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 书记 上党 课资 料 _ 公司 纪委 书记 增强 遵纪 守法 意识 党课 讲稿公 司 纪 委 书 记 增 强 遵 纪 守 法 意 识 党 课 讲 稿各 位 领 导,同 志 们:今 天 我 在 这 里 演 讲 的 题 目 是:增 强 遵 纪 守 法 意 识没 有 规 矩,不 成 方 圆。要 建 设 高 度 文 明、高 度 民 主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实 现 中 华 民 族 的伟 大 复 兴,就 必 须 在 全 社 会 形 成“以 遵 纪 守 法 为 荣、以 违 法 乱 纪 为 耻”的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观念,让 遵 纪 守 法 成 为 我 们 的 荣 誉。“法 律”可 以 说
2、 是 黑 色 的,因 为 它 在 犯 罪 人 面 前,意 味 着 判 决、处 罚;“法 律”亦 可 以 说 是 红 色 的,因 为 它 在 无 辜 者 面 前,代 表 着 正 义,公 平。当 某 人 被 证 据 确凿 地 证 明 有 罪 或 无 罪 的 时 候,法 律 就 得 到 了 体 现,正 义 就 得 到 了 伸 张。“法”是 体 现 统 治阶 段 的 意 志,国 家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公 民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则,“律”是 具 体 的 规 则,条 文。“法”、“律”结 合 起 来,组 成 了 这 个 社 会 中 神 圣 的 词 语。古 罗 马 的 西 塞 罗 曾 在
3、 论 法律 中 说 道:“法 律 是 根 据 最 古 老 的、一 切 事 物 的 始 源 自 然 表 述 的 对 正 义 与 非 正 义 的 区分,人 类 法 律 受 自 然 指 导,惩 罚 邪 恶 者,保 障 和 维 护 高 尚 者。”法 律 在 这 个 社 会 中 是 一 种权 威,人 们 需 要 参 照 它 来 生 活;法 律 是 一 扇 屏 障,是 那 些 弱 小 的 人 温 暖 的 家,他 们 的 利 益 在 这 里 得 到 了 保 障,他 们 权 利 在这 里 得 到 了 自 由;法 律 更 是 一 条 粗 大 的 铁 链,它 紧 紧 地 绑 住 犯 罪 分 子,让 他 们 无 法
4、 在 这 个 社 会 中 胡 作 非 为。随 着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社 会 的 进 步,法 律 同 样 也 会 进 一 步 完 善,因 为 整 个 世 界 的 和 平发 展 是 要 依 靠 法 律 才 能 稳 步 的 前 进。法 律 离 我 们 并 不 遥 远,无 论 是 在 家 庭 生 活、社 会 生 活中,法 律 都 与 我 们 息 息 相 关。我 们 需 要 学 法,懂 法,用 法,不 犯 法。才 能 像 法 国 的 泰 德萨 米 在 公 有 法 典 中 说 的 那 样:“这 些 神 圣 的 法 律,已 被 铭 记 在 我 们 的 心 中,镌 刻 在 我们 的 神 经 里,灌
5、注 在 我 们 的 血 液 中,并 同 我 们 共 呼 吸;它 们 是 我 们 的 生 存,特 别 是 我 们 的 幸 福 所 必 需 的。”遵 纪 守 法 是 每 个 公 民 应 尽 的 社 会 责 任 和 道 德 义 务。一 个 国 家 即 使 经 济 实 力 再 强,假 如没 有 健 全 的 法 制,没 有 遵 纪 守 法 的 国 民,仍 不 能 算 是 一 个 真 正 文 明、强 大 的 国 家,照 这 个标 准 来 看,我 们 离 真 正 的“强 盛”还 有 相 当 一 段 距 离。虽 然,我 国 目 前 已 经 构 建 起 了 比 较完 备 的 法 律 框 架,普 法 教 育 也
6、搞 了 多 年,但 实 事 求 是 地 讲,“遵 纪 守 法”四 个 字 还 远 没 有成 为 所 有 公 民 的 自 觉 行 动。应 该 说,我 们 这 个 五 千 年 的 文 明 古 国,虽 然 距 离 一 个 真 正 意 义上 的 法 制 国 家 尚 需 时 日,但 却 并 不 缺 少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道 德 传 承。民 众 对 法 纪 是 忠 诚 的,他 们 甚 至 希 望 像 苏 格 拉 底 那 样 用 生 命 去 追 随 自 己 心 中 神 圣 的 法律。古 希 腊 雅 典 的“当 权 者”以 对 神 不 敬 等 罪 名 逮 捕 了 苏 格 拉 底
7、并 判 他 极 刑。临 刑 前,他的 弟 子 们 决 定 帮 他 越 狱,而 且 一 切 都 准 备 妥 当。但 苏 格 拉 底 却 说:“我 的 信 仰 中 有 一 条 就是 法 律 的 权 威,既 然 法 律 判 处 我 极 刑,作 为 一 个 好 公 民,我 必 须 去 遵 守。”苏 格 拉 底 最 终带 着 对 法 纪 的 忠 诚 含 笑 离 开 了 人 世,但 他 的 思 想 却 流 芳 百 世。在 大 多 数 国 人 来 看,苏 格 拉 底 确 实 有 点 迂 腐,既 然 法 纪 本 身 不 公 正,那 为 什 么 还 要 服从 呢?有 人 认 为,由 于 人 们 的 道 德 准
8、则 与 正 义 原 则 并 不 完 全 一 致,也 就 必 然 存 在 意 见 分 歧与 矛 盾。因 而,为 了 建 立 良 好 社 会 秩 序,人 人 都 应 当 遵 纪 守 法。在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现 代 中国,法 律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人 民 制 定 出 来 的,反 映 了 人 民 的 基 本 意 志,我 们 更 应 当 自 觉遵 守 和 维 护。什 么 时 候,我 们 国 家 不 仅 经 济 实 力 足 够 强 大 了,而 且“以 遵 纪 守 法 为 荣、以违 法 乱 纪 为 耻”的 荣 辱 观 也 真 正 成 为 一 种 被 全 社 会 广 泛 认 同、
9、自 觉 追 求 的 公 共 时 尚 时,中华 民 族 的 实 力 才 能 软 硬 兼 备,傲 立 于 世 界 民 族 之 林。遵 纪 守 法 是 现 代 社 会 公 民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义 务,是 保 持 社 会 和 谐 安 宁 的 重 要 条 件。在 社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条 件 下,从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到 基 层 的 规 章 制 度,都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产 物,都 是 为 维 护 人 民 的 共 同 利 益 而 制 定 的。“以 遵 纪 守 法 为 荣、以 违 法 乱 纪 为 耻”,就 是 遵 从人 民 意 愿、维 护 人 民 利 益 的 高 尚 之
10、 举,必 将 受 到 人 民 的 肯 定 和 赞 同。这 应 该 是 每 一 个 积 极向 上 的 人 所 追 求 的 荣 誉 所 在。国 无 法 不 治,民 无 法 不 立。人 人 守 法 纪,凡 事 依 法 纪,则 社 会 安 宁,经 济 发 展。倘 若没 有 法 纪 的 规 范,失 去 法 度 的 控 制,各 项 秩 序 就 无 从 保 证,人 们 生 存、发 展 的 环 境 就 会 遭到 破 坏,人 民 群 众 就 不 可 能 安 居 乐 业。十 年“文 革”,社 会 动 乱,民 主 与 法 制 遭 到 疯 狂 践踏,党 纪、政 纪、军 纪 受 到 严 重 破 坏,社 会 秩 序 荡
11、然 无 存,正 常 生 产、生 活 无 法 进 行,宪法 赋 予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尊 重 与 维 护,就 连 国 家 主 席 的 人 身 自 由 与 生 存 权 利 也得 不 到 基 本 保 证。这 种“史 无 前 例”的 混 乱 无 序 状 况,破 坏 了 社 会 的 安 定,阻 碍 了 经 济 的发 展,给 国 家 和 人 民 带 来 了 无 可 估 量 的 巨 大 损 失,教 训 极 其 惨 痛 而 深 刻。今 天,我 们 强 调“以 遵 纪 守 法 为 荣、以 违 法 乱 纪 为 耻”,就 是 要 进 一 步 告 诫 人 们,无 论 一 个 国 家、
12、一 个 社会、一 个 军 队,还 是 一 个 地 区、一 个 单 位,须 臾 不 可 没 了 法 纪 的 规 范,须 臾 不 可 乱 了 正 常的 秩 序。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本 质 上 是 民 主 法 治 社 会。在 民 主 法 治 的 背 景 下,违 法 乱 纪 就 是 践 踏民 意,危 害 社 会。有 人 似 乎 觉 得 违 法 乱 纪 可 以 捡 便 宜、捞 好 处,所 以 不 惜 以 身 试 法,铤 而走 险,甚 至 沾 沾 自 喜 于 钻 一 下 法 纪 的 空 子。这 是 一 种 极 其 危 险 的 玩 火 行 为。那 些 最 终 被 绳之 以 法 的 人,在 最 初
13、 都 毫 无 例 外 地 抱 有 侥 幸 心 理,以 为 可 以 超 越 于 恢 恢 法 网,乃 至 为 自 己的 违 背 法 纪 而 骄 傲。当 正 义 的 宣 判 来 临 之 际,他 们 才 开 始 悔 恨、自 责,留 下 了 多 少 以 警 后人 的 教 训!如 果 当 初 多 一 点 遵 纪 守 法 的 光 荣 感,少 一 点 违 法 不 遵 的 行 为;多 一 点 违 法 乱 纪 的 耻 辱 感,少 一 点 违 法 乱 纪 的 侥 幸 心,又 何 至 于 此!总 之,只 有 遵 纪 守 法 才 能 获 得 自 由。法 纪 不 仅 反 映 人 民 的 意 愿,也 是 人 类 对 社 会
14、 生 活的 深 刻 总 结,反 映 社 会 发 展 的 客 观 规 律。遵 纪 守 法 是 遵 从 规 律 的 表 现,是 聪 明 睿 智 的 表现。马 克 思 曾 经 讲 过,“法 典 是 人 民 自 由 的 圣 经”。逆 法 而 动,越 规 而 行,不 是 什 么 勇 敢的 举 动,恰 恰 是 无 知 和 愚 昧 的 表 现。这 种 无 视 实 践 经 验、无 视 客 观 规 律 的 行 为,绝 不 会 带来 什 么 好 的 后 果,终 究 难 逃 客 观 规 律 的 制 裁。例 如 有 人 对 交 通 法 规 毫 不 在 意,任 意 穿 行。当 灾 难 降 临 时,既 贻 害 自 己,也 贻 害 他 人,留 给 人 们 的 绝 不 是 对 英 雄 行 为 的 扼 腕 痛 惜,而是 对 冥 顽 落 后 的 鄙 视 和 警 示。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