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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规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统计法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

2、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 l983年 12 月 8 月 3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律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

3、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二、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该行政法规于 l987 年 1 月 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5 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 6 月 2 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 年 6 月 15 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 年 12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4、根据宪法 、 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 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

5、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6、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一、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二者具有不同的优点。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 1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

7、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 3)部门统计系统 2经费管理方面 3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2)部门统

8、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2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4)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1 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2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9、,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第七章 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统计法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1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

10、)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法第 11 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2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

11、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3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可行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4统计调查制度的制

12、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内容。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5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依据统计法第 l5 条的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调查活动。 二、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 (1)周期性普查 周期性普查是指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

13、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2)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统计调查方法。 (3)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4)利用行政记录 依照统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三、统计标准 1统计标准的概念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2统计标准的制定

14、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四、统计调查经费 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蠢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

15、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1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2统计执法检查员 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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