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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及投诉管理制度6.docx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437892 上传时间:2018-09-16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189.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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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2太平镇食品安全举报制度 8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10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16营养改善信息报送制度 18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制度 19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落实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 1 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第 2 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商品标识、标志等内容和索取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

2、的证明文件。第 3 条 进销货台账制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台账应当包括名称、条码、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商品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对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及时将进货时间、数量、来源以及货物品种、规格、流向等内容如实记录清晰、完整,确保所销商品货正源清。第 4 条 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或进货时,向供货方索取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确保 2 年以上。经营户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第 5 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查验发现有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第 6 条 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向消费者做出食品安全承诺。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为加强食品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食

4、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四制”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要分别对食品供应商建立供货商档案二、食品供货商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双方签订的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 ;有效的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 。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三、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要有供货商签字、盖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每年证照年检后提供年检后的有效复印件;四、 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要明确供货商名称、食品类别、品牌、供货期限、质量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5、,并由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五、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要由食品供应商签字、加盖公章并由送货人、验货人、收货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予以确认。内容要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六、经营食品批发,除要对上一级食品供货商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供货商档案外,还应对下一级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批发档案,并应具有所经营食品每个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食品批发档案参照本制度第二条) 。七、经营散装食品要对食品名称、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标牌的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应全面真实,书写简便清晰,食品标牌摆放或悬挂在显要位置,不能

6、与食品直接接触。可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设置防蝇、防尘等设施。八、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有与食品相对应的食品供货商档案、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 ,做到货档一致。对没有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或者供货商档案不齐全的食品,经营者不得购进、销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经营企业、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除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 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7、,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食品进货凭证) 销售食品。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 ;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 ,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经岗前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8、。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销售及临期食品管理制度一、食品保质期自查制度针对商场超市食品数量大,批次多的问题,要求各商场、超市必须指定各食品柜位负责人员,每日对上架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距保质期不足 10 日的食品进行清理,放到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销售。其他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自查。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须对临过期食品每日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9、及时下架过期食品。二、临过期食品专区销售制度指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建立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要求经营者在销售专区张贴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同时,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促销食品必须明码标价,明示价格折扣标准,防止出现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便于消费者维权。三、过期食品后续跟踪制度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保质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对

10、保质期到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防止下架过期食品重生或继续流向农村等边远地区;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四、建立风险食品重点监管制度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食品保质期为较短的面包、肉类包装食品、液态奶、饮料等高风险食品。同时,认真检查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食品保质期管理不完善的,一律列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大对有违法记录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发现过期食品时间较长、私自更改生产日期上

11、架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食品贮存运输制度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山东省食品“四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12、定本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上一级食品供应商或食品生产企业购进的食品,要清楚所购食品来源,先索证、索要。随运输工具携带“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复印件,随货同行单等” 。二、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下一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要随运输工具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有效的销售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等” 。由送货人员查验货,货票一致后进货方签字或盖章认可。三、贮存、运输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要无毒无害、清洁卫生。要与个人生活用品区分开,不得交叉使用,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特殊要求;运输过程中要生、熟分开、防蝇、防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13、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四、工作人员装卸食品是要穿戴工作衣、帽,讲究卫生,轻搬轻放,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食品装车后要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物,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五、库房内设置货架,按食品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等分类分架、生熟分开存放,与地面、墙面保持规定距离,做到物品规整,摆放整齐。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有异味物品或杂物,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六、库房内要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存放食品。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设置安全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避免害虫侵入和隐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和其他昆虫。七、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4、。八、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专人负责随时上锁。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出、入库人员进行登记,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要对出、入库食品进行登记、查验,登记食品、数量、保质期等,做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准出、入库。发现问题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人员。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中掌握的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经营主体的违法信息,包

15、括资质不合法和行为违法等信息。(二)食品的内在质量、包装标识(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商标广告等违法信息。(三)食品质量抽查检测信息。包括合格食品信息、不合格食品信息等。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实行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公示机关名称、公示内容、公示时间等,其中食品质量监测信息还应包括食品名称、经销单位名称、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以及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的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内容。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程序为: (一)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范围收集信息。(二)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确保

16、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三)被列为公示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四)对已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公示之日起 3 日内,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备案。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为:(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其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及时将上级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随时公示辖区内食品监管和食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同时,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的设置及信息公示工作。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应当设置在醒目的位置。(二)公示的食品安全信

17、息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可能波及到本辖区以外地区的,公示机关应当将公示的信息向有关地区工商机关通报,接到通报的工商机关应当将该公示信息予以转公示。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 ,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以方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施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指示决议。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在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要把 “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3、努力学习和掌握建筑施工专业理论和施工技术,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检评标准

18、,在组织全面施工技术管理的同时,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放在首要位置上。4、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有安全措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5、负责具体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计划,一定要在高速、低耗、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施工工期。6、负责所属工程的轴线、标高控制、定位放线、沉降观测、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工作。7、组织和参加主体结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和签署。8、负责编制施工技交底(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方法,要求合符安全质量标准) ,并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贯彻落实。9、及时认真地做好所属工程施工技术记录、资料的记载、签署、收集、整理、归档。10

19、、具体地解决、处理图纸和施工中的难题,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无事故。11、负责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的使用、保管和检测。12、针对不同工程结构特点,关键部位亲临现场、检查、落实监督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公司办公及区域卫生制度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一、前厅公共卫生要求1、前厅地面卫生要求、大厅全部地面卫生要求光泽、干净无任何杂物。2、餐台桌椅、保持无污渍、无油点、无脏痕、摆台规格整齐有序、3、前厅卫生划分区域人员分工及时有效的把卫生做好、4、摆台

20、所需餐具严格检查、保证餐具的干净度。5、垃圾篓每日有专职人员负责更换。下班之前务必全部清理掉、有管理人员检查、不可留有过夜垃圾。6、时刻保持公共区域场所全面卫生的维护、勤打扫、勤检查。二、门窗玻璃卫生要求、1、有专职人员负责每日打扫、要求玻璃门不可有灰尘、污渍、门手门边门角保持干净、玻璃光亮。三、洗手间卫生要求1、洗手间内不应有异味。2、洗手间地面,洗手盆台面应无积水,纸屑或其他污物。3、洗手间墙面,门应干净无污痕。4、洗手盆台面上不应摆放抹布,板刷等工具,应置于顾客看不到的地方。5、洗手盆内侧应干净,无污垢。水龙头应光亮。6、自动干手器外表干净,出风口无污迹。插座,电源线干净无黑迹。7、洗手

21、间应备足洗手液,并保持外表面清洁卫生,洗手液少于孔内一半应该加液。8、洗手间内保持灯具的完好和排风扇正常工作。9、镜子表面无污迹,无水珠,有光洁度。10、大便池、小便池内、外侧应干净,无杂物、无污物。11、小便池内放置 5-7 颗樟脑丸,以保持空气清新。12、小便池上应放置烟灰缸,有一个烟蒂就更换新的。13、纸篓内便纸满二分之一(自然状态)时即更换新垃圾袋。14、洗手间应备足卫生纸。四、后厨卫生要求1、一、粗加工(洗菜间)卫生标准及要求:1、地面,水池、台面卫生标准:干净明亮、无油污、无垃圾杂物;操作要求:用扫帚清扫后再用干净拖把从里到外拖净。2、墙面、水池。台面卫生标准:干净明亮、无油污、无

22、鱼鳞;操作要求:用半湿抹布擦拭。3、备用蔬菜卫生标准:分类码放、整齐条理、无杂物;操作要求:用专用筐具盛放;注意事项:每日翻查变质腐烂。4、摘洗后的青菜卫生标准:干净、无泥沙、无昆虫、杂物、无烂叶和农药残留物;操作要求:用 2的食盐溶液泡 5 分钟后再用清水反复洗;注意事项:清水冲洗、浸泡、挑拣杂物。5、货架卫生标准:干净明亮、无垃圾、无水迹;操作要求:用半湿抹布擦净。二、水台卫生标准及要求:1、地面卫生标准:干净、无油污、无垃圾杂物;操作要求:用扫帚清扫后再用干净拖把从里到外拖净。2、墙面、水池、台面卫生标准:干净明亮、无油污、无鱼鳞;操作要求:用半湿抹布擦拭。3、经加工的原料卫生标准:分类

23、存放、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操作要求:用专用盛具存放。4、加工好的原料卫生标准:分类摆放干净无异物;操作要求:及时送案板和冰箱;注意事项:不得在外面存放超过四个小时。5、垃圾桶卫生标准:干净、外表和盖无油垢无异物;操作要求:由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用干抹布清理。6、菜墩卫生标准:干净、无油垢;操作标准:先刮后洗干净,再用热碱水冲烫;注意事项:每周两次酒精消毒。7、刀的卫生卫生标准:干净、无油垢、无锈迹、保持锋利;操作要求:先用磨刀石磨利后清洗干净,用干抹布擦净,抹上油。三、洗碗间的卫生标准及要求:1、地面、墙面、水池卫生标准;干净明亮、无油垢、无鱼鳞;操作要求 : 用半湿抹布擦拭 。2、餐具卫生标

24、准:干净、明亮无水迹、无油迹摆放整齐、规范;操作要求洗刷时按卫生“五四制”执行,挑出破损并分类储存;注意事项:盘类等翻扣控水。3、消毒柜卫生标准:清洁明亮、无水迹、无油迹;操作要求;用半湿抹布擦净。4、水桶卫生标准:内外清洁无油垢;操作要求:随时盖上盖、擦净。5、拖把、扫帚卫生标准: 无异味、无油垢、干净,统一摆放;操作要求:用热碱水浸泡后再用清水冲净;注意事项:不许随便堆放, 。四、占板卫生标准及要求:1、地面、墙面、台面卫生标准:干净、无油污、无垃圾杂物;操作要求:用扫帚清扫后再用干净拖把从里到外拖净。2、抹布卫生标准:干净、无异味;操作要求:用热碱水煮 5 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注意事项:

25、每天一次晾晒于统一位置。3、菜墩卫生标准:干净、无油垢;操作标准:先刮后洗干净,再用热碱水冲烫;注意事项:每周两次酒精消毒。4、刀的卫生标准:干净、无油垢、无锈迹、保持锋利;操作要求:先用磨刀石磨利后清洗干净,用干抹布擦净,抹上油。5、料厨卫生标准:干净明亮无油垢,厨内物品摆放整齐;操作要求:用半湿抹布擦净,将散料收集存放。6、菜品卫生标准:生熟分开、分类储存、摆放整齐、保证新鲜; 操作要求:按循环周期使用。注意事项:避免交叉污染。7、冰箱卫生标准:干净明亮无油垢、冰箱原料生熟分开分类存放冰箱内无积水无异味;操作要求:用半湿抹布擦净,每日晚八点三十清理一次每周除霜两次:注意事项:如有故障及时由

26、责任人报厨师长填写“保修单”送交工程部。8、备用餐具卫生标准:干净明亮、无油垢水迹、无破损现象;操作要求:破损餐具不用,不洁餐具不用。如未按要求对岗位等区域卫生进行维护打扫者、将对卫生负责人给予处罚。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

27、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 ,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 2m 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

28、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

29、使用。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太平镇食品安全举报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准确掌握全镇食品安全信息,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培育建设,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和技术,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农药残留监督监测工作;畜牧部门负

30、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放心粮油”及其制品工程的推进实施,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对食品质量进行督查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主体行为,推广食品安全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工商部门负责规范流通领域的主体行为,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督管理,对不合格食品坚决禁止上市销售,推行食品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重点是监管好餐饮业和集体食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使食品卫

31、生达到规范要求。二、各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乡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三、设立面向社会专用投诉举报电话的有关部门(太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6681001 ,太平工商所投诉举报电话:6681186;太平镇防疫站投诉举报电话:6682672),要确保电话畅通,并专人受理登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定科学、快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一致,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 四、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对每件投诉举报案件要认真记录投诉内容;需要转交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转交相应职能部

32、门,并健全移交手续,案件处理要及时规范,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各部门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不办,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监率要达到 100。 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六、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农业、畜牧等各有关部门和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卷的档案管理和资料保管工作,并对投诉举报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将本部门或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 送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

33、实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定期督查。 八、本程序经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太平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2 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

34、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

35、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机构职责

36、)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37、;(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第二章 受 理第十条(受理归

38、口)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5 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

39、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

40、偿等诉求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

41、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

42、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43、(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 2 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

44、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 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45、 5 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5 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第

46、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

47、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 60 日期限届满前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的期限内:(一)确定投诉举报管辖机构或部门所需时间;(二)承办单位对投诉举报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须书面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

48、)项规定移送的投诉举报,自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权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诉举报的办理时限。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办理进展状态。第二十三条(跟踪督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 50 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视情形提请承办单位的上一级业

49、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信息的上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上一个月审查受理投诉举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接受移送的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况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直至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第二十五条(案件上报)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反馈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对办理完结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的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后 5 日内反馈;延期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反馈延期情况。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 3 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第二十六条(办理审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方式不当的。第二十七条(办理回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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