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业务实施细则汇编2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5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5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6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6第五章 交易业务 7第六章 风险控制 9第七章 结算业务 10第八章 交割业务 10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11第十章 信息管理 12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12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13附 则 1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13第一章 总 则 13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 13第三章 滚动交割 14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 15第五章 黄大豆 1 号交割标准 16第六章 黄大豆 2 号交割标准 16第七章 豆粕交割标准 17第八章 豆油交割标准 17第九章
2、 棕榈油交割标准 18第十章 玉米交割标准 18第十一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标准 18第十二章 聚氯乙烯交割标准 19第十三章 交割费用 19第十四章 交割违约 20第十五章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21附 则 22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22第一章总 则 22第二章 席位管理 22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24第四章 价 格 25953第五章 交易编码制度 26附 则 27附件 1: 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 .27附件 2: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 .28附件 3: 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 .29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30第一章 总 则 30第二章 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31第三章 日常结
3、算 33第四章 实物交割结算 35第五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36第六章 风险与责任 37附 则 38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38第一章 总 则 38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38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40第四章 限仓制度 42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43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44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46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46附则 47附件 1:连续三个涨跌停板后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47附件 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48附件 3:大连商品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48附件 4:大连商品交易所客户大户报告表 .49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50第一章
4、 总 则 50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 50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51附 则 51大连商品交易所品种标准合约 .51玉米期货合约 51黄大豆 1 号期货合约 53黄大豆 2 号期货合约 544豆粕期货合约 56豆油期货合约 57棕榈油期货合约 59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 60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6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玉米、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 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63第一章 总 则 .63第二章 标准仓单 63第三章 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 .64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 .6
5、5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66第六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66第七章 争议与处理 67附 则 67附件一:质量承诺书 68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68第一章 总 则 68第二章 标准仓单 68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68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69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70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70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71第八章 争议与处理 72附 则 7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名录 .73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73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74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仓库) 75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指定交
6、割仓库名录(厂库) 76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1 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77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仓库) 79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仓库) 8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厂库) 8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83955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3 年 4 月 7 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 ,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7、易所)的主要业务是: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 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
8、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 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第十条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9、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 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第十四条 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大厅进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参加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第十五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会 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6易所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大连商品
10、交易所出市代表证。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定、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第二十条 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活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宣布开市、收市;(二) 执行按规定调整的涨、跌停板;(三) 监督和按规定执行强行平仓;(四) 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五) 管理交易大厅;(六) 维护交易秩序;(七) 经总经
11、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一) 会员出市代表;(二)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三) 交易所特许人员。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证件, 按规定时间进场。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并佩戴标志进场。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应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人员陪同,进场后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活动。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场务执行人员对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管理办法和有关纪律,有权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
12、公司会员(以下 简称非经纪会员)。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 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开户环节 )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经纪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投资 者分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 须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投资者应 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 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公章。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 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投资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 单位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
13、并盖公章。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将投资者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957网上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投资者书面委托时,应依序编号,由业务人员签字并标记时间, 其中一联交投资者收执。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一)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二) 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三) 交易所规定的
14、其他指令。第三十五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资者可提出变更和撤消指令。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对其代理投资者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代收国家规定应由投资者上交的税费。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投资者保守交易秘密。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资者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
15、易负全部责任。投资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 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帐户, 存入足够的资金。第五章 交易业务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的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
16、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四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 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第五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第五十一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第五十二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
17、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 买入 )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8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 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第五十五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
18、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只能用于会员与投资者、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当将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纪会员不得挪用投资者资金。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经交易所批准, 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交易保证金。第五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指令后, 应及时将投资者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第六十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19、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 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第六十一条 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第六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投资者。第六十三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第六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
20、员服务系统获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 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年。经纪会员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 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5 年。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规
21、定一般月份合约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投资者编码限仓,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和投 资者数量核定。959交割月份合约实行对会员和投资者绝对量限仓。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户,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投资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七十条 强行平仓盈利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第七十一条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
22、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七十二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 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 暂停开仓业务;(二) 按规定强行平仓, 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三) 依法处置质押物;(四) 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它资金履约赔偿;(五) 交易所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最大持仓限制标
23、准 80%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 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报告内容:(一)会员或投资者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持仓方向、品种、月份、数量;(三)持仓意向;(四)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五)实际拥有的交货或接货能力;(六)交易所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新仓;(四)提高保证金比例;(五)限期平仓;(六)强
24、行平仓。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 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七章 结算业务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第七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第七十七条 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10第七十八条 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 应当追加保证金。第七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
25、;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第八十条 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投资者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 仓、交割情况 ,及时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盈 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投资者的交易风险。第八十一条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 5 年以上。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第八章 交割业务第八十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26、 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八十四条 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到期合约的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投资者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按照“最少配对数” 的原则 通过计算机对未平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第八十六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所。第八十七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款;买方会员补齐交割款项后,交易所付给买方会员标准仓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第八十九条 买方
27、会员办理交割时,对交割商品如有异议,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第九十条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第九十一条 交割商品入库前,必须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 的原 则安排指定交割 仓库 。未 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第九十二条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方可用于交割。第九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年审制。第九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交易所统一协调下处理交割事务
28、。第九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 出具虚假仓单;(二) 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9511(三) 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 参与期货交易;(五) 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九十六条 在实物交割时, 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割违约。第九十七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 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征购和竞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
29、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具体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交割违约处理办法处理。第九十八条 会员不得因其投资者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对不履行交割责任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第九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一百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 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会员出
30、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当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 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第一百零一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 3 个交易日,但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
31、章 信息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交易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商品名称、合约交割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 跌、收盘价、 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 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库容量、标准仓单数量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第一百零五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 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投资者交易,交易所不承担 责任。第
32、一百零七条 交易所、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12的信息。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 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本所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 监督、检查期货市 场政策、法 规和交易规则 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 场风险;(二) 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内部管理情况;(
33、三) 监督、检查各会员 的财务、 资信状况;(四) 监督、检查各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五) 调解、处理期货交易 纠纷, 调查处理各种违规 案件;(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每年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 报中国证监会。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力,会 员应当配合。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 仓库 和指定结
34、算银行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 隐瞒 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 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 仓库 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为防止违规 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 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5、,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易所应制定违规查处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 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 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 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9513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 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
36、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 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 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
37、行。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 代为履约,会 员仍未能履 约的, 则按照本细则第十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条 交易所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 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第六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38、第七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期转现申请;(二)现货买卖协议;(三)相关的货款证明;(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 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第九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 11:30 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14第十一条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
39、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第十四条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
40、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 入当日平仓盈亏。第十五条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 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第三章 滚动交割第十六条 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第十七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第十八条 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办理时间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第十九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一)卖方申报交
41、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已办理充抵保证金的仓单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 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第二十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为申请交割的卖方会员找出该交割月多头持仓,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 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 经确定, 买卖双方不得 变更。第二十一
42、条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第二十二条 滚动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会员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第二十三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 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 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第二十四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 卖方在配对日后 7 日
43、内将增值税发票交付买方。第二十五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 2 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9515第二十六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 ”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 买卖 双方不得变更。第二十七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 80%交割 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 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第二十八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十四章的有
44、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 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第二十九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客 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 计算。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第三十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 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三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第三十二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
45、配 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 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 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
46、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第三十四条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 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 仓 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第三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 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三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第三十七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
47、少配 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三十八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16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 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 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
48、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黄大豆 1 号交割标准第三十九条 黄大豆 1 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 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1 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 D001-2009)。黄大豆 1 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 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1 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 1 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四十条 黄大豆 1 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 仓库结算。第四十一条 黄大豆 1 号采用麻袋包装。麻袋 规定 为长 1075cm、宽 743cm 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
49、,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 、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 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第四十二条 黄大豆 1 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 11 条麻袋 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 公斤计重。第四十三条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 16 针以上(含 16 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 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第四十四条 黄大豆 1 号包装物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第六章 黄大豆 2 号交割标准第四十五条 黄大豆 2 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 3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2 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 D001-2009)。黄大豆 2 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 4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2 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 2 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四十六条 黄大豆 2 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四十七条 黄大豆 2 号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