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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论文: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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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发论文: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摘要:网络信息时代,网民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形式包括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商业买卖个人信息、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和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等。面临日益频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如何有效地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个人保护、立法保护和规范商业行为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网络;隐私权当前“xx 门”已成为了现在网络的流行语,从艳照门到兽兽门再到最近的微笑门,网络上各种各样的“门”层出不穷。另外通过借助网络,为社会所认识,从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所谓网络红人的行为经过网络无限放大后,迅速为社会的民众所熟悉。但

2、是无论是网络门还是网络红人,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除了少部分当事人外,其他当事人都是因为被人别有用心地在背后推波助澜,借助网络这个工具,揭示当事人的隐私等,使得当事人的隐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也就是说有的“门”的当事人或者有的网络红人并非是出于自愿为网民所认识,各种各样的网络门或者网络红人的当事人都因此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折磨。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人们同样也面对着网络带来的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因此,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救济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关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

3、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其实,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新的名词,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

4、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隐私权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社会中会形成两种自然人,一类人的行为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关注,如政要、明星等,即公众人物。另一类人的行为则对社会不发生重要的影响,如普通公民,这就是所谓的非公众人物。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是没有争议的,其隐私权保护在宪法 、 民法通则 、 刑法中都有所体现,而且得到了保障,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公众人物顾名思义,是指那些使得公众感兴趣并给予其极大关注的人,其一言

5、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既然有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一致关注,那么,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从而来满足相对重要的公共利益。因为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而且,一部分公众人物,如娱乐明星,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利益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与其他公众人物不同,他们并不介意传媒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因为借此可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获得更大的利益。也因为此,他们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义务去满足大众的关注。公众人物一般拥

6、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影响力越大,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是要彻底剥夺他们享有隐私的权利,而是在承认隐私权的同时,牺牲一部分隐私权去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作为社会中的平等主体,我们都有隐私权,不同的只是在于享有隐私权的范畴。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 侵犯网络隐私权与侵犯传统隐私权有重叠的部分,但又是各有特点的,最显著表现为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现代网络中,很多网站都是免费提供数据的

7、,网民通过访问网站就可以无偿地获取网络数据,了解信息。但是,作为回报,网民必须提交一定的个人数据用于交换,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个人隐私的泄露。像当前火热的人人网、开心网等社交门户,都提倡用户提交个人的真实资料,那么用户的个人真实信息就有可能为别人所窃取。尤其是进入了所谓的“Web2. 0应用”时代,网民只需要简单的注册,便可以轻松拥有自己的网络日志,自己的博客,甚至是自己的主页,网民可以根据“分享、开放与交互”的原则,真正实现每个网民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分享者,这样的方式让网民自己参与其中,自己定制和管理自己需要的互联网内容,分享自己的信息,大大地方便了网民之间的交流。也正因为每个网民都可以如

8、此方便地成为信息的主动传播者,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传播中也更容易遭到侵害。此外,还出现了专门非法收集和非法利用网民个人信息的新型网络隐私侵权方式。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有:1.非法收集网民信息。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存储了大量的信息,政府机构、网站、各种商业组织、黑客甚至普通网民,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或途径,对网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如一些网站、机构或网民通过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一些技术,在未经网民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集网民的个人信息。此前风行一时的“人肉搜索”,可以使得被搜索的对象毫无隐私可言3。同时,个人侵权现象也不容忽视,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

9、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这些都对网民造成极大困扰,侵犯了网民的基本权利。2.商业买卖个人信息。由于大量网民的个人信息可以为商业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所以,网民的个人信息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商业机构追逐的目标。一些商家通过在其出售的软件或者硬件中加入窃取用户信息的程序,一旦用户运行某一程序,则该商家就可以获得用户的信息。商家获得用户信息后可以在市场上交易,那么用户个人信息就无限地被扩散了。同时,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

10、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对于普通个人,还会出现一些未经他人许可私自盗用他人的电子邮件、QQ 等,从而非法获得他人的隐私。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 cookie 工具4,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 ,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3.技术手段

11、窃取个人信息。一是设备供应商,一些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产品的版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隐私进行收集。如 Intel 公司在其 Pentium3 系列的 CPU 上设定了一个永久性的序列码,这使用户在网上的一切活动都被记录下来。因而,该产品一推出就遭到了美国消费者和隐私权组织的抗议。二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一般都使用监视软件来对访问自己网站的网民进行跟踪、监视。另外,在用户申请信箱、注册会员时,网络服务商会要求他们提供个人资料。事实上,他们很可能在商业目的的驱使下,泄漏或者出售用户的信息。三是网络黑客,黑客往往令人们谈之色变,他们通过非授权

12、的登陆攻击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4.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政府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使得政府数据库里储存着大量的有关个人情况的信息,而政府在使用、处理这些个人信息时,可能会由于技术、规范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个人隐私。此外,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可能也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曾引起轩然大波。该系统可以被安装在网络服务商的设备上,从浩如烟海的电子邮件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疑犯的邮件,并将其内容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但人们无法确定该系统是否仅仅读取那些只与罪案调查有关的电子邮件

13、而不侵犯其他网民的隐私,从而引起了用户甚至是服务商的极力反对。在工作单位也存在不少隐私侵权情况,工作场所办公环境网络化以后,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会采取一些监视措施,监督员工的活动。在澳大利亚 100 家大公司中有 13%的公司对电子邮件经常进行监视,有 6%阅读这些电子邮件,有 15%实行监视的公司没有告诉员工。这表明单位员工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在当前网络信息保护机制还不完善情况下,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仍然面临着被侵犯的危机,既然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很难避免,该如何实现侵

14、犯隐私权的救济,保护好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值得认真考虑。一般而言,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模式:1.个人保护是根本。实现自我保护才是防止网络隐私泄露的根本方法,这就要求每一个人重视做好个人的信息保密,对于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最好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在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同时,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即使是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站,千万不可轻信。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也可以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网络空间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击等。具体来说,一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这样,可以有效

15、避免被入侵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侵害和数据库的删除、修改等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解密,恢复为明文。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三是不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网民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不要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当被要求输入数据时,可以简单地改动姓名、邮政编号、社会保

16、险号的几个字母,这就会使输入的信息跟虚假的身份相联系,从而抵制了数据挖掘和特征测验技术。对唯一标志身份类的个人信息应该更加小心翼翼,不要轻易泄漏。这些信息应该只限于在在线银行业务、护照重新申请或者跟可信的公司和机构打交道的事务中使用。即使一定要留下个人资料,在填写时也应先确定网站上是否具有保护网民隐私安全的政策和措施。四是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防火墙是一种确保网络安全的方法。防火墙可以被安装在一个单独的路由器中,用来过滤不想要的信息包,也可以被安装在路由器和主机中。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防火墙主要起着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网络空间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击等作用。2.立法保护是保障。目前我国法律

17、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人们可以思考通过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络的隐私权保护。宪法及民法等法律应该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法律地位,使隐私权与名誉权等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条文中明确网络隐私权,才能使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有效的保障和维护。另外,可以附上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例。对于隐私权的侵害方式可以采取列举与概括并列的方式。对于目前比较常见的隐私权侵害方式进行列举,有利于司法人员的判断。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网络与电子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侵害形式的表现并不充分,过于繁复的立法反而会束缚电子商务与网络

18、的发展。此外,尝试考虑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相关的条文,也可以起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作用。其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求行政法律法规强化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的原因,行政机关很容易收集到公民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以强化行政人员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对其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应予严惩。3.规范商业行为是保证。经营者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负有绝对的义务,其内容应该包括信息收集者的告知义务,合法收集义务,依法使用义务和防范泄密义务。经营者应切实贯彻实施,即一旦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从制度上保证网络用户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建立一种真正的互信关系,就必须制定行业规范。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

19、模式,美国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单的隐私权自律机制。这是一种行业自律的模式,也是一种比较宽松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采取的是网络经营者自律和监督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模式最最常见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获得认证的网站得到了网民的信任,但同时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这样既可以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避免给网络服务商施加过多压力,也达到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目的。参考文献: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21-32.2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 1999-05-26(3).3赵芳芳,刘晓宁.从一起网络“人肉搜索”事件看隐私保护N.检察日报, 2008-06-14(3).4MichaelChissick, AlistairKelman. Electronic Commerce:Law and Practice(Second Editon)M. London: Sweet&MaxwellLimited, 2000: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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