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doc.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85264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DOC 页数:188 大小:5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doc.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8页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doc.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8页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doc.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8页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doc.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8页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doc.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国建筑业协会 建协字2000第 17 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2000 年 6 月 7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将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三条 鲁班奖

2、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入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第四条 鲁班将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 80 个。获奖工程的类别(另附件 1略)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 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 35;住宅工程占 12;市政、园林工程占 8。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2(略)的规定。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3(略)的规定。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

3、容量在 1 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4(略)的规定。2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 。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 2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全高层住宅。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保密工程。有质量隐患的工程。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的竣

4、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业国内先进水平。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至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5、: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 40以上。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

6、条件: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 10以上。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第十二条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项鲁班奖工程。第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鲁班奖。4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十四条 鲁班奖的申报程序: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

7、会申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设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可向该主管部门的有关司(局)申报。申报鲁班将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包括市政工程) 、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鲁班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 ,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正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二项以上(含)工

8、程时,应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对于被征求意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应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内容: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鲁班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1 份;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 1 件;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5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评选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范围内质量最

9、优工程的证件复印件 1 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1 份;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 1 份;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资料复印件各 1 份;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和反转片各 20 张;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盒(或多媒体光盘) 。要求:必须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鲁班奖申报表 ,复印的鲁班奖申报表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

10、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工程录像带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第五章工程复查第十七条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类别和数量,组织若干个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 4-5 人组成,被查工程所属地区建筑业协会或部门建设协会选派 1 人配合工作。第十八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6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

11、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全部管理资料。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第六章 工

12、程评审第十九条 鲁班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 21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 18 人。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由地区建筑业协会和部门建设协会根据评委条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7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

13、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第七章 奖励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和图样参见附件 5 略)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和奖牌。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制出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专辑

14、 ,将获奖的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我国建筑业发展史册。第八章 纪律第二十六条 申报鲁班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获得鲁班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15、起施行。原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99)建协字第 9 号)同时废止。8附件1 工业建设项目“鲁班奖”评选规模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特殊钢厂独立钢铁厂独立铁矿山其它黑色金属工业年产钢 万吨年产钢 万吨年产铁 万吨年产铁矿 万吨总投资 万元10以上10以上20以上60以上5000以上有色金属工业有色联合企业镍联合企业其它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金属镍 万吨年产金属 万吨0.5以上0.8以上采选厂砂矿脉矿氧化铝厂常用金属冶炼、电解厂年采选矿石 万吨年采选矿石 万吨年产氧化铝 万吨年产金属 万吨100以上20以上5以上1以上常用金属加工厂重金属轻金属其它有色金

16、属工业年产加工材 万吨年产加工材 万吨总投资 万元0.5以上0.3以上5000以上煤炭工业煤炭矿区独立洗煤厂其它煤炭工业年产原煤 万吨年产洗精煤 万吨总投资 万元200以上30以上800以上石油工业油气田开发炼油厂视具体情况定年加工原油 万吨 250以上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9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化学工业合成氨厂硫酸厂烧碱厂纯碱厂磷肥厂乙烯厂化学纤维单体合成橡胶厂塑料厂橡胶轮胎加工厂农药厂磷矿硫铁矿其它化学工业年产合成氨 万吨年产硫酸 万吨年产烧碱 万吨年产纯碱 万吨年产磷肥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单体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套年产量 万吨年产磷矿 万吨年产硫铁矿

17、万吨总投资 万元15以上8以上0.75以上4以上20以上15以上1以上0.5以上1以上20以上0.3以上30以上20以上5000以上电力工业发电厂(站) 装机容量 兆瓦 300以上机械工业冶金矿山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工程机械发电设备、大电机厂通用设备厂汽车厂拖拉机厂柴油机厂其它机械工业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兆瓦总投资 万元年产量 万辆年产量 万台年产量 万马力总投资 万元0.5以上0.5以上0.5以上300以上3000以上5以上(一般汽车)0.1以上(重型汽车) 0.5以上(轮胎式)0.1以上(履带式)30以上800以上10部门、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森林工业独立森工局其它森林

18、工业年产木材 万立米总投资 万元15以上800以上建材工业水泥厂平板玻璃厂玻璃纤维厂石灰石矿石棉矿石墨矿石膏矿其它建材工业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吨总投资 万元20以上(特种水泥以上)50以上1000以上50以上0.1以上0.3以上10以上2000以上轻工业化学纤维厂棉纺织厂印染厂造纸厂制糖厂盐厂毛纺、麻纺、绢纺合成脂肪酸合成洗涤剂手表(新建)缝纫机(新建)自行车(新建)塑料制品其它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年产量 万吨棉纺锭 万枚年产量 亿米年产量 万吨日处理原料 吨年产量 万吨纺锭 万枚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吨年产量 万只年产量 万架年产

19、量 万辆年产量 万吨总投资 万元单体0.5以上长丝0.3以上短丝0.6以上5以上0.5以上1以上500以上海盐20以上井、矿盐10以上0.5以上0.5以上1以上40以上15以上30以上0.5以上800以上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1附件2: 交通工程“鲁班奖”评选规模一、港口:年吞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在20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内河港口;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二、公路:长度在4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长度在1公里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三、铁路: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隧道;长度在1.5公

20、里及以上的铁路桥。四、民航:年旅客吞吐量300万人以上,飞行区等级4E和4D的机场工程。12附件3: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王程“鲁班奖”评选规模一、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一、 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三、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四、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五、3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六、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地铁车站;七、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八、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20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九、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十、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

21、上的园林建筑工程;十一、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十二、日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十三、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十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它市政工程。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2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2000 年 1 月 30 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

22、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1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

23、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5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

24、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

25、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16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

26、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

27、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7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

28、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

29、案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18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0、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

31、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

32、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9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

33、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34、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20(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

35、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

36、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1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

37、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

38、工验收。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

39、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2第八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40、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41、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3(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42、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43、,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24(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

44、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

45、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

46、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国家(部、委)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5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47、,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48、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

49、执照。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6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