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交通运输在越来越发展的当今,发生责任事故的可能性大,特别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害人多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在此次的实习中本人认为讨论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对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 ,对该法第七十六条作了补充和明确。该条款确立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即该保险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2、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或减轻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对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免除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有:1、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或被保险人的;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如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司机饮酒驾车)不应免除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3、按照下列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 10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 ,故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时应对减轻的幅度加以限制,即机动车
4、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最多减轻 2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最多减轻 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最多减轻 60的赔偿责任。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上述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款项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体对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应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至于各赔偿责任主体之间是否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最终的赔偿责任,以及相互之间是否存在责任追偿问题,不影响法院将各赔偿
5、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即机动车一方) ,判决其对被害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所有权人的认定道交法 、 道交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均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将机对动车在机动车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认定为机动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与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一同列为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当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有数个时,该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该数个所有人,并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出借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
6、车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挂靠关系中的责任主体机动车挂靠,是指为了满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向该单位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单位为挂靠车主提供运输经营资质,并代办各种相应手续的经营模式。如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交通法规规定从事运输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运营权,当事人将车辆挂靠在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名下,取得了相应的运营权,发生
7、交通肇事后,给予其运营权的单位理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不应仅限于收取的管理费范围之内,应是无限连带责任,挂靠管理合同中关于免除挂靠单位赔偿责任的约定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三、雇佣关系中的责任主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肇事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若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状态必为
8、重大过失,应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后半段的规定,认定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雇员进行追偿的权利,但该追偿权的存在不影响法院对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肇事的,肇事人与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法律上的所有人(登记车主)排除在赔偿责任主体之外的情形(一)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时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指出:“连环购车未办
9、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该批复明确了在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时,应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实际归属者确定为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换言之,在此种情形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肇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判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在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此种情形下,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
10、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被盗抢机动车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此规定的理由在于,通过盗窃或者抢劫的方式获得机动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违背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志,故被盗抢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时,不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原则上应由该无权占有人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分期付款时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
11、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此规定下,首先,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肇事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所保留所有权的行为实质上只是对债的担保方式,出卖人保留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该机动车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均在买受人一方,故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受害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五十条和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赋予的
12、诉讼法意义上的直接请求权,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具体情形包括:1、在审理涉及交强险的交通肇事案件时,如受害方在附带民事诉状中仅起诉加害方,法院应告知其申请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当事人拒不申请追加的,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二款直接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2、对于多台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将所有加害方和所有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所承保的险种分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或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对于赔偿标准的判定问题,法
13、院不应简单的适用被害人一方附带民事诉状中主张的赔偿标准,而应依职权主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颁布的时间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确定应适用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年度。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的认定问题,应以户籍登记地为原则。但户籍地为农村的受害人,如有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相应收入标准计算,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
14、重赔偿人的责任,故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计算标准加以区别。但随着大批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日益增强,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与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对于这类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在计算赔偿金时,仍以其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赔偿金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消费地等因素,依照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进行确定。对于居住地已变更为街道的原农村居民的身份认定问题,应结合当事人居住地区市政规划综合判断。综上,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责任主体的分析,在法理依据和学说方面最大限度的贯彻了有利于被害人原则,满足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