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信 息息 产产 业业 管管 理理 工工 作作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信息产业相关法规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 信 息 产 业 管 理 工 作 实 务 全 书 /本 书 编 写 组 编 呼 和 浩 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4ISBN 7-204-05937-9信 本 信息工业 产业组织 研究 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 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 787 1092 1/32 印张 187.50 字数 4
2、 056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书号 ISBN 7-204-05937-9/F 116定价 480.00 元(本卷定价 16.00 元)I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修 正 ) 8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3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修 正 ) 184邮政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1993年 7月 2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3、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在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 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 产力的作用 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宪 法 制定本法第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依 靠 科 学技术 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 本方针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 鼓励科学探 索和技术创新 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 和全社会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 的创造性劳动 保护知识产权第 四 条 国 家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和 社 会 主
4、义 市 场经济的需要 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 建立科学 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第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推广应 用科学技术成果 改造传统产业 发展高技术产业 以 及 应 用 科 学 技 术 为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的 活邮政业务2动第六条 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 企业事业组织 社 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确定科 学 技 术 的 重 大 项 目 与 科 学 技 术 密 切 相 关 的 重 大 项 目 保 障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5、相 协 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确定科学技 术的重大项目 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 应 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 实行科学决策的 原则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科 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 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 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 边 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第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积 极 发 展 同 外 国 政府 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鼓励研 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 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 与国外
6、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邮政业务3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十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材料 新工艺 开展合理化建议 技术改进和技术协 作活动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 效益 发展社会生产力第 十 一 条 国 家 选 择 对 经 济 建 设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的项目 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加速科学技术成 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 推动科学 技 术 成 果 的 商 品 化 技 术 贸 易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平 等 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推动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 控
7、制人口增长 提高人口素质 合理 开发和利用资源 防御自然灾害 保护生活环境和生 态环境第十四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振兴农村经 济 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发展高产 优质 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第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措施 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 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 进行邮政业务4农业新品种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试验和推广 农业 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 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第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和 支 持 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
8、 对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等各业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综合配套 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第十七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发展工业 交通运输 邮电通信 地质勘查 建筑安装和商业等 行业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 十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建 立 和 完 善 技 术 开 发 机构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联合和协 作 增强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第 十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际 国 内 市 场 的 需 求 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吸收和开发新技术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进行技 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应当经过咨询 论证 贯彻国家的
9、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企业采用新 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 可以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 惠待遇第二十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发展国防科 学技术事业 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 增强国防实力邮政业务5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促 进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进高技术的研究 发挥高技 术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先导作用 扶持 促进高技术 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运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发挥 高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关行政部门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科学技术力量实施 高技术研究
10、 推广高技术研究成果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 选择具备条件的地 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在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和 高 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 生产的企业 和研究开发机构 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引 导 从 事 高 技 术 产 品 开发 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 度 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术产品 参与国际市场 况争 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保 障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邮政业务6究持续 稳定
11、的发展 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经 费 在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总 额 中 应当占有适当比例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对 学 科 前 沿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基 础 性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 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 从 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 按照专家 评议 择优支持的原则 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 国家支持优秀责年的科学研究活动 在自然科学 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
1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建立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 国家的重点实验室向国 内外开放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科 学 技 术 进 步的需要 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 布局 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究 高技术研究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 重大科 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 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邮政业务7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在经费 实验手段等方 面给予支持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引 导 从 事 技 术 开 发 的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13、 单 独 或 者 与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联 合 开 发 技 术成果 实行技术 工业 贸易或者技术 农业 贸 易一体化经营 国家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 科学 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 逐步实 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实 行 院 长 或 者 所 长 负责制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 发 生产经营 经费使用 机构设置 人员聘用等方 面的自主权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自 行 创 办 研 究 开发机构 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 三 十 六 条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在 国 外 投
14、资 设立分支机构 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 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也可以与中国的研究开发机 构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 构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 三 十 七 条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 提高科邮政业务8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通过各种途径 培养和造 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 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第 三 十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采取措施 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 改善 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 作者应
15、当给予优厚待遇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 发 挥其专长第四十条 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高 技术研究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 重大科学技术攻 关 项 目 研 究 和 重 点 社 会 公 益 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以 及 在 农村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 危险环境中工 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 科学 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 业务能力和工作实 绩 取得相应的职称第 四 十 二 条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有 依 法 创 办 或 者
16、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 当在推进学科建设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培养专门人 才 开展咨询服务 促进学术交流 维护科学技术工邮政业务9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发挥积极作用第 四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在 国 外 的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或者以其他形式为 国家建设服务第 四 十 四 条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应 当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完成本职工作 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 四 十 五 条 国 家 逐 步 提 高 科 学 技 术 经 费 投 入 的总体水平 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 适当
17、的比例 并逐步提高 同科学技术 经济 社会 发展相适应 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 体比例 由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 的经费的增长幅度 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幅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克扣 截留国家财 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第 四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增 加 研 究 开 发 和 技 术创新的投入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 成本费用第 四 十 七 条 国 家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在 信 贷 方 面 支 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第四十八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向 社 会
18、筹 集 研 究邮政业务10开发资金第 四 十 九 条 国 家 鼓 励 国 内 国 外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 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 五 十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 建立 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保护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严格控制 珍贵的生物种质资源出境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对于 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 组织 给予奖励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为 科 学 技 术 事 业 发 展
19、做 出 杰出贡献的公民依法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 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必要时 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 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 特征和规律 做 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 术知识做出产品 工艺 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 明的公民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邮政业务11技术成果 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 计划和项目 改 进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等 项 工 作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公 民 或 者 组织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 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者组织第
20、 五 十 五 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 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第五十六条 国内 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设 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 用 克扣 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 由 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 截留的经费 情节严重的 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滥用职权 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 合理化建设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第五十九条 在新技术 新产品开
21、发和科学技术 成 果 申 报 中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获 取 优 惠 待 遇 或 者 奖 励 的 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 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邮政业务12对政处分 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 鉴定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剽窃 篡改 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 害他人著作权 专利权 发现权 发明权和其他科学 技术成果权的 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 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 六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施 行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1993 年
22、10 月 1 日起施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设定和实施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 维护和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其他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 本办法第 二 条 国 务 院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以 下 称 国 家 版 权 局)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以 下 称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负 责 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邮政业务13国 家
23、版 权 局 依 职 权 制 定 的 规 章 中 规 定 的 与 著 作 权 有 关的违法行为 依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侵权行为(二 )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侵 权行为(三 )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侵 权行为(四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版 权 局 依 职 权 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第 四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一 ) (二 ) 和( 三)所
24、指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予以下列 种类的行政处罚(一 )警 告(二 )罚 款 (三 )责 令 停 止 制 作 和 发 行 侵 权 复 制 品(四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五 )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款数 额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第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邮政业务14(四 )所 指 的 违 法 行 为 可 视 情 节 予 以 下 列 种 类 的 行 政处罚(一 )警 告(二 )罚 款 五 百 至 三 万 元 其中 对非经营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5、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 (一 )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违 法 行 为 (二 )认 为 应 当 由 其 查 处 的 违 法 行 为第 七 条 地 方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查 处 本 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第 八 条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地 方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 由先立案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 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 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的
26、时候 可 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 复杂 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可以报请上 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邮政业务15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机 关已经予以罚款行政处罚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 得 再 予 以 罚 款 但 仍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予 以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五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第 十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其 查 处 的 违 法 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或者其他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构 成犯罪的 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 十 一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27、 部 门 对 违 法 行 为 予 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 该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第 十 二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对 于 违 法 事 实 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 可以对违法人当场作 出警告 或者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 四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下列情形的 第 十 三 条 除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可 以 当 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
28、行政处罚的 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一般程邮政业务16序对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 也可依被侵权人 利 害 关 系 人 或 者 其 他 知 情 人 的 申 请 或 者 举 报 决 定 立 案 查处第 十 四 条 对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一 ) (二 ) 和 (三 ) 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申请立案查处的 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 书中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或者文件(一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职 业 和 住 所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名称 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及职务(二 )权 利 证 明
29、 文 件 或 者 被 侵 权 的 作 品 或 者 制 品 的 样品(三 )要 求 进 行 处 罚 及 赔 偿 的 事 实 和 根 据 (四 )根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第 十 五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 对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立案和开始进行调查 应当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邮政业务17门负责人批准第 十 六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指 定 两 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具体承办案件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与案件有
30、利害关系的 应当 自行回避 没有回避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执 法人员的回避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 批准 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 十 七 条 经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行 政 负 责 人批准 必要时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 据(一 )查 阅 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 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二 )对 涉 嫌 侵 权 复 制 品 进 行 抽 样 取 证 (三 )对 涉 嫌 侵 权 复 制 品 进 行 登 记 保 存 检 查 人 员 在 检 查 过 程 中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并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并人员应当如实的 回
31、 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第十八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 可以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 受委托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 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专业性的问题进行鉴定邮政业务18第二十条 调查终结后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 在 部 门 提 出 著 作 权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书 详 细 说 明 构 成 违 法 的 事 实 应 当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及 其 理 由 和 依 据 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 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提出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意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
32、当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依法 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的 应当在 被 告 知 后 三 日 内 向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陈 述 和 申辩意见及相应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过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 立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并应当根据新 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不能成立 或者当事人在三日 内未提出陈述和
33、申辩意见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因 当 当 事 人 的 申 辩 加 重处罚邮政业务19第 二 十 二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由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版 权 局 在 决 定 作 出 对 个 人 十 万元 对单位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
34、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组织听证第二十四条 对 于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一 ) (二 )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版 权 局 制 作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样 本 格 式 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二 十 六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作 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 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第 二 十 八 条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35、 处 罚 决 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著邮政业务20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第 日 按 罚 款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加 处罚款当 事 人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月 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起诉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 二 十 九 条 除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外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国务院颁布罚 缴分离的实施办法前 罚款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缴第三十条 对依法认定的侵权复制品 著作权行
36、 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销毁第三十一条 国家版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第 三 十 二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行 政处罚统计制度 每半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提交一次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第 三 十 三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七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邮政业务21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
37、件 凡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修 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以 下 简称专利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 是指对产品 方法或 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 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 是指 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 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应当 以书面形式办理
38、第 四 条 依 照 专 利 法 和 本 细 则 规 定 提 交 的 各 种 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 应 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 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 中文译文的 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邮政业务22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 专利局认为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当 事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附 送 中 文 译 文 期满未附送的 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 除当 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 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 利局的各种文件 可以通过邮寄 直接送交或者以公 告的方式
39、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文 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当事人拒绝 接收文件的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 种文件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 推定为当事人 收 到 文 件 之 日 根 据 专 利 局 规 定 应 当 直 接 送 交 的 文 件 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 无法邮 寄的 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 起满一个月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 六 条 专 利 法 和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各 种 期 限 的 第 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 以其 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该月无相
40、应日的 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 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 七 条 当 事 人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事 由 而 耽 误 专 利邮政业务23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 造 成其权利丧失的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 但是 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 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 正 当 理 由 而 耽 误 专 利 法 或 者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或 者 专利局指定的期限 造成其权利丧失的 可以自收到 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 请 求 恢 复 其 权 利 当 事 人 请
41、 求 延 长 专 利 局 指 定 的 期 限 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 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 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 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 涉及国 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 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 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 专利局 受 理 的 涉 及 国 防 方 面 的 国 家 秘 密 需 要 保 密 的 发 明 专 利申请 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 的专利机构审查 由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 见作出决定 除前
42、款规定外 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 请后 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 院 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邮政业务24之日起四个月内 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 需要保密 的 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 并且通知申请 人第 九 条 除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和 第 四 十 五 条 的 规定外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 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 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第 十 条 专 利 法 第 六 条 所 称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作 出 的 发 明 创 造 (二 )履 行 本 单 位
43、 交 付 的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务 所 作出的发明创造(三) 退职 退 休 或 者 调 动 工 作 后 一 年 内 作 出 的 与 其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者 原 单 位 分 配 的 任 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 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 设备 零部件 原材料或 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是指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 成发明创造过程中 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为物质条 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邮政业务25第 十 二 条 同 样
44、 的 发 明 创 造 只 能 被 授 予 一 项 专 利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 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应当在收到专利 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 十 三 条 专 利 权 人 与 他 人 订 立 的 专 利 实 施 许 可合同 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 案第 十 四 条 专 利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十 条 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第 十 五 条 对 一 项 发 明 创 造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被授予的专利权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 理机关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 人因专利
45、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纠纷 并附具专利管 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 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 文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 请 专 利 和 办 理 其 他 专 利 事 务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委 托 书 写明委托权限第 十 七 条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所 称 请 求 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一 )申 请 人 的 国 籍邮政业务26(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 其总部所在 的国家(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应当注明的有 关事项(四 )要 求 优 先 权 的 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 )申 请 人 或 者
46、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六 )申 请 文 件 清 单(七 )附 加 文 件 清 单 (八) 其 他 需 要 注 明 的 有 关 事 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 而 未 委 托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应 当 指 定 一 人 为 代 表 人第 十 八 条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的 说 明 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一)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名 称 该名称应当与请 求书中的名称一致(二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三 )就 申 请 人 所 知 写 明 对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理
47、解 检索 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并且引证反映这 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四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目 的 (五)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 并且能够邮政业务27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六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与 背 景 技 术 相 比 所 具 有 的 有益的效果(七 )有 附 图 的 应当有图面说明(八 )详 细 描 述 申 请 人 认 为 实 现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最好方式 在适当的情况下 应当举例说明 有附 图的 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 除非其
48、 发 明 *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性 质 用 其 他 方 式 或 者 顺 序 撰 写 能 节 约 说 明 书 的 篇 幅 并 使 他 人 能 更 好 地 理 解 其 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 用 如权利要求 所述的 一 类 的 引 用 语 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 十 九 条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几 幅 附 图 可 以 绘在一张图纸上 附图应当按照 图1 图2 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 应当保证在该 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 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 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 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 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 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 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 语外 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