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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523776 上传时间:2018-09-2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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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电 网 科 2006560 号 )和 江 西 省 电 力 公 司 科 学 技 术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赣 电 生 200585 号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省 公 司 批 准 立 项 的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对 于 在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等 有 关 部 门 立 项 、由 省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主 持 研 究 的 科 技 项 目 ,按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2、法 实 施 管 理 。省 公 司 生 产 技 术 部 为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章 项 目 选 题第 三 条 科 技 项 目 分 类 :科 技 项 目 按 三 种 类 别 分 类 :(一 )按 照 项 目 资 金 及 技 术 含 量 、开 发 难 度 、涉 及 范 围 、影 响 程 度 分 为重 大 、重 点 和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1、重 大 科 技 项 目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重 点 攻 关 项目 配 套 研 究 和 重 大 工 程 配 套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涉 及 省 公 司 发 展 建 设 和 生 产运 营

3、 中 关 键 技 术 ,并 能 够 促 进 技 术 升 级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显 著 ,能 够 实 现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的 应 用 和 产 业 化 ;项 目 经 费 在 500 万 及 以 上 。2、重 点 科 技 项 目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未 被 重 大 项 目 所 涵 盖 的 关键 技 术 或 有 推 广 应 用 前 景 的 项 目 ;项 目 经 费 在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500 万 元以 下 。3、一 般 科 技 项 目 是 指 :符 合 省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选 题 要 求 ;省 公 司 建设 、生 产 、经 营

4、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方 面 需 要 开 展 技 术 研 究 的 内 容 ;基层 企 业 开 展 群 众 性 技 术 革 新 、技 术 创 造 、小 改 小 革 以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等 项目 。(二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方 式 分 为 研 究 开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项 目 。(三 )按 照 技 术 领 域 分 为 :交 流 特 高 压 技 术 、直 流 特 高 压 技 术 、城 市 电网 技 术 、农 村 电 网 技 术 、大 电 网 分 析 与 控 制 技 术 、电 网 运 行 管 理 控 制 技 术 、电 网 自 动 化 、电 力 电 子 技 术 、电

5、网 调 度 技 术 、电 网 通 信 技 术 、电 网 信 息 技术 、电 力 市 场 及 营 销 技 术 、先 进 输 电 线 路 技 术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技 术 、环 保与 节 能 技 术 、新 材 料 和 新 设 备 、前 瞻 性 及 基 础 性 研 究 、软 课 题 、试 验 研 究基 础 建 设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标 准 化 、产 业 化 、群 众 性 创 新 和 其 他 类 。第 四 条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每 年 应 根 据 省 公 司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和 电 网 新 技 术发 展 状 况 , 结 合 江 西 电 网 发 展 实 际 需

6、 要 , 每 年 适 时 发 布 下 一 年 度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各 单 位 在 启 动 项 目 申 请 前 , 应 根 据 省 公 司 发 布 的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 认 真 组 织 研 究 、明 确 符 合 本 单 位 发 展 实 际 和 电 网 发 展 状 况 的 研 究 领 域 、 技 术 方 向 以 及 先 进 技 术 的推 广 应 用 计 划 。第 五 条 由 省 公 司 立 项 并 统 一 组 织 的 科 技 项 目 应 符 合 省 公 司 的 发展 战 略 和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的 总 体 部 署 和 安 排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7、 :(一 ) 参 与 由 国 网 公 司 组 织 的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二 ) 为 省 公 司 电 网 建 设 、生 产 、经 营 、重 大 工 程 技 术 和 中 长 期 发 展服 务 的 带 有 全 局 性 、方 向 性 的 关 键 技 术 ;(三 ) 对 省 公 司 发 展 带 有 全 局 性 的 关 键 技 术 的 应 用 理 论 研 究 ;(四 ) 在 引 进 国 外 关 键 技 术 的 国 产 化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能 为 省 公司 提 高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五 ) 在 电 网 生 产 、建 设 中 涉 及 安 全

8、 和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率 等 亟 待 解 决的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以 及 先 进 实 用 型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示 范 工 程 ;(六 )技 术 先 进 、成 熟 、适 用 ,应 用 对 象 明 确 ,有 广 泛 的 推 广 应 用 前景 ,并 可 取 得 较 大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第 六 条 由 省 公 司 立 项 , 所 属 单 位 各 自 完 成 的 科 技 项 目 应 符 合 本 单 位 的 发 展战 略 和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的 总 体 部 署 和 安 排 ,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一 )由 省 公 司 组 织

9、参 与 的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二 )为 本 单 位 建 设 、生 产 、经 营 、信 息 化 建 设 、重 大 工 程 技 术 和 中 长期 发 展 服 务 的 带 有 全 局 性 、方 向 性 的 关 键 技 术 ;(三 )对 本 单 位 发 展 带 有 全 局 性 的 关 键 技 术 的 应 用 理 论 研 究 ;(四 )在 引 进 国 外 关 键 技 术 的 国 产 化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能 为 本 单 位提 高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五 )本 单 位 电 网 生 产 、建 设 中 涉 及 安 全 和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10、 率 等 亟 待 解决 的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六 )技 术 先 进 、成 熟 、适 用 ,应 用 对 象 明 确 ,有 广 泛 的 推 广 应 用 前 景 ,并 可 取 得 明 显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七 )适 合 本 单 位 的 技 术 革 新 、先 进 仪 器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培 训 教 材等 。第 三 章 项 目 立 项第 八 条 项 目 立 项 包 括 申 请 、评 审 、批 准 三 个 基 本 程 序 。第 九 条 科 技 项 目 遵 循 逐 级 申 请 的 原 则 。各 单 位 所 属 部 门 均 应 按 行政 隶 属 关 系 逐 级 申

11、 请 科 技 项 目 。第 十 条 科 技 项 目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一 )符 合 有 关 单 位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项 目 公 告 中 对 申 请 者 主体 资 格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二 )承 担 科 技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应 由 在 职 人 员 担 任 ,一 般 年 龄 在58 周 岁 以 下 ,并 具 有 较 高 的 技 术 水 平 ,对 其 研 究 项 目 涉 及 领 域 的 国 内 外技 术 发 展 情 况 ,有 较 全 面 的 了 解 和 较 强 的 研 究 与 开 发 能 力 ,能 保

12、 证 足 够的 精 力 投 入 (原 则 上 尚 有 以 往 科 技 项 目 未 结 题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安 排 新 的项 目 );(三 )具 有 完 成 项 目 的 必 备 人 才 条 件 和 技 术 装 备 ;(四 )具 有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研 究 经 历 和 研 究 积 累 ;(五 )具 有 完 成 项 目 所 需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协 调 能 力 ;(六 )具 有 完 成 项 目 的 良 好 信 誉 度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的 程 序 :1、项 目 申 请 单 位 根 据 省 公 司 发 布 的 年 度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于 每年 7 月

13、 底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拟 申 报 项 目 填 写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计 划 简表 ”(示 范 格 式 样 本 见 附 件 三 )在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系 统 ”上 网 申 报 ,同 时 将纸 质 表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送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2、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各 单 位 “项 目 计 划 简 表 ”申报 的 项 目 进 行 初 选 ,8 月 上 旬 将 初 选 上 的 项 目 通 知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3、项 目 申 请 单 位 对 初

14、选 上 的 项 目 应 填 报 科 技 项 目 建 议 书 (示 范 格 式样 本 见 附 件 一 ),重 大 项 目 、重 点 项 目 申 请 须 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示 范 格式 样 本 见 附 件 二 ),重 大 项 目 申 请 还 须 附 科 技 查 新 报 告 。项 目 完 成 后 需 申报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科 技 进 步 奖 的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在 立 项 时 按 照 重 大 项 目 进行 管 理 ,即 在 提 交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同 时 提 交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4、申 请 单 位 的 科 技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照

15、要 求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进 行 审查 ,并 在 8 月 15 日 前 在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系 统 ”上 网 申 报 ,同 时 将 纸 质 建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送 省 公 司 科 技管 理 部 门 。5、因 特 殊 原 因 ,上 年 度 未 完 成 的 项 目 所 列 当 年 经 费 未 完 成 ,经 批 准后 ,可 延 续 下 年 度 使 用 ,但 须 在 下 年 度 重 新 申 报 项 目 费 用 ,并 列 入 下 年 度费 用 预 算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16、 门 按 照 预 审 、专 家 评 审 及 审 核 三 个 阶段 对 申 请 项 目 组 织 评 审 。第 十 三 条 预 审 工 作 由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于 已 经 通 过 预审 需 补 充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科 技 项 目 ,由 申 请 单 位 根 据 要 求 编 写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并 于 8 月 底 提 交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第 十 四 条 专 家 评 审 由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每 年 9 月 上 、中 旬进 行 。专 家 评 审 应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对 每

17、 个 项 目 提 出 明 确 的 、可 供 决策 参 考 的 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含 经 费 核 定 )。专 家 评 审 小 组 一 般 由 相 关 专 业的 7 11 名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工 作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在 专 家 评 审 后 ,及 时 将 评 审 意 见 反 馈 给 各 项 目承 担 单 位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在 一 周 内 对 需 作 修 改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修 改 好 ,并 报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同 时 登 录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系

18、统 ”,进 行 网 上 填 报 。第 十 五 条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在 专 家 评 审 的 基 础 上 ,负 责 编 制 省公 司 年 度 科 技 项 目 和 经 费 计 划 ,报 省 公 司 科 技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在 每 年 10月 1 日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的 科 技 项 目 计 划 上 报 国 网 公 司 审 批 。其 中 重 大 科 技项 目 及 项 目 完 成 后 需 申 报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科 技 进 步 奖 的 重 点 和 一 般 科 技项 目 需 提 交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报 国 网 公 司 审

19、批 ;重 点 科 技项 目 提 交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专 家 论 证 结 论 报 国 网 公 司 核 准 ;一 般 科 技 项 目 提交 项 目 简 表 报 国 网 公 司 核 备 。省 公 司 每 年 1 月 份 下 达 本 年 度 的 科 技 项 目计 划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省 公 司 安 排 的 年 度 科 技 项 目 计 划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经 省 公 司 科 技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科 技项 目 ,实 行 按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五 制 ”要 求 管 理 。1、项 目 类 别 为 推 广

20、示 范 类 且 总 金 额 超 过 50 万 元 以 上 ;2、费 用 来 源 为 技 术 改 造 或 电 网 建 设 资 金 ;3、列 入 省 公 司 重 大 或 重 点 科 技 项 目 ;4、项 目 整 体 委 托 非 省 公 司 所 属 单 位 完 成 的 。以 上 项 目 应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1、项 目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项 目 概 算 并由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审 查 ,分 别 下 达 立 项 批 复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批 复 和 项目 概 算 批 复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超

21、 出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总 投 资 的 10%,必 须 调 整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概 、预 算 编 制 参 照 省 公 司 基 建 标 准 执 行 。2、由 省 公 司 招 投 标 中 心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项 目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设 备 、仪 器 仪 表 招 标 工 作 。3、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为 项 目 法 人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亦 是 项目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4、由 有 资 质 的 监 理 公 司 担 任 项 目 监 理 ,监 理 费 用 列 入 项 目 概 算 。5、项 目 设

22、计 、实 施 、监 理 等 参 加 单 位 要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签 定 科 技 项目 合 同 ,并 明 确 各 方 职 责 。6、项 目 实 施 过 程 ,各 参 加 单 位 均 应 加 强 项 目 日 常 管 理 ,严 格 进 度 、投 资 和 质 量 控 制 。7、省 公 司 按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拨 付 资 金 。8、项 目 按 规 定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项 目 审 计 和 经 费 决 算 等 基 建 工 程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省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合 同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与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23、签 订 。每 年 在 省 公 司 下 达 年 度 科 技 项 目 计 划 后 一 个月 内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将 填 写 好 的 合 同 (示 范 格 式 样 本 见 附 件 四 )在 “省公 司 科 技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报 出 ,同 时 将 纸 质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由 项 目 承 担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送交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 第 十 八 条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共 同 承 担 的 项 目 ,合 同 书 中 排 列 第 一 的承 担

24、单 位 负 主 要 责 任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各 方 职 责 、研 究 内 容 、经 费 分 配 方 案 、提 交 的 成 果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等 。第 四 章 项 目 实 施第 十 九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一 )负 责 项 目 执 行 的 具 体 组 织 工 作 ,保 证 人 员 和 设 备 投 入 ;(二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目 标 的 实 现 ;(三 )按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进 度 组 织 实 施 ,接 受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的 检 查 ;(四 )按 合 同 规 定 筹 集 和 使 用 经 费

25、 ;(五 )按 要 求 向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六 )项 目 研 究 结 束 后 ,按 要 求 提 出 总 结 报 告 、经 费 使 用 及 结 算 情 况报 告 书 等 材 料 ,接 受 验 收 、审 计 ,在 需 要 进 行 项 目 成 果 鉴 定 时 ,做 好 资 料和 现 场 测 试 准 备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执 行 科 技 项 目 合 同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投 入 研 究 工 作 ,全 时 投 入 者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合 同 期 内 承 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研 究

26、 任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项 目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需 要 对 合 同 书 中 规 定 的研 究 目 标 、 内 容 、 进 度 、 经 费 、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进 行 调 整 时 , 需 向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在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进 行 调 整 的 , 一 经 发 现 ,将 对 承 担 单 位 提 出 警 告 并 限 期 改 正 。 对 擅 自 调 整 可 能 或 已 经 造 成 合 同 不 能 按 期 完成 、 合 同 目 标 有 重 大 修 改 而

27、影 响 成 果 质 量 的 , 将 视 情 况 追 究 承 担 单 位 的 经 济 责 任 ,并 取 消 该 单 位 和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1 3 年 承 担 科 技 项 目 的 资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分 别 于 每 年 6 月 和 12 月 底 在 “省 公 司 科技 管 理 系 统 ” 网 上 报 送 科 技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表 (示 范 格 式 样 本 见 附 件 五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将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组 织 进 行 检 查 ,并 根 据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检 查 结 果 调 整 下 一 年 度 项

28、目 计 划 。对 未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和 未 完 成 年 度 目 标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将 在 省 公 司 范 围 内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江 西 省 电 力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经 费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对 科 技 经 费 实 施 专 项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规 范 经 费 使 用行 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强 化 财 务 监 督 。同 时 ,应 按 各 科 技 项 目 对象 设 立 经 费 管 理 台 账 ,确 保 经 费 使 用 严 格 到 位 ,提 高 经 费 使

29、 用 效 益 。对 因特 殊 原 因 所 列 当 年 经 费 未 完 成 ,需 延 续 下 年 度 使 用 的 项 目 经 费 ,应 在 申报 下 年 度 项 目 计 划 的 同 时 单 独 向 省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时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部 门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一 )针 对 特 定 工 程 进 行 的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项 目 研 究内 容 无 法 实 施 或 目 标 无 法 实 现 的 ;(二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因 主 观 原 因 致 使 合

30、 同 无 法 正 常 执 行 的 ;(三 )项 目 延 期 超 过 一 年 仍 无 法 完 成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或 因 非 技 术 性 主 观 原因 造 成 项 目 无 法 完 成 的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追 索 全 部 已 拨 费 用 ,同 时 项目 承 担 单 位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失 费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需 要 终 止 的 科 技 项 目 ,在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做 出 终 止 合 同 决定 后 一 个 月 内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对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提

31、出 总 结 报 告 ,做 出 经 费 决 算 ,连 同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情 况 和 项 目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一 并 报 送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核 批 ,并 将 剩 余 费 用 上 缴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因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项 和 第 (三 )项 规 定 终 止 合 同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将 视 情 况 取 消 该 单 位 或 项 目 主 要负 责 人 1 3 年 承 担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的 资 格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项 目 立

32、 项 、实 施 过 程 中 ,存 在 提 供 虚 假材 料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资 格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以 及 其 他违 纪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追 回 科 研 经 费 、取 消 三 年 内 申请 项 目 资 格 的 处 罚 。第 五 章 项 目 验 收第 二 十 九 条 由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各 单 位 科 技 项 目 的 验收 。第 三 十 条 按 合 同 要 求 ,项 目 完 成 后 三 个 月 内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向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33、部 门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超 过 三 个 月 仍 不 具备 验 收 条 件 的 项 目 ,需 提 出 延 期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第 三 十 一 条 申 请 验 收 的 项 目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填 报 项 目 验 收 申 请 表(示 范 格 式 样 本 见 附 件 六 ),在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报 出 ,同 时 将纸 质 申 请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与 需 要 提 供 的 验 收 文 件 资 料 一 并 报 送 省 公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对 验 收 文

34、 件 资 料 初 审 合 格 后 ,下达 项 目 验 收 通 知 并 确 定 验 收 方 式 。第 三 十 二 条 申 请 项 目 验 收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资 料 :(一 )项 目 验 收 申 请 表 (示 范 格 式 样 本 见 附 件 六 );(二 )项 目 技 术 开 发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技 术 原 理 、试 验 与 计 算 的 方法 与 结 果 、项 目 成 果 、结 论 等 ; (三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总 结 报 告 ;(四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示 范 格 式 样 本 见 附 件 八 );(五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一 览

35、 表 ;(六 )项 目 依 托 工 程 建 设 运 行 、成 果 应 用 及 效 益 分 析 报 告 ;(七 )如 项 目 内 容 为 设 备 、装 置 、产 品 和 软 件 ,原 则 上 需 同 时 提 供 设 计书 、使 用 说 明 书 、检 测 试 验 报 告 、用 户 使 用 证 明 ,以 及 专 利 申 请 材 料 等 ;(八 )项 目 查 新 报 告 。第 三 十 三 条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采 取 现 场 考 察 、书 面 评 议 、专 家 会 议 验 收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评 估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需 要 成 立 验 收 小 组

36、时 ,由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对 象 、内 容 的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权 威 性 、针 对 性 、代 表 性 、互 补 性 和 回 避 原 则 ,遴 选 符 合 要 求 的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熟悉 项 目 情 况 和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专 家 、财 务 人 员 和 审 计 人 员 组 成 ,一般 为 7 11 人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验 收 应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施 方 案 及 合 同 的 有 关 考 核 目标 ,对 项 目 的 完 成 情 况 和 项 目 实 施 的 技 术 路 线 、关 键 技 术 选 择 、

37、组 织 方 式 、协 调 管 理 、经 费 使 用 ,项 目 取 得 的 成 果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项 目 成 果 对相 关 工 程 建 设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作 用 和 影 响 ,项 目 产 生 的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项 目 成 果 的 再 开 发 和 应 用 前 景 等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和 评 价 ,并 形 成 项 目 验 收意 见 。第 三 十 五 条 项 目 验 收 结 果 分 为 :验 收 通 过 ,结 题 通 过 、重 新 审 议 和不 通 过 验 收 。按 合 同 规 定 按 期 完 成 任 务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38、术 指 标 、经 费使 用 合 法 、合 理 、合 规 ,视 为 验 收 通 过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等 因 素 造 成 合 同 无法 全 部 执 行 的 ,或 完 成 了 合 同 规 定 的 主 要 目 标 ,而 其 它 目 标 无 法 继 续 完成 的 ,视 为 结 题 通 过 ;由 于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不 详 难 以 判 断 ,或 目 标 任 务 完 成不 够 ,但 原 因 难 以 确 定 等 导 致 验 收 结 论 争 议 较 大 的 ,视 为 需 要 重 新 审 议 。第 三 十 六 条 凡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不 通 过 验 收 处 理 。(一

39、)未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二 )提 供 的 验 收 文 件 资 料 不 真 实 或 主 要 的 验 收 文 件 资 料 未 提 供 ;(三 )项 目 研 究 的 内 容 、目 标 、技 术 路 线 等 已 进 行 了 较 大 调 整 ,但 未 曾得 到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四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经 费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等 行 为 。第 三 十 七 条 需 要 重 新 审 议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接 到 整 改 意 见 通 知 三个 月 内 ,需 再 次 提 出 验 收

40、 申 请 。第 二 次 仍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则 验 收 结 论 为“不 通 过 ”。没 有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分 别 在 1-3 年内 不 得 承 担 省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专 业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时 , 评 第 三 十 八 条 验 收 完 成 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须 将 项 目 验 收 意 见 (示 范 格 式 样 本 见 附 件 七 )和 其 他 所 有 验 收 材 料 装 订 成册 ,报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同 时 将 项 目 验 收 意 见 和 项 目 经 费 决

41、算报 告 从 网 上 报 至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系 统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需 申 报 科 技 成 果 的 项 目 , 在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的 同 时 进 行 项 目 鉴定 , 需 鉴 定 的 项 目 除 提 供 验 收 需 要 的 文 件 资 料 外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补 充 鉴 定 所 需 材料 。第 四 十 条 需 进 行 专 利 申 请 的 项 目 , 可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专 利 。第 四 十 一 条 通 过 鉴 定 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国 网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即 时 进 行 成果 登 记 , 成

42、 果 登 记 采 用 “国 家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系 统 ( V3.0) ”软 件 , 即 从 网 址http:/10.1.102.68/xjsh/xjsh-cgdj.htm 直 接 下 载 “国 家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系 统 ”(简 易 板 )填 报 ,然 后 将 填 报 好 的 数 据 制 成 导 出 文 件 用 E-mail 发 送 至 省 公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第 六 章 项 目 后 评 估第 四 十 二 条 建 立 科 技 项 目 后 评 估 制 度 。对 于 国 家 有 关 项 目 、重 大 科技 项 目 或 者 投 资 较 大 、技 术 经 济 价 值 较

43、高 、具 有 较 高 推 广 应 用 价 值 的 科技 项 目 ,原 则 上 在 项 目 完 成 1-2 年 内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项 目 立 项 决 策 的科 学 性 和 组 织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项 目 成 果 的 技 术 创 新 性 、先 进 适 用 性 和 实用 化 水 平 ,项 目 的 综 合 效 益 和 影 响 ,推 广 应 用 和 产 业 化 前 景 以 及 后 续 的改 进 等 进 行 客 观 分 析 研 究 并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第 四 十 三 条 科 技 项 目 后 评 估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科 技 部 科 技 评 估 管 理 暂行 办 法

44、 、科 学 技 术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科 技项 目 后 评 估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九 )执 行 。第 四 十 四 条 科 技 项 目 后 评 估 由 评 估 单 位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专 家小 组 (或 委 托 的 评 估 机 构 )和 被 评 估 项 目 成 果 的 使 用 者 各 方 共 同 参 与 完 成 。后 评 估 工 作 参 与 者 要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和 科 学 的 原 则 ,在 调 研 和 分 析的 基 础 上 独 立 地 得 出 评 估 结 论 ,并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和 公

45、司 各 项 保 密 规 定 ,保 守 被 评 估 项 目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第 四 十 五 条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后 评 估 对 象 、内 容 和 需 求 的 不 同 ,按 照 权 威 性 、针 对 性 、代 表 性 、互 补 性 和 回 避 原 则 ,遴 选 符 合 要 求 的 评 估专 家 5 9 人 ,组 成 专 家 小 组 ,设 组 长 一 名 。评 估 专 家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一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道 德 和 职 业 道 德 ,能 够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提出 评 估 意 见 ; (二 )具 有

46、 高 级 技 术 或 经 济 职 称 ,熟 悉 评 估 项 目 所 在 领 域 或 行 业 科 技经 济 发 展 状 况 ,掌 握 技 术 、经 济 、市 场 、产 业 政 策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了 解 科技 活 动 的 特 点 与 规 律 ,在 本 领 域 或 行 业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权 威 性 ;(三 )具 有 多 年 科 研 生 产 的 实 践 经 验 或 管 理 经 验 ;(四 )具 有 较 宽 的 知 识 面 和 较 深 的 专 业 知 识 ,有 较 敏 锐 的 洞 察 力 和 较强 的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第 四 十 六 条 委 托 专 业 评 估 机 构 进

47、 行 评 估 时 ,评 估 单 位 科 技 管 理 部 门应 对 评 估 工 作 提 出 明 确 的 要 求 ,并 与 受 托 方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任 务 书 ,合同 条 款 和 评 估 机 构 的 遴 选 条 件 参 见 国 家 科 技 部 科 技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被 评 估 项 目 的 完 成 单 位 要 积 极 配 合 评 估 小 组 或 机 构 的评 估 工 作 。首 先 完 成 自 评 估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一 )提 供 完 整 的 科 技 项 目 资 料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承

48、 担 法 律 责 任 ;(二 )自 评 估 报 告 (示 范 格 式 样 本 详 见 附 件 十 );(三 )项 目 立 项 资 料 (可 行 性 报 告 、项 目 合 同 等 );(四 )研 究 报 告 或 技 术 报 告 ;(五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 ;(六 )技 术 评 价 证 明 (包 括 鉴 定 报 告 、查 新 报 告 、验 收 报 告 等 ),应 用 证明 或 测 试 报 告 ,效 益 证 明 等 ;(七 )发 表 论 文 、奖 励 证 书 、知 识 产 权 证 书 等 的 复 印 件 ;(八 )成 果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项 目 验 收 完 成 至

49、 后 评 估 期 间 应 用 情 况 );(九 )后 评 估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其 它 资 料 。第 四 十 八 条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被 评 估 项 目 的 资 料 进 行 形式 审 查 ,并 根 据 评 估 需 要 ,通 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或 进 行答 疑 。第 四 十 九 条 后 评 估 参 与 各 方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调 查 、专 家 咨 询 、答 疑 和审 议 、数 据 库 检 索 等 方 式 ,获 取 评 估 所 需 的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和 综合 评 价 ,形 成 评 估 报 告 ,提 交 委 托 单 位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第 五 十 条 科 技 项 目 后 评 估 内 容 分 为 技 术 价 值 、综 合 效 益 、组 织 管 理和 人 才 培 养 等 四 个 方 面 指 标 ,由 参 加 评 估 的 人 员 分 别 按 评 估 指 标 打 分 并按 权 重 平 均 后 得 到 评 估 最 终 分 。 第 五 十 一 条 省 公 司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应 将 项 目 后 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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