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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公约与惯例总览 - 第五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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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惯 例 总 览( 五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主 编 周 林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施 园 印 刷 厂 印 刷850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75 印 张 378 .6 万 字2000 年 6 月 第 1 版 2000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39 - 444 - 5 定 价 : 1180 .00 元 1 目 录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1 )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 3 )第 二 章 总 则

2、 ( 5 )第 一 章 总 则 (10)第 二 章 卖 方 的 义 务 (12)第 三 章 买 方 的 义 务 (21)第 四 章 风 险 移 转 (25)1932 年 华 沙 牛 津 规 则 (40)国 际 商 会 199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52)前 言 (52)引 言 (53)术 语 (68)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适 用 法 律 公 约 (126)第 一 章 适 应 范 围 (126)第 二 章 适 用 法 律 (128) 2 第 三 章 一 般 条 款 (132)第 四 章 最 后 条 款 (134)国 际 货 物 销 售 时 效 期 间 公 约

3、(138)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138)第 二 章 时 效 期 间 和 起 始 (141)第 三 章 时 效 期 间 的 停 止 和 延 长 (143)第 四 章 当 事 人 对 时 (146)第 五 章 时 效 期 间 的 一 般 限 制 (147)第 六 章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的 后 果 (147)第 七 章 时 效 期 间 的 计 算 (148)第 八 章 国 际 效 力 (149)修 订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时 效 期 间 公 约 的 议 定 书 (154)国 际 货 物 销 售 代 理 公 约 草 案 (160)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及 一 般 规 则 (16

4、0)第 二 章 代 理 人 权 利 之 确 立 及 范 围 (163)第 四 章 代 理 人 权 利 之 终 止 (166)第 五 章 最 后 条 款 (168)代 理 法 律 适 用 公 约 (169)第 一 章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169)第 二 章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170)第 三 章 与 第 三 者 的 关 系 (172)第 四 章 一 般 条 款 (174)第 五 章 最 后 条 款 (176)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179) 3 前 言 (179)序 言 (182)一 、 总 则 与 定 义 (183)二 、 信 用 证 的 形

5、式 和 通 知 (185)三 、 责 任 和 义 务 (190)四 、 单 据 (195)五 、 杂 项 规 定 (212)六 、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216)七 、 款 项 让 渡 (218)国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 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1980 年 4 月 11 日 订 于 维 也 纳 )本 公 约 各 缔 约 国 ,铭 记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六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建 立际 经 济 秩 序 的 各 项 决 议 的 广 泛 目 标 ,海 关 管 理考 虑 到 在 平

6、等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国 际 贸 易 是 促 进友 好 关 系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认为 采 用 照 顾 到 不 同 的 社 会 、 经 济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物 销 售 合 同 统 一 规 则 , 将 有 助 于 减 少 国 际 贸 易 的 法 律进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兹 协 议 如 下约新 的 国各 国 间国 际 货障 碍 , 促 本 公 约 于 1 988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19 81 年 9 月 30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签 署 本 公 约 , 19 86 年 12 月 11 日 交 存 核 准 书 。

7、核 准 书 中 载 明 , 中 国 不 受 公 约 第 一 条 第 1 款 ( b) 、 第 十 一 条 及 与 第 十 一 条 内 容 有 关 的 规 定 的 约 束 。 3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第 一 部 分 适 用 范 围 和 总 则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第 一 条本 公 约 适 用 于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物 销 售 合 同 :如 果 这 些 国 家 是 缔 约 国 ; 或国 际 金 融(1)立 的 货( a )( b) 如 果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2) 当 事

8、人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事 实 , 如 果 从 合 同 或 从 订立 合 同 前 任 何 时 候 或 订 立 合 同 时 ,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任 何 交 易 或当 事 人 透 露 的 情 报 均 看 不 出 , 应 不 予 考 虑 。(3) 在 确 定 本 公 约 的 适 用 时 , 当 事 人 的 国 籍 和 当 事 人 或 合同 的 民 事 或 商 业 性 质 , 应 不 予 考 虑 。第 二 条本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的 销 售 :( a ) 购 供 私 人 、 家 人 或 家 庭 使 用 的 货 物 的 销 售 , 除 非 卖 方在 订 立 合 同

9、前 任 何 时 候 或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知 道 而 且 没 有 理 由 知 道 这 些 货 物 是 购 供 任 何 这 种 使 用 ;( b) 经 由 拍 卖 的 销 售 ;( c ) 根 据 法 律 执 行 令 状 或 其 它 令 状 的 销 售 ; 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d) 公 债 、 股 票 、 投 资 证 券 、 流 通 票 据 或 货 币 的 销 售( e ) 船 舶 、 船 只 、 气 垫 船 或 飞 机 的 销 售 ;( f ) 电 力 的 销 售 。第 三 条(1) 供 应 尚 待 制 造 或 生 产 的 货 物 的 合 同 应 视 为 销

10、除 非 订 购 货 物 的 当 事 人 保 证 供 应 这 种 制 造 或 生 产 所 需分 重 要 材 料 。(2) 本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供 应 货 物 一 方 的 绝 大 部 分 义供 应 劳 力 或 其 它 服 务 的 合 同 。第 四 条海 关 管 理本 公 约 只 适 用 于 销 售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卖 方 和 买 方 因 同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特 别 是 , 本 公 约 除 非 另 有 明 与 以 下 事 项 无 关 :( a ) 合 同 的 效 力 , 或 其 任 何 条 款 的 效 力 , 或 任 何 惯力 ;售 合 同 ,的 大 部务 在

11、 于此 种 合 文 规 定 ,例 的 效( b) 合 同 对 所 售 货 物 所 有 权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第 五 条本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卖 方 对 于 货 物 对 任 何 人 所 造 成 的 死 亡 或 伤 害 的 责 任 。第 六 条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不 适 用 本 公 约 , 或 在 第 十 二 条 的 条 件 下 ,减 损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规 定 或 改 变 其 效 力 。 5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第 二 章 总 则第 七 条在 解 释 本 公 约 时 , 应 考 虑 到 本 公 约 的 国 际 性 质 和 促 进凡 本 公

12、约 未 明 确 解 决 的 属 于 本 公 约 范 围 的 问 题 , 应 按按 照 国 际 私 法 规 定 适 用 的 法 律 来 解 决 。第 八 条国 际 金 融(1)其 适 用(2)照 本 公 下 , 则 应(1) 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 一 方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声 明 和 其 它 行 为 , 应 依 照 他 的 意 旨 解 释 , 如 果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已 知 道 或 者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此 一 意 旨 。(2) 如 果 上 一 款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声 明 和 其 它行 为 , 应 按 照 一 个 与 另 一 方

13、当 事 人 同 等 资 格 、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处 于 相 同 情 况 中 , 应 有 的 理 解 来 解 释 。(3) 在 确 定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旨 或 一 个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应 有的 理 解 时 , 应 适 当 地 考 虑 到 与 事 实 有 关 的 一 切 情 况 , 包 括 谈 判 情 形 、 当 事 人 之 间 确 立 的 任 何 习 惯 作 法 、 惯 例 和 当 事 人 其 后 的 任 何 行 为 。第 九 条(1) 双 方 当 事 人 业 已 同 意 的 任 何 惯 例 和 他 们 之 间 确 立 的任 何 习 惯 做 法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14、 均 有 约 束 力 。 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2) 除 非 另 有 协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视 为 已 默 示 地 同们 的 合 同 或 合 同 的 订 立 适 用 双 方 当 事 人 已 知 道 或 理 应惯例 , 而 这 种 惯 例 , 在 国 际 贸 易 上 , 已 为 有 关 特 定 贸 易类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所 广 泛 知 道 并 为 他 们 所 经 常 遵 守 。第 十 条为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 a ) 如 果 当 事 人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营 业 地 , 则 以 与 合 同的 履 行 关 系 最 密 切 的 营 业

15、地 为 其 营 业 地 , 但 要 考 虑 到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任 何 时 候 或 订 立 合 同 时 所 知 道 或 所情 况 ;海 关 管 理( b) 如 果 当 事 人 没 有 营 业 地 , 则 以 其 惯 常 居 住 地 为第 十 一 条销 售 合 同 无 须 以 书 面 订 立 或 书 面 证 明 , 在 形 式 方受 任 何 其 它 条 件 的 限 制 。 销 售 合 同 可 以 用 包 括 人 证 在何 方 法 证 明 。意 对 他知 道 的 所 涉 同及 合 同双 方 当设 想 的准 。面 也 不内 的 任第 十 二 条本 公 约 第 十 一 条 、 第 二 十

16、 九 条 或 第 二 部 分 准 许 销 售 合 同或 其 更 改 或 根 据 协 议 终 止 , 或 者 任 何 发 价 、 接 受 或 其 它 意 旨 表 示 得 以 书 面 以 外 任 何 形 式 做 出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适 用 , 如 果 任 何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是 在 已 按 照 本 公 约 第 九 十 六 条 做 出 了 声 明 的 一 个 缔 约 国 内 。 各 当 事 人 不 得 减 损 本 条 或 改 变 其 效 力 。 7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第 十 三 条第 二 部 分 合 同 的 订 立第 十 四 条向 一 个 或 一 个

17、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提 出 的 订 立 合 同 的 建 议 ,成 发 价 。 一 个 建 议 如 果 写 明 货 物 并 且 明 示 或 暗 示 地国 际 金 融为(1)如 果 十 旨 , 即 构 规 定 数(2) 非 向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特 定 的 人 提 出 的 建 议 , 仅 应 视 为邀 请 做 出 发 价 , 除 非 提 出 建 议 的 人 明 确 地 表 示 相 反 的 意 向 。第 十 五 条(1) 发 价 于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时 生 效 。(2) 一 项 发 价 , 即 使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得 予 撤 回 , 如 果 撤 回 通知 于 发

18、价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之 前 或 同 时 ,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第 十 六 条(1) 在 未 订 立 合 同 之 前 , 发 价 得 予 撤 销 , 如 果 撤 销 通 知 于被 发 价 人 发 出 接 受 通 知 之 前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2) 但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发 价 不 得 撤 销 :( a ) 发 价 写 明 接 受 发 价 的 期 限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表 示 发 价 是不 可 撤 销 的 ; 或( b) 被 发 价 人 有 理 由 信 赖 该 项 发 价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而 且 被 8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19、览发 价 人 已 本 着 对 该 项 发 价 的 信 赖 行 事 。第 十 七 条一 项 发 价 , 即 使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于 拒 绝 通 知 送 达 发终 止 。第 十 八 条(1) 被 发 价 人 声 明 或 做 出 其 它 行 为 表 示 同 意 一 项是 接 受 , 缄 默 或 不 行 动 本 身 不 等 于 接 受 。(2) 接 受 发 价 于 表 示 同 意 的 通 知 送 达 发 价 人 时 生果 表 示 同 意 的 通 知 在 发 价 人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如 未 规海 关 管 理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 未 曾 送 达 发 价 人 ,

20、 接 受 就 成 为须 适 当 地 考 虑 到 交 易 的 情 况 , 包 括 发 价 人 所 使 用 的 通 的 迅 速 程 度 。 对 口 头 发 价 必 须 立 即 接 受 , 但 情 况 有 别 此 限 。(3) 但 是 , 如 果 根 据 该 项 发 价 或 依 照 当 事 人 之 间 确惯 作 法 或 惯 例 , 被 发 价 人 可 以 做 出 某 种 行 为 , 例 如 与 发价 人 时发 价 , 即效 。 如定 时 间 , 无 效 , 但 讯 方 法者 不 在立 的 习运 货 物或 支 付 价 款 有 关 的 行 为 , 来 表 示 同 意 , 而 无 须 向 发 价 人 发

21、出 通 知 , 则 接 受 于 该 项 行 为 做 出 时 生 效 , 但 该 项 行 为 必 须 在 上 一 款 所 规 定 的 期 间 内 做 出 。第 十 九 条(1) 对 发 价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 、 限 制 或 其 它 更 改 的 答 复 , 即 为 拒 绝 该 项 发 价 , 并 构 成 还 价 。(2) 但 是 , 对 发 价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的 答 复 , 如 所 载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在 实 质 上 并 不 变 更 该 项 发 价 的 9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条 件 , 除 发 价

22、人 在 不 过 分 迟 延 的 期 间 内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通 知 反对 其 间 的 差 异 外 , 仍 构 成 接 受 。 如 果 发 价 人 不 做 出 这 种 反 对 , 合 同 的 条 件 就 以 该 项 发 价 的 条 件 以 及 接 受 通 知 内 所 载 的 更 改 为 准 。(3) 有 关 货 物 价 格 、 付 款 、 货 物 质 量 和 数 量 、 交 货 地 点 和 时 间 、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或 解 决 争 端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 均 视 为 在 实 质 上 变 更 发 价 的 条

23、 件 。第 二 十 条(1) 发 价 人 在 电 报 或 信 件 内 规 定 的 接 受 期 间 , 从 电 报 交 发时 刻 或 信 上 载 明 的 发 信 日 期 起 算 , 如 信 上 未 载 明 发 信 日 期 , 则 从信 封 上 所 载 日 期 起 算 。 发 价 人 以 电 话 、 电 传 或 其 它 快 速 通讯 方 法 规 定 的 接 受 期 间 , 从 发 价 送 达 被 发 价 人 时 起 算 。 国际(2) 在 计 算 接 受 期 间 时 , 接 受 期 间 内 的 正 式 假 日 或 非 营 业 金日 应 计 算 在 内 。 但 是 , 如 果 接 受 通 知 在 接

24、 受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天 融未 能 送 到 发 价 人 地 址 , 因 为 那 天 在 发 价 人 营 业 地 是 正 式 假 日或 非 营 业 日 , 则 接 受 期 间 应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营 业 日 。第 二 十 一 条(1) 逾 期 接 受 仍 有 接 受 的 效 力 , 如 果 发 价 人 毫 不 迟 延 地 用口 头 或 书 面 将 此 种 意 见 通 知 被 发 价 人 。(2) 如 果 载 有 逾 期 接 受 的 信 件 或 其 它 书 面 文 件 表 明 , 它 是 在 传 递 正 常 、 能 及 时 送 达 发 价 人 的 情 况 下 寄 发 的 , 则 该

25、 项 逾 期 接 受 具 有 接 受 的 效 力 , 除 非 发 价 人 毫 不 迟 延 地 用 口 头 或 书 面通 知 被 发 价 人 : 他 认 为 他 的 发 价 已 经 失 效 。 10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第 二 十 二 条接 受 得 予 撤 回 , 如 果 撤 回 通 知 于 接 受 原 应 生 效 之时 , 送 达 发 价 人 。第 二 十 三 条合 同 于 按 照 本 公 约 规 定 对 发 价 的 接 受 生 效 时 订 立第 二 十 四 条为 公 约 本 部 分 的 目 的 , 发 价 、 接 受 声 明 或 任 何 其 它示 “送 达” 对 方 ,

26、 系 指 用 口 头 通 知 对 方 或 通 过 任 何 其 它海 关 管 理交 对 方 本 人 , 或 其 营 业 地 或 通 讯 地 址 , 如 无 营 业 地 或址 , 则 送 交 对 方 惯 常 居 住 地 。第 三 部 分 货 物 销 售第 一 章 总 则前 或 同。意 旨 表 方 法 送 通 讯 地第 二 十 五 条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合 同 的 结 果 , 如 使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蒙 受 损害 , 以 致 于 实 际 上 剥 夺 了 他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有 权 期 待 得 到 的 东西 , 即 为 根 本 违 反 合 同 , 除 非 违 反 合 同 一 方

27、 并 不 预 知 而 且 一 个 同 等 资 格 、 通 情 达 理 的 人 处 于 相 同 情 况 中 也 没 有 理 由 预 知 会发 生 这 种 结 果 。 11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第 二 十 六 条宣 告 合 同 无 效 的 声 明 , 必 须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发 出 通 知 , 方 始 有 效 。第 二 十 七 条除 非 公 约 本 部 分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 当 事 人 按 照 本 部 分 的 规定 , 以 适 合 情 况 的 方 法 发 出 任 何 通 知 、 要 求 或 其 它 通 知 后 , 这 种 通 知 如 在 传 递 上 发

28、生 耽 搁 或 错 误 , 或 者 未 能 到 达 , 并 不 使 该 当 事 人 丧 失 依 靠 该 项 通 知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八 条如 果 按 照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要 求 另 一 方 当 国际事 人 履 行 某 一 义 务 , 法 院 没 有 义 务 做 出 判 决 , 要 求 具 体 履 行 此 金一 义 务 , 除 非 法 院 依 照 其 本 身 的 法 律 对 不 属 本 公 约 范 围 的 类 融似 销 售 合 同 愿 意 这 样 做 。第 二 十 九 条(1) 合 同 只 需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议 , 就 可 更 改 或

29、终 止 。(2) 规 定 任 何 更 改 或 根 据 协 议 终 止 必 须 以 书 面 做 出 的 书面 合 同 , 不 得 以 任 何 其 它 方 式 更 改 或 根 据 协 议 终 止 。 但 是 ,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 如 经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寄 以 信 赖 , 就 不 得 坚 持 此 项 规 定 。 1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第 二 章 卖 方 的 义 务第 三 十 条卖 方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和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交 付 货 物 , 移与 货 物 有 关 的 单 据 并 转 移 货 物 所 有 权 。第 一 节 支 付

30、货 物 和 移 交 单 据第 三 十 一 条海 关 管 理如 果 卖 方 没 有 义 务 要 在 任 何 其 它 特 定 地 点 交 付的 交 货 义 务 如 下 :( a ) 如 果 销 售 合 同 涉 及 到 货 物 的 运 输 , 卖 方 应 把 货 给 第 一 承 运 人 , 以 运 交 给 买 方 ;( b) 在 不 属 于 上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合 同 指 的货 物 或 从 特 定 存 货 中 提 取 的 或 尚 待 制 造 或 生 产 的 未 经交 一 切货 物 , 他物 移 交是 特 定特 定 化的 货 物 , 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31、同 时 已 知 道 这 些 货 物 是 在 某一 特 定 地 点 , 或 将 在 某 一 特 定 地 点 制 造 或 生 产 , 卖 方 应 在 该 地 点 把 货 物 交 给 买 方 处 置 ;( c )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 卖 方 应 在 他 于 订 立 合 同 时 的 营 业 地 把货 物 交 给 买 方 处 置 。第 三 十 二 条(1) 如 果 卖 方 按 照 合 同 或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承运 人 , 但 货 物 没 有 以 货 物 上 加 标 记 、 或 以 装 运 单 据 或 其 它 方 式 13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

32、清 楚 地 注 明 有 关 合 同 , 卖 方 必 须 向 买 方 发 出 列 明 货 物 的 发 货通 知 。(2) 如 果 卖 方 有 义 务 安 排 货 物 的 运 输 , 他 必 须 订 立 必 要 的合同 , 以 按 照 通 常 运 输 条 件 , 用 适 合 情 况 的 运 输 工 具 , 把 货 物运 到 指 定 地 点 。(3)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义 务 对 货 物 的 运 输 办 理 保 险 , 他 必 须 在买 方 提 出 要 求 时 , 向 卖 方 提 供 一 切 现 有 的 必 要 资 料 , 使 他 能 够 办 理 这 种 保 险 。第 三 十 三 条卖 方 必

33、 须 按 以 下 规 定 的 日 期 交 付 货 物 :( a ) 如 果 合 同 规 定 有 日 期 , 或 从 合 同 可 以 确 定 日 期 , 应 在 该 日 期 交 货 ; 国际( b) 如 果 合 同 规 定 有 一 段 时 间 , 或 从 合 同 可 以 确 定 一 段 时 金间 , 除 非 情 况 表 明 应 由 买 方 选 定 一 个 日 期 外 , 应 在 该 段 时 间 内 融任 何 时 候 交 货 ; 或 者( c )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 应 在 订 立 合 同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交货 。第 三 十 四 条如 果 卖 方 有 义 务 移 交 与 货

34、 物 有 关 的 单 据 , 他 必 须 按 照 合同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移 交 这 些 单 据 。 如 果 卖 方 在 那个 时 间 以 前 已 移 交 这 些 单 据 , 他 可 以 在 那 个 时 间 到 达 前 纠 正单 据 中 任 何 不 符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形 , 但 是 , 此 一 权 利 的 行 使 不 得 使 买 方 遭 受 不 合 理 的 不 便 或 承 担 不 合 理 的 开 支 。 但 是 , 买 方 保 留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任 何 权 利 。 1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35、第 二 节 货 物 相 符 与 第 三 方 要 求第 三 十 五 条(1) 卖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必 须 与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数 量 、 质格 相 符 , 并 须 按 照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装 箱 或 包 装 。(2) 除 双 方 当 事 人 业 已 另 有 协 议 外 , 货 物 除 非 符 合定 , 否 则 即 为 与 合 同 不 符 :( a ) 货 物 适 用 于 同 一 规 格 货 物 通 常 使 用 的 目 的 ;( b) 货 物 适 用 于 订 立 合 同 时 曾 明 示 或 默 示 地 通 知任 何 特 定 目 的 , 除 非 情 况 表 明 买 方

36、 并 不 依 赖 卖 方 的 技海 关 管 理断 力 , 或 者 这 种 依 赖 对 他 是 不 合 理 的 ;( c ) 货 物 的 质 量 与 卖 方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样 品 或同 ;( d) 货 物 按 照 同 类 货 物 通 用 的 方 式 装 箱 或 包 装 , 如此 种 通 用 方 式 , 则 按 照 足 以 保 全 和 保 护 货 物 的 方 式 装装 。量 和 规以 下 规卖 方 的能 和 判样 式 相果 没 有箱 或 包(3) 如 果 买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知 道 或 者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货 物不 符 合 同 , 卖 方 就 无 须 按 上

37、一 款 ( a ) 项 至 ( d ) 项 负 有 此 种 不 符合 同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1) 卖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和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对 风 险 移 转 到 买 方时 所 存 在 的 任 何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 负 有 责 任 , 即 使 这 种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在 该 时 间 后 方 始 明 显 。(2) 卖 方 对 在 上 一 款 所 述 时 间 后 发 生 的 任 何 不 符 合 同 情 15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形 , 也 应 负 有 责 任 , 如 果 这 种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是 由 于 卖 方 违

38、 反 他 的 某 项 义 务 所 致 , 包 括 违 反 关 于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货 物 将 继 续 适用 于 其 通 常 使 用 的 目 的 或 某 种 特 定 目 的 , 或 将 保 持 某 种 特 定质 量 或 性 质 的 任 何 保 证 。第 三 十 七 条如 果 卖 方 在 交 货 日 期 前 交 付 货 物 , 他 可 以 在 那 个 日 期 到达 前 , 交 付 任 何 缺 漏 部 分 或 补 足 所 交 付 货 物 的 不 足 数 量 , 或 交 付 用 以 替 换 所 交 付 不 符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物 , 或 对 所 交 付 货 物 中任 何 不 符 合 同

39、 规 定 的 情 形 做 出 补 救 , 但 是 , 此 一 权 利 的 行 使 不 得 使 买 方 遭 受 不 合 理 的 不 便 或 承 担 不 合 理 的 开 支 。 但 是 , 买 方 保 留 本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任 何 权 利 。国第 三 十 八 条 际金(1) 买 方 必 须 在 按 情 况 实 际 可 行 的 最 短 时 间 内 检 验 货 物 融或 由 他 人 检 验 货 物 。(2) 如 果 合 同 涉 及 到 货 物 的 运 输 , 检 验 可 推 迟 到 货 物 到 达目 的 地 后 进 行 。(3) 如 果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40、 改 运 或 买 方 须 再 发 运 货 物 , 没 有 合 理 机 会 加 以 检 验 , 而 卖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这 种 改 运 或 再 发 运 的 可 能 性 , 检 验 可 推 迟 到 货 物 到 达 新 目 的地 后 进 行 。第 三 十 九 条(1) 买 方 对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 必 须 在 发 现 或 理 应 发 现 不 符 情形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通 知 卖 方 , 说 明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的 性 质 , 否 1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则 就 丧 失 声 称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41、的 权 利 。(2) 无 论 如 何 , 如 果 买 方 不 在 实 际 收 到 货 物 之 日 起将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情 形 通 知 卖 方 , 他 就 丧 失 声 称 货 物 不的 权 利 , 除 非 这 一 时 限 与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限 不 符 。第 四 十 条如 果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规 定 指 的 是 卖 方 已 知 道 或 不 可道 而 又 没 有 告 知 买 方 的 一 些 事 实 , 则 卖 方 无 权 援 引 第条 和 第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一 条海 关 管 理卖 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 必 须 是 第 三 方

42、不 能 提 出 任 何要 求 的 货 物 , 除 非 买 方 同 意 在 这 种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条 件 货 物 。 但 是 , 如 果 这 种 权 利 或 要 求 是 以 工 业 产 权 或 其 产 权 为 基 础 的 , 卖 方 的 义 务 应 依 照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第 四 十 二 条两 年 内符 合 同能 不 知 三 十 八权 利 或下 , 收 取 它 知 识。(1) 卖 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 必 须 是 第 三 方 不 能 根 据 工 业 产 权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主 张 任 何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货 物 , 但 以 卖 方 在 订立 合

43、 同 时 已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的 权 利 或 要 求 为 限 , 而 且 这种 权 利 或 要 求 根 据 以 下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是 以 工 业 产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为 基 础 的 :( a ) 如 果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予 期 货 物 将 在 某 一 国境 内 转 售 或 做 其 它 使 用 , 则 根 据 货 物 将 在 其 境 内 转 售 或 做 其它 使 用 的 国 家 的 法 律 ; 或 者( b) 在 任 何 其 它 情 况 下 , 根 据 买 方 营 业 地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17 国 际 金 融

44、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卖 方 在 上 一 款 中 的 义 务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况 :买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已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此 项 权 利或 者此 项 权 利 或 要 求 的 发 生 , 是 由 于 卖 方 要 遵 照 买 方 所 提第 四 十 三 条买 方 如 果 不 在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或 要国 际 金 融律 。(2)( a )或 要 求 ;( b)供 的 技(1)求 后 一 丧 失 援(2) 卖 方 如 果 知 道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或 要 求 以 及 此 一 权 利 或要 求 的 性 质 ,

45、就 无 权 援 引 上 一 款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尽 管 有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 1 ) 款 和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 1 ) 款 的 规 定 , 买 方 如 果 对 他 未 发 出 所 需 的 通 知 具 备 合 理 的 理 由 , 仍 可 按 照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减 低 价 格 , 或 要 求 利 润 损 失 以 外 的 损 害 赔 偿 。第 三 节 卖 方 违 反 合 同 的 补 救 办 法第 四 十 五 条(1) 如 果 卖 方 不 履 行 他 在 合 同 和 本 公 约 中 的 任 何 义 务 , 买 方 可 以 :( a ) 行 使 第 四 十

46、六 条 至 第 五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 b) 按 照 第 七 十 四 条 至 第 七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要 求 损 害 赔 18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偿 。(2) 买 方 可 能 享 有 的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任 何 权 利 , 不使 采 取 其 它 补 救 办 法 的 权 利 而 丧 失 。(3) 如 果 买 方 对 违 反 合 同 采 取 某 种 补 救 办 法 , 法 院庭 不 得 给 予 卖 方 宽 限 期 。第 四 十 六 条(1) 买 方 可 以 要 求 卖 方 履 行 义 务 , 除 非 买 方 已 采 取要 求 相

47、 抵 触 的 某 种 补 救 办 法 。(2) 如 果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 买 方 只 有 在 此 种 不 符 合 同成 根 本 违 反 合 同 时 , 才 可 以 要 求 交 付 替 代 货 物 , 而 且 关海 关 管 理货 物 的 要 求 、 必 须 与 依 照 第 三 十 九 条 发 出 的 通 知 同 时者 在 该 项 通 知 发 出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3) 如 果 货 物 不 符 合 同 , 买 方 可 以 要 求 卖 方 通 过 修 符 合 同 之 处 做 出 补 救 , 除 非 他 考 虑 了 所 有 情 况 之 后 , 认做 是 不 合 理

48、的 。 修 理 的 要 求 必 须 与 依 照 第 三 十 九 条 发知 同 时 提 出 , 或 者 在 该 项 通 知 发 出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因 他 行或 仲 裁与 此 一情 形 构于 替 代 提 出 , 或理 对 不为 这 样 出 的 通 提 出 。第 四 十 七 条(1) 买 方 可 以 规 定 一 段 合 理 时 限 的 额 外 时 间 , 让 卖 方 履 行其 义 务 。(2) 除 非 买 方 收 到 卖 方 的 通 知 , 声 称 他 将 不 在 所 规 定 的 时间 内 履 行 义 务 , 买 方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不 得 对 违 反 合 同 采 取 任 何

49、补 救 办 法 。 但 是 , 买 方 并 不 因 此 丧 失 他 对 迟 延 履 行 义 务 可 能享 有 的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任 何 权 利 。 19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与 海 关 管 理第 四 十 八 条(1) 在 第 四 十 九 条 的 条 件 下 , 卖 方 即 使 在 交 货 日 期 之 后 , 仍 可 自 付 费 用 , 对 任 何 不 履 行 义 务 做 出 补 救 , 但 这 种 补 救 不 得 造 成 不 合 理 的 迟 延 , 也 不 得 使 买 方 遭 受 不 合 理 的 不 便 , 或 无 法 确 定 卖 方 是 否 将 偿 付 买 方 预 付 的 费 用 。 但 是 , 买 方 保 留 本 公约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任 何 权 利 。(2) 如 果 卖 方 要 求 买 方 表 明 他 是 否 接 受 卖 方 履 行 义 务 , 而 买 方 不 在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对 此 一 要 求 做 出 答 复 , 则 卖 方 可 以按 其 要 求 中 所 指 明 的 时 间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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