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 法专 题 ( 三) 非法 律事 实与 法律 行为 11 的区分 1.那些不归法律以 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 以好意施惠为例 不能简 单地 将好 意施 惠理 解为日 常生 活中 人与 人之 间的无 偿关 系行 为 , 其 实民 法所调 整 的法律 行为 也包 括无 偿的 情形, 如赠 与合 同此 类的 无偿合 同行 为等 。 好 意施 惠的本 质特 征在 于当事 人 欠 缺法 律行 为上 的效果 意思 , 也没 有受 其拘 束的意 思 , 所 以不 会发 生私 法上的 效果 , 所以也 就不 受民 法调 整。 又如:婚 约属 于道德 调整 的范畴, 不能 产生民 事法 律关系, 不属 于民事
2、 法律 事实。 像 “甲对 乙说: 如果你 考上 研究生 ,我就 嫁给你 ” ,这 种情形 属于婚 约,不 受我 国大陆 的民法 调整, 不能 成立 民事 法律 关系。 下列 “无 偿” 约定 属于好 意施 惠关 系: (1) 搭便 车; (2) 乘客 叫醒 另一 乘客 到 站下车 ; (3) 顺路 代为 投递 信件 ; (4) 邀请 参加 宴会 、舞 会 、郊游 ; (5) 请吃 饭、 请看 电影 等 。 2. 委 托于 代理 的区 别 合同 法 第396 条 委 托合同 是委 托人 和受 托人 约定, 由受 托人 处理 委托 人事务 的 合 同 。 (1 ) 没有委 托, 照样可 以 发生
3、代 理关系 ,如 法定代 理、指 定代理 的场 合,被 代理人 与代理 人之间 不存 在委 托( 合同 ) ; (2 ) 存在委 托的 ,受托 人 从事的 不一定 是代 理行为 。这一 点比较 难理 解,关 键在于 掌握代 理乃法 律行 为, 而根 据 合同法 第 396 条 规定 , 受托人 受托 从事 的是 “事 务” , 包括 法律 行为也 包括 事实 行为 以及 不具有 民商 法律 意义 的行 为。 比如 , 甲 委托 乙买 瓶 可乐 , 乙 去商 店 买下一 瓶可 乐的 行为 就是 代理行 为 , 但 是, 甲委 托 乙代记 笔记 、 代看孩 子或 者到车 站代 接一 下自己 母亲
4、到车 站, 乙记 笔记、 照看 孩子 或者 接人 的行为 就不 是代 理行 为。 3. 好意 施惠 过程 中可 能基 于事实 行为 而发 生法 律关 系 例1 : 甲 乙邻 居, 一天 甲搭 乘乙的 便车 上班 , 乙违 章 行驶车 速过 快发 生车 祸 , 导致甲 受伤 致 残。问 :甲 如何 向乙 主张 救济? 例2 : 甲 乙邻 居, 一天 甲搭 乘乙的 便车 去签 约 , 乙 自 己选择 了一 条线 路赶 往目 的地 , 不 想途 中遇上 大堵 车, 导致 甲严 重迟到 , 错 过了 订约 时间 , 大受 损失 。 问: 甲如 何 向乙主 张救 济 ? 例3; 甲一 天外 出乘 坐出
5、租车, 司机 丙违 章行 驶车 速过快 发生 车祸 ,导 致甲 受伤致 残。 问 : 甲如何 向丙 主张 救济 ? 【答案 】 例1 : 请求 乙承 担 侵权责 任 (搭 乘车 本身 属 于好意 施惠 , 不成 立合 同 关系 , 所 以无 谓违约 责任 ;例 2: 无权 主张任 何救 济; 例 3 :请 求丙承 担违 约责 任( 存在 运输合 同关 系) 或者侵 权责 任。 【例1 】下 列哪 些情 形构 成意思 表示 ?(07-3-51 , 多选) A 甲 对乙 说: 我儿 子如 果 考上重 点大 学, 我一 定请 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 , 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 金 500 元 C孙
6、某临终前在日记中 写 道:若离人世,愿将 个人 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 机 投币购买饮料 【例2 】下 列哪 种情 形成 立民事 法律 关系 ? (06-3-1,单 选) A 甲 与乙 约定 某日 商谈合 作开 发房 地产 事宜 B 你考上 研究 生, 我就 嫁给 你 C 11 法 律 行 为 :是 以意 思表示 为核 心要 素, 发生 民事效 果的 表示 行为 。民 事法律 行为 所产 生 的法律 效果 ,通 常就 是从 事法律 行为 的民 事主 体希 望发生 的法 律效 果。 D 民 法专 题 ( 三) 非法 律事 实与 法律 行 为 21 的区分 1.那些不归法律以 及民
7、法所调整的行为, 以好意施惠为例 不能简 单地 将好 意施 惠理 解为日 常生 活中 人与 人之 间的无 偿关 系行 为 , 其 实民 法所调 整 的法律 行为 也包 括无 偿的 情形, 如赠 与合 同此 类的 无偿合 同行 为等 。 好 意施 惠的本 质特 征在 于当事 人 欠 缺法 律行 为上 的效果 意思 , 也没 有受 其拘 束的意 思 , 所 以不 会发 生私 法上的 效果 , 所以也 就不 受民 法调 整。 又如:婚 约属 于道德 调整 的范畴, 不能 产生民 事法 律关系, 不属 于民事 法律 事实。 像 “甲对 乙说: 如果你 考上 研究生 ,我就 嫁给你 ” ,这 种情形 属
8、于婚 约,不 受我 国大陆 的民法 调整, 不能 成立 民事 法 律 关系。 下列 “无 偿” 约定 属于好 意施 惠关 系: (1) 搭便 车; (2) 乘客 叫醒 另一 乘客 到 站下车 ; (3) 顺路 代为 投递 信件 ; (4) 邀请 参加 宴会 、舞 会 、郊游 ; (5) 请吃 饭、 请看 电影 等 。 2. 委 托于 代理 的区 别 合同 法 第396 条 委 托合同 是委 托人 和受 托人 约定, 由受 托人 处理 委托 人事务 的 合 同 。 (1 ) 没有委 托, 照样可 以 发生代 理关系 ,如 法定代 理、指 定代理 的场 合,被 代理人 与代理 人之间 不存 在委
9、托( 合同 ) ; (2 ) 存在委 托的 ,受托 人 从事的 不一定 是代 理行为 。这一 点比较 难理 解,关 键在于 掌握代 理乃法 律行 为, 而根 据 合同法 第 396 条 规定 , 受托人 受托 从事 的是 “事 务” , 包括 法律 行为也 包括 事实 行为 以及 不具有 民商 法律 意义 的行 为。 比如 , 甲 委托 乙买 瓶 可乐 , 乙 去商 店 买下一 瓶可 乐的 行为 就是 代理行 为 , 但 是, 甲委 托 乙代记 笔记 、 代看孩 子或 者到车 站代 接一 下自己 母亲 到车 站, 乙记 笔记、 照看 孩子 或者 接人 的行为 就不 是代 理行 为。 3. 好意
10、 施惠 过程 中可 能基 于事实 行为 而发 生法 律关 系 例1 : 甲 乙邻 居, 一天 甲搭 乘乙的 便车 上班 , 乙违 章 行驶车 速过 快发 生车 祸 , 导致甲 受伤 致 残。问 :甲 如何 向乙 主张 救济? 例2 : 甲 乙邻 居, 一天 甲搭 乘乙的 便车 去签 约 , 乙 自 己选择 了一 条线 路赶 往目 的 地 , 不 想途 中遇上 大堵 车, 导致 甲严 重迟到 , 错 过了 订约 时间 , 大受 损失 。 问: 甲如 何 向乙主 张救 济 ? 例3; 甲一 天外 出乘 坐出 租车, 司机 丙违 章行 驶车 速过快 发生 车祸 ,导 致甲 受伤致 残。 问 : 甲如
11、何 向丙 主张 救济 ? 【答案 】 例1 : 请求 乙承 担 侵权责 任 (搭 乘车 本身 属 于好意 施惠 , 不成 立合 同 关系 , 所 以无 谓违约 责任 ;例 2: 无权 主张任 何救 济; 例 3 :请 求丙承 担违 约责 任( 存在 运输合 同关 系) 或者侵 权责 任。 【例1 】下 列哪 些情 形构 成意思 表示 ?(07-3-51 , 多选) 21 法 律 行 为 :是 以意 思表示 为核 心要 素, 发生 民事效 果的 表示 行为 。民 事法律 行为 所产 生 的法律 效果 ,通 常就 是从 事法律 行为 的民 事主 体希 望发生 的法 律效 果。 A 甲 对乙 说:
12、我儿 子如 果 考上重 点大 学, 我一 定请 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 , 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 金 500 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 写 道:若离人世,愿将 个人 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 机 投币购买饮料 【例2 】下 列哪 种情 形成 立民事 法律 关系 ? (06-3-1,单 选) A 甲 与乙 约定 某日 商谈合 作开 发房 地产 事宜 B 你考上 研究 生, 我就 嫁给 你 C D 民 法专 题 3. 关 于公 平补 偿规 则及 其 适用 (1) 我国 现行 法规 定 基本规 定有 二: 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 损害 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 以
13、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分担损 失。 民法 通则 第132 条: 当事人 对造 成损 害都 没有 过错的 ,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 由 当事 人 分担民 事责 任。 具体适 用的 情形 规定 有二 : 人身 损害 赔偿 解释 第 16 以及 民 法通 则意 见 第 155 条: 堆放 物品 倒塌 致人损 害 , 堆放人 能够 举证 自己 没有 过错的 ; 156 条: 自然 原因 引起 的险 情下紧 急避 险致 人损 害, 避险行 为并 无(2) 含义 公平补偿 规则 并不是 侵权 法的一个 归责 原则, 而是 独立于过 错责 任与无 过错 责任原则 之 外、 在两 原则 不足以 公平 调
14、整某 些利 益关 系时 的补 充性法 律规 则 。 所以 在性 质上 , 此 时的 责 任性质 不是 “赔 偿” ,而 是 “补偿 ” 。 (3) 适用 对象 作为侵 权行 为法 归责 原则 的补充 性规 定, 适用 于既 不适用 过错 责任 , 也 不能 适用无 过错 责任的 情形 。也 就是 说其 适用的 前提 是: 不 适用 于适 用无 过错 责任的 情形 双 方皆 无过 错 【例1 】下 列选 项中 ,哪 些构成 无因 管理 之债 ?(00-2-49 ,多 选) A 1000 元, 甲 请求乙 支付 医药 费 B 在车 后帮 甲推 车。 乙 因受 力肩 上的 皮带 松动, 致车 后滑
15、撞伤甲 ,花 去医 药 费500 元,甲 请求 乙支 付医 药费 C 青年甲、 乙急忙跑走, 张 大妈以为遇上了鬼, 惊 吓 成病, 花去医院费 1000 元 。 张大妈请求 甲、乙支付1000 元 D 200 元 【例2 】 李某 患有 癫痫 病。 一日李 某骑 车行 走时 突然 犯病 , 将 一在 路边 玩耍 的6 岁儿 童撞 伤, 用去医 疗 费200 元。 该案 责任应 如何 承担 ?(03-3-48,多 选) A 应当 赔偿 全部损 失 B C D 【例 3 】甲乙 各牵一 头牛 于一桥 头相遇 。甲见 状即 对乙叫 道: “让 我先 过,我 的牛性 子暴, 牵你的 牛躲 一躲 ”
16、。 乙 说 “ 不怕” , 继续 牵牛 过桥, 甲 也牵牛 上桥。 结果 二牛 在 桥上打 架, 乙 的牛跌 入桥 下摔 死。 乙的 损失应 由谁 承担 ?(02-3-7,单 选) A B C D 结 论 : 是 公平 补偿规 则的 适用两 个前 提 : 不属 于适 用无过 错责 任的 特殊 侵权 场合 ; 双 方均 无 过错。 两个 前提 缺一 不可 。 民 法专 题 (六) 基于法律行 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不以登记、 交付为生 效或者对抗要件 依照物权法第条等: 1 、 因 法 院 ( 仲 裁机 构 ) 的 法 律 文 书 、 政 府 的 征 收 决 定 发 生 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
17、效时发生效力; 2 、 因 继 承 、 受 遗赠 取 得 物 权 的 , 自 继 承 或 者 受 遗 赠 开 始 时 发生效力; 3 、 因 合 法 建 造 、拆 除 房 屋 设 立 、 消 灭 物 权 的 , 自 该 事 实 行 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 、 基于 法律 规定: 留置 权 物权 法 第二 百三 十条 债务人 不履 行 到 期债 务, 债权人 可以 留置 已经 合法 占有的 债务 人的 动产, 并有 权就 该动 产优 先受偿 。 前款规 定的 债权 人为 留置 权人, 占有 的动 产为 留置 财产。 5 、 基于 行政 行为: 宅基 地使 用权 物权 法 第 一百五 十三 条宅基
18、 地使 用权 的取 得、 行使和 转让 , 适用土 地管 理法等 法律 和 国 家有关 规定 。 【例1】 中州 公司 依法 取得 某块土 地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并办理 报建 审批 手续 后, 开始了 房屋 建 设并已 经完 成了 外装 修。 对此, 下列 哪一 选项 是正 确的?(08-3-8, 单) A 中 州公 司因 为享 有 建设用 地使 用权 而取 得了 房屋所 有权 B 中 州公 司因 为事 实 行为而 取得 了房 屋 所 有权 C 中 州公 司因 为法 律 行为而 取得 了房 屋所 有权 D 中 州公 司尚 未进 行 房屋登 记, 因此 未取 得房 屋所有 权 最重要的考点:对
19、于以上情形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 法 律要求登记而未经登记的, 不得处分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否则, 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 第三 十一 条依照本 法第二 十 八条至第 三十条 规 定享有不 动 产物权的, 处 分该物 权时, 依照法 律规定 需要办理 登记的, 未 经登记 , 不发生物 权效力 。 【例2】 甲 继承 了一 套房 屋 , 在 办理 产权 登记 前将 房 屋出卖 并交 付给 乙 , 办 理 产权登 记后 又 将该房 屋出 卖给 丙并 办理 了所有 权移 转登 记。 丙受 丁 胁迫 将房 屋出 卖给 丁, 并完成 了移 转登 记。丁 旋即 将房 屋出 卖并 移转登 记于 戊。
20、 请回 答问 题。 (08-3-94, 不) (1) 在办 理继 承登 记前 , 关于甲 对房 屋的 权利 状态 ,下列 选项 正确 的是 : A B C D 民 法专 题 一、 民 法的 基本 框架 结构 (民 事权 利体 系) 观 察与 结论: 1. 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 2. 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3. 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 切关系是难点 4. 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 5. 对人身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 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 【例1 】 甲被 乙家 的狗
21、咬 伤, 要求 乙赔 偿医 药费 , 乙认为 甲被 狗咬 与自 己无 关拒绝 赔偿 。 下 列哪一 选项 是正 确的 ? (09-3-1 ,单 选) 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 属 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 关系 B 甲 请求 乙赔 偿的 权利 属 于绝对 权 C 甲 请求 乙赔 偿的 权利 适 用诉讼 时效 D 乙 拒绝 赔偿 是行 使抗 辩 权 民 法专 题 ( 七) 作为 其间 枢纽 的必 考的 善意 取得 关 于取 得方 式的 分类 1 原始取得 (1 )劳动生产、孳息 (2 )公法方式 (3 )私法方式 先占 拾得 发现 添附 时效取得 善意取 得 2 继受取得的两大原因 (1 )基于合同:合
22、同+ 交付= 所有权 合同+ 登记= 所有权 (2 ) 基于继承 (包括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受遗赠、 遗赠扶 养协议的遗赠) 善 意取 得规 则 : 合同法 第五 十一 条无 处分权 的人 处分 他人 财产 , 经权 利人 追认 或者 无处 分权的 人订 立 合同后 取得 处分 权的 ,该 合同有 效。 物权法 第106 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 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
23、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 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民通 意见 被撤销 死亡 宣告 的人 请求 返还财 产, 其原 物已被 第三 人 合法 取得 的, 第三 人可 不予返 还 。 但依继 承法 取得 原物 的公 民或者 组织 , 应当返 还原 物或者 给予 适当 补 偿。 举 例: W 甲 委 托关 系 乙(无 权处 分人 ) ( 权利 人) 买卖 合同 (效 力? ) 丙 ( 第三 人、 新的 权利 人) 适 用情 形: 关于 无权 处分 与善 意取 得的 关系 民
24、 法专 题 ( 七) 作为 其间 枢纽 的必 考的 善意 取得 关 于取 得方 式的 分类 1 原始取得 (1 )劳动生产、孳息 (2 )公法方式 (3 )私法方 式 先占 拾得 发现 添附 时效取得 善意取 得 2 继受取得的两大原因 (1 )基于合同:合同+ 交付= 所有权 合同+ 登记= 所有权 (2 ) 基于继承 (包括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 善 意取 得规 则 : 合同法 第五 十一 条无 处分权 的人 处分 他人 财产 , 经权 利人 追认 或者 无处 分权的 人订 立 合同后 取得 处分 权的 ,该 合同有 效。 物权法 第106 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
25、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 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民通 意见 被撤销 死亡 宣告 的人 请求 返还财 产, 其原 物已被 第三 人 合法 取得 的, 第三 人可 不予返 还 。 但依继 承法 取得 原物 的公 民
26、或者 组织 , 应当返 还原 物或者 给予 适当 补偿。 举 例: W 甲 委 托关 系 乙(无 权处 分人 ) ( 权利 人) 买卖 合同 (效 力? ) 丙 ( 第三 人、 新的 权利 人) 适 用情 形: 关于 无权 处分 与善 意取 得的 关系 民 法专 题 三、 民 事法 律行 为 ( 一) 法 律事 实的 分类 ( 二) 事实 行为 与法 律行 为的 区分 1. 有无意思表 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 【例4 】关 于民 事权 利, 下列哪 一选 项是 正确 的? (川 08-3-1, 单) A抵 销权 属抗 辩权 B权利的行使 不都是 事实行为 C支 配权 的客 体只 能是 物 D
27、 请求 权基 于基 础权 利 受侵害 而发 生 2 法 律 后 果 的发 生 依 据 : 前 者 依据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后 者 由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行为效力分 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 2-4 种效力 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 (1 )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 (2 )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3 )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兹举一例: 今 有三 人小 强 、大强 与老 强, 分 别 5 岁、15 岁、55 岁, 分别 从事 同样的 五项 行 为; 购 买钻戒 、 订立 遗嘱 、 结婚、 写诗 一首、 在候 车室捡 到可 乐瓶
28、 一只, 三 人对应 的法 律效 果分别 是? 【例1 】 张强7 岁 ,有 绘 画天才 。他 作的 画很 受人 们的喜 爱, 有的 还获 了奖 。张强 对他 的 绘画作 品: (95-3-10 ,单 选) A 享 有著 作权 。因 为绘 画是合 法行 为, 不论 作者 有无民 事权 利能 力 B C 为绘 画是一 种民 事法 律行 为, 要求作 者应 具有 相应 的民 事行为 能 力 D 【例2 】杨某 15 周 岁, 智 力超常 ,大 学三 年级 学生 。杨某 因有 某项 发明 ,而 与刘某 达成 转 让该发 明的 协议 。该 转让 协议的 效力 如何 ?(99-2-11,单 选) A B
29、 C D 【例3 】下 列行 为中 ,哪 些构成 无因 管理 ?(08-3-55, 多) A 甲 错把 他人 的牛 当 成自家 的而 饲养 B 乙 见邻 居家 中失 火 恐殃及 自己 家, 遂用 自备 的灭火 器救 火 C 丙(15 岁)租车 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 同学 送往医院救治 D 丁 见门 前马 路下 水 道井盖 被盗 致路 人跌 伤, 遂自购 一井 盖铺 上 【例4 】 甲将 自己 收藏 的 一幅名 画卖 给乙 , 乙当 场 付款 , 约 定5 天后 取画 。 丙听说 后 , 表 示 愿出比 乙高 的价 格购 买此 画, 甲当 即决 定卖 给丙 , 约定第 二天 交货 。 乙得 知 此
30、事 , 诱 使甲8 岁的儿 子从 家中 取出 此画 给自己 。 该画 在由乙 占有 期间 , 被 丁盗 走。 此时 该 名画的 所有 权属 于下列 哪个 人?(08-3-9, 单) A甲 B乙 C 丙 D 丁 民 法专 题 ( 五) 我国 立法 选择 及具 体体 现 1 基本 原则 :债权 形式 主义 物权法第 9 条 不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 23 条 动产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24 条 船舶、 航空 器和机动
31、车等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 论: 1. 登记是 不 动 产物 权 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 有效债权行为 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 2.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 有效债权行为 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 3. 对 于 船 舶 、 飞 行 器 、 机 动 车 等 重 要 交 通 工 具 的 物 权 变 动 , 非 经登记,不 得对抗第三人,用公式表示: 有效债权行为 交付 物权变动 登记 第三 人。 何为此处的 不能对抗第三人? 举例 4 : 某年 4 月 1 日 ,甲乙 在中 国北 京就 一辆 现代汽 车买 卖达 成协
32、议, 次日并 交付 , 约定4 月8 日办 理变 更登 记手续 。 但 在 4 月 3 日甲 从乙处 借车 后, 次日 又以 自己的 名义 卖与 不值知 情的 丙并 交付 、 办 理变更 登记 手续 。 则 结论 : 乙 在 4 月1 日取得 要求 甲交付 汽车 并 办 理变更 登记 的债 权; 在 4 月2 日 取得 汽车 所有 权; 但乙的 所有 权不 得对 抗丙 , 并 最终 取得 汽 车所有 权。 据 此 , 再 来正 确理解 物权 法分 则的 以下 物权 变动 及其 条文 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139 第 139 条 设 立建 设用 地使 用权的 ,应 当向 登记 机构 申请建 设用
33、 地使 用权 登记 。建设 用地 使用权自 登记 时设 立。 登记 机构应 当向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人发 放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证书。 不 动产 抵押 权 187 第 187 条 以 本法 第一 百八 十条第 一款 第一 项至 第三 项规定 的财 产或 者第 五项 规定的 正在 建 造的建 筑物 抵押 的, 应当 办理抵 押登 记。 抵押 权自 登记时 设立 。 动 产质 权212 第212 条 质权 自出 质人 交 付质押 财产 时设 立。 有 价证 券质 权 224 第224 条 以汇 票、 支票 、 本票、 债券、 存款 单、 仓单、 提单 出质 的, 当 事 人应当 订立 书面 合
34、 同 。 质 权自 权利凭 证交 付质权 人时 设立 ; 没 有权 利凭证 的 , 质 权自有 关部 门办理 出质 登 记 时设立 。 股 权质 权226.1 第 226 条第 1 款 以基 金份 额、股 权出 质的 ,当 事人 应当订 立书 面合 同。 以基 金份额 、证 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登 记的 股权 出质的 , 质 权自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出 质登 记时 设立; 以其 他股 权出质 的, 质权 自工 商行 政管理 部门 办理 出质 登记 时设立 知 识产 权质 权 227.1 第 227 条第 1 款 以注 册商 标专用 权、 专利 权、 著作 权等知 识产 权中 的财 产
35、权 出质的 ,当 事 人应当 订立 书面 合同 。质 权自有 关主 管部 门办 理出 质登记 时设 立。 应 收帐 款质 权 228.1 第228 条第 1 款 以 应收 账款出 质的 , 当 事人 应当 订立书 面合 同。 质权 自信 贷征信 机构 办理 出质登 记时 设立 。 2 例外 :意 思主义 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第127 、129 条 第 127 条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自土地 承包 经营 权合 同生 效时设 立。 县 级以 上地 方 人民政 府应 当 向土地 承包 经营 权人 发放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证、 林权 证、 草 原使 用权 证, 并登 记造册 , 确 认土 地承包
36、 经营 权。 第 129 条 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人将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互换 、转让 ,当 事人 要求 登记 的,应 当向 县 级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申请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变更 登记 ;未经 登记 ,不 得对 抗善 意第三 人。 地 役权 第158 条 第 158 条 地 役权 自地 役权 合同生 效时 设立 。当 事人 要求登 记的 ,可 以向 登记 机构申 请地 役 权登记 ;未 经登 记, 不得 对抗善 意第 三人 。 动 产抵 押权 第 188、189 条 第188 八条 以本 法第 一百 八十条 第一 款第 四项 、 第六 项规定 的财 产或 者第 五项 规定的 正在
37、建 造的船 舶、 航空 器抵 押的, 抵押权 自抵 押合 同生 效时 设立; 未经 登记, 不得 对抗 善意第 三 人 。 第 189 条第 1 款 企业 、个 体工商 户、 农业 生产 经营 者以本 法第 一百 八十 一条 规定的 动产 抵 押的, 应当 向抵 押人 住所 地的工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办 理登记 。抵 押权 自抵 押合 同生效 时设 立 ; 未经登 记, 不得 对抗 善意 第三人 。 民 法专 题 四、 意 思表 示 ( 一) 构成 三要素 1 目的意思(也即 必备 条款 ) ,以合同为例 必 备条 款及其 意义: 合同 法 12 条、 14 条 ( 当事 人、 标 的物、数
38、 量条 款) 重要条款 (价款、 质量、 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 :12 与 61 、62 条 其他条款(包装方式) 合同法 第 12 条 合同 的内 容由当 事人 约定 ,一 般包 括以下 条款 : (一) 当事 人的 名称 或者 姓名和 住所 ; (二) 标的 ; (三) 数量 ; (四) 质量 ; (五) 价款 或者 报酬 ; (六) 履行 期限 、地 点和 方式; (七) 违约 责任 ; (八) 解决 争议 的方 法。 当事人 可以 参照 各类 合同 的示范 文本 订立 合同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 事人对 合同 是否 成立 存在 争议, 人民 法院 能够 确定 当事人名称或 者姓
39、名、 标的和 数量的, 一般应 当认 定合 同成 立 。 但法律 另有 规定 或者 当事 人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对合同 欠缺 的前 款规 定以 外的其 他内 容, 当事 人达 不成协 议的 , 人 民法 院依 照合同 法第 六十 一条、 第六 十二 条、 第一 百二十 五条 等有 关规 定予 以确定 。 合同法 第 61 条 合 同生 效后 , 当 事人 就质 量 、 价 款 或者报 酬 、 履 行地 点等 内 容没有 约定 或 者约定 不明 确的 , 可 以协 议补充 ; 不能 达成补 充协 议的 , 按 照合 同有关 条款 或者交 易习 惯 确 定。 第 62 条 当 事人 就有 关合
40、 同内容 约定 不明 确, 依照 本法第 六十 一条 的规 定仍 不能确 定的 , 适用下 列规 定: (一) 质量要 求不 明确 的 , 按照 国家标 准、 行 业标 准履行; 没有 国家 标准、 行业标 准的, 按 照通常 标准 或者 符合 合同 目的的 特定 标准 履行 。 (二 ) 价 款或 者报酬 不明 确的 , 按 照订 立合同 时履 行地的 市场 价格 履行 ; 依 法应当 执行 政 府 定价或 者政 府指 导价 的, 按照规 定履 行。 (三) 履行 地点 不明 确, 给付货 币的 , 在 接受 货币 一方所 在地 履行 ; 交 付不 动产的 , 在 不动 产所在 地履 行;
41、其他 标的 ,在履 行义 务一 方所 在地 履行。 (四) 履行 期限 不明 确的 , 债务 人可 以随 时履 行, 债权人 也可 以随 时要 求履 行, 但 应当 给对 方必要 的准 备时 间。 (五) 履行 方式 不明 确的 ,按照 有利 于实 现合 同目 的的方 式履 行。 (六) 履行 费用 的负 担不 明确的 ,由 履行 义务 一方 负担。 思 考问 题: 离婚协议、 遗嘱的目的意思个包括哪些? 2 内 心的效 果意 思 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 区 别于 好意施惠 、 事 实行 为的最 重要 因素。 思 考问 题: 结婚的效果 意思包括哪些? 民 法专 题
42、五、 意 思表 示 3 外在 的表 示行为 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拍卖举牌) 默示:推定(事实合同)与沉默(民通意见 66) 民通意见第 66 条 一 方当 事人向 对方 当事 人提 出民 事权利 的要 求, 对方 未用 语言或 者文 字 明 确 表 示意 见 ,但 其 行为表 明 已 接受 的 ,可 以 认定为 默 示 。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 约定 的情况下,才可以视 为意 思表示。 合 同 法 解释 第 二条 当事 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但 从 双 方从 事的 民 事行 为能够 推定 双方有 订立 合同意 愿的 , 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
43、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中的 “ 其他形式 ” 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 】 教授 甲举 办学 术 讲座时 ,在 礼堂 外的 张贴 栏中公 告其 一部 新著 的书 名及价 格, 告 知有意 购买 者在 门口 的签 字簿上 签名 。 学生乙 未留 意该公 告 , 以 为签字 簿是 为签到 而设 , 遂 在上面 签名 。对 乙的 行为 应如何 认定 ?(05-3-1 ,单 选) A 乙 的行 为可 推定 为购 买甲新 著的 意思 表示 B C 立 买卖 合同 但需 乙最后 确认 D 【例2 】 甲、 乙在火 车上相识, 甲怕自己到 站时未醒, 请求乙在 A 站唤醒自己 下车,乙欣然同
44、意。火车到达 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 A 站及时 下车, 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 应如何处理 ? (05-3-22 , 单选) A B C D 【例 3 】 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 又未留意标价单, 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 了 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3-1 ,单选) A B C D 再 总结 :需要 说明 的几个 问题 1 法律关系可 以由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事件等引起, 但法律行为引起 法律关系者,必含有意思表示在内。 2 在好意 施惠 等道德层 次的关 系中, 可能发生 由事实 行为引 发的法律关 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 ( 二) 意思表 示与 法律行 为 ( ) 1在单 方法律 行为: 一个意思 表示一 个法律 行为 ,意 思表示 的生效 就是法 律行为的成立,如遗嘱 2在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多个意思表示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