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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323056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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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州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文 号:常政发2000121 号发布日期:2000-8-9执行日期:2000-8-9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三章 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符号。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

2、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第四条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常州市物品编码所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品条码制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各类条码技术的应用、咨询,培训、服务及条码防伪技术的推广。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商品条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自动化管理设施。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 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八条 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

3、程序:(一)向市物品编码所领取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 。(二)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三)由市物品编码所对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初审合格后,经江苏省物品编码机构复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审核批准。(四)申请办理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物品编码所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办理商品条码的单位并说明理由,以便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代码,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 ,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

4、管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 3 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已被注销厂商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 2 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 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5、。第三章 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应按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应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应向商品条码原

6、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 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必须经过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并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 已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规程和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商品条码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第二十一条 商品条码承印单位,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不得承接不合格胶片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应当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之年履行一次审验手续。承印单位应当

7、在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负责办理申请手续的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和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 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00 年 8 月 9 日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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