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析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试析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论文摘要: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也有不当扩张,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泛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婚姻解
2、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关系到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因为“男女平等原则必然要求男女两性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上的权利义务上的平等。 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作了很大改动,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的同时又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了划定,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总体上是科学的。但是,如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不完善之处也就凸现无疑。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 1980 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婚后所得制,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带有强烈的均贫富色彩,多少与当时的社会经济
3、背景相适应。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人的增加,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过于强调双方共同性、忽视一方独立性,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夫妻财产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LocAlhOsT 因此,修正的婚姻法对这种夫妻共同财产漫无边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根据修正的(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工资、奖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无论为一方还是双方劳动所得,均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对保护下岗、失业方以及从事农业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工作也是价值的肯定。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往往有一方在家从事家务劳动或
4、农业劳动,其劳动价值难以货币化;另外,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夫妻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配偶财产的支持。因此,将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既与我国的经济相适应,也为婚姻共同生活所必须。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是生活的伴侣,现实中常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从事承包、租赁行业,其收益自为共同财产。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虽然另一方未直接参与其中,但其收益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因而,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29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其收益,依婚姻法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民
5、法通则 ,其对外责任则仅由经营方一人承担。显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一致。社会上一些女青年不惜以青春为资本,自愿嫁给年长的大款,虽然原因很多,但与此条的规定不无关系。另外,这一规定也为夫妻恶意逃避生产、经营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能。因此,我们认为, 民法通则应作出相应修改。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既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而,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人身权不可为夫妻共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知识产权的创造也同样含有对方的配合与支持,因此,即使由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
6、产。 问题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 婚姻法确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要求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指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语焉不详。从语义上分析,似乎后者的理解更接近。但是,如果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取得时间局限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而在离婚后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学者认为:“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照顾。我们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转化为收益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存续期
7、间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创造过程中配偶的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的,对方取得的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这种分割期待权不因离婚而剥夺。否则,创造知识产权方在离婚时就可能利用时间差而规避法律,人为地延迟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而损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客观上也制约了知识产权及时转化为生产力。 4.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1980 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
8、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愿,保障公民的财产处分权。财产赠与也是赠与个人依自己意愿处理自己财产的方式,含有个人情感因素。将夫妻一方遗嘱继承的财产或受赠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违背了被继承人、赠与人的意志,而且也容易造成一些居心巨测的人利用结婚、离婚来敛资聚财。因此,我国 2001 年婚姻法对此修改为,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 婚姻法的这一修正并不彻底。根据修正的婚姻法 ,夫妻一方法定继承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在法定继承中尽管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份额本身就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推定,对法定继承人未作遗嘱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