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面解读新保险法目录监管 2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2保监会可限制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3赋予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 4险企偿付能力不足可处十大罚则 4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4对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提出了任职要求 4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 2 亿 5保监会有权处理问题股东 5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5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5投资 6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6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基础设施 6维权 7投保人权益获充分保障 7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10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
2、义务 10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 11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 11强化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11再保险 12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12特别关注 13新保险法对旧保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13受益人杀被保险人是否不用赔保 13保险标的转让后发生事故是否赔偿 14或出台长期寿险合同有关司法解释 14官方解读 15保监会解答三大变化 15分析评论 17新版保险法与时俱进 172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同样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三审稿对加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上进一步完善。二次审议稿中,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 9 项监管措施,包括限制
3、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和商业性广告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为了防范风险,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作必要的限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列举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加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的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五项)在 2008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已就此做出了规定,即对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渠道。一保险公司管理层人士称,保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来自于资本金、承保利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保险法新规定的重大意义在于从法律的角度全面
4、限制其业务发展,从方方面面防范风险,避免可能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的生存及被保险人利益的密切关系,正越来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就提出,有的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此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防止和纠正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保险法三审稿根据上述建议意见,增加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二条)3阎建军
5、表示,保监会一直希望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但此前的重点是放在股权结构上,强调持续出资能力,保险法如果做出上述规定,就能通过监管措施切实管到某家股东、某个人。2006 年初,保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首先就要求“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但并未对监管措施做出规定。保监会可限制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原保险法中对于偿付能力监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总结当下西方国际金融危机
6、的教训,对金融杠杆效应予以适当限制。新保险法对这方面的内容予以强化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科学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性,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匹配,新保险法明确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然后有关具体规定上表述更加准确和科学。如将原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同时,根据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特点,并借鉴国外立法例,将原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7、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同时,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4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赋予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与被调查事件有
8、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在监管措施方面,新保险法不仅赋予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还赋予了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除保留了原保险法中对相关银行账户的查询权以外,还增加了在特定情形下封存相关资料,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的权力。当然,保险监管机构在采取这些监管措施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在新保险法中也同时得到了体现。险企偿付能力不足可处十大罚则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方面,新保险法总结了金融危机教训,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的监管有明确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九条列出了十大处罚措施。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法律
9、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提出了任职要求此次修改对保险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提出了任职要求,将董事和监事纳入保险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监管体系之中,并增加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因违法、违纪5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被吊销执业资格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 2 亿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保监会有权处理问题股东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11、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力;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事实上,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危害金融机构的情况早有发生。比如,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在任职八年间,即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擅用新华人寿资金进行违规投资。2007年 5 月,保监会首次动用了保险保障基金对新华人寿进行了股权处置。草案还增加了“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等措施。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
12、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法律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6法律还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3、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保险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投资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法律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应该有明确的措施加强对保险资金
14、运用的监管。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可以理解为买楼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等行为。”保险业权威人士表示。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也曾明确表示,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不动产上的投资,主要集中在自有物业,基本上没有投资在房地产开发和买卖、炒房等方面。据统计,截至 2009 年 1 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为 3.38 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 3.05 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为 83.9%,股票和基金占比为 13.9%,其他投资占比为 2.2%。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基础设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除银行存款外;将现行的
15、“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删除了之前“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据统计,截至 2009 年 1 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 3.38 万亿元,7其中可运用余额为 3.06 万亿元。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基础设施等等,但是具体细则出台之前,不会轻易开闸。杨华柏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说:“关于投资不动产的规定,下面我们将对投资不动产的范围比例做出适当的限制,适当的时候我们将会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维权投保人权益获充分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有过保险理
16、赔经历的人会发出这样的感慨:“投保易,理赔难。” 在保险法修订过程中,如何更有效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这也是如何解决理赔难问题的重要因素。在常委会三次审议修订草案时,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步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表示:“将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作为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基本上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所以如何使格式条款不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是法律重点解决的问题。 在原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免则条款无效的基础上,修订后的保险
17、法进一步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18、还保险费。 8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为了招揽业务,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也同意承保,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不出事就坐收保险费,发生了保险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实告之为抗辩理由。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保险法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修订后的保险法予以了时间限制,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此项权利。 新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19、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明确,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的保险法还增加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与此同时,保险法修订案还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并对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均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
20、问题。 守好保险业发展生命线防范风险被视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修订后的保险法更加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新的保险法增加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十种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9此外,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法律还增加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
21、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明确保险机构监管手段“现行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缺乏明确规定,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2008 年 8 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作了上述表示。 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
22、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只有明确责任才能有效规范保险行为。新的保险法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完善和细化。 为了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新的保险法增加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23、,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明确,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新的保险法明确要求,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法律还写明,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24、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保险法投保前,保险代理人将提供一份投保单,并指引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既往病史等告知事项,不少投保人为了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甚至有的代理人为了完成任务“帮助”投保人隐瞒病情。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此,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25、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
26、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1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新保险法首次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新版保险法在第一百条中第一次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
27、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投保容易理赔难”是社会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在此次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
28、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 10 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强化保险公司说明义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12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
29、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再保险保险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再保险即“保险的保险”,保险公司把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分摊给其他保险公司,达到分散风险稳
30、定经营的目的。为了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现行保险法第 103 条、104 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但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 2006 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 103 条、104 条。对我国再保险业而言,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
31、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战。据了解,为履行入世承诺,此前我国已取消了中资再保险公司享有 20法定分保的做法,法定分保业务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转为商业分保。而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广泛开放性和国际性,国外大再保险商早在设立驻华代表处之前就不同程度地承揽了我国的商业分保业务。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13市场中缺乏资本、技术实力突出的领导力量,面对国内的巨灾或巨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要独自应对,久而久之也形成了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高度依赖。近几年,境内商业分保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比例本身就不高,商业分保大量流向了境外。特别关注新保险法对旧保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新保险法有不少地方做了调整
32、,不少人关心旧保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在新法中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等规定,对于旧保单持有者来说,10 月 1 日新法实施后能否立即享受这些利益?尤其是对于长期寿险保单的消费者来说,持有保单期限较长,能否适用新法对其关系巨大。解答:记者咨询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称,新法律只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不过,如果有特殊原因,可通过最高院出台相关法律解释。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旧保单是否适用新保险法涉及到法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长期寿险合
33、同的被保险人,将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相关解释,以确定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受益人杀被保险人是否不用赔保寿险受众面广,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导致其死亡的,根据旧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听说新的保险法有所修改,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还会赔吗?解答:为了骗取赔偿金,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案例时有发生,旧的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危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也难获得保护。根据新的保险法,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同样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即保险金赔偿
34、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14同时,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原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信诚人寿一位资深保险规划师称,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赔偿就成为被保人遗产,实际上是保护了被保险人,以前则是受益人遗产。保险标的转让后发生事故是否赔偿一直以来,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如李先生的私家车投保了商业车险,后将车辆转让给一位朋友,如果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不赔?解答:旧的保险法,对于保险标的被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原保险合同保障没有明确规
35、定,一直存在争议,不过保险公司通常做法是,保险标的转让后,需要持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即更改保险受益人等,但如果未进行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往往拒赔。新保险法则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 30 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业内人士称,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省去不少麻烦。或出台长期寿险合同有关司法解释在过渡的 7 个月里,保险合同还是
36、按照旧法解释。不过保监会透露,针对已签订的一些长期寿险合同今后到底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将与有关部门商量出台司法解释。新保险法从 2004 年 10 月开始修订,直到今年 2 月 28 日,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原来的保险法存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安排不合理,保监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保险合同存在不足等问题。”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说,新保险法在这几方面都增加了很多新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新保险法中首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杨华柏指出,不动产指的是房屋、土地和基础设施等,但是保险公司正式放行可投资不动产还有待保监会出台具体15的政策法规。保监会将在新保险
37、法生效前后进行研究,在某些投资范围内,对不动产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规定。据透露,除了不动产等投资渠道的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产品审批、高管人员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都将面临调整和修改。而新保险法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了具体的理赔时间、不可抗辩条款等等。杨华柏告诉记者,按照法律基本原则,10 月 1 日新法生效前,保险合同也应按照旧法解释。“产险合同因为多为 1 年期合同,老合同仍比照旧法。但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考虑跟有关部门作出司法解释。”官方解读保监会解答三大变化 3 月 2 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
38、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突出保护被保险人21 世纪:原保险法中存在哪些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修改?杨华柏:现行保险法存在着诸如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手段薄弱、保险合同存在不足等问题。21 世纪: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新保险法有哪些特别的条款?杨华柏:需要特别提到的是,所谓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
39、,超过 30 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16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21 世纪:“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新保险法能在这一领域有所监管吗?杨华柏:保险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
40、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 30 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21 世纪:在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中有哪些部分体现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杨华柏: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烦琐,增加社会成本。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这个制度设计,逻辑清
41、楚,平衡各方关系,尊重契约自由和特别法规定,也减少了社会成本。21 世纪:在人身保险方面的体现呢?杨华柏:一是,原保险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第二,为避免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同时规定,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
42、围角度,维护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17第三,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加强保险监管职能21 世纪:新保险法对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哪些修改和完善?杨华柏: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而有关具体规定方面,如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将原“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
43、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同时,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21 世纪:新保险法颁布后,有哪些政策法规需要进行调整?杨华柏:因为这次
44、保险法的修改是一次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修改,因此新保险法生效以后,涉及到相当多的规章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如一些关于产品的审批办法、条件和原则,还有大量的监管制度和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规定等都需要修改,例如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如对保险公司高管的有关规定等等,非常多。21 世纪:新保险法中给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新增加了“投资不动产”,请问指哪些领域?杨华柏:主要指房产、土地和基础设施。但相关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还需要保监会的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18分析评论 新版保险法与时俱进 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迄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完成了第二次修
45、正。和 2002 年版保险法(简称“原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简称“新版保险法”)新增了 29 条,新版保险法出现了哪些变化和调整,其突出亮点是什么?记者于 3 月 1 日采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听他就新老版本的差异予以详解。“新版保险法的保险合同章节调整最多,更强调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郝演苏称,新版保险法首先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放到首要位置:从原版第三节调整至新版第二节,并分别明确了不同业务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有了“限制性规定”。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六条首次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46、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郝演苏称,这是首次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突出表现为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期限”明确为两年,这极大维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尤其是长期人身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利益,以防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郝演苏称,针对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新版保险法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并且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
47、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明确保险人“工作效率和赔偿时效”。新版保险法明确了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和赔偿时效”。郝演苏举例称,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19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等。首次明确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郝演苏称,针对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48、的,新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首次增加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目,首次明确雇主可以成为雇员的投保人;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三十九条又明确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死亡事件发生时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郝演苏举例称,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
49、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另对被保险人的“抗法行为”首次做出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版保险法的另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的准入和运行规定,并在原版本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同时删除原版中不合时宜的条目,并根据近几年来市场变化补充进新条目,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修订思路。”郝演苏称。明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郝演苏举例称,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新版保险法删除了原第八条,新的第八条为新补充的内容,首次明确强调“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届定保险公司股东。针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新版保险法予以了明确届定。郝演苏举例称,第六十八条规定,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同时为政府调整保险公司准入标准预留了操作空间,如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