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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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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镇财综2013 15 号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 关 规 定 ,我 们 制 定了 镇江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物价局2013 年 8 月 28 日镇江市财政局 2013 年 8 月 30 日印2发镇江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

2、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是 指 政 府 为 调 控 价 格 、稳 定 市 场 ,依 法 设 立 的 用 于 调 控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重 要 商 品 价 格和 补 贴 困 难 群 众 生 活 的 专 项 资 金 。第三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工作 ,适 用 本 办 法 。第四

3、条 市 及 各 辖 市 财 政 、价 格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下 简 称财 政 部 门 、价 格 部 门 )共 同 负 责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使 用 、管 理和 政 策 制 定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年 度 预 算 的 编制 ,监 督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支 出 活 动 ;价 格 部 门 负 责 价 格 调 节 基金 的 使 用 计 划 安 排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编 制 和 执 行 价 格 调 节 基金 支 出 预 算 。3第五条 价 格 调节基金由市 政 府 筹 措 财 政 性 资 金 安 排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4、 算 管 理 ,实 行 专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1、对 因 执 行 国 务 院 、省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采 取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紧 急 措 施 等 价 格 政 策 而 受 到 经 济 损 失 的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的生 产 者 、经 营 者 (下 同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2、为 保 障 供 给 ,促 进 流 通 ,引 导 结 构 调 整 ,对 生 活 必 需品 的 生 产 、流 通 、销 售 、储 备 等 给 予 补 贴 或 贴 息 ;3、对 因基 本 生 活

5、 必 需 品 价 格 大 幅 上 涨 或 调 整 政 府 定 价 ,给 予 的 低 收 入 群 体 临 时 性 价 格 补 贴 ;4、保障平价商店(区)等价格监管调节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经费;5、对辖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完成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情况给予适当奖励;6、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的其他专项经费。第七条 根 据 政 府 价 格 调 控 目 标 ,结 合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以及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年 度 预 算 规 模 ,各 级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制定 本 级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启 用 申 报 指 南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指 导 本地

6、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申 报 和 使 用 。 第八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一般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价格异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4案和绩效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也可由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申 请 使 用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单位, 应 当 提 出 申 请 ,填写统一印制的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使 用 申 请 表 ,连 同 相关证明材料,报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第十条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使 用 方 案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由财 政 部 门 按 财政

7、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项 目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用 途 使 用 价 格 调节 基 金 ,并 及 时 向 同 级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如 实 报 告 使 用 情 况 。第十二条 各 级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应 在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监督 指 导 下 ,加 强 对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同 级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应 对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第 十 三 条 价 格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支 出 绩 效评 价 工 作 机 制

8、 ,会 同 市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项 目的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工 作 ,将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安排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预 算 的 依 据 。第十四条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上报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本 级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第十五条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项 目 单 位 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获 准 使 用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不 按 照 批 准 用 途 使 用 价 格 调 节 基 金5的 ,由 所 批 准

9、的 价 格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终 止 拨款 ,追 回 已 拨 付 的 资 金 ,并 在 三 年 内 取 消 其 申 请 使 用 价 格 调节 基 金 的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十六条 各 级 价 格 、财 政 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构 成 犯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

10、违 反 规 定 改 变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用 途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规 使 用价 格 调 节 基 金 行 为 的 ;2、截 留 、挪 用 、侵 占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的 ;3、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第十七条 本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由 市 政 府 价 格 部 门 、财 政 部门 负 责 制 定 。第十八条 各 辖 市 政 府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报 市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备案 。第十九条 本 办 法 由 市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二十条 本 办 法 自 九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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