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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九龙镇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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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萝 岗 区 九 龙 镇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办法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引 导 我 区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的 有 序 建 设 ,规 范 我 区 农 村 村 民 的 建 房 行 为 , 保 障 农 村 村 民 建 房 需 求 , 促进 集 约 节 约 用 地 , 保 护 耕 地 , 改 善 农 村 居 住 环 境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划 法 、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程 序 规定 、 广 州 市

2、城 乡 规 划 技 术 规 定 、 广 州 市 农 村 村 民 规 划建 设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 穗 府 2012 35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和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区 建 设 和 市 政 园 林 局 是 我 区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规 划 建设 的 牵 头 部 门 。 负 责 会 同 区 相 关 部 门 指 导 协 调 解 决 九 龙 镇 人民 政 府 在 管 理 农 村 住 宅 规 划 建 设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负 责 对农 村 建 房 的 建 设 行 为 进 行 管 理

3、和 指 导 。市 规 划 局 萝 岗 分 局 是 村 民 建 房 的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辖区 内 村 民 建 房 的 规 划 业 务 指 导 和 备 案 工 作 。市 国 土 局 萝 岗 分 局 是 村 民 建 房 建 设 用 地 的 主 管 部 门 , 负责 辖 区 内 村 民 建 房 的 用 地 审 批 和 确 权 登 记 , 九 龙 镇 国 土 所 负2责 核 定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是 否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 核 查 是 否已 完 善 用 地 手 续 。区 城 管 综 合 执 法 分 局 、 区 农 林 水 利 局 、 区 公 安 ( 消

4、防 )局 、 区 拆 迁 办 依 职 能 做 好 农 村 住 宅 规 划 建 设 行 为 的 管 理 工 作 。九 龙 镇 人 民 政 府 受 市 规 划 局 萝 岗 分 局 委 托 , 负 责 本 辖 区内 农 村 村 民 建 房 核 准 、 规 划 审 查 、 建 筑 审 批 、 现 场 放 线 、 规划 验 收 和 违 法 建 设 查 处 工 作 , 并 核 发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证 。 负 责 设 立 农 村 住 宅 规 划 报 建 服 务 窗 口 和 农 村 建 房 管 理专 门 机 构 。各 村 在 九 龙 镇 指 导 下 负 责 制 定 村 民 建 房 村 规 民 约

5、 , 提 高全 体 村 民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约 束 的 能 力 。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萝 岗 区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九 龙 镇28 个 行 政 村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上 农 村 村 民 个 人 自 建 住 宅 的 有 关 行为 的 管 理 。 我 区 已 完 成 村 改 居 的 村 和 已 纳 入 市 “三 旧 ”改造 范 围 的 行 政 村 , 其 住 宅 规 划 建 设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九 龙 镇 28 个 村 庄 分 为 城 边 村 和 远 郊 村 两 类 , 其中 城 边 村 分 为 全 面 改

6、 造 和 综 合 提 升 两 种 情 况 , 对 农 村 建 房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具 体 划 分 如 下 :( 一 ) 城 边 村 ( 全 面 改 造 型 ) 是 指 由 于 知 识 城 主 城 区 的3建 设 需 要 拆 迁 的 村 庄 。 包 含 : 枫 下 村 、 山 龙 村 、 重 岗 村 、埔 心 村 、 燕 塘 村 、 黄 田 村 、 何 棠 下 村 、 长 庚 村 等 八 条 村 庄 。此 类 村 庄 用 地 已 纳 入 城 市 发 展 范 围 , 严 禁 违 法 用 地 和 违 法 建设 , 村 民 住 宅 适 用 征 地 拆 迁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文

7、件 规 定 。( 二 ) 城 边 村 ( 综 合 提 升 型 ) 是 指 于 2020 年 前 全 部 或大 部 分 纳 入 城 镇 建 设 范 围 的 村 庄 。 包 含 : 凤 尾 村 、 红 卫 村 、旺 村 、 新 田 村 、 大 涵 村 、 汤 村 、 镇 龙 村 等 七 条 村 庄 。 此 类 村庄 用 地 已 纳 入 城 市 化 发 展 范 围 , 村 民 建 房 应 有 计 划 地 实 施 集中 迁 建 、 集 中 居 住 , 推 动 农 村 社 区 化 管 理 , 在 固 化 现 有 村 庄用 地 和 已 建 房 屋 的 基 础 上 , 严 禁 违 法 用 地 和 违 法 建

8、 设 , 除 尚未 纳 入 近 期 征 地 拆 迁 范 围 的 唯 一 自 住 危 破 房 改 造 外 , 统 一 采用 政 府 统 建 、 村 民 联 建 等 方 式 加 快 安 置 区 建 设 , 适 用 城 市 规划 建 设 管 理 程 序 。( 三 ) 搬 迁 村 是 指 位 于 福 山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影 响 区 域 内的 村 庄 , 规 划 搬 迁 至 镇 龙 片 区 , 包 括 福 山 村 和 福 洞 村 。( 四 ) 远 郊 村 是 指 城 镇 建 设 范 围 以 外 的 村 庄 , 包 括 蟹 庄村 、 莲 塘 村 、 佛 塱 村 、 迳 下 村 、 洋 田 村

9、、 金 坑 村 、 均 和 村 、迳 头 村 、 九 楼 村 、 大 坦 村 、 麦 村 等 十 一 个 村 庄 , 此 类 村 庄 工业 化 、 城 市 化 辐 射 带 动 能 力 弱 ,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以 农 业 和 旅 游业 为 主 ,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个 人 自 建 住 房 , 适 用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许可 程 序 。上 述 村 庄 划 分 , 以 通 过 审 批 的 广 州 市 萝 岗 区 九 龙 镇 村庄 布 点 规 划 ( 2012-2020) 、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总 体 规 划4( 2013-2020) 为 准 , 并 可 随 经 济 及

10、城 市 建 设 的 发 展 予 以适 当 调 整 。第 三 章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分 配第 五 条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分 配 使 用 原 则 如 下 :( 一 ) 符 合 规 划 的 原 则农 村 建 房 应 依 照 村 庄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实 施 , 先 规 划后 分 配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 未 经 批 准 村 庄 规 划 的 村 庄 , 任 何个 人 及 单 位 不 得 分 配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建 房 ( 含 新 建 、 改 建 、拆 建 房 屋 等 行 为 ) 。( 二 ) 节 约 利 用 土 地 的 原 则

11、农 村 建 房 不 占 或 少 占 农 用 地 , 鼓 励 各 村 盘 活 存 量 建 设 用地 , 充 分 利 用 空 闲 地 、 旧 的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 荒 置 地 建 房 ;农 村 建 房 与 旧 村 改 造 、 泥 砖 房 和 危 破 房 改 造 相 结 合 , 继 续 推进 泥 砖 房 、 危 破 房 、 空 置 房 分 类 改 造 。( 三 ) 村 民 自 主 和 符 合 乡 规 民 约 的 原 则各 村 负 责 本 村 住 宅 用 地 分 配 、 调 配 和 使 用 管 理 , 遵 循“统 一 规 划 、 因 地 制 宜 、 限 额 分 配 、 保 护 权 益

12、 、 经 济 调 节 、促 进 安 居 ”的 原 则 , 根 据 本 村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乡 规 民 约 和与 村 民 签 定 相 关 的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分 配 、 建 房 协 议 , 并 细化 规 定 本 村 的 分 户 和 建 房 条 件 , 做 到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的 分5配 过 程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实 施 有 效 的 监 督 。( 四 )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集 体 所 有 原 则农 村 个 人 建 房 的 对 象 是 符 合 建 房 条 件 的 农 村 村 民 , 村 、社

13、应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合 法 分 配 , 禁 止 采 用拍 卖 等 方 式 破 坏 “一 户 一 宅 ”规 定 。 禁 止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公职 人 员 和 城 镇 居 民 到 农 村 变 相 购 买 或 租 赁 、 转 让 农 村 村 民 住宅 用 地 。第 六 条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应 符 合 “一 户 一 宅 ”原 则 ,在 远 郊 村 范 围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以 户 为 单 位 申 请 农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 一 ) 申 请 时 已 满 18 周 岁 且 符 合 农 村 集

14、体 经 济 组 织 章程 规 定 或 经 村 民 会 议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 同 意 的 ;( 二 ) 因 发 生 或 者 防 御 自 然 灾 害 、 实 施 村 庄 规 划 以 及 进行 镇 、 村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 需 要 异 地 搬 迁 或 原 址 新建 的 ;( 三 ) 该 户 已 使 用 的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总 面 积 未 达 到 本办 法 规 定 的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的 , 需 要 在 原 址 改 建 、拆 建 或 者 异 地 新 建 的 ;( 四 ) 原 有 住 房 属 于 危 破 房 ,

15、需 要 原 址 拆 建 、 或 者 异 地 新建 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予 批 准 使 用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 ( 一 ) 年 龄 未 满 18 周 岁 的 ;6( 二 )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 不 符 合 村 庄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的 ; ( 三 ) 原 有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的 面 积 已 经 达 到 规 定 标 准或 者 能 够 解 决 分 户 需 要 的 ;( 四 ) 出 卖 、 出 租 、 赠 与 或 改 做 生 产 经 营 用 途 ;( 五 ) 拆 迁 安 置 过 程 中 已 选 择 货 币 安

16、 置 的 或 产 权 调 换 补偿 的 ;( 六 ) 土 地 权 属 存 在 争 议 的 ;( 七 ) 各 级 公 路 、 铁 路 、 河 流 、 湖 泊 、 山 塘 、 水 库 、 堤防 、 泵 站 、 水 闸 ( 陂 ) 、 渠 道 和 高 压 电 网 等 退 缩 控 制 范 围 ;( 八 ) 其 他 不 合 法 申 请 条 件 的 。村 民 新 建 、 迁 建 住 宅 需 要 申 请 新 的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的 ,必 须 退 还 旧 的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 申 请 人 应 当 与 依 法 享 有 集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村 或 社 签 订 协 议 ,

17、 保 证 按 期 交 回 旧 宅 基 地 ,旧 宅 基 地 已 办 理 确 权 手 续 的 , 由 集 体 报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注销 其 土 地 登 记 , 土 地 由 集 体 收 回 。第 七 条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分 配 方 案 :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 村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在 市 国 土 局 萝 岗 分 局 、 市 规 划 局 萝 岗 分 局 、九 龙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指 导 下 , 制 定 本 行 政 村 村 民 新 增 住 宅 用 地使 用 方 案 。 使 用 方 案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18、法 要 求 召 开 村 民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后 , 经 镇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由 镇 人 民 政 府 报 市 规 划 局 萝 岗 分 局 备 案 。 建 设 农 民 公 寓 式 住宅 的 , 由 农 村 村 民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签 订7农 村 村 民 建 房 协 议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涉 及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 由 村 集 体 经济 组 织 按 报 批 规 定 , 向 市 国 土 局 萝 岗 分 局 申 请 办 理 农 用 地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 由 市 国 土 局 萝 岗

19、 分 局 征 求 规 划 、地 质 、 矿 产 、 林 业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意 见 并 拟 订 农 用 地 转用 报 批 方 案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规 定报 有 审 批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八 条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使 用 方 案 应 明 确 宅 基 地 分 配 原则 、 公 共 设 施 配 套 、 住 宅 空 间 布 局 形 式 、 本 村 村 民 申 请 农 村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批 准 标 准 等 内 容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的 技 术 标 准 应 符

20、合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及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技 术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 公 建 配 套 应 在村 庄 规 划 中 统 筹 。第 四 章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程 序第 九 条 农 村 村 民 持 申 请 资 料 向 所 属 合 作 社 、 村 委 ( 或 村集 体 组 织 ) 提 出 建 房 申 请 。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一 ) 萝 岗 区 行 政 村 村 民 建 房 审 批 表 ( 三 份 ) ;( 二 ) 农 民 建 房 承 诺 书 ( 一 式 三 份 ) ;( 三 ) 户 口 簿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各

21、 三 份 ;( 四 ) 属 于 原 址 拆 建 的 , 应 当 提 供 原 状 建 筑 各 立 面 照 片( 含 四 至 图 ) 三 份 ;8( 五 ) 对 农 村 申 请 建 房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的 公 告 ;( 六 ) 设 计 图 。 直 接 选 用 区 建 设 和 市 政 园 林 局 提 供 的 美 丽 乡 村 民 居 设 计 图 集 , 或 具 有 资 质 的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或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设 计 工 程 师 设 计 的 施 工 图 纸 三 套 。第 十 条 合 作 社 、 村 在 收 到 村 民 提 交 的 建 房 申 请 资 料 后 ,组 织 人 员

22、 审 核 , 合 作 社 、 村 委 审 核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 一 ) 建 房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资 料 是 否 属 实 ( 村 委 会 负 责 对申 请 人 所 提 交 的 复 印 件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实 , 并 在 经 核 实 的 复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 签 署 核 实 人 姓 名 ) 。( 二 ) 是 否 满 足 “一 户 一 宅 ”及 建 房 条 件 。( 三 ) 土 地 是 否 存 在 争 议 , 村 民 对 拟 建 房 屋 是 否 有 异 议等 。( 四 ) 拟 建 房 屋 是 否 符 合 村 庄 规 划 , 是 否 符 合 已 通 过 的本

23、 行 政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使 用 方 案 。 村 研 究 同 意 后 , 在 村 民 建房 审 批 表 上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第 十 一 条 由 村 委 ( 或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对 建 房 申 请 人建 房 情 况 (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申 请 理 由 、 现 住 宅 情 况 、 申 请住 房 模 式 以 及 能 反 映 申 请 住 房 的 用 地 位 置 及 四 至 间 距 等 情 况的 总 平 面 图 ) 在 村 社 显 要 位 置 进 行 公 示 ,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和 举报 , 公 示 期 15 天 。 公 示 期 满 且

24、村 民 无 异 议 后 , 村 委 在 建 房审 批 表 加 具 意 见 , 并 上 报 九 龙 镇 农 村 建 房 办 证 窗 口 受 理 并 审批 。村 民 建 房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9( 一 ) 萝 岗 区 行 政 村 村 民 建 房 审 批 表 ( 三 份 ) ;( 二 ) 由 村 委 ( 或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盖 章 审 核 的 农民 建 房 “一 户 一 宅 ”承 诺 书 ( 一 式 三 份 ) ;( 三 ) 户 口 簿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各 三 份 ;( 四 ) 属 于 原 址 拆 建 的 , 应 当 提 供 原 状 建 筑 各 立 面 照 片

25、( 含 四 至 图 ) 三 份 ;( 五 ) 由 村 委 ( 或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盖 章 的 公 示 情 况 报告 ;( 六 ) 设 计 图 。 直 接 选 用 区 建 设 和 市 政 园 林 局 提 供 的 美 丽 乡 村 民 居 设 计 图 集 , 或 具 有 资 质 的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或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设 计 工 程 师 设 计 的 施 工 图 纸 三 套 。第 十 二 条 九 龙 镇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政 务 窗 口 对 申 请 人 提 交的 材 料 进 行 现 场 审 核 ,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错 误 的

26、,应 指 导 当 场 更 正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场 或 者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内 容 ,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 申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规 定 ,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材 料 的 , 应 予 受 理 。第 十 三 条 九 龙 镇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部 门 在 收 齐 资 料 后 , 会同 村 委 实 地 核 查 , 在 实 测 地 形 图 上 标 注

27、 拟 建 房 屋 地 址 。 核 查的 内 容 主 要 有 : 勘 察 建 房 用 地 面 积 、 地 类 、 四 至 情 况 , 核 查用 地 是 否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村 庄 规 划 等 。第 十 四 条 九 龙 镇 人 民 政 府 受 市 规 划 局 萝 岗 分 局 委 托 ,10作 为 农 村 建 房 审 批 的 主 体 , 负 责 农 民 建 房 的 准 建 条 件 审 核 、用 地 审 查 、 规 划 审 查 、 建 筑 审 批 、 现 场 放 线 、 验 收 审 查 等 管理 工 作 。 九 龙 镇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部 门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收 集 材料

28、 并 经 现 场 踏 勘 确 定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后 , 组 织 国 土 所 、 规 划 建设 办 、 城 管 中 队 等 部 门 联 合 会 审 ,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核 发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收 取 费 用 。第 十 五 条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应 当 明 确 建 设 单 位或 者 个 人 、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 建 设 位 置 、 建 设 规 模 、 规 划 用 地界 线 及 面 积 、 使 用 性 质 、 建 筑 高 度 、 建 筑 间 距 、 临 路 退 让 、周 边 环 境 要 求

29、和 有 效 期 限 等 内 容 。建 房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取 得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之 日起 1 年 内 开 工 , 逾 期 未 开 工 且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的 , 乡 村 建设 规 划 许 可 证 自 行 失 效 。 批 准 期 限 内 无 法 如 期 开 工 的 , 应当 于 有 效 期 满 前 30 天 向 原 批 准 部 门 申 请 延 期 , 延 期 以 两 次为 限 , 每 次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第 十 六 条 经 审 核 批 准 的 农 民 建 房 , 申 领 乡 村 建 设 规划 许 可 证 后 , 按 照 关 于 加 强 临 时

30、性 建 筑 和 小 型 工 程 建 设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2009 10 号 ) 的 要 求 , 向 镇政 府 申 办 开 工 备 案 手 续 , 取 得 开 工 备 案 手 续 后 才 能 开 工 。建 房 申 请 人 自 行 委 托 具 有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 含 劳 务 分 包单 位 ) 或 者 具 有 注 册 建 造 师 职 业 资 格 的 个 人 及 其 组 织 的 施 工队 伍 , 承 接 工 程 施 工 及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 按 照 有 关 施 工 技 术 标准 、 规 范 、 规 程 进 行 施 工 , 使 用 合 格 的 建 筑

31、材 料 和 建 筑 构 配11件 、 设 备 ,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在 工 程 开 工 之 前 , 建 房 申 请 人 必 须 向 镇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部门 提 出 开 工 申 请 , 镇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部 门 或 委 托 相 应 资 格 的 测量 单 位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现 场 进 行 放 线 。第 十 七 条 村 民 建 房 竣 工 后 , 必 须 向 九 龙 镇 农 村 建 房 管理 部 门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 九 龙 镇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到申 请 后 的

32、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现 场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的 主 要 内 容 :新 建 房 屋 是 否 按 审 批 的 用 地 面 积 、 四 至 界 定 、 房 屋 间 距 、 层数 、 建 筑 外 观 等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新 建 房 屋 方可 办 理 用 电 、 用 水 和 电 视 、 电 话 报 装 等 手 续 , 验 收 不 合 格 的不 给 予 办 理 用 水 、 用 电 和 电 视 、 电 话 报 装 等 手 续 , 视 情 节 给予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第 五 章 备 案 与 产 权 登 记第 十 八 条 农 村 建 房 完

33、工 后 , 九 龙 镇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部 门应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房 屋 验 收 合 格 后 , 在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可 证 上 加 盖 验 收 合 格 印 章 , 备 齐 如 下 材 料 批 次 向 区 规 划 和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备 案 :( 一 ) 萝 岗 区 行 政 村 村 民 建 房 审 批 表 一 份 ;12( 二 ) 农 民 建 房 承 诺 书 各 一 份 ;( 二 ) 户 口 簿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三 )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四 ) 规 划 平 面 图 、 建 筑 施

34、工 图 一 套 。备 齐 如 下 材 料 批 次 向 区 房 管 所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 一 ) 申 请 书 、 萝 岗 区 行 政 村 村 民 建 房 审 批 表 一 份 ;( 二 ) 农 民 建 房 承 诺 书 各 一 份 ;( 二 ) 户 口 簿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申 请 人 属 于 房 屋 所 在 地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证 明 、 房 屋 门 牌 证 明 材 料 等 各 一 份 ;( 四 ) 规 划 平 面 图 、 建 筑 施 工 图 一 套 ;( 五 )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证 明 。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许 可 证 复印 件 一 份

35、, 以 及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出 具 的 申请 人 符 合 “一 户 一 宅 ”要 求 的 证 明 ;( 六 ) 其 他 要 求 需 提 交 的 资 料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第 十 九 条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严 格 按 规定 进 行 农 村 建 房 审 批 管 理 , 凡 违 法 审 批 的 , 应 承 担 违 法 审 批的 法 律 责 任 , 工 作 人 员 如 有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13收 受 贿 赂 、 侵 害 农 村 村 民 合 法 权 益 等 行 为 的 ,

36、 由 有 关 部 门 依法 追 究 其 违 法 违 纪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九 龙 镇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机 关 和 九 龙 镇 人 民 政 府应 加 强 本 辖 区 行 政 村 村 民 建 房 活 动 在 用 地 、 规 划 及 施 工 质 量安 全 方 面 的 巡 查 监 管 , 发 现 违 法 建 房 行 为 的 , 坚 决 按 查 处 违法 用 地 和 违 法 建 设 相 关 办 法 予 以 严 肃 查 处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村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辖 区 村 民 建 房 活 动 的 监督 检 查 ,

37、严 格 执 行 农 村 “一 户 一 宅 ”政 策 , 发 现 有 违 反 国家 和 广 州 市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 应 当 予 以 劝 阻 、 制 止 , 并 报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农 村 建 房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属 于 违 法 用 地 的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有关 规 定 依 法 处 罚 ; 违 法 用 地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属 于 违 法 建 设 的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38、广州 市 违 法 建 设 查 处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处 罚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区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负 责 解14释 。 在 本 办 法 施 行 之 前 制 定 的 其 他 我 区 相 关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政策 与 本 办 法 有 冲 突 的 ,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村 村 民 , 是 指 具 有 我 区 九 龙镇 行 政 村 农 业 户 口 性 质 常 住 户 口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本 办 法 所 称 村 民 建 房 , 是 指

39、办 理 报 建 手 续 并 实 施 新 建 、改 建 、 拆 建 住 房 的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指 “一 户 一 宅 ”是 指 农 村 村 民 一 户 只 能 申 请 一处 符 合 规 定 建 筑 面 积 及 用 地 限 额 的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一 户 ”的 标 准 为 : ( 一 ) 已 婚 夫 妇 及 其 未 满 18 周 岁的 子 女 。 ( 二 ) 申 请 时 已 满 18 周 岁 的 村 民 。 ( 三 ) 已 离 异 或丧 偶 后 未 再 婚 的 。 具 体 的 户 人 口 数 、 年 龄 、 婚 姻 状 况 等 依 照萝 岗 区 公 安 户 籍 管 理

40、 部 门 、 民 政 婚 姻 登 记 部 门 登 记 为 准 。 在审 核 村 民 申 请 建 房 条 件 时 , 不 强 制 以 户 籍 登 记 规 定 的 “一户 ”的 标 准 来 确 定 农 村 建 房 的 分 户 标 准 。“一 宅 ”的 标 准 为 : 每 户 农 村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面 积 为 80平 方 米 , 层 高 不 超 过 三 层 。 根 据 功 能 需 要 可 增 设 梯 间 , 三 层部 分 建 筑 高 度 应 不 大 于 11 米 , 设 梯 间 的 建 筑 高 度 应 当 不 大于 14 米 , 总 建 筑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280 平 方 米 ,

41、使 用 功 能 为农 民 家 庭 住 房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 至2015 年 11 月 12 日 。 本 办 法 实 施 期 间 , 如 遇 有 关 政 策 调 整及 实 际 情 况 变 化 , 本 办 法 将 适 时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 本 办 法 有 效期 届 满 , 将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予 以 评 估 修 订 。15附 件 : 1.农 民 建 房 管 理 流 程 简 图2.农 民 建 房 承 诺 书3.萝 岗 区 行 政 村 村 民 建 房 审 批 表4.对 农 村 申 请 建 房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的

42、公 告5.萝 岗 区 农 村 建 房 审 批 管 理 行 政 委 托 书16附 件 1农民建房管理流程简图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审批表格合作社、村初审镇农村建房办证窗口受理,组织实地踏勘,并核定地址村社村务公开栏公示 15天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放线申请人按批准内容动工建设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批次向区规划部门办理备案,区房管所办理产权登记。17附件 2农 民 建 房 承 诺 书本人郑重承诺: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 ;保证按镇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保证施工安全; 已 熟 知 与 申 请 事 项

43、 有 关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法 律 法 规 , 明 确 并 愿 承 担 相 应的责任和义务。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保 证 所 填 报 的 内 容 和 提 交 的证件、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承 诺 人 签 名 ( 捺印) 身 份 证 号 码(注:承诺人必须为建房申请人)年 月 日18附 件 3萝 岗 区 九 龙 镇 村 民 建 房编 号 : 镇 农 建 村 号审批表申 请

44、人 : 所 在 村 、 社 : 村 社 19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户籍所在地: 镇(街) 村 社/生产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个人基本情况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家庭人口情况现住宅地址现住宅占地面积(m 2)现住宅建筑面积(m 2)现住宅结构形式历史上分配的宅基地面积(m2)历史上分配的住房面积(m2)现有居住情况居住情况简述: 历史欠房户 新增分户 拆迁安置户 其他申请建房理由()申请公寓式住宅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申请住房模式()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20经济合作社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经济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村

45、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地址由镇填写:注 : 1.现 住 宅 结 构 形 式 : 指 砖 木 、 混 合 、 框 架 ;2.历 史 欠 房 户 , 是 指 本 年 度 之 前 达 到 结 婚 年 龄 应 分 配 宅 基 地 而 未 取得 宅 基 地 的 社 员 ;3.新 增 分 户 , 是 指 到 本 年 度 达 到 结 婚 年 龄 而 目 前 尚 无 住 宅 或 宅 基 地的 社 员 ;4.拆 迁 安 置 户 , 是 指 目 前 拥 有 宅 基 地 , 但 在 道 路 实 施 、 国 家 征 用 、旧 村 改 造 等 项 目 中 需 使 用 现 有 宅 基 地

46、 , 原 宅 基 地 使 用 人 需 另 行 安置 的 社 员 ;5.其 他 是 指 不 属 于 以 上 三 种 建 房 理 由 的 其 他 方 式 , 例 如 交 还 已 拥 有宅 基 地 , 另 申 请 新 建 非 公 寓 式 或 参 与 公 寓 式 建 房 的 ;6.农 村 村 民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四 至 图 见 附 图 。2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四至图(粘贴)住宅建设用地位置需标注具体方位,与村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相对位置,与四邻的距离以及建筑基底基本尺寸等。22镇 规 划 建 设 部 门 意 见 九 龙 镇 国 土 所 意 见 镇 城 管 中 队 意 见部 门 负 责 人

47、 : ( 盖 章 )年 月 日部 门 负 责 人 : ( 盖 章 )年 月 日部 门 负 责 人 : ( 盖 章 )年 月 日镇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基础放线登记申 请 人 于 年 月 日 向 镇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房 屋 基础 放 线 申 请 , 镇 农 村 建 房 管 理 部 门 于 年 月 日 对 其 房 屋基 础 进 行 了 放 线 。放 线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验 收 意 见 :验 收 人 : 年 月 日房屋竣工验收验 收 结 论 :核 准 部 门 : ( 盖 章 ) 年 月 日23附 件 4对 农 村 申 请 建 房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48、的 公 告各 位 村 民 :为 解 决 我 村 ( 社 ) 村 民 住 房 困 难 , 改 善 居 住 条 件 , 经 公开 征 集 名 单 , 我 村 ( 社 ) 共 有 人 报 名 参 与 年 月农 村 建 房 。 现 将 报 名 名 单 予 以 公 示 , 如 有 意 见 , 请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意 见 反 馈 至 意 见 接 收 单 位 。公 示 时 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共 天 )公 示 地 点 :意 见 接 收 单 位 :接 收 单 位 地 址 :意 见 反 馈 方 式 : 1.信 函 ( 信 件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2.电 子 邮 件 ( ) ;3.现 场 反 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附 件 : 萝 岗 区 镇 村 农 村 建 房 公 示 表24( 盖 章 ) 年 月 日 25萝 岗 区 镇 村 农 村 建 房 公 示 表制 表 单 位 : 制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序号申 请人 姓名所 在 村( 社 /大 队 )出 生 年月性 别 年 龄现 住 宅 占地 面 积(m2)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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