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227023 上传时间:2018-09-0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泉文明委201610 号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文明委,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文明委,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市创建文明行业竞赛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6 部门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公益广告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2 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主义经

2、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工作加以推动,落到实处。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等市“讲文明 树新风” 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加强对有关条款的理解;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共同推动“讲文明树新 风” 公益广告宣传制度化常态化。二、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分类指导,建立部门联动

3、、分工明确的协调推进机制,为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撑。1. 市工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2. 市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经营者做好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工作;3. 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刊播公益广告的指 3 导和管理;4. 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交警支队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场站、路名牌、的士扬招站牌、交通诱导屏等适当位置刊播公益广告的指导和管理;5. 市委

4、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报纸、期刊等新闻出版及广播电视媒体、楼宇电视媒介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6. 社区、商场(商店)、宾馆饭店、商业街区、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室内面街宣传灯箱(牌)或广告设施等,其主管或权属单位要长期安排刊播公益广告;7. 市文明委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 ,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8. 县(市、区)文明委要指导协调辖区内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形成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浓厚社会氛围。三、抓住重点环节,促进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上新水平1. 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工商局等

5、单位要继续组织开 展 公 益 广 告 作 品 征 集 和 巡 展 活 动 ,遴 选 价 值 导 向 正 确 、文 化 品 位较 高 的 优 秀 作 品 充 实 公 益 广 告 作 品 库 ,供 各 类 媒 体 无 偿 使 用;2.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将制作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3. 要加大对公益广告的投入,可将公益广告宣传经费纳入 4 财政预算或通过企业冠名、公益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公益广告资金;税务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关公益广告宣传的优惠政策;4. 要善于用有碍观瞻的墙体(段)或搭建物立面,改作用于刊载公益

6、广告(标语)。公益广告设置应选择合适的位置,让群众一目了然,做到大方、适中,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确保安全;5. 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行业管理,分别对有关媒体媒介刊播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督考评,督促所属媒体媒介按要求做好刊播工作。市工商局每季度要对刊播情况进行通报,做到一季度一通报;6. “讲 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县城)的常态工作,纳入文明单位等创建测评,适当加大权重和分值,以推动工作开展;7.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安排,抓紧实施落实。 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16 年 5 月 31 日公益广

7、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84 号)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8、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 6 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住

9、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 7 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

10、下要求:(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 1/5;(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 5 秒或者总时长的 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 3 秒或者总时长的 1/5;(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

11、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8 第九条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按 照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部 门 规 定 的条 (次 ),在 每 套 节 目 每 日 播 出 公 益 广 告 。其 中 ,广 播 电 台 在6:00 至 8:00 之间、11:00 至 13:00 之间,电视台在 19:00 至 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

12、16 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 8 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 16 版多于8 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 6 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 8 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 4 个整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 12 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 6 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 12 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 4 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 2 个整版。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

13、公益广告 1 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 1个页面。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 6:00 至 24:00 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 9 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机场、

14、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

15、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 10 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

16、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11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2 抄送:省委文明办,各县(市、区)委文明办、泉州开发区党务工作部、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部,市文明委主任、副主任。 中共泉州市委文明办 2016 年 6 月 1 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