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工装及工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岗位的着装,以及对员工工装、工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适用范围适用公司各部门。第三章 职责一、行政人事部负责员工工装和工牌的统一采购、配发和管理,并对公司员工(含部分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着工装及佩戴工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所有员工工装及工牌进行管理,并对本部门员工在工作期间着工装及佩戴工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工作程序一、工装配发标准公司一线工作人员根据工作类别配发相应工作服,管理人员(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及办公区员工)根据工作需
2、要,配发职业工装。二、工装采购流程各部门向行政人事部提报工装采购明细(含员工姓名、身高、腰围等)行政人事部按照工装发放标准制作并提报工装采购申请单三、着装要求(一)员工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穿着工装,佩戴工牌。(二)员工着工装须平展、整洁、配套,领、袖口扣好,不得挽起袖子或卷起裤脚。特殊岗位可以酌情处理。工牌佩戴应显露在衣服之外。(三)鞋、袜无异味,鞋面洁净;除有特殊要求外,公司内不得穿拖鞋及拖鞋式凉鞋。(四)工作以外时间,凡是代表公司出席的重要场合,如:会议、对外接待、商务谈判以及招商等工作,参与活动的员工均需着职业装,佩戴工牌。四、换装换装要求每年春、夏、秋、冬季节变换时,由行政人事部下发换装
3、通知,统一更换着装。五、工装管理规定(一)需配备工装和工牌的员工由各部门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核实情况后安排制作。(二)员工工装及工牌采购费用由公司支付,但在出现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核 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采购以下情况时,公司将在员工离职时从离职员工工资中扣清应支付工装的费用:1、公司内部人员入职未满半年或第三方签订的员工入职时间未满合同期限的二分之一离职或调离公司,工装费用将全由其个人承担;2、公司内部员工入职时间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或第三方签订的员工入职时间超过合同期限的二分之一但未满合同期限的,则须向公司支付最近一次采购工装的一半费用;3、公司内部员工入职时间超过一年或第三方签订员工入职满合同期,则不再扣除员工工装采购费用。 (三)任何人不得将工装和工牌转借给非公司人员。擅自转借他人,对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六、着装及工牌检查考核规定1、行政人事部及各部门对员工规范着装和佩戴工牌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抽查。2、凡公司发放有工装及工牌的员工,上班时间须按要求穿着工装,否则每次处以罚款 10 元。第五章 附则一、行政人事部享有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二、本规定如需修改,须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决议,修改决议通过筹备处会议审议,由筹备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生效。修改决议未生效前,仍以本制度为准。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