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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 - 信息产业 - 第三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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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信 息息 产产 业业 管管 理理 工工 作作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信息产业 三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 信 息 产 业 管 理 工 作 实 务 全 书 /本 书 编 写 组 编 呼 和 浩 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4ISBN 7-204-05937-9信 本 信息工业 产业组织 研究 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 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 787 1092 1/32 印张 187.50 字数 4 0

2、56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书号 ISBN 7-204-05937-9/F 116定价 480.00 元(本卷定价 16.00 元)I目 录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19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 28湖 南 省 软 件 企 业 年 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37关于使用 5.8GHZ 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 .40关于贯彻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实施意见

3、 .44关于转发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 政务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 51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66关于公布 2003 年度软件企业年审结果的通知 .77关于批准湖南长沙特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9 家企业为软件企业的通知 .99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103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113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资格认定办法I(试 行 ) 12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 行 ) 12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 定 版 ).13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4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149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5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

4、理规定 157国 家 软 件 产 业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162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 项目 产品认定和 考核办法 165海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 意 见 (试 行 ).17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182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186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4信息产业1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琼 信 办 综 20007号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海南省财政厅2000年1月21日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信息产 业 和 扶 持 高 新 技 术

5、 信 息 企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琼 府 199839号 )和 中 共 海 南 省 委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贯 彻中办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 现 产 业 化 的 决 定 的 实 施 意 见 (琼 发 199930号 ) 设立 海 南 省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以 下 简 称 资 金) 为 加 强 对 资 金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信 息企业( 以下简称信息企业)风险创业 推进信息产业 和扶持信息企业发展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 二 条 海 南 省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是 省 政 府设置的财政性资

6、金 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促使资 金保值增值 滚动发展第 三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经 省 政 府 信 息 产 业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省 信 息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高 新 技术信息企业和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第四条 资金的来源(一 )省 财 政 专 项 拨 款信息产业2(二 )资 金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及 股 权 投 资 收 益 (三 )国 内 外 社 会 团 体 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四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其 他 资 金 (五 )其 他 合 法 来 源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用途(一 )贷 款 贴 息 或 垫 息 对国家和省批准的高

7、新技 术信息产业化项目贷款 以及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 成果转化 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的项目贷款 进行一定 数 额 的 利 息 补 贴 或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委 托 垫 付 一 定 数 额 的利息(二 )资 金 投 入 鼓励信息企业从事风险创业 以 注入资本金 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一定数额的引导资 金(三 )奖 励 资 金 对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位和个人 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四 )贷 款 担 保 对 银 行 审 查 同 意 贷 款 的 高 新 技 术 信息产业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无能力抵押贷款的 可 给予一定数额的贷款担保(五 )其 它 用 途 对预期经济效益好

8、投资风险小 的高新技术信息产业项目 可采取委托贷款 提供项 目引导资金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等(六 )根 据 政 策 情 况 可 以 使 用 的 其 他 用 途信息产业3第 六 条 省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与 省 财 政 厅 设 立 共管专户 对资金进行管理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资金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一 )根 据 资 金 的 用 途 制定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 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二 )审 查 使 用 资 金 的 申 请 提出审查办理意见 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三 )检 查 和 监 督 资 金 使 用 及 有 关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对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9、查处(四 )负 责 编 制 资 金 年 度 预 算 决算 并负责回收 资金(五 )定 期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向 省 政 府 报 告 资 金 管 理 使 用情况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凡符合国 家 和 省 公 布 的 高 新 技 术 信 息 产 品 和 高 新 技 术 信 息 项 目标准 有利于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有利 于我省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 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能直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并在我省境内进 行开发和实现产业化的企事业单位 对我省信息产业 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均可申请本资金 的扶持或奖励 使用资金申请单位 按申请资金的用 途向省信息产业主

10、管部门直接申请 省信息产业主管信息产业4部门对使用资金的申请提出办理意见 商省财政厅批 准后 签订协议按规定发放和管理第 八 条 本 资 金 对 支 持 的 项 目 收 取 一 定 数 额 的 资金担保费 资金占用费等 收取的资金担保费 占 用费等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第九条 对国内外社会团体 企业及个人捐赠 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前提下 尊重捐赠者的捐赠意愿第十条 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 作他用第 十 一 条 资 金 的 管 理 执 行 国 家 和 我 省 的 各 项 财务制度 并接受财政 审计和社会的监督第 十 二 条 省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跟 踪 和监督执行

11、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果 对违反协议的 申 请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依 法 采 取 停 止 资 金 发 放 或 申 请 财 产保全等措施 并依法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 任第 十 三 条 负 责 资 金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及 参 加项目论证的专家必须秉公办事 不徇私情 保守秘 密 如违反本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 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 十 四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省 政 府 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5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琼 信 产 发

12、200085号 海南省信息产业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00年12年24日为了做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根据 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 信 办 综 20007号 )精 神 特制定本细则一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第一条 根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 专项 资金以贷款贴息或垫息 风险投资 委托贷款 资助 和奖励资金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信息企业风险创业 推进信息产业和扶持信息企业发展1 贷款贴息或垫息 用 于 支 持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规模和效益 银行已落实贷款的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 技 术 信 息 产 业 化 项 目 高 新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和 成 果 转 化 利

13、用信息技术开发的项目 一般按贷款年利息的 50% 100%给 予 贴 息 或 垫 息 贴息或垫息总额一般不 超过50万元2 风险投资 用 于 支 持 具 有 较 广 创 新 内 涵 较 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 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信息产业6市场需求 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风险投资以引 导其它资本投入 鼓励风险创业为主要目的 数额一 般 不 超 过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的 20%3 奖励资金 用 于 奖 励 对 我 省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奖 励 办 法 另 订 )4 其它用途 用 于 以 委 托 贷 款 方 式 支 持 预 期 经

14、济效益好 投资风险小的高新技术信息产业项目 资 助 有 利 于 推 进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课 题 研 究 等 根 据 政 策 情 况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二 申报条件第二条 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公 布 的 高 新 技 术 信 息 产 品 和 高 新技术信息项目标准2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技术含量 较高 创新性较强 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国内先进水平3 市场潜力大 有 较 好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并 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本省登记注册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信息

15、企业3 领 导 班 子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和 较 高 的 经 营管理水平信息产业74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机构5 有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信 誉 资 金 负 债 率 不 超过 75%6 能 匹 配 项 目 所 需 资 本 金 总 额 30%以 上 的 自 有 资金 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不受第2 5款限制三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四条 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实行全年受理 定 期审批的办法 在同一年度内 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 申请一个项目 一种支持方式 申报单位应向省信息 产业局提供如下材料1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海 南 省 信

16、息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金项目申请表2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书 面 材 料 和电子邮件)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上 一 年 度 以 及 最 近 一 个月的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 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 提 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或 工 商 局 出 具 的 注册资金到位证明5 高 新 技 术 信 息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复 印 件 (开 业 不 足信息产业8一 年 的 新 创 办 企 业 出 具 省 级 以 上 主 管 部

17、门 关 于 该 项 目的高新技术鉴定书)6 可 以 证 明 项 目 技 术 情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行 业 主 管部门 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 专利证明 用户使用报告等)7 申 请 贷 款 贴 息 或 垫 息 的 企 业 应 提 供 贷 款 合 同(复 印 件 )8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申 请 项 目 企 业 提 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如发现弄虚作假 省信息产 业局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申请项目企业须 将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按 A4纸 张 大 小 装 订 成 册 一式六份上 报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第五条 项目受理 初审 立项评估和审定1 省

18、 信 息 产 局 信 息 化 推 进 处 负 责 具 体 受 理 项 目 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申请 条件 项目的可行性初步分析 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 业法人与项目承担人的基本情况等 对初审不合格的 项目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省信息产业局向 申 请 企 业 书 面 发 出 不 受 理 通 知 书 对 发 予 不 受 理通知书 的项目 当年不得再次申请2 初 审 合 格 的 项 目 省 信 息 产 业 局 组 织 专 家 对 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 技术可行性 技术创新性 风信息产业9险性 经济效益性 实施条件 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 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 评审 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

19、3 省 信 息 产 业 局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提出审查 办理意见 并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支持项目 经批准的 项目一般不作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时 应 按程序重新报批 四 项目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第六条 项目资金发放1 项 目 审 定 批 准 后 省 信 息 产 业 局 与 项 目 承 担 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 按项目实施要求达到 的技术 经济指标等主要内容 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2 项 目 资 金 采 取 一 次 核 定 分 期 发 放 专款 专用 方式 项目资金协议签订后 省信息产业局会 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度进行审核 由省财政厅按协议 将资金拔付给项目承担

20、企业3 各 类 资 金 视 扶 持 方 式 不 同 收 取 资 金 占 用 费 项目评审费等资金使用费 一般应收取扶持资金总额 的3 5%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信息产业局会 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的实施使用过程进行监督1 监 督 内 容 监 督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资 金 到 位 与 使 用情况 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质量情信息产业10况2 监督要求(1)项 目 承 担 企 业 应 自 觉 接 受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的监督(2)项 目 承 担 企 业 应 按 月 将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报 告 信 息产业局(3)省 信 息 产 局 和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21、监 督 调 查 或 实 地 考察结果 对协议作出继续执行 调整或终止等相应 的处理3 违 约 处 理 承 担 企 业 如 有 违 约 行 为 省信息产 业 局 和 省 财 政 厅 可 依 法 或 根 据 协 议 约 定 有 关 条 款 终 止协议 对终止协议的项目 项目承担企业应将支持 资金如数返还 同时 取消今后享受省信息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资格 取消参加信息产业局组织的各项认 定或评审活动的资格 对违纪 违法情节严重者 提 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五 项目验收第 八 条 验 收 时 间 和 依 据 信 息 产 业 局 以 协 议 到 期时间为基准 依据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九条 验

22、收内容1 协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2 项目经济 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信息产业113 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4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5 项目实施前后企业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条 验收程序1 项 目 承 担 企 业 在 项 目 协 议 到 期 时 向省信息 产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报送验收材料2 省 信 息 产 业 局 组 织 由 有 关 专 家 对 项 目 进 行 验收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1 通过验收 对 按 期 完 成 协 议 目 标 的 项 目 予 以通过验收 并拨付协议约定的经费余额2 同意结题 对 基 本 完 成 协 议 目 标 的 做 结 题 处 理 并视情拨付协议约定的经费余额3 未通过验收 对 没

23、有 完 成 协 议 目 标 差距较 大 的 项 目 不 予 通 过 验 收 并 停 拨 协 议 约 定 的 经 费 余 额六 其他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2001年8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安 全 和 可 信 赖 的 电 子 通 信 及 交信息产业12易环境 加强对我省数字证书认证的管理 规范数字 证书认证机构的业务行为 维护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和 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省实 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电子文件 是指以电子形式储存和处理的文

24、字 声音 图形或图 像等信息的数据 电子信息活动 是指利用计算机网 络进行相互通信与交易的活动 数字签名 是指以电 子形式存在 可依附在电子文件中用于辩识电子文件 的 签 署 者 及 表 示 对 该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负 责 所 使 用 的 电 子数字标识 数字证书 是指用于电子信息活动中电 子文件行为主体的验证和证明 并可实现电子文件保 密性和完整性的电子数据 它包含有行为主体信息和 证 书 认 证 机 构 的 数 字 签 名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认 证 机 构 ) 是 指 制 作 签发 管 理 数 字 证 书 对电子文件属主( 即数字证书使用者)进行识别

25、和公正 确认的机构 用户 是指通过认证机构取得数字证书 的单位和个人第 三 条 凡 在 我 省 从 事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活 动 的 单 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 四 条 省 信 息 产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是 我 省 认 证 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部门信息产业13第 五 条 凡 在 我 省 从 事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业 务 活 动 的 单 位 须 经 省 信 息 产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方可开展数字证书认证业务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事 业 法 人 (二 )具 有 经 省 信 息 产

26、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公 安 部 门检验证明是先进 可行 可靠和安全的技术装备 技 术手段(三 )有 完 备 的 管 理 规 章 稽核制度(四 )有 与 认 证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人员(五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服 务 设 施 与 场 地 能为用户 提供长期服务第七条 申请认证机构资格认定 必须向省信息 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 )申 请 报 告 (二 )从 事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业 务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种类 服务范围 市场预测 发展规划 技术标准 预期服务质量和收费水平等(三 )认

27、证 业 务 流 程 说 明 书 (四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的 身 份 证简历和学历证明信息产业14(五 )有 关 机 关 对 其 技 术 装 备 技术手段的检验证明(六 )其 它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有 关 证 明材料第 八 条 省 信 息 产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我 省 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 对认证机构实行数量控制 并在条件成熟时 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省 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在三十日 内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 的 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资格证书 并向

28、 社会公布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对 认证机构的资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对年检不符合资 格条件的 可注销其资格证书第九条 认证机构变更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的 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更换证书手续第十条 认证机构终止业务的 应当在终止业务 前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 省 信 息 产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负 责 做 好 原 有 用 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后 再办理注销手续第 十 一 条 获 准 从 事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业 务 的 机 构信息产业15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9、(一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二 )按 照 批 准 的 业 务 种 类 和 服 务 范 围 开 展 数 字 证书认证业务 并接受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 管理和监督检查(三 )执 行 省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准 并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 )遵 守 省 信 息 产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统 计 制 度 按时和如实报送业务服务情况及有关资料(五 )加 强 对 系 统 设 备 的 运 行 管 理 保证认证质量 健全规章制度 为用户提供迅速 准确 安全 方便 的服务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的业务内容

30、包括 (一 )制 作 签发 管理数字证书 (二 )对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确 认 (三 )提 供 电 子 文 件 认 证 服 务 (四 )提 供 数 字 证 书 目 录 查 询 服 务(五 )其 它 经 省 信 息 产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办 理 的 业务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签发数字证书 应履行下列 义务信息产业16(一 )认 真 核 实 数 字 证 书 申 请 者 的 真 实 身 份 以及 其他可能涉及影响数字证书可靠性的事实 查验数字 证书所记载的事项 保证数字证书准确无误(二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防止签发的数字证书 和提供的

31、数字签名遭伪造 篡改或未经授权的使用(三 )将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及 相 关 信 息 放 置 于 可 供 公 众 查阅的网络 供随时查证取用第 十 四 条 认 证 机 构 要 求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申 请 者 提供的信息 以足以辩识用户身份为限 但经申请者 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受理数字证书认证 申请时 应向申请者告知下列事项(一 )数 字 证 书 和 数 字 签 名 的 使 用 条 件 (二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三 )认 证 机 构 使 用 及 存 储 用 户 资 料 的 权 限 (四 )认 证 机 构 的 责 任 范 围 (五 )用 户 的 责 任 范 围 (六

32、 )其 它 数 字 证 书 应 用 事 项第十六条 数字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 )用 户 名 称 (二 )数 字 签 名 使 用 的 加 密 算 法 概 要 (三 )数 字 证 书 序 号(四 )有 效 使 用 期 限信息产业17(五 )发 证 机 构 的 名 称 (六 )数 字 证 书 的 使 用 权 限 (七 )发 证 机 构 的 数 字 签 名 (八 )其 他 经 用 户 同 意 加 入 的 信 息第 十 七 条 认 证 机 构 受 理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申 请后 应和用户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认证机构和用户在认证活动中使用的数据电文 可视 为一种书面形式第十

33、八条 数字证书应符合下列各项标准 (一 )数 字 签 名 与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唯 一 对 应 (二 )可 客 观 地 辩 识 签 署 者 的 身 份 (三 )可 由 用 户 操 作 并 将 数 字 签 名 附 在 电 子 文 件内(四 )可 判 别 经 签 署 的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是 否 遭 受 篡改第 十 九 条 认 证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行为(一 )伪 造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二 )泄 露 用 户 的 数 字 签 名 (三 )擅 自 修 改 认 证 结 果 (四 )改 变 存 放 在 认 证 机 构 中 用 户 数 据 信 息 的 保

34、密状态信息产业18第 二 十 条 认 证 机 构 收 到 用 户 中 止 或 撤 消 数 字 证书的申请后 应对用户身份进行确认 再办理中止 或撤消数字证书的手续 并进行公告第二十一条 用户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 认证机 构须对到期证书进行废除处理并予以公告 用户须继 续申领的 认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发 新有效期的数字证书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证机构可不 经 用 户 本 人 同 意 或 向 用 户 通 知 废 除 用 户 的 数 字 证 书(一 )确 知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的 部 分 事 项 不 真 实 (二)确知认证机构本身的系统遭冒用 破解 伪造 以致影响数字证书的

35、可信赖性 (三 )确 知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已 遭 冒 用 伪造或篡改 (四 )确 知 用 户 已 死 亡 或 终 止 认证机构废除用户数字证书后 除 第 (一 ) (四 )项 外 应立即通知用户 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无偿为用户办理新的数字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申请 使用数字证书 应履行以下 义务(一 )如 实 提 供 认 证 机 构 按 本 办 法 要 求 提 供 的 材料(二 )在 数 字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妥善保管和保护其私信息产业19人电子密钥 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三 )已 知 其 数 字 证 书 被 冒 用 被破解或被他人非 法使用时 及时通知认证机构撤消其数字证书第 二 十

36、 四 条 认 证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 (三 ) (四 )项 规 定 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 省 信 息 产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视 其 具 体 情 节 处 以 警 告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和其它经营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二 十 五 条 认 证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视其具体 情节 处 以 500元 以 上 10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给用户和 其 它 经 营

37、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具 体 应 用 中 的 问 题 由 省 信 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国 际 联 网 的 保密管理 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信息产业20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 是指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为 实 现 信

38、息 的 国 际 交流 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第三条 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以 下 统 称 用 户 ) 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 都应当遵 守本规定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 实行控制源头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突出重点 有 利发展的原则第 五 条 国 家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计 算 机 信 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 工作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 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主管 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第二章 保密制度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得 直 接

39、或 间 接 地 与 国 际 互 联 网 或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相 联接 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包括在对外交往 与合作中经审查 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信息产业21家秘密信息 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 储 处理 传递第八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 谁上网谁负 责 的原则 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 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 有 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 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 工作程序 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第 九 条 凡 以 提 供 网 上 信 息 服 务 为 目 的 而 采

40、 集 的信息 除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 组织者 在上网发布前 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 凡对 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 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 核制度第十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 聊天室 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 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 审批 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电子公告系统 聊天室 网络新闻组上发布 谈论和 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 聊天室 网络新闻组 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 真履行保密义务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检 查 发现有涉密信息 应及时采取措施 并报告当地 保密工作部门信息产业22第 十 一 条 用 户 使 用 电 子 函

41、件 进 行 网 上 信 息 交 流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不得利用电子函件 传递 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互联单位 接入单 位 对 其 管 理 的 邮 件 服 务 器 的 用 户 应 当 明 确 保 密 要 求 完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 应当把保密教 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 互联单位与接 入 单 位 接 入 单 位 与 用 户 所 签 定 的 协 议 和 用 户 守 则 中 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 不得泄露国家 秘密信息的条款第三章 保密监督第 十 三 条 各 级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应 当 有 相 应 机 构 或 人 员 负 责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42、 统 国 际 联 网 的 保 密 管 理 工 作 应当督促互联单位 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 息保密管理制度 监督 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 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 责任不明 措施不力 管理混乱 存在明显威胁国家 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 保密工作部门应责 令其进行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 应当督 促其停止国际联网第十四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 应当加强计算机 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 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信息产业23为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 接入单位和用户 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 协助保 密 工 作 部 门 查 处 利 用 国 际 联 网 泄

43、露 国 家 秘 密 的 违 法 行为 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 删除网上涉及国 家秘密的信息第十六条 互联单位 接入单位和用户 发现国 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 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 部门或机构报告第 十 七 条 各 级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和 机 构 接 到 举 报 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 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监督有关单位限 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联 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保 密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第 十 九 条 军 队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国 际

44、 联 网 保 密管理工作 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第51号令发布信息产业242000年4月26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 保 护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障 计 算 机 的 应 用 与 发 展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 是指编制或 者 在 计 算 机 程 序 中 插 入 的 破 坏 计 算 机 功 能 或 者 毁 坏 数据 影响计算机使用 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 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第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45、 国 境 内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适 用本办法第 四 条 公 安 部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主 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 关 具 体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治 管 理 工 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传 播 计 算机病毒的行为(一 )故 意 输 入 计 算 机 病 毒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 软件信息产业25媒体(三 )销 售 出租 附赠含有计算

46、机病毒的媒体(四 )其 他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行 为第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发 布 虚 假 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部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批 准 的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 九 条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治 产 品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对 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 确认 并将确认结果 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 由公安部公 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第 十 一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47、 系 统 的 使 用 单 位 在 计 算 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 立 本 单 位 的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治 管 理 制 度 (二 )采 取 计 算 机 病 毒 安 全 技 术 防 治 措 施 (三 )对 本 单 位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人 员 进 行 计 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 )及 时 检 测 清 除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计 算 机 病毒 并备有检测 清除的记录(五 )使 用 具 有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销 售信息产业26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 )对 因 计 算 机 病 毒 引 起 的 计

48、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瘫 痪 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 报告 并保护现场第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从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上下载程序 数据或者购置 维修 借入计算机设 备时 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 附赠的计算机 病毒防治产品 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品销售许可证 并贴有 销售许可 标记第 十 四 条 从 事 计 算 机 设 备 或 者 媒 体 生 产 销 售 出租 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对计算机设 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清除工作 并备有 检测 清除的记录第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接 受 公 安 机 关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第 十 六 条 在 非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六条第二 三 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 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 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二 三 四项规定行为之一 没 有违法所得的 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 款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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