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 年 5 月 13 日 国务院令第 98 号发布)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三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 年 5 月 13 日 国务院令第 9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由巴马瑶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自治县森防站)根据授权负责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 年 5 月 13 日 国务院令第 9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1、从外省调入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2、调出单位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五、审批对象和范围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二)属植物及植物产
3、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不包括评审评估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62136253投诉电话:0778-62120584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AAA(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
4、定形式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 申请调运本地未有分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申请调入本地已有分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检疫站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4 个工作日)站负责人审核(限 3 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专家评审评估(限15 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负责人作出同意或步同意审批决定(限 3 个工作日)5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人) 申请日期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调出地点调入地点调入时间 运输工具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品种( 或材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