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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园林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85878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DOC 页数:117 大小:1.3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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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行业标准云南省园林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Y2006昆明前 言随着园林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的增加,然而对相关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为进一步确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下达的任务,由建设厅城建处组织编制云南省园林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本规范中给水排水工程、灯光照明工程、游道广场工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的划分及规定与国家现行规范相一致,为减少重复,本规范仅对部分特有的工程内容作了规定。本规范可作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监部门对园林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的依据。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有修改或

2、补充意见,请寄至云南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邮编:,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 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参编单位: 云南省建设厅城建处云南高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霞 陈扬 马凡 张琼 陈洁 2目 录1 总则12 一般规定22.1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22.2 质量验收22.3 质量验收程序及组织23 绿化工程23.1 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23.2 种植土工程23.3 种植穴、槽的挖掘23.4 苗木运输和假植23.5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23.6 树木种植23.7 大树移植23.8 草坪、花卉、地被种植23.9 运动型草坪23.10 屋顶绿化23.11试验和检测24

3、给水排水工程25 灯光亮化工程26 水景工程26.1 基坑开挖26.2 垫层、基础26.3 池体工程26.4 装饰工程26.5 水池防水工程26.6 水池满水试验27 假山工程27.1 基坑开挖27.2 垫层、基础27.3 假山叠石工程27.4 假山瀑布27.5 驳岸与护坡28 小品工程28.1 基坑开挖28.2 垫层、基础28.3 小品制安工程29 游道、广场工程210 建筑工程211 仿古建筑工程212 附录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213 附录 二:水池满水试验21 总 则1.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确保城市绿化工程

4、施工质量, 促进有关各方面强化施工管理,统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特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灯光照明工程、水景工程、假山工程、小品工程、游道广场工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的施工及验收,各地区可根据自身气候条件来制定相应的内容。1.3 本规范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1.4 园林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行业和地方规范的规定。42 术 语2.1 园林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因地制宜地改造地形、整治水第、栽种植物、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方法

5、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2.2 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2.3 种植土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2.4 客土将栽植一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土壤改善理化性质。2.5 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第正常发育生长的土壤深度。2.6 种植穴(槽)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种植穴,长条形的称种植槽。2.7 规则式种植按规则图形对称配植,或排列整齐成行的种植方式。2.8 自然式种植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2.9 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加以捆扎包装的

6、苗木根部。2.10 裸根苗木挖掘苗木时根部不带土或带宿土(即起苗后轻抖根系保留的土壤)。2.11 假植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2.12 修剪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2.13 定干高度乔木从地面至树冠分枝处即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2.14 有机复合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便及其它生物废物加入适量的微量营养元素制成的肥料。2.15 养护工程指绿化施工过程中植物种植后的成品养护分项工程。2.16 草坪草本植物经人工种植或改造后形成的具有观赏效果,并能供人适度活动的坪壮草地。 2.17 花坛成丛或成片种植花卉或观叶植物

7、,具有一定几何形轮廓的地被或植床。2.18 乔木具有高大形体和独立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别,其分枝点高,寿命长。2.19 灌木不具明显主干,多呈丛生状态或自基部分枝的木本植物。2.20 绿篱成行密植,作造型修剪而成的植物墙。2.21 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或者15cm的常绿乔木。2.22 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胸径100厘米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性质的树木。2.23 垂直绿化利用植物在立体的空间上,如:天桥、立交桥、屋面、垂直墙面等进行绿化过程2.24 胸径距地面1.3米高处的树干直径。2.25 树冠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2.26 主控项目园林工程

8、中的对景观、安全、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27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28 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园林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3 基 本 规 定3.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2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3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3

9、.4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5 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6 园林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3.6.1 本规范所指的园林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灯光照明工程、水景工程、假山工程、小品工程、游道广场工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范围。3.6.2 园林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园林工程的质量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进行检验评定;2. 单位工程: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通常均为一个单位工程,在大型的园林工程中,应按标段(合同段)划

10、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3. 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及类别可划分为绿化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灯光照明工程、水景工程、假山工程、小品工程、游道广场工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4. 分项工程:绿化工程按施工顺序划分为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种植土工程、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树木种植、大树移植、草坪花卉地被种植、运动型草坪、屋顶绿化;水景工程按施工顺序划分为基坑开挖、垫层基础、池体工程、装饰工程、水池防水工程、水池满水试验;假山工程按施工顺序划分为基坑开挖、垫层基础、假山叠石、假山瀑布、驳岸与护坡等;小品工程按施工顺序划分为基坑开挖、基础垫层、小品制安工程;其余分部的分项工程按国

11、家相关规定划分。5. 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段落进行划分。3.7 质量验收3.7.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检查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6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3.7.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7.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

12、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3.7.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8 质量验收程序及组织3.8.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8.2 分部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

13、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3.8.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报告 。3.8.4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3.8.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监理及工程接管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程初验组,制定初验方案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3.8.6 初验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

14、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检测数据应准确、真实反映工程实体的实际状况,所形成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应及时提交现场监督员审查确认。3.8.7 经初验组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评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单位提出勘查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证明文件后,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3.8.8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提前 7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对工程验收实施监督。3.8.9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

15、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3.8.10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 绿 化 工 程4.1 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4.1.1 一般规定1.苗木挖掘、包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CJ/T34 的规定。2.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含水量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 90%以上方可以使用。3.苗木出圃前应经过移植培育。五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一次;五年生以上(含五年生)

16、的移植培育应在两次以上。4.1.2 主控项目1. 种植材料的规格及形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明显病虫害, 到场苗木不得受伤或散泥头。2. 出圃苗木应满足生长健壮、树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3.一、二年生花卉,株高应为 1040cm,冠径应为 1535cm。分枝不应少于 34 个,叶簇健壮,色泽明亮;宿根花卉,根系必须完整,无腐烂变质;球根花卉,根茎应茁壮、无损伤,幼芽饱满。4. 观叶植物,叶色应鲜艳,叶簇丰满。5. 水生植物,根、茎发育应良好,植株健壮,无病虫害,无水生恶性杂草混杂,如:水葫芦、大漂等。6. 铺栽草坪

17、用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 5%。草块土层厚度宜为 35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 13cm。4.1.3 一般项目1植物材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1.3-1的规定植物材料的允许偏差 表 4.1.3-1检查频率序号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范围 点数 检查方法20cm -30高度 +500-2001 乔木冠幅 -200每 10株 1100cm +300-100高度200cm -200200cm -200每 20株 14 草坪、地被尺寸 不小于设计规定 3或10m 15 花苗尺寸 不小于设计规定 10株 1尺量检查检查数量:乔木按数量抽查 10,每株为 1点,不足 10

18、株时应全数检查;灌木及球类按数量抽查 5%,每株为 1点,不足 20株时应全数检查;草皮、地被按面积抽查 10,3或 10m检 1点,不足 30应全数检查;花苗按数量抽查 10,每株为 1点,不足 20株应全数检查。82 植生带厚度不宜超过 1mm,种子分布应均匀,种子饱满,发芽率应大于 95%。4.2 栽植土工程4.2.1 一般规定1. 种植土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其它有害成分,以及强酸性土、强碱土、盐土、盐碱土、重粘土、沙土等,均应根据设计规定,采用客土或采取改良 土壤的技术措施。种植或播种前应对该地区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相关参数应符合表 4.2.1-1的规定。土壤理化性质参数 表

19、4.2.1-1种植土 ph值种植土含盐量 种植土有机质含量 种植土全氮量 种植土全磷量 种植土全钾量68.5 0.12% 10g/kg 1.0g/kg 0.6g/kg 17g/kg2. 绿地应按设计要求构筑地形。对草坪种植地、花卉种植地、播种地应施足基肥,翻耕 2530cm,搂平耙细,去除杂物,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对新堆土山的整地,应经过一个雨季使其自然沉降,再进行整地植树。4.2.2 主控项目1. 种植土应采取相应的消毒、施肥和客土等措施;严禁使用建筑垃圾土、盐碱土、重粘土、砂土及含有其它有害成分的土壤;严禁在栽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2栽植土地形应平整,回填的栽植土已达到自然沉降的状

20、态,脚踩应无下陷,地形的造形和排水坡度恰当,无明显的低洼和积水处,与草坪接壤的树坛、花坛及地被的地势略高于草坪。3. 栽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挡土侧石)接壤处,栽植土应略低于 3-5cm,栽植土与边口线基本平直。4.2.3 一般项目1. 栽植土应整洁,草坪、花坛无石砾、瓦砾等杂物,其它无3cm 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且其含量600 15mm 4 用尺量7 墙面垂直度 15mm 4用垂线或经纬仪测量8 麻面每侧不得超过该面积的1每个构筑物1用尺量麻面总面积9 预埋件、预留孔位移 10mm 每件(孔) 1 用尺量7.4 装饰工程7.4.1 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21、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材料。7.4.2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7.4.3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7.4.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7.4.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7.

22、4.6 装饰工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4.6的规定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 表 7.4.6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序号 项 目水刷石 斩假石 千粘石 假面砖 范围 点数检验方法1 立面垂直度 5 4 5 5 4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2 表面平整度 3 3 5 4 4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3 阳角方正 3 3 4 4每角1点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分格条(缝)直线度3 3 3 3 4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 墙裙、勒脚上 3 3 每个构筑物4 拉 5m线,不足 5m拉24口直线度 通线,用钢直尺检查7.4.7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7.4.8 饰面砖粘

23、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7.4.9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7.4.10 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7.4.11 饰面砖工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4.11的规定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 表 7.4.11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序号项目外墙面砖 内墙面砖 范围 点数检验方法1 立面垂直度 3 2 各 4点 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2 表面平整度 4 3 各 4点 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3 阴阳角方正 3 3 每角 1点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 接缝直线度 3 2 各 4点 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 接缝

24、高低差 1 0.5 各 4点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6 接缝宽度 1 1每个构筑物各 4点 用钢直尺检查7.5 水池防水工程7.5.1 水池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7.5.2 在防水施工期间,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 地下水位应降低到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得小于 300mm,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2. 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3. 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以排除,严禁带水或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4. 施工前,按工艺标准及设计要求,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各工种应相互

25、协调,密切配合,施工完成后,应注意成品保护,不应损坏。5. 对有电器设备的水池工程及地下结构,在防水层施工时应将电源临时切断,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6. 对施工照明用电应将电压降至 36v以下,使用电动工具应采取安全措施。7.5.3 采用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时,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粗糙、清洁,刚性多层(五皮式)水泥砂浆防水层要求表面充分湿润,无积水。掺有机硅防水剂、阳离子氯丁胶乳防水剂水泥砂浆和涂膜防水层,要求基层干燥。7.5.4 采用地下沥青油毡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层应牢固,表面洁净、平整,阴阳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冷底子油涂布均匀,无漏涂。2. 铺贴方法和搭接、收头应符

26、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粘结牢固紧密,接缝封严,无损伤、空鼓等缺陷。3. 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应粘结牢固,结合密实,厚度均匀一致。7.5.5 采用地下改性沥青油毡(SBS)防水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层应平整,无空鼓、起砂,阴阳角应呈圆弧形或钝角。2. 改性沥青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得有漏刷、透底和麻点等现象。3. 卷材防水铺附加层的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分层的接头搭接宽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收头应嵌牢固。4. 卷材粘结应牢固,无空鼓、损伤、滑移翘边、起泡、皱折等缺陷。7.5.6 采用地下高分子合成(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平整,阴阳

27、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表面洁净;底胶涂刷均匀,无漏涂、透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 卷材防水层铺贴构造和搭接、收头粘贴牢固严密,无损伤、空鼓等缺陷。3. 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做法。7.5.7 采用地下聚氨酯防水涂料冷作业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涂膜防水材料及加层玻璃布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并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2. 涂膜防水层及其局部应加强的变形缝、预埋管件处、阴阳角部位的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不得渗漏水。7.5.8 地下结构物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等细部构造,应采用止水带、遇水膨胀胶腻子止水条等高分子防水材料和接缝密封材料。7.5.9

28、地下结构物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等细部构造的施工应符合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7.5.10 水池防水工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5.10的规定水池防水工程允许偏差 表 7.5.10检验频率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范围 点数检验方法1 水泥砂浆防水层厚度 85%设计厚度 100 3 尺量检查2 卷材搭接宽度 -10mm 100 3 尺量检查3 涂料层厚度 80%设计厚度 100 3 尺量检查7.6 水池满水试验7.6.1 位于水池底板以下的管道,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7.6.2 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

29、。水池渗水量按池避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 2L/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 3L/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7.6.3 水池满水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1. 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2.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以前;3. 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以后,保护层喷涂以前;264. 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以后、石砌水池勾缝以后;5. 砖石水池满水试验与填土工序的先后安排符合设计规定。7.6.4 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池璧外的各项工序及回填土方,池顶亦应及时均匀对称地回填。7.6.5 水池满水试验应填写试验记录,试

30、验方法和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8 假 山 工 程8.1 基坑开挖8.1.1 在基坑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地质资料和地下水位对基坑开挖的影响,确定基坑开挖的围护方案,以保证基坑顺利进行。8.1.2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标高时,挖土深度在以下范围内可不加支撑。砂土和沙砾石 1.0m亚砂土和亚粘土 1.25m粘土 1.5m8.1.3 当基槽必须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时间长短、施工季节和当地气象条件、施工方法与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设计和选择。一般上述条件均有利于施工时,可采用断续垂直支撑、断续水平支撑和连续垂直支

31、撑、连续水平支撑等方法,当深度较大和土质复杂时,必须选择有效的深基坑支护技术。8.1.4 基坑(槽)挖土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挖超,应用砂、碎石填补夯实。在天然地基或重要部位超挖时,应采用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补填方法去填补。8.1.5 采用天然地基的基础,挖至基坑(槽)底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验槽,必要时质监部门参加。8.1.6 基坑(槽)的土方完成后应排干积水和清底,及时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8.1.7 基坑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1.7的规定基坑允许偏差 表 8.1.7检查频率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范围 点数检验方法1 轴线位移 50mm 4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向各计

32、 2点土方 30mm2 基底高程石方 100mm5 用水准仪测量3 基坑尺寸 不小于规定 4用尺量,每边各计 1点4 基坑边坡 不陡于规定每座4用坡度尺检验,每边各计 1点。8.2 垫层、基础8.2.1 垫层使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前应按要求进行试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8.2.2 垫层材料摊铺应均匀一致,无粗细颗粒分现象。8.2.3 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斜坡,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 0.5-1.0米,并充分压(夯)实。8.2.4 采用混凝土基础时,所先用的水泥、骨料、水、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若选用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8.2.5 基础混凝土应

33、有按规范定组数的 28d标养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8.2.6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注意观察模板、支架、管道和预埋件有无走动情况。当发现有变形、位移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及时处理好,再继续浇筑。8.2.7 垫层、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7的规定垫层、基础允许偏差 表 8.2.7检验频率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范围 点数检验方法高程0-1515m 1 用水准仪测量中线每侧宽度 10 15m 2 用尺量每侧计 1点1垫层厚度 15 15m 1 用尺量混凝土抗压强度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每台班 1组 按相关规定检验高程 10 15m 1 用水准仪测量厚度 -10mm 15m 1 用尺量中线每

34、侧宽度 10mm 15m 2 用尺量每侧计 1点2基础蜂窝麻面面积 1% 15m 1 用尺量蜂窝麻面总面积8.3 假山叠石工程8.3.1 假山叠石工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截面必须符合结构需要。8.3.2 假山叠石必须符合使用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符合造型艺术质量。8.3.3 假山叠石块面重量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屋顶除外):叠石用料的数量单块200kg 的应70%,50kg 应20%。8.3.4 叠石堆叠应符合下列规定(含孤赏石):1. 堆叠搭接处冲洗应基本清洁,石料放置应稳固。2. 叠石堆置纹理基本一致,假山石料应坚实不得有明显的裂缝、损伤、剥落现象,搭接嵌缝应使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勾嵌缝

35、,砂浆宽度 34cm,基本平直光滑。色泽与假山石基本相似。8.4 假山瀑布8.4.1 瀑布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口应和顺,水流不应漏渗其它叠石部位。8.5 驳岸与护坡8.5.1 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前应按要求进行试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88.5.2 采用浆砌块石施工时驳岸时,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设计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8.5.3 驳岸与护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5.3的规定驳岸与护坡允许偏差 表 8.5.3允许偏差

36、 检验频率浆砌块石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序号项 目驳岸 护坡 驳岸范围(m)点数检验方法1 砂浆强度 平均值不低于设计规定 见注2 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规定0.5%H且不大于 50mm15 2用尺量宽度上下各 1点3 顶面高程 15mm 15mm 15 2 用水准仪测量4 轴线位移 25mm 20mm 15 2 用经纬仪测量5 墙面垂直度0.5%H且20不陡于设计规定15mm 15 2 用检测尺检验6 墙面平整度 20mm 5mm 15 2 用 2m尺检验7 麻面每侧不得超过总面积的 1%15两侧各 1点尺量检验8预埋件、预留孔位移10mm 每孔 1 尺量检验注:表中 H为构筑物高度.单位:mm

37、;每个构筑物或每 50立方米砌体中制作试块一组(6 块) 。如砂浆配合比变更时,也应制作试块;砂浆强度:砂浆试块的平均强度不低于设计规定,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最低值不低于设计规定的85%。9 小 品 工 程9.1 基坑开挖 9.1.1 在基坑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地质资料和地下水位对基坑开挖的影响,确定基坑开挖的围护方案,以保证基坑顺利进行。9.1.2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标高时,挖土深度在以下范围内可不加支撑。砂土和沙砾石 1.0m亚砂土和亚粘土 1.25m粘土 1.5m9.1.3 当基槽必须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时间

38、长短、施工季节和当地气象条件、施工方法与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设计和选择。一般上述条件均有利于施工时,可采用断续垂直支撑、断续水平支撑和连续垂直支撑、连续水平支撑等方法,当深度较大和土质复杂时,必须选择有效的深基坑支护技术。9.1.4 基坑(槽)挖土深度不得超过设计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挖超,应用砂、碎石填补夯实。在天然地基或重要部位超挖时,应采用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补填方法去填补。9.1.5 采用天然地基的基础,挖至基坑(槽)底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验槽,必要时质监部门参加。9.1.6 基坑(槽)的土方完成后应排干积水和清底,及时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9.1.7 基坑开挖允许

39、偏差应符合表 9.1.7的规定基坑开挖允许偏差 表 9.1.7检查频率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范围 点数检验方法1 轴线位移 50mm 4 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向各计 2 点土方 30mm2 基底高程石方 100mm5 用水准仪测量3 基坑尺寸 不小于规定 4 用尺量,每边各计 1点4 基坑边坡 不陡于规定每座4 用坡度尺检验,每边各计 1 点9.2 垫层、基础9.2.1 垫层使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前应按要求进行试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2.2 垫层材料摊铺应均匀一致,无粗细颗粒分现象。9.2.3 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斜坡,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 0.5-1.0米,并充分压(夯)实。9.2.4 采用混凝土基础时,所先用的水泥、骨料、水、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若选用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9.2.5 基础混凝土应有按规范定组数的 28d标养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9.2.6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注意观察模板、支架、管道和预埋件有无走动情况。当发现有变形、位移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及时处理好,再继续浇筑。9.2.7 垫层、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2.7的规定垫层、基础允许偏差 表 9.2.7检验频率序号项 目 允许偏差(mm)范围 点数检验方法1垫层高程0-1515m 1 用水准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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