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根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4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5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6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7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8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9行
2、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10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11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14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15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16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1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
3、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8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19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20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和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三个基本特征。21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履行行政职责。22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按照工作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限和专门权限。23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24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25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和依法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26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省、县、乡四个
4、层次。27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28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派出部门、派出机关等。29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30行政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31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32地方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只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3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34
5、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5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公务员双重身份。36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7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四种方式。38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39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40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41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2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43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44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
6、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45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46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47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48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49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和组织。50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51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
7、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52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53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54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55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56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57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8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
8、政行为。59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60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61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法律效果条件。62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63行政立法依其权利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64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65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双重属性。66依据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
9、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67根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68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实施条理、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69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70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等步骤。71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72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73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74行政许可的性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的赋权行为,另一方面它又是对行政相对方的解禁行为。7
10、5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76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赋义务许可。77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它性许可和非排它性许可。78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79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审核、拒绝或颁发许可证等几个步骤。80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81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82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83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8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85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8
11、6见解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87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88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89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90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91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自己和全面适当等。92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权利。93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9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惠。95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
12、为。96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97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的非权利行政行为。98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有法律依据和无法律依据。99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普通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100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10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102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类,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10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促使其实现义务。104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
13、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105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06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两种主要形式。107我国的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八种。108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10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罚以外的行政处罚。11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111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112人身自由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14、法律设定。113只有法律或法规规定具有享有法定行政的机关和法律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114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15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1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因复议或者诉讼而停止。117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20 元以下的罚款。118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
15、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2司法行为同等重要。119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120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上下级和内部专门监督机关两大类。121一般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下级政府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等三种。12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123监察机关的实体性监察权主要有提出监察建议权、作出监察决定权、奖励权。124根据审计的目的划分,审计监督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政法纪审计。125根据审计的时间划分,审计监督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126行政违法是
16、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127行政不当通常产生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场合。12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129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13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3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13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133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13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1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
17、内提出行政复议。136行政复议的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137没有申请,即使是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作主动复议。138行政相对方对行政处分或其它人事处理决定、民事调解或其它处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39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 60 日。140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14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合理进行全面审查。14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143行政赔偿是由行政侵权损害行为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144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145行政侵权
18、行为、损害事实、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责任。146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一种是“先陪后追”的方式。147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148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149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和侵害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两种。15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合法行为无权提起行政赔偿。15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152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大类。153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除了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委托的行政机关、行
19、政复议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撤消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等。154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只有在行使行政权造成他人损害时,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55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委托的行政机关。156行政赔偿程序由行政赔偿税务和刑事赔偿程序两部分构成。157我国行政赔偿程序采取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只有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行政赔偿请求人才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5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159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主体。160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
20、代表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或人员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161根据法律规定,追偿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则是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或个人。162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163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16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16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6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167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具
21、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个人和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被告。168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169选择复议、合法性审查、诉讼不停止执行、不适用调解、司法变更权有限、被告负举证责任等是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70原则上,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171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适用调解。172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173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174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辖管辖和共同管辖。17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176我国行政诉讼法典确定人民法院
22、受案范围时,采用的是分类列举方式。17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8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179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180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抽象刑事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励和任免及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181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
23、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82级别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83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和审理。18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85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86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87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88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4、189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90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则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191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192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193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194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注销。195诉讼代理权是指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限。196原告是认为行
25、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97原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98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0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0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法律
26、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202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被告。203共同诉讼包括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2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20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206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原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07诉讼代理人根据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208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
27、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209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210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211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212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21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笔录、勘验检察笔录和现场笔录。214物证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215证人证言有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两种形式。216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统称为当事人陈述。217根据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分为原
28、始证据和派生证据。218根据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219根据证据与当事人积极主张之间的关系,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220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221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原告、被告、法院依职权收集三个方面。222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审查判断主要在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的审查判断。223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24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225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226第二审人民
29、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3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227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228行政诉讼的起诉分为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两种类型。22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起诉。23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23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30、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233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234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235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长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236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两种方式。237延期审理、延长审限、诉讼中止等情形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上称为诉讼阻却。238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239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240人民法院对行
31、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241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也叫终审程序。242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消或改变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243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 15 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 10 日。24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245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原审法院再审和上级法院提审两种程序。246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247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重新审理应分别
32、适用一审、二审程序。248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和裁定。249执行程序的提起有两种情况,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250为保证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25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25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253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有维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和变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25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
33、序的,人民法院应作出维持判决。25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分别作出判决全部撤消、判决部分撤消或判决撤消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56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民法院应作出限期履行判决。257行政处罚显失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258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时,应依法改判。259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在查清事实后改判。260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61原告对于不予受理和驳
34、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26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263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26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26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266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授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267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同我国公民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负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行政法
35、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
36、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
37、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指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岁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形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首长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
38、承担者。委员会制指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层次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称分职制。行政组织有时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有时则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中央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
39、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被授
40、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形似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被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1、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司法行为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位一方。要式行政行
42、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撤消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
43、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即能主动实施的新年改正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4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情报公开制度是指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
44、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利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具体规定。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
45、项权力,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用语。即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实、拒绝或颁发许可证等步骤。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46、总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律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
47、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变更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设计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行政合同解除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
48、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没收财产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