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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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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永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科技示范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 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永政2011 2 号)和浙江省财政 厅、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10 39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专项安排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资金。由永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和

2、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区办)负责园区项目管理。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二)定位清晰原则;(三)有所侧重原则;(四)宁缺勿滥原则;(五)注重基础原则。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永康市域内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点建设项目。第二章 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点认定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点是指永康市域内经省认定的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 示范区、特色农业(林业、渔业)精品园;经市农业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创建点。第六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期限一般为 1-3 年。其中特色农业(林业、渔业)精品园一般为 1-2 年;主导产业示范区建设期限一般为 2-3 年;综合

3、区建设期限为 3 年,最长不超过5 年。第七条 主导产业示范区申报主体可由镇(街、区)政府或农、林、水等职能部门与镇(街、区)两者联合申报,也可由建设主体申报;特色农业精品园由建设主体申报。具体按省定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主体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村级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工商业主,农技推广机构。第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点申报认定原则: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确认一个。第十条 创建点申报需由建设主体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书,经专家论证,再由市农业两区领导小组认定,最后由市两区办择优申报省级创建点。第十一条 创建点在规定建设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后,由建设主体向市两区办

4、申请验收,由市两区办报金华、省两区管理部门进行验收认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点建设项目由建设主体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一)项目申报文本;(二)建设规划或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三)以往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材料及项目建成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四)其它需提交材料。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建设主体向市两区办提出项目申报,由市两区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审核和提出建议,由市农业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立项,立项时应明确申报建设项目的补助范围及补助资金额度。第十四条 编制实施方案。建设主体在收到立项文件后一个月内,应对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进行具体量化,做到建设区

5、位明确、建设内容清楚、投资准确合理、建设工期恰当。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进度计划,报市两区办。具体材料包括:(一)项目实施具体建设方案,包括进度安排;(二)实施方案简表;(三)实施项目区建设示意图;(四)实施项目区照片资料(用于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时项目实施效果对比);(五)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计划批复。两区办在收到建设实施方案等材料后 1 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核相关内容,审核通过的,由市两区办、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建设计划。第十六条 建设主体在接到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并确保建设计划和进度要求。第十七条 市农业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审定立项会议原则上一个季

6、度召开 1 次。第四章 资金扶持重点第十八条 资金扶持重点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循环农业建设平台等方面。(一)基础设施:包括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机耕路、林区作业道路、电力设施、防疫设施等。(二)生产设施:包括钢管大棚、温室、喷滴灌设施、杀虫灯、温湿调控设备、保鲜冷藏,蔬菜等各类育苗中心、鲜活农产品分级包装及质量安全检测等设备等。(三)土建类设施:包括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标准化加工厂房、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农产品分级包装、烘干、保鲜冷藏及质量安全检测场所、库房等。(四)农业装备:包括农业生产、加工、烘干、贮运等

7、环节的农业机械及农业信息、技术、营销等公共服务设施等。(五)农业科技: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良种引进、繁育、工厂化育苗、品种优化改良、土壤肥力提升、农业标准化、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生产模式等推广应用。(六)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招商引资、统一服务、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产品分级包装、冷链系统、品牌建设等。(七)循环农业建设:包括循环农业设施装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循环模式创新等。第十九条 补助原则:(一)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二)对获得的省级示范区、精品园等“以奖代补” 资金,在计算拨付剩余资金时,一并计算在内。 (三)对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具不再重

8、复补助。(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等建设内容,采用“以奖代补” 方式,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实施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在项目下达的六十日内报请市两区办变更,超过六十日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 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立项安排。对无特殊理由未在实施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暂停下年度立项安排。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市两区办申请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

9、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产业带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暂停下年度立项安排。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采用逐项验收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单项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补助额度的70%(公共性基础设施和生产性项目除外),等待所有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认定,其余部分根据项目建设实绩结算拨付。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两区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

10、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镇(街、区)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第二十六条 农业、林业、水务等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市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违纪使用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取消以后年度财政扶持资格。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两区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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