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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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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索 引 号: 01255561X/2016-0406008 公开目录: 忻政发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06日名 称: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 号: 忻政发2016 1号 主 题 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筹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忻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忻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党

2、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合法必须管违法”、“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谁负责”、“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政府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忻州市有关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

3、领域各负其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综合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健全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 忻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4、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督促、支持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五)建立并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5、。(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八)研究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九)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或授权委托市直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

6、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二)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十三)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五条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和措施。 (三)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安

7、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四)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五)市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六)委派安委会成员,参加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例会。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第六条 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8、其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措施的建议。(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统计上报。(七)起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议题。(八)承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协调组织市安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总体安全监管职责第七条 市直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监管,主要负责拟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所管行业(专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负有行业(专业)监管

10、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专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同步奖惩,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四)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逐项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坚决不予批准或验收通过。(五)负有其它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从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并承担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安全管理责任。(六)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职能的部门要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人、财、装备支持和信息、科技保障。第

11、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具体监管职责如下:(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意见,拟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3、负责组织召开职责范围内局际联席会议,并按照会议议定事项,监督检查落实情况。4、负责职责范围内天然气长输管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库

12、房安全条件)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等监督管理工作。6、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方面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风险

13、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监管办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8、负责汇总、统计、上报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信息。9、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10、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审核、审批及报送工作,监督检查其“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对辖区内丙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11、负责

14、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所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其资格证件等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2、负责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省级培训资格审核和已取得注册资格继续进行教育培训的指导协调工作。13、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市监察局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2、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或由市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15、与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负责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3、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处理意见。4、承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事故调查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市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等有关规定,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监

16、督管理工作。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时,要会同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并对国家、省、市审批后的重点建设项目能移交有关对口主管部门的要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3、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关闭矿井实施指导监督。4、负责煤层气(含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17、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燃气长输管道(不含门站)的安全监管工作。5、负责全市战略物资和应急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6、负责所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资金的稽查和管理。7、负责全市辖区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没有对口主管部门项目的安全监管和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8、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9、督促指导所管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

18、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和通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全市工业、电力、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及装备要按照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并监督落实。2、负责所管行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审批申报工作。要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与安全生产监

19、管部门共享制度,在受理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职业病危害和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并会同安监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条件论证,对所受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不予核准、备案和审批上报;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同时负责所管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的监督检查。3、会同民航管理机构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干扰的其他设施设备、仪器、装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严重影响民航机场电磁环境的违法

20、违规行为。4、负责指导全市工业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化产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5、督促指导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6、负责所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统计与分析,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7、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企业;负责所管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8、指导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宣传并检查落实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分析铁路道口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铁路行车安全。9、负责全市通信(含联通、移动、电信等)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通信运营企业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21、情况,确保通信安全。10、负责通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1、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气象预报预警提供通讯信息保障。12、负责通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通信运营业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3、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4、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通信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通信工程项目,并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15、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

22、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负责职责范围内市属国有企业各类资产的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并做好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与年薪挂钩的业绩考核工作。2、组织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安全督查、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3、负责对所管国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落实“三同时”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4、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

23、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5、参与所管国有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有关决定。6、督促指导所管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六)市煤炭工业局1、组织研究和解决全市煤炭企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及安全发展等重大问题;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职业卫生等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行业规范性资料审查备案等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法制建设;承担煤炭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2、指

24、导全市煤矿安全技术工作,对所管煤矿执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职业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煤矿产能、产量调控;监督所管煤矿严格实施安全准入和办矿标准;负责全市新改扩建煤矿、矿井报废闭坑和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所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负责煤矿产能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所管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引进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3、指导全市煤炭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对所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4、指导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所管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25、任,依法查处煤炭生产违法、违规、违章和职业危害行为;拟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等有关工作;分解并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指标;监督指导所管煤矿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辨识、检测、评价及日常监控;指导所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炭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落实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检查。5、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政策措施,承担所管煤矿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所管煤矿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和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上报工作;指导年度所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6、负责职责范围内煤

26、矿安全纠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所管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辨识、检测、评价及日常监控;依法查处煤炭生产违法、违规、违章和职业危害行为。7、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协调处理所管煤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其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市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8、指导煤炭行业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管煤炭企业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机电安全管理水平;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煤炭企业推广、交流、转化先

27、进技术成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准入标准实施换装。9、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煤炭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和岗前准入管理工作。10、指导全市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1、指导督促所管煤矿(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

28、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12、督促指导所管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七)市教育局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由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和户外活动的预案审核和监管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其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师生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指导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9、3、指导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参与商业活动或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行为。4、负责校车的有关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所管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所属教育部门建立校车使用审核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并协调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对校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

30、全。5、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教学场所及其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对所属院校建筑工程、燃气设备、供水、供热等相关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6、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卫生和食药部门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公共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7、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当地供电部门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电力设施进行监督检查。8、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9、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

31、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师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非寄宿制500人以下和寄宿制50张床位以下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的日常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 10、负责各类院校实(试)验室的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当地公安、环保、质监部门对其使用管理实(试)验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11、指导督促各类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质监部门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12、指导督促所管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对教学设施、特种设备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

32、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13、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市公安局1、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销毁、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等环节实施安全监控。同时负责有关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储存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

33、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流向等环节实行严格监控;并负责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施行政许可证核发工作。3、负责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4、依法查处侦查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等刑事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并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5、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所在地“九小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对公安派出所所辖范围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

34、安全检查。负责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6、指导督促所属交警、消防和民爆部门切实加强对危险重点路段、人员密集场所及爆破作业岗位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7、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依法对涉及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8、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

35、,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9、负责本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九)市公安交警支队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道路交通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2、负责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和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制。3、负责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和监控其道路运输安全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4、指导所管单位严格实施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及考试工作,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监

36、督管理。5、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管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6、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审批意见,并按规定发放或者收回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内容的签注;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道路行驶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7、负责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事前、事后路段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建议,通报相关部门,并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上月道路交通事故

37、报表。8、按照市政府安全考核办法,负责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指标的分解、控制和考核工作,并向市安委办报送指标分解、控制和考核工作情况。9、指导督促所属交警部门对危险事故路段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10、参与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公安消防支队1、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消防安全规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2、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实施消防安全审批、验收及备案工作并进行

38、监督管理,对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并监督整改到位。5、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

39、故调查;并对全市消防安全和火灾事故进行定期统计与分析。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上月消防安全事故报表。6、负责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健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十一)市财政局1、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精神,根据财政收入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年度安全考核奖励、举报奖励等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负责全

40、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修订完善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技工学校及有关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内容和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劳模表彰。2、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合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用工合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卫生安全、职业病防护等事项专项合同;负责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

41、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4、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费用。5、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其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十三)市国土资源局1、负责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以探代采

42、等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所管行业存在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处罚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履行强制性行政处罚决定;对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拒不整改和当地政府按照政策实施关闭的矿山、矿井,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证,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勘查秩序。 2、负责对已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关闭矿山、矿井实施监督检查。3、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4、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占地行为。5、

43、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并负责监督落实。6、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备案,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以地质灾害治理为由的违法采矿行为。7、负责指导有关国土部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有关规定,满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8、负责地质测绘和勘探行业安全监督管理。9、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对地质灾害预防和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

44、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十四)市环境保护局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辐射安全、放射性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放)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民用放射源管制及其安全设备的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依法进行审核、备案、验收,并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

45、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筛选和公布重点管控的化学品名录,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配合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监督当地政府及农业部门查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所产生的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行为;负责协助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负责环境检测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6、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

46、置。7、负责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及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十五)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1、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负责埠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资质证件的审核、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全市住

47、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3、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管理工作。4、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含供气、集中供热、城市环卫、污水处理、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内的游乐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游乐场和农村游乐设施,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6、负责全市城镇燃

48、气(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不含沼气)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强化对燃气工程的审核申报,并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批发放经营许可和有关资质证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7、在组织建筑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8、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市政管理行业

49、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9、负责城市建成区便民市场安全监管工作(乡镇村的便民市场由批准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10、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及其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对学校、幼儿园房屋建筑和供热供气等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11、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督促所属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筑安全的监督检查。12、负责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其他由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由单位监管,原单位已经撤消或兼并重组的由接收单位或归口单位管理,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对各住宅小区进行行业管理。1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14、负责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所管行业应急预案及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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