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各校区及相关人员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集团总校长对所有校区的安全负总责;各校区校长对本校区的安全负全责,各部门对自己分管的部门负责,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第二条 严防下列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学生在校意外死亡事故;学生出走、失踪;学校财物被盗;其它安全事故。第三条 各校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一
2、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宁海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规程 。第四条 各校区要依照 防范为主 的方针,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经常督促,对重点部位、场所要重点防范,一经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排除。第五条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严格执行宁海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学生集体外出制度 ,带队老师要全程跟踪,严防事故发生。第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不得谎报、隐报、漏报或延报,并应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隐报、谎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责任向学校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综治有关规定,事故、事件不断发生的校区、部门,集团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第九条 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损失较大金额财物,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罢课、罢教、罢餐行为的部门责任人,实行 一票否决 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第十条 经检查发现违反学校安全综治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的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