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税收协定和涉外企业.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420134 上传时间:2018-09-15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3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协定和涉外企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税收协定和涉外企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税收协定和涉外企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税收协定和涉外企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税收协定和涉外企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国际税收知识“走出去”-必须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知识作 者:王仲礼 改革开放后,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取得喜人成绩。截至 2008 年末,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 1300 多亿美元;累计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 4300 多亿美元,累计完成营业额 2630 亿美元。其中,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 2008 年,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 406.5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6%;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 566 亿美元,同比增长 39.4%;新签合同额 1046 亿美元,同比增长 34.8%。新的国际形势,对我国既是挑战,也给我国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国有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有

2、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现在是“走出去”的时候了。商务部今年 04月 10 日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 指南 ,积极帮助企业走出去投资并购。指南由中国商务部组织编写,覆盖全球 160 余个国家和地区,旨在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面、权威信息服务。首批发布指南包括日本、俄罗斯、智利等在内 20 个国家,其余国家和地区的将于今年 6 月底前陆续发布。商务部表示,将定期更新相关内容,以提供各相关国别地区的动态信息。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陈文敬说: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更多地把我们的外汇用于国外资源型的投资。比如说石油资源、煤矿、铁矿等。这种投资合作对我们将来持续发展有很大的优势

3、。 ”“走出去”, 在外国经营要按照该国的税法纳税(这属于外国税收范畴) ,这个大家可能都知道。但大都不知道与我国签有国际税收协定(国际法范畴,属于国际税收)的,还可以按照该协定享受有关优惠。我国已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韩国等 87 个国家签订并执行了税收协定(另有与香港、澳门的 2 个安排 ) 。按照税收协定,是有许多税收优惠的。遗憾的很,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知道和享受到这些优惠。据了解注册税务师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的也很少。为什么会这样?这是由于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和对国际税收重视不够造成的。先从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在世界上采用了罕见的“内外税两套管理体系”:一套体系专

4、管内税,一套体系专管涉外税收。专管内税的,不管“国际税收政策税收协定”;专管涉外税收的,管“国际税收政策税收协定”,但, “国际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的纳税人,有一部分是内税管辖的,不在“专管涉外税收的”管辖范围之内。这样就造成了管辖“空当” 。再是“对国际税收重视不够”。国家层面就“ 对国际税收重视不够 ”。1987 年财政部举办了全国首期“国际税收协定培训班”,请德国的教授授课。从那以后,再没有举办过这样高层次的培训班。实际情况也对“对国际税收重视不够”起到促进作用。以前,我国主要是资本、劳务等的输入国,享受国际税收协定优惠的主要是外国人,不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知识对自身利益没有多大影响。所以,也

5、没有学习的紧迫感。现在和未来,这一情况已经变了,并且将要有更大的变化,就是我国逐渐向着资本输出国发展,享受协定优惠的就2不仅仅是外国人,我们国人渐渐也多起来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掌握国际税收协定,就有可能因为不知情而享受不到协定的优惠,将会吃大亏了!掌握国际税收协定有什么好处?一、到国外经营可享受的优惠税收协定是两国居民(多边协定是多国居民 )都可以享受的。在我国,不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内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外国人可以享受,中国人也可以享受。同理,在外国,该国自然人可以享受,外国人(包括在该国的中国人)也可以享受;该国的居民企业(包括我国居民与该国企业合资成立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在该国的

6、我国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各协定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而言,常有以下主要优惠:(一)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的所得可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个人劳务所得,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只有在该国设有固定基地(与常设机构一致,一般 6 个月德国)或者停留超过天时,才在该国纳税。如果没有设立固定基地且停留不超过天,在该国不纳税。 (即使是中方支付的,也不纳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的报酬。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在该国不纳税:(1)在一个年度内停留累计不超过天;( 2)其报酬不是为缔

7、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3)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就是中方支付的工资,在外国不用纳税)(二)在境外设立机构(不是独立法人)的所得可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生产经营所得,即经营取得的利润,只有企业通过在该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取得的利润才在该国纳税。也就是说,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该国纳税。例如,我国的企业在外国搞建筑、承包工程、设备安装等,一般以连续超过 6 个月(有的协定规定的还要多)的才构成常设机构。也就是说,不超过 6 个月的,在该国不纳税。 (这只是常设机构第三款,还要看其他条款,后面再讲。 )二、到国外经营回国后还可能享受的优

8、惠前已讲明我国企业和个人到国外经营在该国可以享受到的税收协定的优惠;再进一步讲,其回国还可能享受进一步的优惠。这可能更是很少有人知道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

9、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那么,税收协定是怎么规定的呢?税收协定都有限定在缔约国一方征税(包括征税限定,即限定怎么样征税,如对利息征税,限定按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等) ,和另一方应采取何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的3规定。缔约国一国征了税,另一国该怎么办?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抵扣法;二是免税法;三是饶让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现将在我国方面,纳税人回国后可能享受到的这方面税收协

10、定的优惠简介如下:(一)对营业利润减免税视同已征税全额抵扣:我国同大韩民国、印度、越南、意大利、泰国、前南斯拉夫、马来西亚、保加利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马其顿等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双方都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得到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给予抵扣。(二)对投资所得的征免税实行定率抵扣:我国同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限制税率。如对利息所得按征税等。同时,与有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双方国家各自对本国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投资所得征税时,要按税收协定规定的定率进行抵扣。征税的限制税率比较低,一般是(具体协定的规定是不同的,执行时必须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 ;

11、而协定规定的抵扣定率是比较高的,如有的是。我国同意大利、越南、韩国、巴基斯坦、塞浦路斯、捷克和斯洛伐克、马耳他、巴布亚新几内亚签订的税收协定,就规定双方国家对投资所得定率抵扣。如,中意协定规定,对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租金征税的限制税率是,其它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是;双方国家的抵扣定率是。中韩协定规定,对拥有股份不少于的股息征税的限制税率是,其它股息是;而双方国家的抵扣定率是。这就是说,在韩国按征税,回到中国按抵扣。再如,中巴(巴基斯坦)协定规定,对股息、利息征税的限制税率是,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限制税率是.; 而抵扣定率股息是,利息是,特许权使用费是。就是说,我国企业如果从巴基斯坦取得特许

12、权使用费,在巴基斯坦按.纳税,回国要按纳税进行抵扣。还有,与日本的协定:单方面给与中国:股息 10%其他 20%利息 10%特许权使用费 20%。 ,与法国的协定:单方面给与中国:股息10%,利息 10%特许权使用费 20%。(三)免税法:双边免税:如我国同科威特、阿联酋的税收协定规定,对缔约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股份的居民公司取得的利息,来源地国家应免于征税。就是说,如果我国企业在科威特、阿联酋举办该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股份的合资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我国应免于征税。总之,我国企业按税收协定在国内国外都可能享受许多优惠。但前提是纳税人、主管的税务机关必须熟识税收协定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

13、从执业需要也应该学习和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知识。否则,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协定可能是一纸空文。所以,笔者特别提醒:跨国公司、涉外企业必须学习税收协定,涉税中介机构也必须学习税收协定,遵守国际惯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山东金翔税务师事务所)4税收协定 税 收 协 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 又 称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 国 际 税 收 条 约 。 是 指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主 权 国 家 , 为 了 协 调 相 互 之 间 的 税 收 管 辖 关 系 和 处 理 有 关 税 务 问 题, 通 过 谈 判 缔 结 的 书 面 协 议 。 签 署 税

14、 收 协 定 主 要 是 为 了 促 进 跨 国 经 济 、 技 术 交 流 , 避免 税 收 因 素 对 跨 国 经 济 交 往 形 成 障 碍 。 通 常 税 收 协 定 通 过 缔 结 具 体 条 款 ,主 要 解 决 下列 问 题 : 1、 消 除 双 重 征 税 ; 2、 稳 定 税 收 待 遇 ; 3、 适 当 降 低 税 率 , 分 享 税 收 收 入 ; 4、 减 少 管 理 成 本 , 合 理 归 属 利 润 ; 5、 防 止 偷 漏 税 ; 6、 实 行 无 差 别 待 遇 ; 7、 建 立 有 效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

15、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它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 目录隐藏 1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2 国际税收条约作用 3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o 3.1 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o 3.2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4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5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6 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5 7 国际税收协定范

16、本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

17、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一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国际税收协

18、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 1843 年法国与比利时及 1845 年比利时与荷兰签订的税务合作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899 年奥匈帝国与德国也缔结了双边税收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垄断资本争夺世界市场、原材料

19、产地和投资场所的斗争愈演愈烈,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也纷纷出现,成为国际政治和经济上的一股重要抗衡力量。在这种情况下,由税收管辖权交错重叠所导致的国家间税收权益的矛盾也愈来愈复杂,它已经不能由各个国家通过国内税法单方面解决,因而需要谋求国际税收协定加以调整。近半个世纪内,新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发展很快,到 20 世纪 80 年代初,各国缔结的税收协定已达 1316 个。 国际税收条约作用 61. 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即国际税收条约通过协调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冲突,从而能够避免或消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纳税主体和同一纳税客体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 2. 防止国际性的偷、漏税和避

20、税,以消除潜在的不公平税收,维护各国的财政利益。 3. 国家间划分税源。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明确划清什么应由来源国征收,什么应由居住国征收。税源的划分完全取决于缔约国各自的经济结构。就一般而言,居住国都希望国际税收条约在较大的程度上采用居住管辖权的原则;反之,来源国则希望国际税收条约在较大程度上采取来源管辖权的原则。国际税收条约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出能普遍接受的税源,从而达到避免重征税的目的。 4. 避免税收歧视,保证外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不至于因纳税人的国籍或居民地位的不同而在税收上受到差别待遇。 5. 进行国际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加强相互在税收事务方面的行政

21、和法律协助。此外,通过国际税收协定还可以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1928 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 年的协定草案、 1943 年墨西哥范本和 1946 年伦敦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 。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定范本草案

22、的基本前提: 1、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2、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税率。 7(三)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重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四)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

23、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

24、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 90 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 183 天,才可以征税。 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 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 10%。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 6 个月以上才构

25、成常设机构。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8国际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受 OECD 协定范本和UN 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从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一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二) 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

26、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 人”、“缔约国” 、“缔约国另一方” 、“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

27、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

28、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9(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3.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

29、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4.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税务情报交换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 (七)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使用方面的争议和问题。该程序是各

30、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个讨论程序,旨在尽可能找到为各方所能接受。 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一)、按参加国家的多少分 1、双边协定:指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税收协定。 2、多边协定: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税收协定。 (二)、按协定内容的不同分 1、单项协定:指涉及所得税等专门税种的税收协定; 2、综合协定:指涉及国家税收一系列问题的税收协定。 (三)、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涉及的内容范围大小可以分为 1、一般税收协定 2、特定税收协定 10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 协定范本;联合国的 关于发

31、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 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

32、特征:一是规范化。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1.OECD 协定范本和UN 协定范本的结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 协定范本共有 30条,UN 协定范本共有 29 条。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

33、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 16 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 协定范本包括条,UN 协定范本包括 6 条。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2.OECD 协定范本和UN 协定范本的主要区别。 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

34、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 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 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 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11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 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

35、D 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 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 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 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 协定范

36、本持否定态度,而UN 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第五,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限制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OECD 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 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 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 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

37、,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第七,关于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范围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UN 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OECD 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税收管辖权税 收 管 辖 权 概 述税 收 管 辖 权 是 指 主 权 国 家 根 据 其 法 律 所 拥 有 和 行 使 的 征 税 权 力 。 是 国 际 法 公 认 的 国家 基 本 权 利 。 除 维 也 纳 外 交 关 系 公 约 (1961)和 维 也 纳 领 事 关 系 公 约 (1963)对

38、 外 国使 、 领 馆 官 员 的 税 收 管 辖 权 规 定 有 限 制 的 条 款 以 外 , 主 权 国 家 有 权 按 照 各 自 政 治 、 经 济和 社 会 制 度 , 选 择 最 适 合 本 国 权 益 的 原 则 确 定 和 行 使 其 税 收 管 辖 权 , 规 定 纳 税 人 、 课 税12对 象 及 应 征 税 额 , 外 国 无 权 干 涉 。 一 国 采 用 何 种 税 收 管 辖 权 , 由 该 国 根 据 其 国 家 权 益 、 国 情 、 政 策 和 在 国 际 所 处 的 经济 地 位 等 因 素 决 定 。 一 般 地 说 , 资 本 技 术 输 入 较 多

39、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 多 侧 重 维 护 地 域管 辖 权 ;而 资 本 技 术 输 出 较 多 的 发 达 国 家 ,则 多 侧 重 维 护 居 民 ( 公 民 ) 管 辖 权 。 大 多 数国 家 为 维 护 本 国 权 益 , 一 般 都 同 时 行 使 两 种 税 收 管 辖 权 。 在 国 际 上 单 一 行 使 地 域 管 辖 权的 国 家 有 文 莱 、 法 国 、 荷 兰 、 玻 利 维 亚 、 多 米 尼 加 、 危 地 马 拉 尼 加 拉 瓜 巴 拉 圭 、 巴 西 、厄 瓜 多 尔 、 巴 拿 马 、 委 内 瑞 拉 等 ; 同 时 行 使 居 民 管 辖 权 和

40、 地 域 管 辖 权 的 国 家 有 中 国 、新 加 坡 马 来 西 亚 泰 国 、 阿 富 、 日 本 、 印 度 、 印 度 尼 西 亚 巴 基 斯 坦 菲 律 宾 、 奥 地 利 、 比 利时 、 丹 麦 、 挪 威 、 瑞 典 、 芬 兰 、 瑞 士 、 卢 森 堡 、 德 国 、 希 腊 、 意 大 利 、 西 班 牙 、 葡 萄 牙、 英 国 、 爱 尔 兰 、 摩 纳 哥 、 墨 西 哥 、 哥 伦 比 亚 、 萨 尔 瓦 多 、 孟 加 拉 、 洪 都 拉 斯 、 秘 鲁 、澳 大 利 亚 、 新 西 兰 、 斐 济 、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等 。 美 国 同 时 行

41、 使 居 民 管 辖 权 、 公 民 管 辖 权和 地 域 管 辖 权 。 各 国 同 时 行 使 两 种 不 同 的 税 收 管 辖 权 必 然 导 致 国 际 双 重 征 税 的 扩 大化 。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范 围一 国 行 使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范 围 , 在 地 域 上 , 指 该 国 的 领 土 疆 域 ; 在 人 员 上 , 指 该 国 的所 有 公 民 和 居 民 , 包 括 本 国 人 、 外 国 人 、 双 重 国 籍 人 、 无 国 籍 人 和 法 人 。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原 则国 际 上 确 定 税 收 管 辖 权 通 常 有 : 属 人 原 则

42、, 亦 称 属 人 主 义 。 即 按 纳 税 人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的 国 籍 、 登 记 注 册所 在 地 或 者 住 所 、 居 所 和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标 准 ,确 定 其 税 收 管 辖 权 凡 属 该 国 的 公 民 和居 民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 都 受 该 国 税 收 管 辖 权 管 辖 , 对 该 国 负 有 无 限 纳 税 义 务 。 属 地 原 则 , 亦 称 属 地 主 义 。 即 按 照 一 国 的 领 土 疆 域 范 围 为 标 准 , 确 定 其 税 收 管 辖权 。 该 国 领 土 疆 域 内 的 一

43、切 人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 无 论 是 本 国 人 还 是 外 国 人 , 都受 该 国 税 收 管 辖 权 管 辖 , 对 该 国 负 有 有 限 纳 税 义 务 。 税 收 管 辖 权 的 分 类世 界 各 国 行 使 的 税 收 管 辖 权 , 大 体 分 为 居 民 管 辖 权 、 公 民 管 辖 权 和 地 域 管 辖 权 。 实质 上 , 前 两 者 是 基 于 属 人 原 则 所 确 立 的 税 收 管 辖 权 , 后 者 是 基 于 属 地 原 则 所 确 立 的 税 收管 辖 权 。 故 税 收 管 辖 权 亦 可 归 纳 为 居 民 ( 公 民 )

44、管 辖 权 和 地 域 管 辖 权 。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工作整体水平 2010 年将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查处 发布日期:2010 年 02 月 09 日 来源 : 中国税务报 日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出席会议并讲话,湖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到会致辞。税务总局稽查局,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领导以及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13解学智表示,2009 年,面对极其复杂的形势,税务系统圆满完成了税收收入任务,稽查查补收入创历史新高。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 31.3 万户,查补

45、收入 1192.6 亿元,入库 1176.1 亿元,入库收入超过 2006 年-2008 年 3 年入库稽查查补收入的总和,比 1985 年全年税收总额还多。稽查选案准确率和查补收入入库率分别达到 90.9%和 98.6%,均创历史最高水平。重点税源企业检查成效空前。通过组织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和全面检查,查补收入 688.4 亿元,占全年查补收入总额的 63.5%,挽回了流失的税款,促进并加强了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其中,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有关地区国税、地税稽查局统一对 63 家大型企业集团开展了自查和全面检查,查补收入 229.5 亿元,占稽查部门重点税源查补收入的 33.3%。税收专项检

46、查工作实现新的飞跃。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各级税务稽查局共检查纳税人 19.8万户,发现存在各类问题的纳税人 11.3 万户;组织 31.4 万户企业开展了税收自查工作,共计查补收入 513.7 亿元,比上年增加 287 亿元,增长 126%,创历史最高水平。大要案查处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全年共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22.6 万件;查处百万元以上税款案件 5263 件,查补收入 229.9 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 36 起和 49.2 亿元,取得历史性突破。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涉税举报 5.1 万件,立案查处 4.6 万件;通过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 15.2万份,收到协查回复发票 13.

47、8 万份,查实有问题发票 3 万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现阶段性目标。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税务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28.3 万人次,检查企业 9.4 万户,查处违法受票企业 2.8 万户,直接查补收入 17 亿元;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 2.2 万起,查获各类非法发票 9163 万份,捣毁犯罪窝点1498 个,打掉作案团伙 844 个,关停登载发票违法信息网站等 3443 个;协调工信部门封堵发票违法短消息 7082 万条,实现了阶段性目标。稽查基础工作水平显著提升。修订印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协同立法机关起草论证刑法第 201 条关于偷税罪条款的修正草案,会同

48、财政部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重新修订和论证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使稽查工作更加完善。解学智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努力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在谈到今年的稽查工作时,解学智强调要确保完成 2010 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他指出,今年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两个重点,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全面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实现稽查工作既定目标。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个中心,抓住两个重点,完成三项目标任务。

49、要围绕税收中心任务,服从服务税收工作全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提出的“大力组织税收收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稽查整体水平”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通过深入持久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改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完成税收中心任务和落实税收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坚强保障。要抓住两个工作重点,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效益。一是组织重点税源税收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安排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审计式检查和以企业自查为先导的税收检查工作。二是坚决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重点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可抵扣凭证的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要完成三项目标任务,推动稽查工作全面开展。一是确保实现全年稽查工作各项目标。二是认14真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2010 年,税务稽查部门要将药品经销行业、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财会 > 税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