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说明原文: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修改为:6.4.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0m 时必须设置电梯。本条主
2、要修改内容是将原来设置电梯的层数要求,从“七层及七层以上”改为“四层及四层以上” ;并且将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要求,从“超过16m时”改为“超过 10m时” 。本条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由如下: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增速加快,住宅的电梯配置标准太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有许多省市根据当地普通住宅的适老性要求,在地方标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面提高相关国家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二、我国 1954年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楼板面高出地平线 17公尺时,应有电梯设备” 。但是,1987 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 。由于降低了标准
3、,并且执行不力,很多城市大量出现七层、八层甚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些住宅给城市居住生活带来的不便十分严重。1999 年住宅设计规范重申“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2000年,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并且不断加大执行力度。2005 年以来,不但未发现七层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反而越来越多的四六住宅也设置了电梯。目前,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三、按照传统的住宅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电梯占住宅的土建成本比例偏高。随着住宅整体设备配套水平的提升以及住宅性能质量的全面提高,住宅总体价格提高的同时,电梯占住宅售价的比
4、例相对减少,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建设标准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四、适当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引导住宅设计新的方向。从我国住宅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住宅设计的重要原则是土地集约化利用。提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设置电梯,不等于鼓励大量建设四六层的住宅。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执行的标准是“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 ,那期间,七九层设置电梯住宅是极少的。因此,本条规范修订的目的应明确为,严格限制建设四层及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原文: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修改为: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
5、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符合以下建筑设计参数:1、井道净尺寸2.20mX2.20m;2、轿厢短边净尺寸1.50m,长边净尺寸1.60m;3、电梯门净宽0.90m;4、削角担架最小尺寸值为:1.80m X 0.45m;5、侯梯厅深度1.80m。在 6.4.1 条对设置电梯的最低层数进行修改后,本条关于设置两台电梯的要求仍然维持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 。重点是将“每栋楼设置”修改为“每单元设置” 。本条修改同时也取消了 6.4.3、6.4.4 条关于设置联系廊的规定。在2011 版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
6、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 ”本次修改提出了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的论证依据如下: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课题组调查发现:各地急救中心使用的担架(车)没有统一标准,无法进入住宅电梯的主要原因是担架(车)尺度过大,不能直接作为住宅设计的参数。因此,必须先确定切实可行的急救担架最小参数。课题研究结论是,用于入宅急救的担架应以铲式担架尺寸为基础改型为削角担架。削角担架参数为:担架总尺寸:1.80m X 0.45m,距担架两端0.38m 处开始向
7、内收缩,两端把手缩至 0.2m 宽(如图) ,该尺寸满足人体最小平躺尺寸要求,覆盖了我国人体身高 95%的范围。依据急救担架参数,确定了普通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为 1.50m1.60m,即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架车。1.50m1.60m 轿厢广泛适应国标 1000kg 型号,这样新建、改造住宅代价均较小,容易实现。同时要求电梯井道宽度要留有适当余地,净尺寸不小于 2.20mX2.20m;电梯门洞开门净宽不小于 0.90m,便于担架车出入。为进一步保证救助的效率,提高适应更多型号担架的能力,有条件的住宅可以考虑采用具备容纳担架条件的其他电梯型号,在国家现行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
8、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 中有相关规格和设置要求。1.80m 削角担架能进入轿厢 国标 1000kg 方轿厢井道尺寸 2.15mX2.30m 由于 6.4.1 条的修改,以下条文应做相应修改,以避免引起规范不能闭合的问题,提请大家讨论: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建议修改为:6.4.5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建议修改为:6.6.1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
9、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5 建筑入口;6 入口平台;7 候梯厅;8 公共走道。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6.6.2 的规定。表 6.6.2 坡道的坡度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最大高度(m)1.50 1.00 0.75 0.60 0.35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0.35m
10、 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条文说明:6.6.2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建议修改为:条文说明:6.6.2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0m。建议修改为:6.6.3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0m,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1.50m。 以下其它相关条文是否需要修改请讨论: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1.10m。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