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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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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提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在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承担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问题。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资源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许多公司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的持续存在使得国家和社会不得不为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埋单,环境资源成为许多公司的免费商业成本。由于市场价格无法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环境恶化的状况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治理,而我国的破产法和环境法都没有就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作出规定,理论界的研究也鲜有涉及这一领域。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弥补破产公司环境责任的立法漏洞。破产公司的环境责任主要涉及到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公司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是否应当

2、给予环境债权特殊优先权的地位?二是公司经破产解散后如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作者通过研究和借鉴美国环境法、美国破产法及相关案例实践,同时对比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破产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并就中国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环境债权环境责任保险超级基金法环境保护基金目录引言.1一、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2(一) 美国的环境法.21,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22,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下的环境清理责任 3(二) 中国的环境法. 3二、破产法下的环境债权.4(一) 破产债权的概念.41、美国破产法 _5C1)美国破产法概述. _5C2)破产债权的含义. _52、中

3、国破产法. 6(1)中国破产法概述. 6(2)破产债权的含义.7(二) 破产法对环境债权的处理. 81、环境债权的特殊性 82、美国破产法对环境清理债权的处理93、中国破产法对环境债权的处理10二、环境债权在公司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优先权?.10(一) 破产中请前债权和破产中请后债权的区别.101、关十破产债权的争议11(1)破产债权何时产生?.11(2)衡平法上的救济权可以构成一个“破产债权 ”吗?.12(3)禁令是否属十破产债权?.132、环境债权产生的标准是什么?143、小结巧(二) 破产托管人能否放弃破产财产?.巧1、问题的提出巧2、Midlantic National Bank 案 1

4、63、小结17(二) 能否将环境清理费用当作破产财团管理费用处理?.181、美国各巡回法院的观点182、环境清理费用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条件?193,相关案件204、小结21(四) 总结.21四、公司经破产解散后如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22(一) 公司经破产解散后是否还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22(二) 公司经破产解散后由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231、美国公司法232、中国公司法24(二) 具体的责任承担者.241、股东的有限责任242、其他连带责任人2_5C1)超级基金法下的连带责任.2_5C2)设备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26(3)污染物运输商的连带责任.26(4)出借人的连带责任.273、

5、小结27(四) 是否可以揭开公司面纱?.281、揭开公司面纱原则282, Kayser 一 Roth Corporation 案件283、小结30(五) 总结.30五、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保护基金. 31(一) 简介. 311、环境责任保险 312、环境保护基金32(二) 我国的现状.32(二) 小结. 3 3六、结论. 3 3参考文献. 3 _5一、英文参考文献 3 _5二、中文参考文献 3 6引言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探讨公司在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承担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问题。有关公司在破产后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在破产清算时,破产债权包括环境损害请求权,

6、该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如何?基十环境债权的特殊性是否应当给予环境债权特别优先权?二是公司在破产时环境损害并未显现,待破产清算完毕、法人人格消失后,环境损害的结果才显现出来,此时应如何追究原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门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其中,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但如果环境侵权行为人是公司,而该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或者已经破产解散了,此时应当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环境法和破产法都没有对环境债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做出回答,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也未曾做过深入探讨。但随

7、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资源随之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公司为了逃避环境责任,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通过中请破产清算、注销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也将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非常全面,目前已建立起一个环境法规的复杂体系,包括反映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关资源保护回收的法律、有关有毒物质的法律、有关联邦农药管理的法律、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噪声法、综合性的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有关环境审计的法律、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等等。其中,1980 年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建立了一个综合的联邦紧急授权和工业维护基金,专门

8、用于支付环境清理所必需的费用。美国早在 1985年的 Ohio v .Kovacs2 案件和 1986 年的 Midlantic National Bank v. New Jersey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3 案件中就开始了关十破产公司环境责任的争论,最高法院和各个巡回法院也对破产公司环境债权问题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虽然各个法院没有对环境债权优先清偿顺位问题直接做出回答,但法院对由此引中出来的几个相关问题的广泛讨论为立法的原则做出了充分的论证。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借鉴美国环境法、美国破产法及相关案例实践,同时对比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破产

9、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并就中国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一、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一)美国的环境法美国目前已建立起一个环境法规的复杂体系,包括反映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关资源保护回收的法律等十多项。其中,有关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案件主要是基于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而提起的。1、 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也称“超级基金法”C Superfund,或称为CERCLA(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Act,是国会十1

10、980 年 12 月 11 日通过并签署为法律的。 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以下简称“超级基金法”)建立了第一个综合的联邦紧急授权和工业维护基金,是政府用于支付有害物质的排放造成财产和自然环境损害所需的清扫费用和赔偿费用。在美国的破产案件中,涉及环境债权的案件通常是源于超级基金法所确立的环境清理责任。超级基金法建立了两个有关的基金:一是有害物质反应基金,其 87.5%来源于石油和化工原料税收,其余 12.5%来自财政部拨款。这个基金用于承担任何放射性的和大部分非放射性的现场排放的费用。二是关闭责任基金,来源于向合格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所接纳到的有害废弃物的征税。这个基金用于支付因根据资源保护

11、和回收法 “的要求合理关闭的设施而需要清除有害物质所需的费用。 超级基金法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反应机制一一立即清除因事故性流溢或因堆放有害废弃物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在这个反应机制下,首先由对排放废弃物负有责任的人赔偿环境的清理和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对排放负有责任的人应当是财务上有清偿能力的人。超级基金法要求处理有害废弃物设施的所有者和操作者出示财务责任证件,倘若该所有者或操作者能够支付环境清理费用,则要求这样的排放立即通知国家处理中心。当且仅当没有发现财务上有责任的被告时,超级基金才承担有害废弃物的清理费用。2、 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下的环境清理责任超级基金法规定了以下“环境清理责任”(

12、cleaning liability):“由十合同或其他协议而接受有害物质的处理、运输或处置的船舶或设施的所有者和操作者,应负以下法律责任:(1)美国或一个州花掉清除或补救行动的所有费用;(2)任何其他人花掉的任何其他必需的反应费用;(3)自然资源的破坏或损失的赔偿对自然资源有损害的地方,总统或任何州授权的代表可以作为这种自然资源受托管理人的公众代表身份回收这些损害赔偿金。回收损害赔偿金适用)恢复或更新被损害的自然资源。 ”笔者认为,超级基金法明确了环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清理责任。该环境清理责任的主体是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所有者和操作者; 责任内容是承担自然资源损害的清除、补救和赔偿费用

13、;责任追究的方式是由总统或任何州授权的代表以自然资源受托管理人的公众代表身份回收这些损害赔偿金。超级基金法首先保障了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清理和赔偿,同时也保证了环境污染责任主体承担必要的环境清理责任,避免了因资金缺位或因公司破产、主体资格消失而延误污染废弃物的清理以及对受害人的赔偿。(二)中国的环境法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各单项环境法律为主体,并以环境法规、规章、标准和国际条约为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28 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50 项;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70 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 10 余件;国家环境标准 546 项

14、; 总计 842 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 48 项。 “按照调整对象划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两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全面调整环境法律关系,确立了环境管理体制,并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与西方法律不同的是,我国的立法惯例是在法律法规中将法律责任单设一章。环境保护法第五章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有二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环境法的历史来看,环境问题产生之初,更多的是依靠了民事手段。传统的民事责任大体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

15、责任两大类。在环境法中,违约构成的民事责任情况极少,更多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导致公司财产及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的侵害”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 环境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不考虑主观过错的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 124 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决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关环境侵

16、权责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乏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二、破产法下的环境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1、美国破产法C1)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现行破产法是 1978 年通过的破产改革法,通常称作破产法典。美国破产法属)联邦法律” ,主要是成文法,排列十美国法典的第 11 篇。自 1979 年 10 月 1 口起中请的破产案件一律适用破产法典。破产法典分别十 1984, 1986, 1988, 1990, 1994, 1998, 1999, 2001 不 112003 年进行了多次重大修订。广义上的美国破产法也包括各州的破产法规范,在适用破产法典时,各州普通法上的概念通常也会被参考。一般规定;美国

17、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分别列十破产法典如下各章: 第 1 章,第 3 章,案件管理 ;第 5 章,清算;第 9 章,市政当局债务的调整;债权人、第 11 章,破产债务人和破产财团 ;定义和第 7 章,重整;第 12 章,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债务调整;第 13 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的调整。破产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破产清算,二是破产康复。破产法典第 7 章是清算程序,所谓直接破产通常是指根据破产法进行清算的案件,因为绝大多数破产案件都是清算案件。在典型的第 7 章清算案件中,托管人收集债务人的自由财产以外的破产财产,将这些财产变现,然后将变现后的现金分配给债权人。债务人在中请破产时必须放弃他拥有的

18、全部非自由财产,希一望因此获得破产免责。 破产法典第 11, 12, 13 章规定了债务人的康复程序。在债务人康复案件中,债权人着眼于债务人将来的收益而不是破产程序启动时债务人拥有的财产来满足其债权的清偿。债务人一般会继续保留其财产,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方案,以其破产中请后的收益向债权人清偿。(2)破产债权的含义在美国破产法下,希一望从破产公司处获得清偿、参与破产清算或者重组程序的主体首先必须对破产债务人拥有破产债权。美国破产法第 101 ( 5)条将破产债权定义为:(A)请求支付的权利,无论该项权利是否经过裁判确定、是金钱之债还是 未折算成金钱、已然的还是或然的、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有争议的还是

19、无争议的、法定的还是衡平的、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B)对违约行为的衡平法救济所产生的请求权,只要该违约行为产生了请 求支付的权利,无论该项权利是否经过裁判确定、是金钱之债还是未折算成金钱、已然的还是或然的、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有争议的还是无争议的、法定的还是衡平的、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这个定义非常广泛,这样定义的目的是“通过这个最广泛的可能存在的定义破产法典使债务人的所有法律义务一一无论多么间接或具或然性一一都能够在破产案件中得到处理” 。例如,在涉及环境责任的情况下, “一项应偿债权可以是非官方主体或者政府所支付的环境清理费用。一项或然债权可以是一个合同上的损害补偿权,当第二方提起环境损

20、害请求时,合同一方享有环境损害补偿请求权。因此,法院认为,环境债权可以包括管理机构做出的罚金、管理机构或者非官方主体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法院将禁令也归为债权的一种,是否为债权取决于禁令的结果是否使债务人支出费用。 ”尽管这个定义使得破产债权的范围似乎显得无边无际,但还是产生了两个解释上的困难:一是,何时债权人的权利才能成熟到可被当作“债权”对待的程度?即破产债权何时产生?二是,衡平法上的救济权是否构成一个破产债权?对十这两个争议,将在第二章中做详细论述。2、中国破产法(1)中国破产法概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包括 1986 年通过、1988 年试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以下简称

21、 1986 年破产法) 和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前者仅仅适用十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者适用(1)非全民所有制法人型企业。我国破产立法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了一种“分而治之”的模式,即依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又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分为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法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众多与破产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迄今为止,中国颁布的与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合计将近 100 部。这是因为破产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解决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

22、国有企业未经法律程序自行倒闭等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破产法的立法思维、法律结构、条文内容和制度体系等各个方面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破产法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十上世纪 90 年代就开始了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1994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财经委员会起草破产法。经过了将近 10 年的起草工作,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十 2004 年 6 月巧口正式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 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草案) 。新破产法草案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重整制度、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等都做出了重大

23、的修改。(2)破产债权的含义1986 年破产法没有对破产债权的内涵直接作出定义。学者们认为,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可以而且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 “从形式上说,破产债权是债权人中报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受到平等的清偿的债权,从实质上说,是对于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所生的财产上的请求权。 ” “破产债权的实质,仍然为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其他法律原因而发生的债权,仅仅由于债权的受偿以破产财产为特定化之责任财产,债权的行使以参加破产程序为必要,才被称之为破产债权。 ”1986 年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

24、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的求偿权、未能就担保物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十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规定最让人不解的是破产债权的确认问题。依据 1986 年破产法第 15 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按此规定可以推出以下结论:债权由债权人会议确认,而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债权人需具有债权,债权是否成立由债权人会

25、议确定,而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显然这种逻辑是矛屑的。此外,许多学者对“将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乃至确认债权性质和数额这一带有司法性质的职权赋予债权人会议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这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不负责任和轻率侵害” 。 新破产法草案第 116 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该条仅仅指出了破产债权成立的时间,没有对破产债权的性质以及确定破产债权的依据做出规定。(二) 破产法对环境债权的处理1、环境债权的特殊性本文的讨论源于环境债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首先,环境债权具有公益性。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通常由政府部门

26、授权的代表行使,回收的资金用于补偿超级基金用于清理有害废弃物所支出的费用,因此具有公益性。如果将环境债权等同于一般债权对待,不利于环境保护基金的回收和维护,不利于环境污染及时得到治理; 其次,环境侵权的受害人通常是众多公众受害人,受害人的范围广,损害具有严重性。如果将环境债权归为一般的无担保债权,大多受害人通常只能获得很少的赔偿或者根本无法得到赔偿,这将有违公平正义,同时也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再次,如果将环境债权归为一般债权,无形中鼓励了某些公司通过中请破产逃避环境责任,使得环境责任形同虚设。因此,环境债权具有其特殊性,不可将环境债权作为一般债权予以对待。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种类的债权有不同的

27、清偿顺位。在美国,破产公司通常依据美国破产法第 7 章或者第 11 章中请破产。第 7 章是商业清算程序,第 11 章是公司重整程序。一旦公司中请破产,破产法典为破产公司提供了自动冻结的保护,防止所有的债权人单独追偿破产债权,所有的破产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偿还。债务人将首先在担保财产价值内清偿担保债权,其次是破产管理费用,包括破产财团的口常经营费用、保护破产财产价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专业费用,第二是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第四是无担保债权,最后剩余的财产归股东所有。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没有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由十环境债权的特殊性,我们不可将环境债权归为一般的无担保债权。那么,在破产程序

28、中应当如何对待环境债权?是否应当赋予环境债权特殊优先权的地位?2、美国破产法对环境清理债权的处理美国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环境债权清偿顺序没有直接做出规定,因此,通常由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是否给予环境债权特殊待遇。但是,美国判例法对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规定是混乱的,因为各个法院对案件中的下面几个问题有不同的见解:(1)破产中请前债权和破产中请后债权的区别。(2)破产管理人能否放弃破产财产?(3)能否将环境清理费用当作破产财团管理费用处理?下文将通过专章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3、中国破产法对环境债权的处理1986 年破产法没有规定环境债权的清偿顺序,除了抵押债权和破产费用之外,也没有规定其他享有特别

29、优先权的债权。新破产法草案二审稿第 113 条第 1 款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或者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破产法草案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债权是否属十优先权,笔者认为,草案似乎意图将环境债权优先权的问题留给环境保护法做出回答。此次草案的修改更加关注的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草案第 127 条第 2 款对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做出了一项重大修改,规定: “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清偿顺

30、序仍未受到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特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 ”该项修改将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第一清偿顺序。笔者认为,新破产法草案第 113 条对“优先权”的规定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有关环境债权优先权的规定也应当尽早提上议程。三、环境债权在公司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优先权?下文将对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第一种情况一一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进行探讨。美国早在 1985 年的 Ohio v .Kovacs 案件和 1986 年的 Midlantic National Bank v. New Jersey Depar

31、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案件中就开始了关十破产企业环境清理债权的争论。由于我国的立法空白,笔者将主要介绍美国判例法的实践,从中对环境债权清偿顺位问题进行分析和借鉴。(一) 破产中请前债权和破产中请后债权的区别如前所述,美国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环境债权清偿顺序没有做出规定,因此通常由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是否给予环境债权特殊待遇。但是,美国判例法对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规定是混乱的,因为各个法院对这类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有诸多不同看法。首先一个争议就是关十破产中请前债权和破产中请后债权的区别。在美国破产法下,一旦公司中请破产,破产法典为破产公司提供了自动冻结的保

32、护,防止所有的债权人单独追偿破产债权,所有的破产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偿还。这里有个前提是,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的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中请提出之前产生的债权,在破产中请提出之后产生的债权通常不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债权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的关键取决十该债权是否属十破产法第 11 章下的可免责的中请前债权。如果破产法院认为某一环境债权是在破产中请前产生的,该环境债权将与其他中请前债权一样,可以获得破产免责。相反的,如果某一环境债权是在破产中请后产生的,则应在债务人重组后再进行清偿。各个地区的法院对于环境债权是何时产生的有不同的理解” 。1、关十破产债权的争议尽管美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做出了定义,使得

33、破产债权的范围似乎显得无边无际,但还是产生了几个解释上的困难。首先,也是最突出的是,何时债权人的权利才能成熟到可被当作“债权”对待的程度?即破产债权何时产生?(1)破产债权何时产生?讨论破产债权产生的时间问题有两点意义,一是,只有符合破产债权条件的那些债权才能获得破产免责,因此, “不符合破产债权条件的债权要么将继续存在下去,要么将作为破产费用而获得优先权的地位。当无产可破的案件出现时,主张自己的特定债权产生时间是在破产中请之后(从而使该债权作为破产费用对待 ),对无担保债权人来说,将始终是有利的。 ”二是,在判定自动冻结何时适用以及其他一些场合中,时间的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第二巡回法院在审理

34、 Matter of M .Frenville Co.一案时认为,只有主张债权的当事人根据州法拥有针对债务人的诉讼事由时,债权才会产生。由于破产法典对债权和债务都没有做出界定,第二巡回法院认为,法院必须根据州法对债权和债务的界定来确定债权的产生时间。但大多数法院都不同意 Frenville 案的观点。根据破产政策,破产法希一望破产案件包括一切可能的债权人,而 Frenville 案无疑大大缩小了债权人的范围。大多数法院认为,债权产生的时间是引起责任的行为实施之时,不应考虑根据州法诉讼事由何时产生。这一观点的正当性来源于破产法典第 101 条(5)对破产债权的定义,即破产债权包括那些或然的、非金

35、钱的、未到期的债权。该定义表明了破产法的立法意图是扩大债权的范围和内涵,并且最有意义的是包括了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债权,特别是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债权,这种债权通常在破产中请时尚属或然或未知的债权。因此,以引起责任的行为实施之时来划分破产债权是否产生的观点更具合理性。(2)衡平法上的救济权可以构成一个“破产债权”吗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01 条(5) (B)款的规定,一项“债权”包括:“对违约行为的衡平法救济所产生的请求权,只要该违约行为产生了请求支付的权利,无论该项权利是否经过裁判确定、是金钱之债还是未折算成金钱、已然的还是或然的、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有争议的还是无争议的、法定的还是衡平的、有担保

36、的还是无担保的。 ”尽管该条明确规定了“对违约行为的衡平法救济所产生的请求权”是一项债权,但围绕这一款的争议在环境侵权领域还是时有发生。典型的案件是 1985 年最高法院审理的 Ohio v .Kovacs.案件。Ohio v .Kovacs 案件的案情是:Chem-Dyn。公司是一家位十俄亥俄州的工业废料处理公司,Kovacs 是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Chem-Dyne 公司违反了俄亥俄州的环境法,俄亥俄州因此对 Chem-Dyne 公司享有州环境法所规定的请求权。 Kovacs 及其所在公司与俄亥俄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要求,Kovacs 和!公司必需移走一些废料并支付 7.5万

37、美元的赔偿金。但 Kovacs 和公司未能履行和解协议。随后,Kovacs 提出了个人破产中请,俄亥俄州也清理了该废料处理点。俄亥俄州向法院提出,俄亥俄州依据和解协议对Kovacs 享有的权利是不能通过破产免责的,因为该项权利不是美国破产法第 101 条(5) (B)款所规定的“破产债权” 。俄亥俄州的理由具体如下:“虽然 Kovacs 在协议中对州承担有义务,但是俄亥俄州对 Kovacs 并不享有破产法意义上的债权,因为: ( 1) Kovacs 的违约行为是对所在州法令的违背,而不是对普通的商业合同的违背(如果是对商业合同的违背,俄亥俄州理所当然是债权人); (2) Kovacs 没有履行

38、义务的行为并没有导致第 101 条(5) (B)款规定的获得清偿的权利的产生。 ” 但最高法院认为,俄亥俄州依据和解协议对 Kovacs 享有的权利就是破产债权,是美国破产法第 101 条(5) (B)款所规定的“对违约行为的衡平法救济所产生的请求权” ,因而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可以免责的。Ohio v .Kovacs 案被认为是环境保护论者和破产债务人之间的初次交锋,但该案并没有触及环境债权问题的核心一一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只是就可否免责的问题打了个擦边球。(3)禁令是否属十破产债权?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重整程序提起的破产案件 3。通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管理机构所发布的禁令是否属十破产法

39、典意义上的债权?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各个巡回区的法院观点不同。第二和第二巡回法院都认为,禁令是要求债务人停止危害环境的行为,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并没有产生支付的关系,因此不是破产法典意义上的债权。但是,第二巡回法院建议,那些要求债务人清理废弃物的禁令,或采取其它措施从而使债务人支付一定费用的禁令是可以免责的破产债权。第二巡回法院在 Chateaugay 案件中特别指出,禁令作为管理机构起诉债务人支付清理费用的替代方式,是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免责的债权。但该法院同时又指出,那些要求责任主体停止污染行为或改进污染状况的禁令不是可免责的债权。该法院似乎认为,除了停止污染行为和改进污染状况的禁令以外,其它任

40、何债权都是可免责的债权。同样的,第二巡回法院也认为,管理机构要求“潜在责任主体”清理正在持续的环境污染点的指令不是破产法典上的可免责债权。在 TOPWICO 案件中,第二巡回法院指出,虽然管理机构不能强迫债务人支付金钱给州政府,但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费用,停止环境污染行为,从而遵守州的环境法。此外,第二巡回法院的观点比第二巡回法院在Chateaugay 案中的观点更进一步,认为“只要潜在责任主体所造成的污染仍有持续性的危险,就应当负责,而不论危险废弃物处于何处” 。第二巡回法院的观点是, “只要废弃物依然存在十土地上,即使不再属于债务人占有,债务人仍应当负责” 。在 TOPWICO 案件中,这意

41、味着即使所争议的财产是土地, “潜在责任主体”曾经占有过,但现在已经不再占有了,其仍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即环境责任“随土地的移动而移动” 。2、环境债权产生的标准是什么?各个巡回区的法院对十环境债权何时产生的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第二和第三巡回法院的观点是:环境债权的产生取决十引发环境责任产生的事件何时发生。这一触发性事件可能是危险物质的排放、EPA 的控告、一个判决、一个合同上的安排或者因环境补救支出费用。对这些触发性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决定环境债权是否为中请前债权亦或中请后债权的关键因素。在第二巡回法院的 Chateaugay 案件中,法院认为导致责任产生的触发性事件是危险物质何时排放,而不是

42、债权人何时支出费用。在该案中,虽然债权人在债务人中请破产之前没有支出费用,但由于排放行为发生在中请之前,法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产生,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第二巡回法院在分析什么构成触发性事件时观点不够清晰。综观第二巡回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可以发现,第二巡回法院的倾向是,债权人越有效地主张他的诉因只有在债务人重组计划确定后才存在,法院越有可能认为债权人的权利是破产中请后债权。例如在1995 年的 Penn Central 案件中,债权人基于一个反托拉斯案件的判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法院解释说,由十导致债权产生的事件一一如反托拉斯案件中的判决,是在债务人重组方案确定之后才发生的,债权人在重组方

43、案确定之前不可能有诉因,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并未产生,该项请求权是破产中请后债权,是不可免责的。另外,在 1997 年第二巡回法院审理的 Reading 案件中,法院同样认为,以债务人破产重组方案确定之后制定的法律为基础的诉因并未发生,因此是破产中请后债权。与 Penn Central 案件的观点相同,审理 Reading案件的法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不可能在债务人破产中请前提出。但是,如果导致债权产生的触发性事件是执行破产中请前的赔偿协议或者捐献协议,第二和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该债权是“或然债权” ,因此是可免责的中请前债权。第二巡回法院解释说,在合同债权中, “或然债权”是指“当合同双方最初预期

44、的事件发生时,合同义务产生” 。在判断某一债权是否是“或然债权” ,第二和第二巡回法院强调说,债权所依托的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必须在破产中请前就已经存在。依据这种解释,基于环境赔偿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是或然的、可免责的中请前债权。3、小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债权何时产生应取决于引发环境责任产生的事件何时发生,而不是债权人何时支出费用,也不应考虑根据州法诉因何时产生。这一触发性事件可能是危险物质的排放、EPA 的控告、一个判决、一个合同上的安排或者因环境补救支出费用。如果这一触发性事件是执行破产中请前的赔偿协议或者捐献协议,只要这项权利是符合美国破产法第 101 条(5) (B)款规定的或然债权

45、,该权利就应当是破产中请前的可免责债权。(二) 破产托管人能否放弃破产财产?1、问题的提出美国破产法典第 554 条准许破产托管人“放弃有负担的财产或者对破产财产无益或无价值的财产。 ”在涉及环境责任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更倾向于放弃受污染的财产,它不仅没有任何价值,反而会有负面的价值。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破产托管人是否有权放弃受污染的财产,如果可以,破产财团是否仍应承担该财产的清理费用?2、Midlantic National Bank 案最高法院在 1985 年的 Midlantic National Bank v. New Jersey Department ofEnvironmental

46、 Protecting 案件中就遇到了破产企业放弃破产财产的情况。该案的案情是:新泽西州和纽约州的环保部门发现,在这两个州经营废品油的 Quanta 资源公司( 以下简称“Quanta”公司)使周围的环境遭到了破坏。在二方就清理问题进行协商的期间,Quanta 公司提出了第 11 章破产重整中请。最终 Quanta 案件被转换到了第 7 章的清算程序。此时,破产托管人试图寻求依据第 554 条(a)款的规定放弃相关财产。托管人这样做的原因是,清理费用再加上在不动产上的抵押,两者的总和超过了破产财产的总价值。在该案中,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破产托管人是否可以放弃含有 470,000 加仑受污染的

47、聚氯联二苯,而清理这一财产需要支付 250 万美元。破产法院不顾环境部门的反对批准了放弃行为,但是当案件被上诉到第二巡回法院的时候,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破产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表决结果维持了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在这类案件中,托管人不能根据第 554 条(a)款的规定放弃财产。最高法院的结论是: “鉴于破产托管人在 1978 年以前只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放弃财产的权利,而 而破产法典的其他规定也对放弃范围有所限制,我们认为国会规定第 554 条(a)款的目的不在于替代所有的相关州法和地方法律。在公众健康与安全没有得到明确而又充分的保障之前,破产法院不能批准放弃财产的行为。

48、因此,只要不涉及这样的问题,即某些规定了放弃的限制条件的州法是否会影响到破产判决本身的效力问题,我们就主张,如果托管人的放弃行为违反了有关保护公众健康或安全的州法或规则的规定,托管人就不能行使放弃的权力。 ”最高法院的观点是“托管人不可违背有关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而放弃财产”。即债务人可以放弃破产财产,但是如果违背有关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则不得放弃破产财产。虽然这句话限定了放弃受污染财产的权利,但是,法官在注脚中解释到,这种限制是狭意上的, “对十那些并非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免受迫近的、可确认的损害的威胁的法律,放弃的权力不受约束” 。Midlantic national bank 案

49、件似乎将问题转向何谓“迫近的、可确认的损害” 。换句话说,这个脚注可能是要区分迫近的威胁和将来的威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某一特定危险是足够迫近的,从而不得放弃财产?事实上,只要是违反超级基金法的危险废弃物堆积点通常都可以构成“迫近的、可确认的损害” ,这毕竟是起草超级基金法的目的所在。法院的解释实际上等十一句空话,如果法院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还不如直接表明,只要是违反超级基金法的破产债务人,都不可以放弃破产财产。由于 Midlantic national bank 案态度模糊,下级法院对这个问题态度不一。一些下级法院认为 Midlantic national bank 案只是放弃权利一个非常小的例外。第四巡回法院认为,“只有在存在非常严重的健康危险时才适用这种例外的情况,如果危险是不确定的,或者可以等待环境部门采取措施的,则不适用这种例外。 ”第十巡回法院也同意这种观点。很多破产法院也持同样的观点,准许托管人在未支付清理费用的情况下放弃财产,只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公众造成立即损害,比如通知相关的政府机构采取必要措施。其它法院在面临这个问题时持有相反的立场,它们对托管人放弃财产的权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其中有个破产法院认为,国会通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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