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 于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晋 人 社 厅 发 201227 号各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直 各 委 、办 、厅 、局 ,省 直参 保 企 业 ,中 央 驻 晋 单 位 :为 加 快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步 伐 ,实 现 “社 保 全 覆 盖 ,服务 一 卡 通 ”的 目 标 ,进 一 步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服 务 效能 ,切 实 减 轻 参 保 单 位 事 务 性 负 担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和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决 定 整 合 我 省
2、 社 会 保险 经 办 资 源 ,建 立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机 制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一 、组 建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办 公 室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组 建 山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征 缴 工 作 领 导 组 办 公 室 (以 下 简 称 “征 缴 办 ”),挂 靠 省 企 业养 老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由 省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牵 头 、代 管 。征 缴 办 由 省 企 业 、机 关 事 业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3、 险 、失 业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征 缴 业 务 部 门 整 建 制 划转 共 同 组 成 (待 下 一 步 省 社 会 保 险 局 成 立 后 ,工 作 并 入 省社 会 保 险 局 )。征 缴 办 的 主 要 职 责 :负 责 制 定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缴 经 办 业 务 规 程 和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人 员 征 缴 业 务 服 务规 范 准 则 ;参 与 拟 定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扩 面 和 基 金 征 缴 计划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制 定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信 息系 统 业 务 需 求
4、方 案 和 数 据 管 理 规 范 ,负 责 指 导 规 范 全 省 城乡 参 保 人 员 制 发 “社 会 保 障 卡 ”基 本 信 息 的 采 集 工 作 ;负 责指 导 各 市 、县 (市 、区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工 作 ,直 接 经办 省 管 参 保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统 一 征 缴 工 作 。各 市 、县 (市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可 参 照 省 厅办 法 整 合 现 有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资 源 ,组 建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缴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统 一 征 缴 工 作
5、 。社 会 保 险 费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含 企 业 、机 关 事 业 和 城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保 险 费 。省 级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工 作 从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实行 。二 、明 确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对 象凡 符 合 在 各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单 位及 其 个 人 ,均 为 同 级 征 缴 办 的 缴 费 对 象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保 险 费 。其 中 ,职 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所
6、 在 单 位从 其 本 人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三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信 息 平 台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开 发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缴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信 息 平 台 ,并 与 省级 各 经 办 机 构 业 务 系 统 对 接 ,推 动 数 据 资 源 共 享 ,并 逐 步建 立 健 全 统 一 规 范 的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每 个 参 保 人员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同 人 同 库 。各 市 都 要 建 立 并 使 用 全 省 统 一的 社
7、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不 得 自 行 单 独 开 发 。社 会 保 险 系 统数 据 的 存 储 空 间 和 硬 件 设 施 由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门 与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四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六 统 一 ”模 式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实 行 “六 统 一 ”模 式 ,即 :统 一 登 记 、统一 申 报 、统 一 基 数 、统 一 征 缴 、统 一 分 账 、统 一 稽 核 。(一 )统 一 登 记 。各 级 征 缴 办 负 责 受 理 本 级 用 人 单 位 社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8、登 记 和 登 记 证 年 检 等 业 务 。本 通 知 实 施 后 ,新 成 立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30日 内 ,凭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件 ,到 同 级 征 缴 办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本 通 知 实 施 前 ,已 参 保 单 位 应 当自 本 通 知 实 施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到 同 级 征 缴 办 重 新 办 理 登记 ,换 发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件 。(二 )统 一 申 报 。参 保 单 位 实 行 按 月 (季 )申 报 制 度 ,每月 (季 前 1 月 )20 日 前 ,参
9、保 单 位 到 同 级 征 缴 办 办 理 次 月(季 )的 缴 费 申 报 手 续 。征 缴 办 在 年 度 基 数 核 定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参 保 单 位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予 以 审 核 ,核 准 后 办 理 增 、减 员 手 续 ,相 应 调 整 变 动 社 会 保 险 费 应 缴 数 额 。参 保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 ,按 照 该 单 位 上 月 缴 费 额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确 定 应 当 缴 费 数额 ;参 保 单 位 补 办 申 报 手 续 后 ,由 征 缴 办 按 照 规 定 结
10、 算 。(三 )统 一 基 数 。征 缴 办 负 责 按 年 度 核 定 参 保 单 位 社 会保 险 缴 费 基 数 。单 位 和 职 工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原则 上 应 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基 数 一 致 ,按 规 定 不 参 加 基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单 位 ,参 照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核 定 。(四 )统 一 征 缴 。每 月 (季 前 1 月 )23 日 前 ,参 保 单 位 据山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通 知 单 (另 文 下 发 ),通 过 特 定 委 托收 款 和 到 开 户 银 行 缴 纳 等
11、 方 式 ,将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至 征缴 办 在 开 户 银 行 设 立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 (五 )统 一 分 账 。征 缴 办 按 照 “按 比 例 分 账 ,优 先 考 虑 失业 保 险 费 ”的 原 则 ,及 时 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征 缴 的 社会 保 险 费 分 配 、划 转 至 各 经 办 机 构 ,并 将 相 关 信 息 通 过 社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信 息 平 台 传 送 至 各 经 办 机 构 。对 未 足 额缴 费 的 参 保 单 位 ,可 优 先 记 足 其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当 期
12、应 缴 部分 ,其 他 险 种 再 按 比 例 分 配 、划 转 。 (六 )统 一 稽 核 。每 年 初 ,征 缴 办 负 责 召 集 同 级 各 社 保经 办 机 构 及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共 同 召 开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联 席 会 议 ,分 管 养 老 保 险 工 作 的 厅 (局 )长 主 持 会 议 ,联 席 会 议 的 主 要任 务 是 :根 据 各 经 办 机 构 提 交 的 年 度 稽 核 工 作 计 划 和 劳 动监 察 主 要 工 作 ,综 合 协 调 、统 筹 安 排 ,研 究 制 定 社 会 保 险稽 核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原 则 上 对 一 个
13、参 保 单 位 每 年 只 进 驻 一次 ,避 免 多 头 稽 核 或 重 复 稽 核 。对 参 保 单 位 的 日 常 稽 核 由 征 缴 办 牵 头 、会 同 同 级 各 经办 机 构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联 合 稽 核 工 作 组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稽 核联 席 会 议 制 定 的 年 度 稽 核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统 一 稽 核 。劳 动 保障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对 拒 绝 、阻 扰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拒 不 接 受 社会 保 险 稽 核 整 改 意 见 的 参 保 单 位 以 及 征 缴 办 提 请 的 其 他 事项 ,依 法 进 行 劳 动 保 障
14、监 察 。五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管 理 (一 )参 保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和 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的 ,由 征 缴 办 责 令 其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并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逾 期 仍 不 缴 纳 的 ,由 有 关 行政 部 门 处 欠 缴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滞 纳 金 分 别并 入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二 )参 保 单 位 逾 期 仍 未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办 可 以 向
15、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查 询 其 存 款 账 户 ;并 申请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划 拨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决定 ,书 面 通 知 其 开 户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划 拨 社 会 保 险费 。参 保 单 位 账 户 余 额 少 于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缴 办 可 以 要 求 该 单 位 提 供 担 保 ,签 订 延 期 缴 费 协 议 。参 保单 位 未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且 未 提 供 担 保 的 ,征 缴 办 可 以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扣 押 、查 封 、拍
16、卖 其 价 值 相 当 于 应 当 缴 纳 社会 保 险 费 的 财 产 ,以 拍 卖 所 得 抵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三 )征 缴 办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制 度 对 暂 存 的 各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严 格 管 理 ,及 时 分 账 划 拨 基 金 ,确 保 社 会保 险 基 金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四 )参 保 单 位 应 确 定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专 管 员 ,具 体承 办 本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事 务 。专 管 员 的 姓 名 及 基 本 情况 报 同 级 征 缴 办 备 案 。六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17、(一 )为 确 保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省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成 立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工 作 领 导 组 ,负 责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费 统 一 征 缴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综 合 协 调 。(二 )参 保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基 本 情 况 查 询 、缴 费 及 个人 权 益 等 信 息 的 记 录 ,仍 由 相 关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受 理 。 (三 )本 通 知 下 发 后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原 有 关 缴 纳 社会 保 险 费 的 工 作 流 程 与 本 通 知 规 定 不 符 的 ,按 本 通 知 规 定执 行 。(四 )本 通 知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情 况 和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国 家 若 发 布 新 的 规 定 ,按 国 家 规定 执 行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