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质异常管理办法一、目的:规范品质异常处理流程,提高品质异常处理的时效性,确保产线正常生产,满足客户要求。二、范围:适用于产品品质异常解决的所有过程。三、定义:3.1 品质异常之定义3.1.1 产品品质异常:3.1.1.1 不符合相关检验标准要求时。3.1.1.2 重复发生品质异常时。3.1.1.3 客户抱怨及退货时。3.1.1.4 其它情形,影响到产品品质时。3.1.2 作业品质异常:因非偶然因素(即可避免的原因),现况虽未发生产品不良,但存在品质隐患。包含:3.1.2.1 不遵守操作标准操作;3.1.2.2 虽然照操作标准操作,但因各种标准不完善,以致无法控制变异原因;3.1.2.3 使用
2、不合格的原料或材料;3.1.2.4 机械发生故障或磨损;3.1.2.5 作业员疲劳(或情绪欠佳);3.1.2.6 其它情形,可能存在品质隐患时。四、职责4.1 质量部4.1.1 负责品质异常最终判定、标示。4.1.2 负责确认品质异常责任部门。4.1.3 负责主导品质异常案例的处理过程。4.1.4 负责对责任单位的改善结果进行追踪确认。4.2 发生异常责任部门:负责提出临时措施及长期改善对策并执行,责任单位在无法分析出原因及对策时,由责任部门召集相关人员协助分析改善。4.3 生产部:负责对改善措施的实施及验证改善措施的有效性。4.4 物流部:负责入库质量异常品的分类存放、退回及报废。4.5 其
3、它相关部门:在需要时进行异常改善的配合。五、工作程序:5.1 进料品质异常:5.1.1 IQC 依相关检验标准判定不合格,针对不合格物料标示“不合格” ,并通知仓库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5.1.2IQC 异常判定后 1 小时内开立品质异常联络单通知采购/生产计划/SQE。5.1.3 SQE 接到品质异常联络单后 1 小时内向供应商反馈品质不良。5.1.3 采购接品质异常联络单后 1 小时内确认物料是否退回,必要进组织内部评审以确认物料是否可以让步放行。5.1.4 供应商需于 8 小时内针对异常物料提出临时对策,如对异常内容有疑问,需在 12 小时内与我司相关人员确认清楚,必要时到现场确认。5.1
4、.5 供应商必须在品质异常联络单要求的期限前回复完整的改善方案。5.1.6 SQE 针对供应商回复内容进行确认,针对改善措施不合格部分予以退件,要求供应商重新回复。改善措施合格,则报告予以归档,由 IQC 跟踪后续进料品质状况,依 5.1.7 执行。5.1.7 IQC 针对供应商改善后产品加严检验,连续追踪 3 批无异常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5.1.8 如供应商改善措施回复后连续 3 个月无进料,则强制结案,后续进料依正常检验执行。5.2 制程品质异常:5.2.1 IPQC 发现重大异常时立即停机/停线并通知主管处理.5.2.2 如异常属现场作业人发现,需立即找 QC 确认不良现象可否接收。如
5、异常可接受则继续开机生产,不可接收依 5.2.3 执行。5.2.3IPQC 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认不良成立时,要求生产部调整并现场整改。5.2.4 针对已生产产品依生产批号往前追溯,直至良品。5.2.5 IPQC 针对已追溯到的不良品标示“不合格” ,并要求生产部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5.2.6 生产现场异常改善后,生产部提出首件检验需求,IPQC 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线生产,如检查不合格,则重新调整或系统改善。5.2.7 制程品质异常联络单开立时机:5.2.7.1 制程异常属原材料所致,需第一时间通知 SQE 前往确认,双方判定标准一致确认异常成立,则开立品质异常联络单要求责任单位改善。
6、5.2.7.2 产品制造过程中如发现产品不良率超过 5%时,IPQC 应开出品质异常处理单待生产、质量、工艺、技术等部门分析出原因找出责任单位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对策,质量部监控对策实施有效性。5.2.7.3 当产品制造不良率超过 10%时,IPQC 应立即通知产线停线并召集生产、质量、工艺等单位对问题点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对策,等问题点解决后,方可再开线生产。5.2.7.4 品质异常重复发生时,开立品质异常联络单 ,通知生产部停线整改。5.2.8 所有制程中品质异常联络单需会签组长/生产主管,组长/生产主管接到品质异常讯息 2 小时内,需针对异常现象提出临时对策。5.2.9 责任部门需于品质异常
7、联络单要求期限前,针对异常现象提出长期改善方案。5.2.10 QE 针对责任单位回复内容进行确认,针对改善措施不合格部分予以退件,要求责任单位重新回复。改善措施合格,则报告予以归档,由 IPQC 跟踪后续进料品质状况,依 5.2.11 执行。5.2.11 IPQC 针对责任单位改善后产品加严检验,连续追踪 3 批无异常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5.2.12 如责任单位改善措施回复后连续 3 个月无生产,则强制结案,后续生产依正常检验执行。5.3 入库品质异常:5.3.1 OQC 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定不良成立时,针对不合格物料标示“不合格” ,并要求生产部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5.3.2 QO
8、C 于半小时内开立品质异常联络单 、 复检通知单并附不良样品,要求生产单位重工。5.3.3 生产单位接 OQC品质异常联络单 、 复检通知单及不良样品后,当天安排重工作业,并将回复生产失效原因及改善措施。5.3.4 重工 OK 产品需重新送 OQC 检验,重新检验合格予以合格入库,检验不合格转 5.3.2 要求执行。5.3.5 针对异常改善后产品,OQC 时行加严检验,连续追踪 3 批无异常后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5.3.6 如异常发生后连续 3 个月无生产,则强制结案,后续生产依正常检验执行。 5.4 出货品质异常:5.4.1 OQC 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定不良成立时,针对不合格物料标
9、示“不合格” ,并要求物流部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5.4.2 异常确认半小时内开立品质异常联络单 、 复检通知单并附不良样品,通知生管安排重工。5.4.3 生产部依安排重工作业,并于品质异常联络单回复生产失效原因及改善措施。5.4.4 重工完成产品需重新送 OQC 检验,依 5.3.4 执行。5.4.5 针对异常改善后再出货产品,OQC 时行加严检验,连续追踪 3 批无异常后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5.4.6 如异常发生后连续 3 个月无出货,则强制结案,后续出货依正常检验执行。5.5 作业品质异常5.5.1 符合 3.1.2 任一项,作业品质异常成立。5.5.2 相关部门发现作业品质异常后,立即通知责任单位改善。5.5.3 针对重复发生作业品质异常未达到有效改善时,可开立品质异常联络单 ,由品控统一编号后,交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措施。5.5.4 责任单位需于品质异常联络单需求期限前提出整改措施,由部门最高主管签核后回复异常反馈单位。5.5.5 异常单回复后,由质量部统一归档整理/追踪。5.5.6 改善对策执行后,责任单位 QC 依对策内容进行追踪确认,连续 1 个月内无同样异常再发,则予以结案。5.5.7 追踪期内再发则重新开立品质异常联络单 ,依 5.5.3-5.5.6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