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最 新新 海海 关关 管管 理理 与与 执执 法法 全全 书书 海关法规 (十五) 盛士文 主编 延边大学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海 关 管 理 与 执 法 全 书 /盛 士 文 主 编 延吉 延边大学出版社 2003.12ISBN 7-5634-1728-1最 盛海关 管理法规 基本知识 汇编 F752.5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3)第 111165 号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吉 林 延 吉 市 公 园 街 105 号 邮政编码 133002)中铁十六局印刷厂印刷787 1092 32 开 225 印张2003 年 12 月第 1 版 20
2、03 年 12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576.00 元 (本 卷 16.00 元 ) I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12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 澳门小型船舶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 管理规定 .33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 规定
3、.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 口货物的管理办法 .43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 实转 联系配 合办法 .46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I的有关问题通知 .48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计算机管理操作规范 (试行稿 )52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管理须知 .56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稿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 物资保税管理办法 .66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70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77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83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4、 .98许可证电子数据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102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 .107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110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面站的 国际协议(附英文) .121CB 证书 针对电工产品的认证 .132CE 进入欧盟的强制性要求 139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145普惠制产地证和中国原产地证 .151传染病监测 .152质量认证体系机构国家认可制度 .155认证的国际互认与认可制度 .159IUL 认证 .167运费的计算 海运方面 .171如何办理出口托运工作 海 运 176如何办理出口托运工作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 托运和承运 .184保障投资人士条例 .18
5、7海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 维护正 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 是指用于军事目 的的装备 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 技术和有关服 务的贸易性出口第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管 理 委 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和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主 管 全 国 的 军 品 出 口 工 作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局 )是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6、 执 行 机 构 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 禁 止任何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 依法 保障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第五条 军品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有 助 于 接 受 国 的 正 当 自 卫 能 力 (二)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 安全与稳定(三 )不 干 涉 接 受 国 的 内 政海关法规2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 是指依法取 得军品出口经营权 并在核
7、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 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第 八 条 军 品 出 口 经 营 权 由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管 理 委员会审查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 会规定第 九 条 军 品 贸 易 公 司 依 法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亏第十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信守合同 保证商品质量 完善售后服务第 十 一 条 军 品 贸 易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军 品 贸 易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军品 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军 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 权益第 十 二 条 军 品 贸 易 公 司 可 以 委 托 经 批 准
8、的 军 品出口运输代理企业 代为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 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规定海关法规3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第十三条 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军品出口项目 合同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 军品出口 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军品出口项目 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或者由国家军品贸易局会同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 军品贸易公 司 可 以 对 外 签 订 军 品 出 口 合 同 军 品 出 口 合 同 签 订 后 应当向国家军品贸易局申请审查批准 国家军品 贸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决定 军
9、品出口合同获得批准 方可成立军 品 贸 易 公 司 向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局 申 请 批 准 军 品 出口合同时 应当附送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 合同 应当经 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 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 委员会批准第十七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 应当凭 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 向国家军品贸易局申请领取 军品出口许可证 符合军品出口合同规定的 国家军 品 贸 易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签 发 军 品 出 口 许可证海关法规4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 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验放第十八条 军品出口项目 合同的审查批准办法 和军品
10、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办法 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 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 军品出口 由国家军品贸易局会同有 关部门下达军品出口通知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收到军品出口通知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 保证军品出口的安全 迅速 准确第四章 军品出口秩序第 二 十 条 未 取 得 军 品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任 何 单 位 或者组织 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第 二 十 一 条 军 品 贸 易 公 司 在 军 品 出 口 经 营 活 动中 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维护正常的 军品出口秩序第 二 十 二 条 军 品 贸 易 公 司 在 军 品 出 口 经 营 活 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
11、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二 )以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三 )侵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保 护 的 知 识 产 权 (四) 伪造 变造 骗 取 或 者 转 让 军 品 出 口 项 目 批准文件 合同批准文件 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海关法规5文件等单证(五 )超 越 核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六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局 认 为 必 要 时 或 者根据军品贸易公司的请求 可以对妨碍正常的军品出 口秩序的行为进行处
12、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 二 十 四 条 军 品 贸 易 公 司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规定的 由国家军品贸易局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 告 逾期不改正的 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报国家军品贸 易管理委员会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第 二 十 五 条 军 品 贸 易 公 司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并可以由国家 军 品 贸 易 局 报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撤 销 其 军 品 出口经营权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国 家军品贸易局取缔非法活动 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和行
13、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二 十 八 条 军 品 贸 易 公 司 对 撤 销 其 军 品 出 口海关法规6据经营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15日内 向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15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 该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军 品 贸 易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 受 索取他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
14、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 管办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34号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 发展 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 方便收 发货人 办理海关手续 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 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及有关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转关运输货物 属海关 监管货物 系指1 由 进 境 地 入 境 后 向 海 关 申 请 转 关 运 输 运 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 在 启 运 地 已 办 理 出 口 海 关 手 续 运 往 出 境 地 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 由 关 境 内 一 设 关 地 点 转 运
15、 到 另 一 设 关 地 点 应海关法规7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 进境地 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2 出境地 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3 指运地 指 转 关 运 输 进 口 货 物 指 定 运 达 的 地 点 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4 启运地 指 转 关 运 输 出 口 货 物 办 理 报 关 发 运 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5 主管海关 指 根 据 海 关 总 署 的 规 定 负责办 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6 申请人 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 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7 承运人 指 经 海 关 核 准 承 运 转 关 运 输
16、 货 物 的企业8 驾驶人员 指 承 运 人 向 海 关 注 册 登 记 并 经 海 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第四条 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 启运地 海关提出申请 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经海关核准方可 办理转关运输1 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2 运 载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装 备 具 备 密 封 装 置 和 加 封 条 件 (超 高 超 长 及 无 法 封 入 运 输 装 置海关法规8的除外)3 承 运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的 企 业 是 经 海 关 核 准 的 运 输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 但有特殊情况情由的 经海关 核准 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第 五 条 承 运
17、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的 汽 车 应 具 有 海 关 认可的加封设备 其技术条件如下(一 )与 车 架 固 定 一 体 的 厢 体 全 部 或 局 部 密 封 构 成永久性密封体 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 可靠性(二 )与 车 架 固 定 一 体 没 有 隐 蔽 空 隙 (三 )可 以 装 载 货 物 的 一 切 空 间 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 因故更换 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 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 重新检验认可第六条 汽 车 驾 驶 人 员 应 接 受 海 关 培 训 ,经 考 核 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 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 向海关报告海 关 每 年 对 注
18、册 登 记 单 位 及 汽 车 驾 驶 人 员 进 行 年审 并核发有关证件来往香港 澳门的运输车辆载运转关运输货物按 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 申请人应按照海关法规9照海关法 和本 办法 的规定 向海关如实申报 并递交下列单证(一 )进 口 转 关 向进境地海关填报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口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申 报 单 (以 下 简 称 申 报单 )一 式 三 份 (见 附 件 一 )(国 际 铁 路 联 运 货 物 为 货 车装载清单三份) 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 请 办 理 属 于 需 申 领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应事先向
19、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经审核后 由 指 运 地 海 关 核 发 进 口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联 系 单 并 封 交 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空 运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的 指 运 地 与 国 际 运 单 的 目 的 地相同的可免填 申报单 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 海 关监管货物 印章(二)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海 关 出 口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申 报 单 一 式 二 份 (见 附 件 二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办 理报关纳税手续 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 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三)办理境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海关
20、手续将另行规定第八条 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应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法规10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一)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 运输工具以 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海关认为必要时 承接 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 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 它方式的担保(二 )承 运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证件1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签 发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或影印件2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签 发 的 运 输 工 具 的 行 驶 证 (影 印件)3 驾 驶 人 员 执 照 (影 印 件 船舶可
21、免交验)4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经 海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颁 发 有 关 批 准 注 册 登 记 证书第九条 驾驶人员应遵守海关有关规定 并按海关指定的路线 负责将货物在规定时限内运至指运地 或出境地海关 向海关交验海关签发的关封第十条 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 除应办理正常 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手续外 应比照本 办法 第七 条有关规定填写转关进境 申报单 并在 指运地 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不再填写进海关法规11出口货物 报关单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 不得开 拆 改装 调换 提取 交付 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 货 物 上 施 加 的 封 志 包 括 经 海 关 认
22、可 的 商 业 封 志 不 得 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指定的仓库 场 所 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 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 向海关负责 并按照海关规定 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派员押运货物 申请人或承 运 人 应 当 按 规 定 向 海 关 缴 纳 规 费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方 便第 十 二 条 进 口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自 运 输 工 具 申 报 进 境 之 日 起 十 四 日 内 向 进 境 地 海 关 申 报 转 关 运 输 手 续 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办 理进口手续 超过上述期限 由 海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海关法
23、 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进 口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自 运 输 工 具 进 境 之 日 起 超 过 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 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规定处理第 十 三 条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在 国 内 储 运 中 发 生 损 坏 短少 灭失情事时 承运人 申请人和保税仓库 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海关报告 对所损坏 短少海关法规12灭失的货物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承运人 申请人 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第十四条 申请人 承运人或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违反本办法的 海关可以(一 )暂 停 申 请 人 承 运 人 或 运 输 工 具 驾 驶 人 员 办 理转关运输的申报权或承运
24、权(二)吊销由海关核发的有关批准证件 撤销其办 理转关运输的申报权或承运权第十五条 申请人 承运人或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利 用 转 关 运 输 进 行 走 私 或 有 违 反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行 为 的 海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解释 各地海关可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38号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促进我国对 外开放 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25、和国海关法 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过境货物 系指由境外启 运 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海关法规13经营人 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认可 具 有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务 经 营 权 并 拥 有 过 境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国 际 多 式 联 )的 企 业承运人 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 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第 三 条 对 同 我 国 签 有 过 境 货 物 协 定 的 国 家 的 过境货物 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 发货的 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 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 应当经国家经贸 运输主管 部
26、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第 四 条 过 境 货 物 自 进 境 起 到 出 境 止 属 海 关 监 管货物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未经海关许可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开拆 提取 交付 发运 调换 改装 抵押 转让 或者更换标记第五条 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应当具有海 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 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对 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 运输部门和经营人 应 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 任何入不得擅自开启或 损毁第 六 条 经 营 人 应 当 持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向海关申请办理 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 才能负责办理报海关法规
27、14份关事宜 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第七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 )来 自 或 运 往 我 国 停 止 或 禁 止 贸 易 的 国 家 和 地区的货物(二 )各 种 武 器 弹药 爆 炸 物 品 及 军 需 品 (通 过 军 事途径运输的除外)(三 )各 种 烈 性 毒 药 麻 醉 品 和 鸦 片 吗啡 海洛 因 可卡因等毒品(四 )我 国 法 律 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物品 第八条 过境货物进境时 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并递交下列单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 (一 式四份 式样见附表)(二 )过 境 货 物 运 输 单 据 (运 单 装载清单 载货
28、清 单等)(三 )海 关 需 要 的 其 它 单 证 (发 票 装箱清单等) 第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 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 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 装 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第十条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 海 关在运单上加盖 海关监管货物 截记 并将二 过海关法规15境货物报关单 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后加盖 海 关监管货物 专用章 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经 营 入 或 承 运 人 应 当 负 责 将 进 境 地 海 关 签 发 的 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第十一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 向海关申报的 海
29、关视其为进口货物 按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 十 二 条 过 境 货 物 应 当 自 进 境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运输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 经海关同意 可以延期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 海关按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处罚第十三条 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 出境之前 应 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 运输主管部门 没有规定的 由海关指定根据实际情况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 经 营 人 或 承 运 人 应 免 费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和 执 行 监 管 任 务的便利 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第 十 四
30、 条 过 境 货 物 进 境 后 因 换 装 运 输 工 具 等 原因需卸地储存时 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 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海关法规16第十五条 过境货物出境时 经营人应当向出境 地海关申报 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 要的其它单证 如货物有变动情况 经营人还应当提 交书面证明第 十 六 条 过 境 货 物 经 出 境 地 海 关 审 核 有 关 单 证 关封或货物无讹后 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 在海关监管下出境第十七条过境货物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被迫 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 起卸货物或遇有意外情况 时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或附近 海关 接受海
31、关监管第 十 八 条 过 境 货 物 在 境 内 发 生 灭 失 和 短 少 时 (除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外 ) 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 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事的 海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二 月 一 日起实施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38号 )海关法规17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促进我国对 外开放 加强海
32、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过境货物 系指由境外启 运 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经营人 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认可 具 有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务 经 营 权 并 拥 有 过 境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国 际 多 式 联 )的 企 业承运人 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 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第 三 条 对 同 我 国 签 有 过 境 货 物 协 定 的 国 家 的 过境货物 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 发货的 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 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
33、物 应当经国家经贸 运输主管 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第 四 条 过 境 货 物 自 进 境 起 到 出 境 止 属 海 关 监 管货物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未经海关许可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开拆 提取 交付 发运 调换 改装 抵押 转让 或者更换标记第五条 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应当具有海 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 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对 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 运输部门和经营人 应海关法规18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 任何入不得擅自开启或 损毁第 六 条 经 营 人 应 当 持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向海关申请办理 报关注册登记
34、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 才能负责办理报 关事宜 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第七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一 )来 自 或 运 往 我 国 停 止 或 禁 止 贸 易 的 国 家 和 地 区的货物(二 )各 种 武 器 弹药 爆 炸 物 品 及 军 需 品 (通 过 军 事途径运输的除外)(三 )各 种 烈 性 毒 药 麻 醉 品 和 鸦 片 吗啡 海洛 因 可卡因等毒品(四 )我 国 法 律 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物品 第八条 过境货物进境时 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并递交下列单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 (一 式四份 式样见附表)(二 )过 境 货 物 运 输 单
35、 据 (运 单 装载清单 载货清 单等)(三 )海 关 需 要 的 其 它 单 证 (发 票 装箱清单等)海关法规19份第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查验过境货物 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 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 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 装 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第十条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 海 关在运单上加盖 海关监管货物 截记 并将二 过 境货物报关单 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后加盖 海 关监管货物 专用章 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经 营 入 或 承 运 人 应 当 负 责 将 进 境 地 海 关 签 发 的 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第十一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之
36、日起超过三个月未 向海关申报的 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 按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 十 二 条 过 境 货 物 应 当 自 进 境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运输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 经海关同意 可以延期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 海关按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处罚第十三条 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 出境之前 应 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 运输主管部门 没有规定的 由海关指定海关法规20根据实际情况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 经 营 人 或 承 运 人 应 免 费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和 执 行 监
37、管 任 务的便利 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第 十 四 条 过 境 货 物 进 境 后 因 换 装 运 输 工 具 等 原因需卸地储存时 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 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第十五条 过境货物出境时 经营人应当向出境 地海关申报 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 要的其它单证 如货物有变动情况 经营人还应当提 交书面证明第 十 六 条 过 境 货 物 经 出 境 地 海 关 审 核 有 关 单 证 关封或货物无讹后 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 在海关监管下出境第十七条过境货物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被迫 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 起卸货物或遇有意外情况 时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
38、报告所在地海关或附近 海关 接受海关监管第 十 八 条 过 境 货 物 在 境 内 发 生 灭 失 和 短 少 时 (除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外 ) 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 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事的 海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海关法规21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二 月 一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 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间经济 科技 文化和体育交流 便利
39、外国和港 澳 台地区 的公司 贸易团体 民间组织及政府机构等来华举办 展览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特 制 定 本 办 法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进 口 展 览 品 (以 下 简 称 展 览 品 )包 括 下 列 货 物 物品(一 )在 展 览 会 中 展 示 或 示 范 的 货 物 物品 (二 )为 示 范 展 出 的 机 器 或 器 具 所 需 用 的 物 品 (三 )展 览 者 设 置 临 时 展 台 的 建 筑 材 料 及 装 饰 材料(四)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 幻灯片录像带 录音带 说明书 广告等第三条 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 进 口时免
40、领进口许可证 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进 口展览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法规22海关手续第四条 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 应当将有 关的批准文件 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 并向展出地海 关办理备案手续第 五 条 海 关 派 员 进 驻 展 览 场 所 执 行 监 管 任 务 时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和必需的办公设备 并向海关支付规费第 六 条 展 览 品 自 进 境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复 运 出 境 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延 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举办为期半年以上的展览会 应由主办单位或其 代理人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第七条 展览品进
41、境时 展览会主办单位 参展 商或其代理人 应向海关提供担保 担保形式可为相 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 书 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在 海 关 指 定 场 所 或 海 关 派 专 人 监 管 的 场 所 举 办 展览会 可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第 八 条 展 览 会 的 主 办 单 位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在 展 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 从非展出地海关 进口的展览品 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展览品时 应向海海关法规23关提交展览品清单 清单内容填写应完整 准确 并 译成中文第九条 展览品中如果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法 规应受除本 办
42、法 第三条规定之外的进口限制的物 品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 或批准手续第 十 条 展 览 会 主 办 单 位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于 展 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 以备海关到场查验 海关对展 览 品 进 行 查 验 时 展 览 品 所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场 并负责搬移 开拆 重新封货包装等协助查验的 工作第十一条 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 音 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物品 应经过海关 审查同意后 方能展出或使用对我国政治 经济 文化 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 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不得展出或使用 并 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 退运出境或责令
43、展出单位 更改后使用第十二条 未经海关许可 展览品不得移出展览 品监管场所 因故需要移出的 应当报经海关核准第十三条 展览会闭幕后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 代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展 出 地 主 管 海 关 交 验 展 览 品 核 销 清海关法规24单一份 对于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览品 应存放在海 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 并接受海关监管 ? 第十四条 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展 览 会 主 办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海 关 办 理 转 为 正 式 进口的展览品进口结关手续 负责向海关缴纳参展商或 其代理人拖欠未缴的各项税费第十五条 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 其
44、主办单 位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海 关 交 验 我 国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部 门的批准文件 并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第十六条 对于经海关认可 展览品所有人予以 放弃和赠送的货物 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展览品因毁坏 丢失或被窃而不能复运出境的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并办 理有关手续 对于毁坏的展览品 海关根据毁坏程度 估价征税 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按照进口同类产 品照章征税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灭失的 海关根据 其受损状况 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七条 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 参展商的规 模 观众人数等情况 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 对下列进
45、口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海关法规25口环节税(一 )在 展 出 活 动 中 能 够 代 表 国 外 货 物 的 小 件 样 品 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 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 但应符合以下 条件1 由 参 展 商 免 费 提 供 并 在 展 出 期 间 专 供 免 费 分 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2 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3 不适用于商业用途 且 单 位 容 量 明 显 小 于 最 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4 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 发 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掉的(二 )在 展 览 会 中 专 为 展 出 的 机 器 或 器 件 进 行 操 作 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三 )展 出 者 为 修 建 布 置 或 装 饰 展 出 台 而 进 口 的 一次性廉价物品 如油漆 涂料及壁纸(四 )参 展 商 免 费 提 供 并 在 展 出 期 间 专 门 用 于 向 观 众 免 费 散 发 的 与 活 动 有 关 的 宣 传 性 印 刷 品 商 业 目 录 说明书 价目单 广告招贴 广告日历及未装框 照片等(五 )进 口 供 各 种 国 际 会 议 使 用 或 与 其 有 关 的 档 案 记录 表格及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