽落后的思想道德意识,提高自我锻炼、自我改造的自觉性和抵御腐蚀的警觉性,培养自己的优秀道德品质和优秀人格。再次,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上述准则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遵守准则有利于良好行
24、为的养成。学校的管理制度是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保证,因此学生必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最后,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抵制各种不良嗜好和不健康的现象。第四,关于学习方面的规定。要求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通过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掌握本专业知识,为日后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奠定良好基础。此外,学生不仅要通过书本和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通过探索和实践,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第五,关于身体素质方面的规定。要求学生积极锻炼身体,具
25、有健康的体魄。高等学校的学生肩负着刻苦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日后报效祖国和为社会服务的重任,因此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的体魄。这就要求学生在努力学习的同时,加强体育锻炼。不仅要上好体育课,也要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从而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应用指导】本章是本规定的总体性规定。各校在制定或修订本校的学生管9理规定时,也要有自己的总则部分。主要内容 应当包括:第一,明确本校制定和修订学生管理规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对于规定目的的表述,应当与本规定保持一致;而法律的直接依据,主要是本规定,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是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二,为约束规范学校自身的管理行为,充分 发
26、挥高等教育的功能,顺利完成学校人才培养的使命,各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应当对本校的管理提出总体性的要求。学校的总体定位及总 的发展目标也可简要地列入此部分。第三,符合本部分规定对本校学生的总体性要求。在明确对学生的总体性要求时,既要与本规定保持一致,也可以适当突出自己的特色。例如可将本校的校风校训列入本部分。第四,明确规定本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10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本章提要】本章是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一般来说,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权利人以某种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来获得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人的权利都要经由法律来规定。
27、经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非法剥夺。权利人可以自主处分权利,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权利。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做出某种行为来达到特定目的,完全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即使放弃权利的行使本身也不构成违法。所谓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义务人应作为和不应作为的约束或者规范。义务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一定的法定责任。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否则将由有权机关强制执行。在一个国家中,不同领域的行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同样应当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 1990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8、以及其他同期的相关规定中,均没有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逐步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在 199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在 1999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高等教育法中,也明确了“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并规定了学生的相应的义务。此次新修订的规定遵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用一章两条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表述。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列入规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第一,有利于完备规定的内容。作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综合性制度规范,如果缺少学生权利义务的
29、内容, 规定体系则不完整。因此,为了完善规定体系,有必要增加这部分内容。第二,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如前所述,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这种状态往往要由法律来设定。法律设定社会秩序的途径是通过11立法确定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并通过保障权利人利益的获得和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来达到秩序状态。 规定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所发挥的也正是这种作用,只不过其作用范围限于高等学校,它所设定和维系的是高等学校这一特定范围的秩序状态。第三,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以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的正当权益没有受到充分重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30、,如何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提上了日程。在国家法规中明确学生的权利,有利于界定学生的权利范围,有利于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第四,有助于协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经由法律调整就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同时,双方在行使权利时都不能侵害相对一方的权利,都必须将尊重对方权利作为己方行使权利获得利益的前提。因此,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形成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
31、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解读】本条是关于学生基本权利的规定。本项涉及的是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使用教学资源权利的事项。高等学校的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被学校录取,在履行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等义务之后,理应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使用教学资源的权利。所谓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选课、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讲座以及其他课外活动;所谓教育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资料室(电子阅览室) 、体育场馆以及其他有关的教育教学设备和设施。参加上述活动和使用上述资源
32、,是学生成为符合社会需要人才的必要条件,因此,应当成为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12等活动;【解读】本项是关于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权利的规定。社会服务是学生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服务于社会的一项活动。大学生是掌握一定知识,具备一定素质的青年群体,有能力运用所学知识服务于社会。在社会服务中,一方面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提供劳务,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实践环节,接触、了解社会,丰富自身的社会经验,掌握学校所不能提供的知识或信息。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全面发展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的一项制度。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33、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提供帮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这是学生的一项权利。但是,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的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并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团体是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组织团体并开展文明健康的活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2)有利于学生培养组织、管理能力;(3)有利于学生在团
34、体活动实践中积累知识,增长才干。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服务,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组织并参加团体活动,以便在团体活动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学生的文娱体育等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娱乐身心、培养情趣和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重要途径。学生可以在课余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学校有责任为学生开展正常的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解读】本项是关于学生获得奖励和物质帮助权利的规定。奖学金是国家、社会和学校给予特定学生的奖金。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国防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5、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13学生。该奖学金自 2002 年设立并于当年开始实施,每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本、专科(高职)学生。此项奖学金是由人民助学金改革而来的。1986年试点,1987 年新入学的本科生开始全面推行,专科(高职)学生的实施时间,由各省(部、委)决定。专业奖学金奖励的对象是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国家规定专业的学生。定向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困难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国防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毕业后自愿到
36、军队和其他国防单位从事国防工作的学生。此项奖学金,目前只在与军队或武警部队签订委托培养协议的部分大学中试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德才表现符合学校要求的所有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德才表现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上奖学金的奖励等次、评选办法,详见相关文件规定。除以上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外,目前部分省(部、委)和各高等学校也设立了相应的奖学金,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一些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高校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奖学金制度实质上是对学生的鼓励措施,通过实施奖学金制度,激励学生发奋学习,学成后主动到祖国最需要和最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家设立
37、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助学金是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的简称。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原则是“有劳有酬” ,由学校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前提下,供全体学生选择,并根据学生所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性措施。助学贷款与奖学金不同的是,奖学金是无偿发放给学生的,而助学贷款14则是有偿使用,但其仍属于学生资助的一种方式。学生助学贷款的实施具有多重意义:
38、对于国家和学校来讲,助学贷款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的教育公平, “成本分担”和教育成本的部分回收;从学生来看,有利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不至于因家庭经济问题而辍学,从而享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解读】本项是对学生通过学习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权利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实际能力及其表现,对其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不受民族、出身、性别以及与评价者远近亲疏等因素的影响。能否在对学生的评价中作到客观公正,关系到能否调动学生的
39、积极性,关系到学生之间是否团结,并最终关系到能否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因此,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对自己的能力和实际表现作出公正评价。学历证书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单位,对完成学制系统内某一教育阶段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或者说,它是以上教育机构颁发给学生的受教育程度的凭证。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结业和肄业三种。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且德、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凡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凡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40、学位证书是国家以一定学术水平为标准,颁发给受教育者的反映其专业知识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凭证。根据现行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l)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15(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41、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按照 1997 年 6 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我国学位按照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在完成学制系统内某一教育阶段学习任务之后所期望达到的一个目标。但是,学历证
42、书和学位证书的获得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而言,学历证书的获得要符合教育部制定的规定中所规定的条件,以及各学校依据该规定确定的条件;学位证书的获得,应当符合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以及各高等学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依据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条件。凡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解读】本项是对学生获得救济权利的规定。第一是申诉权。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申诉的事由,二是申诉受理的组织。申诉事由有两类,即处分与处理。处分属于
43、学生行为的调控机制,它与奖励结合在一起对学生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处分一般因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而引起,例如偷窃、打架、赌博、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考试作弊等。处理的外延要宽于处分。处分一般针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处理的对象不一定都是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范围广泛而复杂,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学校的所有处理行为都纳人申诉的范畴。一般来讲,纳入申诉范畴的处理行为应当是与学生权利义务有关的行为,例如取消入学资格、16退学、休学、复学、评选奖学金和三好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学校的以上处分和处理行为,都涉及学生的权利义务,从权利本位出发,国家
44、和学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时,应当为学生提供权利的救济机制。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持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电诉。通过学生的申诉,可以监督学校的处分或处理行为,是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关于学生的申诉,有两类组织负责受理,一是提出申诉的学生所在学校;二是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申诉,应当先向所在学校提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再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第二是起诉权。学生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解读】本项规定学生除了具有以上权利之外,
45、还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该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第二,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的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例如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再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以上两类权利,高等学校的学生都可以享有。明确规定学生可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意义在于:第一,表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是更为基本的权利;第二,使高等学校的学生的权利更完整;第三,避免在本规定中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进行重复表达。在高等学校,学生不仅是接受学校管理的对象,而
46、且也是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之一。因此,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也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同时,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及其改革提出建议,这是宪法中所规定的民主管理原则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对象,对学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具有直接、深切的体会,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往往最为及时。因此,学校应当建立起通畅的学生17意见的反馈渠道,使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学校的决策与执行的中心。对于学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学校应当采纳,以切实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切实珍惜民力”的指导思想落实到
47、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去。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解读】本条是对学生基本义务的规定。(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解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总章程,它规范国家基本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规范着多种社会关系。法规主要分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它们也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的学生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一名公民,必须遵守
48、宪法和法律法规,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而不受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诸因素的限制。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并具有如下特征:(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质。 (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义务是一项必须承担的责任,也是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更是一项为履行责任而采取的行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有:(l)维护国
49、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国家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诸如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高等学校的学生是国家培养的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高素质的公民,更应当自觉遵守这些规定。这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更是对高等学校学生最基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18(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解读】本项规定学生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任何社会组织为了维系其自身的正常运行,保持其有序状态,都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也是如此。作为国家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可能非常详细和具体,学校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其做必要的延伸和细化,以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对于学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例如学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团体管理制度、校园管理制度等,学生应当遵守。对于学校根据上述制度所采取的措施或者作出的决定,即便有异议,也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