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 安 丰 镇 人 民 政 府安政 发2007 64 号关于印发西安丰镇村镇规划建设、建筑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依法治镇、科学管理,加快我镇村镇规划建设、建筑安全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西安丰镇村镇规划建设建筑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附件:西安丰镇村镇规划建设、建筑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共 13 页。西安丰镇人民政府二 00 七年九月三十日2西安丰镇村镇规划建设、建筑安全管理试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镇规划建设、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科学合理制定村镇发展规划,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
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宝应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江 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建设工程、建筑市场、 镇容镇貌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三条 西安丰 镇村 镇建设办公室是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西安丰镇建筑管理站是从事建筑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西安丰镇集镇管理办公室是集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镇容镇貌、环境卫 生管理。3第四
3、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 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村 镇规划建 设管理应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经营和建设的规模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在本 镇行政区域内,一切建 设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 镇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修改或者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第八条 集镇规划的总体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
4、住宅、企业、公共 设 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引导企业向工业区集中,人口向集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逐步建成现代化小康村镇。第九条 有下列 严重影响 规划情况的,将处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处罚:1、违反有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2、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3、在建筑物顶楼,住宅底层院内以及居住区的道路、绿地(空地)搭建的;4、违章搭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而不建超 过一年的,或其4它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严重影响镇容镇貌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第十条 对有以上违章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政府将
5、作严肃处理,市政公用部门不得批准供水、供电、电视电信接入等服务,房产公司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保 护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与村容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虫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二条 本办法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道路、涵洞、桥梁建设等活动。第十三条 本办法建筑市 场是指建材的生产与销售、建筑预制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第十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工程质量达国家合格或优良工程。第三章 村镇规划建设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面、
6、地下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申报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 设单位(个人)应向镇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的手续后,经镇村建、国土、建管工作人员现场放样、验线 后方可施工。5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后6 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十七条 村镇的各种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 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第十八条 村镇房屋的拆迁应当根据规划,有计
7、划地进行,在规划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第十九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 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 结 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活 动
8、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以及国6家规定的其他方面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影响道路管线、电力、供水、 邮电通讯、电视传输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用水、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
9、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必须科学合理、文明施工,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 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镇建管站 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质量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1、不戴安全帽参加施工者,每人次处罚 100 元;2、用铜丝代替保险丝或私拉乱接用电者,每次处罚 200 元;3、脚手架(网)未按施工要求搭
10、设,又未及时整改者,每次处罚200-300 元;74、在道路上堆放建材或夜间未设置红灯或警示标志的,每次处罚 200 元;5、年龄偏大、身体有缺陷或酒后参加施工者,每人次处罚 100元;6、使用不合格建材,应当退回,指正后仍然使用者,每次处罚200-500 元。第二十八 镇建管站应加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擅自施工者,责令停止施工;2、无图纸施工或擅自更改图纸施工者,责令停止施工;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责令停止施工;4、非法转包工程和肢解工程的施工者,降低施工资质;5、未按规定缴纳建筑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的施工者,责令停
11、止施工;6、未按要求签定安全合同书或防护措施不到位者,责令暂停施工;7、发现安全隐患而继续施工者,责令停止施工并监督整改;8、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主动报告者,除追究相应责任外,降低施工资质;9、使用不合格建材者,责令停止使用,并 监督更换;10、无视恶劣天气等自然条件,违章施工, 酿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施工企业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用于工程建 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8第三十条 实行建筑材料准入制度,本 镇行政区域内建筑材料的销售与使用,必须持有出厂说明书和合格证书,经县级建材检测中心进行质量二次复检合格后,方可销售与使用,并对其质
12、量负责。对查出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件和设备的,依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改正,并处以 20-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外地进 入本镇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队、个体工匠)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代班工匠证等到镇建管站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不得在本镇内承建工程。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 业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四章 镇容镇貌管理第三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第三十四条 不得
13、在街道主干道或两侧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或出现马路菜场,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必须申请批准,并 压钱管理,交纳占道费。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准牌、 过街横幅、灯箱等须办理审批手续。其内容应健康、文字用语规范准确。任何个人不得在建筑物、电线 杆、路灯杆和各种道路附属物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9第三十六条 集镇所有 单位、个体门点实行“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包治安)责任制,并交纳“ 门前五包”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在集镇通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各种机动车辆不得沿街抛散废弃物,严禁在镇区带泥行驶。机动车辆要停放有序,不得防碍交通秩序,长期通
14、行或停靠的车辆应缴纳管理费。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 镇集管 办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偿服务、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所收取的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集镇生活垃圾的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人员工资。第三十九条 镇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集管办负责;村镇河道的清捞保洁以属地为界,由各村(居委会)分别负责;居民住宅区和小街巷的保洁由居委会属地管理负责;单位和居民门前路面、人行道等保洁由各单位、居民分别负责;各种摊点由经营者各自负责占用地段及其周围的清扫保洁。第四十条 镇区垃圾、 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并做到无害化处
15、理。第四十一条 任何公民都 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小便、乱扔果皮、纸 屑、烟头等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10坏集镇绿化和公共卫生设施。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建、建管、集管、 环卫等部门除给予警告、罚款外还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1、车辆沿途抛撒滴漏的,按照污染面积, 结合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 5-10 元的罚款;2、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建筑材料随意堆放的,处 以 100-300 元的罚款;3、破坏绿化、灯光设施等公共财物,除恢复原状外,处以实物实际价格的 3 倍罚款;4、在集镇主干道两侧乱停乱放,乱泼乱倒,乱晒乱挂的,除批评教育外,可处以 1
16、0-100 元的罚款,性质恶 劣的可扣留或没收实物。第六章 报批程序与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 集镇建设单位及个人非住宅工程建设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申请表; 地形图; 环保、水、电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经初审同意后,由镇政府签署意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申请表;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复印件)11用地 红线图、 总平面布置图;经初 审同意后由镇政府签署意见;立项 批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 目申请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经初审同意后由镇政府签署意见;(复印件)施工 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白蚁
17、防治合同。 (复印件)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开发资质、土地合同、设计方案、设计 要点等相关手续,并经审查后方可进行设计。同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厅居住建设标准的要求,建设方必须要做好水、电、路等其他设施配套工程。第四十五条 村庄建设单位及个人非住宅工程建设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申请表。2、地形图。3、经初审同意后由镇政府签署意见。4、建设单位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第四十六条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审批程序:1、建房户持建设项目申请表、住宅平面图,经村(居)委会讨论同意后,报镇 建设管理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村 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
18、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2、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3、建房户持建设项目申请表、户籍证件、房屋产权证件、宅基地批准证件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施工图到村镇建设办公室领取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造价在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规范的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具有施工资质方可承建。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服从建筑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企 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和施工人员有关证件的审查和登记造册等方面的管理。第四十九条 建设
19、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条 依据苏价涉(1994)76 号和苏价服(2004)4 号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标准为:1、农村(居)民建住宅的收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本费,每份 25 元;2、集镇范围内沿街建设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 30 元,在集 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配套13费 10 元;3、单位的各类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
20、30元。第五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1、农村范围内的工程,每平方米收取管理费 4 元;2、集镇范围内的工程,每平方米收取管理费 5 元;3、农户自建房,每平方米收取管理费 3 元;4、集镇基础设施及农桥水利道路工程按总造价的 0.8-1%收取管理费。第七章 其 他第五十二条 对招商引 资企业或三产类项目,除享受县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结合本镇实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主要是根据投资强度:1、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 500 万元或 5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免收镇直部门有关规费,只收取工本费;2、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或 5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配套费按标准 30%、建管费按标
21、准 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由镇验收小组论定。第五十三条 主要交通干线和镇村主要交通线原则上不新安排建筑房屋,严禁新建猪舍、厕所和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确保村容镇貌和交通安全,对因中心村规划确需在交通干线两边进行建设和堆放建筑材料的,在符合西安丰镇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布点规划、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外,加收道路建设管护捐助款和临时占道费。其标准为:1、泾安线、安流线、安大线,每米 2500 元;2、通达工程沿线,每米 2000 元;3、对原住户翻建的,如不扩大宅基地面积,最多只能安排 8 米(其中 2 米按标准征收道路建设管护捐助款),其余部分如要建筑的,按标准收取道路建设管护捐助款,对增加宅基地的部分,按新建手续办理;4、在集镇或周边范围内新建或翻建的,其标准视地理位置情况,经领导集体研究确定;5、临时占道费收取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2 元。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丰 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建筑管理站和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 00 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二 00 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