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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商场营运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525445 上传时间:2018-09-20 格式:DOC 页数:63 大小: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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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购物中心、商场营运管理制度1 商 户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1) 目 的 : 规 范 商 户 档 案 资 料 的 编号 、 分 类 、 整 理 、 保 管 及 借 阅 工 作 。( 2) 职 责 :1) 综 合 部 经 理 负 责 审 批 档 案 对 内的 借 阅 申 请 及 清 单 ( 对 外 借 阅 须项 目 总 经 理 审 批 ) 、 档 案 管 理 的 实施 工 作 。 2) 综 合 部 档 案 管 理 员 ( 行 政 文 员可 兼 任 ) 负 责 档 案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3) 适 用 范 围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客户 往 来 信 函 、 装 修

2、管 理 文件 , 租 赁 合 同 、 物 管 协 议 、转 租 撤 场 等 相 关 资 料 与 文件( 4) 工 作 要 求 :1) 所 有 商 户 档 案 进 行 编 号 , 一 个 客户 立 一 个 档 案 袋 , 分 楼 层 或 业 态 进行 存 档2) 所 有 商 户 的 档 案 袋 应 设 立 目 录 ,并 在 目 录 上 记 载 有 详 细 的 入 册 内 容与 时 间3) 任 何 人 借 阅 商 户 档 案 , 要 办 理 借阅 手 续 , 并 通 过 相 关 主 管 领 导 签 字方 可 借 阅4)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在 借 阅 商 户 档 案 时 ,应 向 借 阅 者

3、当 面 清 点 好 档 案 袋 中 的详 细 的 资 料 , 并 完 成 双 方 交 接 签 字手 续5) 商 户 档 案 的 借 阅 , 当 天 须 归 还 ,如 超 过 一 天 时 间 , 须 经 主 管 领 导 审批 同 意6) 商 户 档 案 归 还 时 , 档 案 管 理 员 按当 时 借 阅 时 的 详 细 清 单 进 行 清 点 完整 无 误 后 , 双 方 完 成 交 接 手 续6) 档 案 管 理 员 , 应 每 半 年 对 商 户 档案 进 行 清 查 与 整 理 , 每 年 年 底 应 对商 户 档 案 进 行 归 楼 存 档2 商 户 费 用 收 取 管 理 制 度(

4、1) 目 的 : 加 强 商 户 费 用 收 取 管 理 ,保 证 资 金 安 全 。( 2) 适 用 范 围 : 租 金 、 物 管 费 、 水电 费 、 车 库 收 入 等 一 切 款 项 的 收 取 。( 3) 职 责 :各 部 门 及 分 公 司 : 填 写 “费 用 缴 款通 知 单 ”, 项 目 财 务 审 核 收 款 。财 务 管 理 部 : 按 收 银 流 程 及 制 度 审 核 、 收 款 ;( 4) 程 序 要 点 :1) 收 银 员 : 主 要 是 指 对 商 户 收 取 的租 金 、 物 管 费 、 水 电 费 、 车 库 收 入等 一 切 款 项 。 收 款 责 任

5、人 为 收 银 员 。2) 业 务 部 , 填 写 经 项 目 经 理 确 认 的“费 用 缴 款 通 知 单 ”一 式 三 联 ( 业 务部 、 客 户 、 收 银 员 各 一 联 ) 。3) 收 银 员 根 据 “费 用 缴 款 通 知 单 ”收款 , 收 款 后 须 据 实 开 具 在 总 公 司 领取 的 , 印 有 连 续 编 号 的 , 盖 有 财 务专 用 章 的 收 据 或 发 票 , 采 用 复 写 方式 , 一 式 三 联 。4) 车 管 员 负 责 收 取 客 户 零 星 停 车 款 ,收 银 员 集 中 收 缴 进 存 银 行 。 收 银 员再 根 据 车 管 员 的

6、电 脑 记 录 和 手 工 台帐 核 对 稽 核 , 确 保 帐 款 相 符 。5) 收 款 当 日 , 将 款 全 额 存 入 公 司 指定 的 帐 户 , 严 禁 坐 支 、 挪 用 、 私 设小 金 库 ;每 日 下 班 前 由 收 银 员 填 写 当 日 “收入 日 报 表 ”。6) 收 入 日 报 表 、 现 金 交 款 单 、 收 据三 者 必 须 一 致 , 项 目 财 务 主 管 确 认款 已 存 入 银 行 后 , 需 在 收 入 日 报 表和 收 据 存 根 联 上 签 字 确 认 , 同 时 交项 目 经 理 签 字 确 认 。7) 每 日 业 务 完 结 后 , 财 务

7、 管 理 员 依据 审 核 后 的 单 据 输 入 台 帐 。8) 财 务 管 理 员 及 时 将 未 缴 款 的 客 户和 款 项 反 馈 业 务 部 , 并 督 促 其 催收 。9) 总 公 司 项 目 会 计 对 收 银 员 交 来 的单 据 与 “收 入 日 报 表 ”进 行 核 对 ,确 保 二 者相 符 , 并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收 款 收 据 记帐 联 、 银 行 进 帐 单 , 填 写 会 计 凭证 。( 5) 支 持 文 件 :协 信 购 物 中 心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收支 管 理 制 度 。( 6) 表 格 :费 用 缴 款 通 知 单 、收 入 日 报 表 3

8、 合 同 续 租 管 理 制 度( 1) 目 的 : 规 范 项 目 合 同 到 期 后 的合 同 续 签 的 工 作 , 确 保 合 同 续 租工 作 正 常 开 展( 2) 适 用 范 围 : 协 信 购 物 中 心 各 个项 目 的 商 户 合 同 续 租( 3) 程 序 要 点1) 分 公 司 应 在 商 户 合 同 到 期 前 半 年 ,对 该 商 户 进 行 经 营 期 间 的 经 营 情况 综 合 评 估 , 并 完 成 评 估 报 告 ,提 出 合 同 续 租 的 相 关 的 条 件 建 议上 报 公 司 OA 审 批2) 对 于 公 司 不 同 意 续 租 的 商 户 , 应

9、在 商 户 合 同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商户 , 并 告 知 不 续 续 的 理 由 , 便 于商 户 提 前 做 好 撤 场 准 备 工 作3) 如 商 户 接 函 后 坚 持 要 续 租 , 可 采用 提 高 商 户 合 同 商 务 条 件 告 知 商户 , 商 户 坚 持 要 续 租 , 必 须 提 出我 司 在 对 商 户 持 续 经 营 的 相 关 要求 , 否 则 , 合 同 不 能 续 签4) 所 有 合 同 续 租 , 须 在 合 同 中 明 确相 关 的 装 修 上 档 升 级 的 要 求5) 所 有 合 同 续 租 , 应 明 确 相 关 营 销活 动 的 配

10、合 与 支 持 约 定6) 合 同 续 租 , 按 公 司 合 同 审 批 流 程上 报 审 批 同 意 后 , 方 可 签 定 续 租合 同 , 收 取 相 关 的 费 用4 合 同 转 租 管 理 制 度( 1) 目 的 : 规 范 承 租 户 在 经 营 过 程中 因 经 营 不 善 而 发 生 的 转 租 行 为 ,确 保 转 租 客 户 符 合 公 司 的 业 态 定 及商 户 组 合 标 准( 2) 适 用 范 围 : 协 信 购 物 中 心 的 各个 项 目 商 户 的 商 铺 转 租( 3) 程 序 要 点1) 承 租 户 提 交 转 租 申 请 书 至 项 目 业务 部 ;2

11、) 业 务 部 收 到 申 请 后 在 一 周 之 内 进行 回 复 (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 须 讲 明 原因 ) ;3) 经 同 意 转 租 的 承 租 户 由 业 务 部 在规 定 时 间 填 写 转 租 审 批 表 审 定 所扣 租 金 、 质 保 金 。 转 租 承 租 户 收 取500.00 元 手 续 费 。 业 务 部 审 核 费 用后 签 字 转 市 场 推 广 部 ;4) 市 场 推 广 审 核 承 租 户 有 关 费 用 是否 结 清 , 并 在 转 租 申 请 表 上 签 字 ;5) 工 程 物 业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与 租 户 的商 铺 交 接 手 续 。

12、 在 转 租 日 , 承 租 户应 按 租 赁 接 房 时 的 租 户 商 铺 交 接单 上 的 项 目 进 行 清 点 , 如 水 电 气表 、 喷 淋 、 电 话 、 空 调 及 相 关 设 施设 备 , 并 确 认 水 电 气 截 至 度 数 。 如设 施 设 备 有 损 坏 , 承 租 户 需 进 行 维修 或 更 换 , 否 则 , 工 程 物 业 部 门 将计 算 维 修 或 更 换 成 本 。 工 程 物 业 部审 核 出 应 扣 的 费 用 , 并 在 转 租 审批 表 上 签 字 , 收 回 商 铺 并 把 表 格交 至 财 务 部 。6) 管 理 部 的 财 务 主 管 负

13、 责 审 核 租 户缴 款 与 应 扣 款 情 况 后 签 字 确 认 后 提交 项 目 负 责 人 ;7)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核 转 租 表 后 签 字确 认 ;8) 承 租 户 正 常 退 场 , 按 合 同 约 定 时间 和 租 户 退 款 管 理 办 法 至 项 目 财 务进 行 结 算 ; 承 租 户 转 租 , 须 按 购物 中 心 公 司 OA 申 报 程 序 上 报 营 运部 、 财 务 部 、 总 经 办 审 批 后 方 可 执行 。9) 得 到 确 认 和 审 批 后 ,租 户 参 照 租户 经 营 管 理 规 章 中 租 户 退 款 管 理规 定 领 取 应 退 款

14、 项 。5 合 同 业 态 变 更 管 理 制 度( 1) 目 的 : 规 范 承 租 户 在 合 同 期 内变 更 经 营 业 态 的 经 营 行 为 , 有 效 的控 制 承 租 户 认 真 的 履 行 租 赁 合 同 的约 定( 2) 适 用 范 围 : 购 物 中 心 各 个 项 目商 户 经 营 业 态 的 变 更( 3) 程 序 要 点1) 承 租 户 在 合 同 期 内 , 由 于 经 营 不善 , 需 要 进 行 业 态 变 更 , 须 向 管 理公 司 提 出 业 态 变 更 申 请 书 ;2) 业 务 部 收 到 申 请 后 , 对 承 租 户 进行 经 营 业 绩 的 综

15、 合 评 估 , 考 评 原 合同 约 定 业 态 和 现 在 变 更 的 业 态 在 整体 商 场 的 比 例 情 况 , 得 出 是 否 同 意该 承 租 户 提 出 的 业 态 变 更 申 请3) 业 务 部 收 到 承 租 户 提 交 的 业 态 变更 申 请 书 应 在 一 周 之 内 进 行 回 复(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 须 讲 明 原 因 ) ;4) 同 意 承 租 户 业 态 的 变 更 , 业 务 部须 填 写 业 态 变 更 申 请 表 上 报 项 目 负责 人 审 订 确 认 后 须 上 报 公 司 营 运 部备 案5) 营 运 部 营 运 经 理 收 到 业 态

16、 变 更 申请 表 后 要 按 各 个 项 目 的 业 务 报 表 上的 业 态 比 例 进 行 复 核 , 对 有 异 议 的可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建 议 , 如 项 目负 责 人 坚 持 意 见 , 可 上 报 营 运 总 监 。6 商 户 经 营 规 范 管 理( 1) 目 的 : 为 实 施 商 场 统 一 管 理 ,规 范 商 场 商 户 的 商 品 管 理 及 人 员 管理 。( 2) 适 用 范 围 : 购 物 中 心 各 个 项 目部( 3) 要 求 :1) 营 业 时 间 统 一 管 理A 承 租 人 需 遵 守 本 中 心 规 定 的 营业 时 间 , 不 得

17、 任 意 歇 业 、 延 迟 开店 、 延 后 或 提 前 关 店 。B 营 业 以 全 年 无 休 为 原 则 , 除 另 有规 定 外 不 得 于 营 业 时 间 内 停 止 营 业 。C 承 租 人 如 有 特 殊 之 要 求 需 延 长 或提 早 进 退 场 时 间 , 例 如 特 殊 促 销活 动 或 盘 点 清 仓 等 , 必 须 于 三 天前 填 妥 申 请 表 并 取 得 本 管 理 中 心书 面 同 意 后 始 得 为 之 。D 因 进 退 场 时 间 之 改 变 而 要 求 电扶 梯 、 空 调 或 其 它 本 中 心 需 配 合事 项 , 例 如 保 安 服 务 , 承

18、租 人 必须 负 担 非 营 业 时 间 内 部 分 增 加 之管 理 费 用 及 加 班 费 用 。E 营 业 时 间 内 之 任 何 时 段 , 包 括吃 饭 或 休 息 , 承 租 人 必 须 保 持 最少 一 位 营 业 员 在 店 内 。F 承 租 人 租 赁 区 内 之 贵 重 物 品 、个 人 重 要 财 物 、 文 件 等 应 自 行 保管 , 同 时 不 得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 非营 业 时 间 应 确 实 执 行 门 禁 , 如 有任 何 被 窃 之 损 失 应 自 行 负 责 。2) 商 品 管 理A 承 租 人 贩 卖 之 商 品 应 符 合 同 中之 约 定

19、, 并 遵 守 公 平 交 易 法 、 消费 者 保 护 法 规 定 , 且 同 意 购 物 后7 天 内 提 供 退 换 货 之 服 务 , 若 因 品质 不 佳 , 经 检 举 或 查 证 属 实 , 应无 条 件 接 受 办 理 退 货 、 换 货 。B 承 租 人 贩 卖 之 商 品 , 不 得 有 仿 冒商 标 或 侵 害 他 人 代 理 权 、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情 事 , 并 不 得 陈 列 销 售 政府 规 定 之 违 禁 品 , 如 经 查 获 , 应自 行 负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G 承 租 人 贩 卖 之 商 品 , 如 经 顾 客使 用 后 发 生 不

20、 良 反 应 而 损 害 顾 客利 益 或 因 而 造 成 本 中 心 信 誉 受 损 ,应 负 担 一 切 之 法 律 责 任 及 赔 偿 责任 。3) 人 员 管 理A 承 租 人 的 营 业 人 员 应 参 加 本 中心 举 办 的 各 种 教 育 训 练 活 动 , 并接 受 本 中 心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管 理B 承 租 人 的 营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本 中 心统 一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 如 有 违 规行 为 , 经 认 定 后 将 根 据 情 节 轻 重进 行 处 罚 。C 承 租 人 的 营 业 人 员 如 发 生 重 大违 规 行 为 或 态 度 恶

21、 劣 屡 劝 不 听 ,经 本 中 心 书 面 通 知 后 , 4、 承 租 人应 立 即 撤 换 该 等 人 员 , 若 因 此 而造 成 本 中 心 之 信 誉 及 权 益 受 损 时 ,承 租 户 应 负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D 承 租 人 的 营 业 人 员 衣 着 应 力 求整 洁 美 观 并 佩 挂 工 作 证 。E 承 租 人 的 营 业 人 员 不 得 于 营 业 区域 内 集 结 他 人 聊 天 或 抽 烟 、 吃 东西 、 打 扑 克 、 麻 将 等 。4) 清 洁 与 维 护A 承 租 人 应 于 每 日 营 业 前 自 行 负责 完 成 其 租 赁 物 内 外 的

22、 清 洁 工 作 。B 承 租 人 应 力 求 租 赁 物 内 外 环 境的 整 洁 , 并 随 时 维 持 店 面 门 窗 等设 施 清 洁 明 亮 。 店 面 或 店 内 装 潢材 质 若 有 破 损 、 破 旧 或 不 牢 固 , 承租 人 应 于 非 营 业 时 间 立 即 更 换 或加 强 固 定 。C 承 租 人 应 将 其 店 内 废 弃 物 以 塑料 袋 密 封 放 置 于 卖 场 。5) 公 共 事 务 管 理A 声 响 及 广 播店 内 所 拨 放 的 音 乐 或 其 它 声 音 音量 应 维 持 在 一 合 理 的 水 准 , 不 得造 成 噪 音 干 扰 公 共 区 域

23、 、 顾 客 及其 它 租 户 。不 得 在 公 共 走 道 上 或 于 店 内 可 直接 视 觉 接 触 装 置 任 何 令 人 不 适 之闪 光 。B 公 共 区 域承 租 人 不 得 将 商 品 或 任 何 陈 列 物放 置 于 承 租 范 围 以 外 之 任 何 地 方 ,以 维 持 本 中 心 整 体 动 线 的 流 畅 及公 共 安 全 。所 有 承 租 人 应 共 同 维 护 公 共 走 道之 清 洁 及 公 共 设 施 之 完 善 , 如 承租 户 使 用 疏 忽 而 造 成 之 污 渍 、 毁损 或 故 障 , 承 租 人 应 负 责 恢 复 原状 之 责 任 并 负 担 因

24、 此 而 产 生 之 任何 费 用 。载 客 之 电 梯 或 电 扶 梯 严 禁 载 货 使用 , 且 不 得 任 意 张 贴 宣 传 文 字 。承 租 人 应 保 持 载 货 电 梯 之 整 洁 ,并 约 束 送 货 单 位 及 经 营 户 尽 量 安排 于 非 营 业 时 间 内 送 货 , 并 遵 守本 中 心 使 用 载 货 电 梯 之 相 关 规 定 。C 公 共 安 全承 租 人 不 得 在 原 有 内 装 核 准 范 围外 私 自 配 线 、 装 设 插 头 、 电 线 、 灯管 、 瓦 斯 管 及 违 规 之 电 器 设 备 ,如 有 必 要 新 设 或 增 设 、 用 途 更

25、 改或 迁 移 时 , 须 得 到 本 管 理 中 心 书面 同 意 书 , 方 可 装 设 , 并 自 行 负担 费 用 。承 租 人 及 营 业 人 员 不 得 私 自 操 作各 种 公 共 电 器 设 备 及 设 施 。承 租 人 店 内 之 于 内 装 审 查 时 同 意装 设 之 电 器 设 备 , 如 有 发 生 故 障或 不 良 反 应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本 中心 设 施 管 理 部 处 理 , 否 则 因 此 造成 之 损 害 承 租 人 必 须 负 担 所 有 之责 任 及 相 关 赔 偿 。承 租 人 严 禁 于 租 赁 范 围 内 燃 烧 任何 东 西 , 且

26、不 得 有 任 何 祭 祀 之 行为 。 承 租 人 派 驻 营 业 人 员 均 须 参加 由 本 中 心 举 办 或 协 办 之 防 火 、防 盗 等 安 全 讲 习 。本 管 理 中 心 之 餐 饮 业 者 所 使 用 之瓦 斯 器 具 及 炊 具 均 应 自 行 定 期 保养 检 查 及 插 拭 干 净 以 确 保 安 全 ,如 因 此 而 造 成 灾 害 , 承 租 人 应 负担 所 有 之 相 关 赔 偿 及 责 任 。各 种 通 路 、 楼 梯 、 安 全 门 、 消 防 栓及 电 梯 附 近 不 得 放 置 或 造 成 任 何足 以 妨 碍 消 防 机 能 或 成 为 逃 生 障

27、碍 之 器 具 或 物 品 。遇 有 紧 急 情 况 或 发 生 火 警 时 , 必须 遵 守 本 中 心 规 定 之 危 机 处 理 守则 。非 经 本 中 心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进 入 防火 通 道 或 开 启 防 火 门 。发 现 可 疑 人 物 , 无 故 进 入 购 物 区域 藏 匿 逗 留 , 或 发 现 被 弃 置 之 可疑 物 品 , 应 立 即 通 知 本 中 心 保 安人 员 。如 遇 地 震 、 台 风 或 其 它 天 然 灾 害发 生 时 , 应 听 从 本 管 理 中 心 人 员之 指 示 行 动 。如 承 租 人 自 行 聘 雇 保 安 人 员 , 其 工 作

28、 执 行 区 域 将 仅 限 于 租 赁 范围 内 , 并 应 注 意 有 关 法 令 之 限 制 ,不 得 有 侵 犯 人 身 、 财 物 之 行 为 ,承 租 人 并 应 对 其 警 卫 人 员 行 为 负完 全 之 责 任 。各 种 消 防 设 施 不 得 擅 自 移 动 或 任意 破 坏 。D 公 共 卫 生承 租 人 不 得 存 放 或 贩 售 任 何 散 发异 味 或 足 以 污 染 环 境 之 物 品 。商 店 内 不 得 饲 养 及 携 带 家 禽 、 家畜 , 亦 不 得 携 带 宠 物 至 本 中 心 任何 场 所 。承 租 人 店 内 之 垃 圾 桶 应 时 常 清 洗并

29、 保 持 干 净 。E、 良 性 互 动承 租 人 不 得 为 请 托 或 给 予 方 便 之目 的 , 对 本 管 理 中 心 员 工 个 人 赠与 礼 物 、 金 钱 或 针 对 其 个 人 给 予特 别 优 惠 或 享 受 特 别 利 益 之 承 诺或 机 会 。若 有 本 管 理 中 心 员 工 个 人 利 用 职务 或 职 权 之 便 向 承 租 人 明 示 或 暗示 要 求 礼 物 、 金 钱 、 回 扣 、 特 别 优惠 或 其 它 有 形 无 形 利 益 者 , 承 租人 得 检 具 证 据 向 本 管 理 中 心 反 映 ,本 管 理 中 心 将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

30、联系 电 话 : 0xx - xxxxxxx承 租 人 若 有 任 何 对 本 管 理 中 心 经营 管 理 上 之 意 见 , 可 循 适 当 之 途径 向 本 管 理 中 心 表 达 , 切 勿 私 下煽 动 或 鼓 励 违 反 本 管 理 中 心 管 理规 则 , 或 有 其 它 破 坏 租 赁 关 系 和谐 之 事 宜 , 否 则 本 管 理 中 心 除 有权 终 止 本 约 外 , 并 得 依 法 主 张 权利 。7 商 户 进 场 管 理 制 度( 1) 目 的 : 为 规 范 各 商 户 进 场 前 资质 审 查 , 便 于 合 同 签 定 符 合 公 司 的定 位 要 求( 2

31、) 适 用 范 围 : 购 物 中 心 各 个 项 目商 户 进 场( 3) 程 序 要 点 :1) 购 物 类 的 准 入 制 的 管 理A、 品 牌 资 质 :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 商 品质 检 证 明 、 商 标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B、 经 营 者 资 质 : 委 托 经 营 代 理 书(重 要 注 时 间 的 有 效 期 )、 营 业 执 照(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 、 税 务登 记 证C、 商 品 资 质 审 查 : 申 报 的 品 牌 与 实际 经 营 的 商 品 名 称 一 致 性 ,2) 非 购 物 类 的 准 入 制 的 管 理A、 品

32、牌 资 质 : 商 标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B、 经 营 者 资 质 : 特 种 行 业 的 经 营 许可 证 、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的身 份 证 ) 、 税 务 登 记 证 、 品 牌 加 盟的 许 可 证3) 经 营 者 准 入 制 的 管 理A、 审 查 经 营 类 型 ,是 否 与业 态 规 划 和 商 场 定 位 相 符 ;B、 审 查 经 营 者 的 经 济 实 力 ;C、 审 查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能 力 ;D、 审 查 经 营 的 品 牌 优 势 ;E、 审 查 经 营 的 商 品 风 格 ;F、 审 查 经 营 商 品 价 位 水 平 ;G、 审 查 经 营 者 经 营 的 品 牌 或商 品 的 市 场 反 映 ;H、 审 查 经 营 者 在 其 它 店 的 销售 业 绩 ;4) 项 目 负 责 任 人 审 核 通 过 后 , 填 写租 赁 合 同 审 批 表 , 通 过 OA 程 序审 批 。5) 任 何 租 赁 合 同 都 需 上 报 公 司 OA程 序 审 批 。6) 审 批 结 束 后 , 向 租 户 收 取 合 同 约定 的 所 有 费 用 , 同 时 签 订 租 赁 合同 。7) 租 赁 合 同 为 标 准 版 本 , 不 能 做任 何 修 改 。 如 需 作 修 改 , 修 改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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