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江学院临床医学院/ 附属医院电子病历打印相关管理规定(试行)各科室、各部门: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 号)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卫医政发201024 号) 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医院电子病历文档打印相关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1、电子病历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所规定的内容、格式及时限要求完成。2、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于患者入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打印后手写签字存放病历夹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保存在电脑中。3、 “日常病程记录”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时限
2、要求完成,在病历文档写满后,单面打印并由相应医护人员手写签字,存放病历夹中。4、 “各项检查报告单”在结果出来后,由相关科室(检验单由临床科室打印)即时打印,存放在病历中。5、手术患者于术前必须完成相关文本打印,包括各项检查报告单、术前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知情同意书等。6、手术后记录6、转科患者、告病危患者、病情出现急剧变化者、有医疗纠纷倾向者必须即时打印各类医疗文书。7、在医院移动查房系统运行前, “医嘱记录”将暂采用手写医嘱记录方式;移动查房系统运行后, “医嘱记录”将采用电子文本记录方式。8、打印病历的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要求。9、打印病历的编辑过程中应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10、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正确、及时填写,打印后以纸质形式保存在病历中。11、打印病历于患者出院后 7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12、病案科负责打印病历的病案号编排、病案首页相关信息的录入,病历的整理和存档工作。13、质控科每月对全院病历随机随时抽查至少 2 次,电子运行病历未及时打印并保存在病历夹中,被查处核实,每份处罚 100 元。以上规定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医务部。二 0 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