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碳汇”修复刑事司法适用研究.pdf

上传人:学资料 文档编号:21210963 上传时间:2023-08-06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碳汇”修复刑事司法适用研究.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碳汇”修复刑事司法适用研究.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碳汇”修复刑事司法适用研究.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法 治 建 设 楚 天 法 治“碳 汇”修 复 刑 事 司 法 适 用 研 究张 华 华许 晓 玲(贵 州 民 族 大 学 法 学 院,贵 州 贵 阳)【摘 要】“碳 汇”修 复 具 有 遵 循 被 告 人 自 愿、参 与 协 商 主 体 广 泛、科 学 化 等 特 征.将“碳 汇”修 复 适 用 于 生 态 环 境 犯 罪 中,能 有 效 弥 补 传 统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修 复 方 式 存 在 的 修 复 空 白 问 题,有 利 于“第 一 时 间”对 受 损 生 态 进 行 全 方 位 修 复,达 到 对被 告 人 予 以 惩 戒、教 育 和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双 赢 的 效

2、 果,从 而 助 推 我 国“双 碳”目 标 的 实 现.当 前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缺 失、司 法解 释 规 定 不 具 体,磋 商 程 序、碳 汇 认 购 资 金 管 理 机 制 不 规 范、不 统 一 等 问 题,影 响 了“碳 汇”修 复 作 用 的 发 挥.【关 键 词】生 态 环 境 犯 罪;碳 汇;修 复;刑 法 在 生 态 环 境 刑 事 犯 罪 中,受 损 生 态 环 境 得 到 及 时、全 方位 的 有 效 修 复,是 实 现 诉 讼 目 的 的 重 要 方 面,以 往 对 被 告 人采 取“补 植 复 绿”、缴 纳 生 态 损 害 修 复 金 等 传 统 方 式,对

3、受损 生 态 进 行 原 地 修 复 或 异 地 修 复 已 得 到 充 分 实 践,并 逐 渐 形成 了 成 熟 化 司 法 实 践 机 制。但“碳 汇”修 复 作 为 一 种 有 效利 用 碳 汇 的 功 能,对 受 损 生 态 环 境 进 行 及 时、全 方 位 的 替 代性 补 偿 修 复 方 式,目 前 仅 有 少 数 省 份 法 院 在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中进 行 了 积 极 探 索 和 运 用,并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积 极 效 果。加 之我 国 的 刑 法 并 没 有 对 恢 复 性 司 法 作 出 专 门 立 法 规 定,尚处 于 摸 索 阶 段 的“碳 汇”修 复

4、 也 仅 能 向 其 他 未 予 以 专 门 立 法化 的 传 统 生 态 损 害 修 复 方 式 予 以 参 考 借 鉴,在 刑 事 司 法 适 用上 难 免 存 在 一 定 的 局 限 性。因 此,未 来 需 要 进 一 步 地 通 过法 治 途 径 对“碳 汇”修 复 方 式 在 刑 事 司 法 中 的 运 用 路 径 进 行完 善 与 分 析。一、“碳 汇”修 复 的 概 念、特 点“碳 汇”修 复 作 为 司 法 实 践 中 修 复 性 司 法 的 创 新 手 段,符 合 及 时、全 方 位 修 复 受 损 生 态 的 要 求,助 力 我 国“碳 中和”“碳 达 峰”愿 景 实 现

5、的 现 实 需 要,其 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打造 了 更 加 科 学 精 准 的 生 态 司 法 新 模 式。(一)“碳 汇”修 复 的 概 念“碳 汇 一 般 是 指 通 过 植 树 造 林、植 被 恢 复 等 措 施,吸 收大 气 中 的 二 氧 化 碳,从 而 减 少 温 室 气 体 在 大 气 中 浓 度 的 一 种过 程、活 动 或 机 制。”环 境 法 语 境 下 的“修 复”与“恢 复”不 同,恢 复 过 多 的 是 指 将 受 损 的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原 状。“修复”不 仅 指 使 受 损 的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原 状,还 包 括 让 受 损 生 态环 境

6、 系 统 结 构 和 功 能 恢 复 到 原 有 的 状 态,并 让 其 功 效 得 到 持久 发 挥。“碳 汇”修 复 之 所 以 能 成 为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修 复 方 式的 一 种,主 要 原 因 在 于 生 态 环 境 刑 事 犯 罪 中 针 对 受 损 的 生态,无 论 是 采 取 原 地 修 复 还 是 异 地 修 复 措 施,生 态 遭 受 损 害到 完 成 修 复 都 存 在 一 个 时 间 差。在 该 时 间 差 内 能 够 导 致 植物 吸 收 并 储 存 二 氧 化 碳 的 能 力 降 低,即 出 现 了 生 态 修 复 空白 期。而“碳 汇”修 复 方 式 则

7、正 好 弥 补 了 这 段 时 间 的 修 复 空白,被 告 人 通 过 自 愿 购 买 由 职 能 部 门 委 托 的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测算 确 定 的 碳 汇 量(碳 减 排 量),来 抵 消 该 时 间 差 内 生 态 环 境 受损 的 碳 排 量,并 与 公 诉 机 关、林 业 部 门 等 职 能 部 门 签 订 生 态恢 复 补 偿 协 议 书,被 告 人 再 付 之 于 实 际 履 行。这 既 使 受 损生 态 环 境 系 统 结 构 及 其 功 能 得 到 了 科 学 化、精 细 化、及 时性、全 方 位 的 修 复,也 能 让 被 告 人 获 得 可 依 法 从 轻 处

8、 罚 的 量刑 效 果。总 的 来 说,“碳 汇”修 复 一 般 是 指 在 生 态 环 境 刑 事犯 罪 中,在 被 告 人 直 接 承 担 补 植 复 绿 等 生 态 损 害 修 复 责 任 的基 础 上,由 被 告 人 与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签 订 生 态 恢 复 补 偿 协 议 书的 形 式,自 愿 认 购 经 专 业 测 算 确 定 的 碳 汇 量,从 而 抵 消 生 态遭 受 损 害 到 完 成 修 复 时 间 段 内 的 碳 排 量 的 一 种 补 偿 性 生 态 损害 修 复 方 式。(二)“碳 汇”修 复 的 特 点作 为 修 复 性 司 法 新 手 段,“碳 汇”修

9、复 既 具 有 传 统 生 态损 害 修 复 方 式 的 某 些 特 征,又 兼 具 自 己 的 独 特 性。遵 循 被 告 人 自 愿 原 则“碳 汇”修 复 方 式 与 法 院 直 接 对 被 告 人 科 处 罚 金、强 制被 告 人 执 行 补 种 令 不 同 的 是,它 遵 循 自 愿 原 则,建 立 在 被 告人 和 公 诉 机 关、相 关 环 境 部 门 等 职 能 部 门 两 方 自 愿 的 基 础上,再 通 过 被 告 人 签 订 生 态 恢 复 补 偿 协 议 书 的 形 式 去 认 购 相应 的 碳 减 排 量,被 告 人 的 自 由 选 择 权 不 受 司 法 机 关 工

10、 作 人 员以 及 环 境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的 强 制 力 干 涉,其 享 有 自 由 意 志 抉 择空 间。参 与 协 商 主 体 广 泛从 当 前 的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来 看,“碳 汇”修 复 方 式 常 常 涉及 多 方 主 体,不 仅 包 括 公 安 机 关、检 察 院、人 民 法 院 等 司 法职 能 部 门,也 囊 括 了 土 地、林 业 部 门 等 众 多 环 境 资 源 行 政 主管 部 门,更 重 要 的 是 通 过 委 托 授 权、签 订 协 议 的 方 式 吸 纳 民间 专 业 环 保 机 构 参 与 其 中。参 与 主 体 更 加 广 泛 的 同 时,也

11、法 治 建 设 楚 天 法 治 增 加 了“碳 汇”修 复 方 式 的 公 开 透 明 性、科 学 性。修 复 方 式 的 及 时 性、全 面 化、科 学 化、精 细 化“碳 汇”修 复 方 式 与 传 统 生 态 损 害 修 复 方 式 最 大 的 不 同就 在 于,被 告 人 通 过 自 愿 认 购 碳 汇 量 从 而 对 生 态 遭 受 损 害 到完 成 修 复 时 间 段 内 存 在 的 生 态 修 复 空 白 进 行 了 有 效 弥 补,第一 时 间、全 方 位 地 对 受 损 生 态 展 开 了 修 复。由 行 政 环 保 部门 委 托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民 间 机 构,

12、开 展 碳 汇 量 测 算、修 复 方案 制 定 等 工 作,推 动 了 传 统 生 态 损 害 修 复 方 式 向 科 学 化、精细 化 转 型 升 级,为 助 力“双 碳”目 标 的 实 现 提 供 了 更 加 精 准有 力 的 生 态 司 法 保 障。补 偿 性 修 复 特 征 明 显从 目 前 的 司 法 实 践 来 看,“碳 汇”修 复 与 直 接 承 担 补 植复 绿、缴 纳 生 态 损 害 修 复 赔 偿 金 等 生 态 赔 偿 责 任 不 同,它 更多 的 是 被 告 人 在 承 担 既 有 的 赔 偿、修 复 责 任 基 础 上,再 对 生态 遭 受 损 害 到 完 成 修

13、复 时 间 段 内 的 生 态 修 复 空 白 期 进 行 一 个补 偿 性 修 复,以 达 到 对 受 损 生 态 进 行 全 方 位 修 复 的 目 的。二、“碳 汇”修 复 在 刑 事 司 法 适 用 中 面 临 的 困 境(一)法 律 规 定 缺 失,司 法 解 释 不 详 实现 行 的 任 何 一 部 法 律 都 未 能 寻 找 到“碳 汇”修 复 的 适 用条 文,仅 能 从 已 颁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中 寻 找 到 抽 象 规 定。民 事公 益 诉 讼 司 法 解 释 虽 明 确 了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司 法 环 境修 复 民 事 责 任,但 具 体 到“

14、碳 汇”修 复 方 式 上 则 缺 乏 明 确 具体 的 规 定。因 此,之 前 采 用“碳 汇”修 复 方 式 补 偿 生 态 遭受 损 害 到 完 成 修 复 时 间 段 存 在 的 生 态 修 复 空 白 期 的 做 法,都是 在 少 数 省 份 法 院 进 行 开 创 性 的 适 用。而 目 前 发 布 的 最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森 林 资 源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中 虽 明 确 了 人 民 法 院 可 在 考 虑 多 种 因 素 后,对 当事 人 提 出 的 以 认 购 经 核 证 的 林 业 碳 汇 方 式 替 代 履

15、行 森 林 生 态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依 法 予 以 准 许。但 这 一 规 定 仅 以 司 法 解释 的 形 式 解 决 了“碳 汇”修 复 适 用 依 据 的 问 题,其 仍 是 一 个抽 象 性 的 规 定,在 具 体 适 用 程 序、适 用 范 围、不 同 部 门 间 的工 作 衔 接 机 制 等 仍 缺 乏 细 致 和 具 体 的 规 定。如 上 文 所 说,“碳 汇”修 复 方 式 涉 及 法 院、检 察 机 关、环 境 资 源 部 门 等 多 个 职 能 部 门,要 顺 利 推 行 这 一 生 态 修 复 机制,需 要 各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进 行 配 合。从

16、目 前 来 看,已 开 创性 适 用“碳 汇”修 复 方 式 的 几 个 省 份 法 院 都 是 在 结 合 本 地 实际,同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出 台 相 应 的“碳 汇”修 复 工 作 制 度 和 机制。如 福 建 省 新 罗 法 院 根 据 龙 岩 市 关 于 在 刑 事 犯 罪 案 件中 开 展 司 法 修 复 森 林 碳 汇 补 偿 机 制 工 作 指 引(试 行),作 出全 省 首 例 森 林 碳 汇 补 偿 刑 事 判 决;而 贵 州 雷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则通 过 与 检 察 机 关 进 行 沟 通 协 商 后,提 出 采 用 碳 汇 认 购 的 方式,责 成 被

17、告 人 直 接 履 行 生 态 赔 偿 的 替 代 性 修 复 义 务。具体 来 看,当 前 各 地 法 院 在“碳 汇”修 复 的 适 用 范 围、适 用 对象、适 用 条 件、操 作 规 程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并 不 统 一,这 极 容 易导 致 不 同 地 区 之 间,乃 至 某 一 地 区 都 存 在 不 同 的“碳 汇”修复 工 作 规 定。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碳 汇”修 复 机 制 适 用 的混 乱 性,从 而 容 易 出 现 同 案 不 同 判 的 处 理 结 果,既 与 司 法 裁判 权 威 性、公 正 性、统 一 性 相 悖,也 影 响 生 态 修 复 司

18、法 工 作的 开 展。可 见,以 碳 汇 为 载 体 的“碳 汇”修 复 方 式 尚 处 于司 法 实 践 探 索 阶 段,没 有 更 为 具 体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统 一 的 操 作指 引。(二)碳 汇 损 失 生 态 补 偿 磋 商 程 序 不 规 范、不 统 一“碳 汇”修 复 目 前 虽 在 生 态 环 境 犯 罪 中 已 得 到 应 用,并对 受 损 生 态 进 行 全 方 位 修 复 发 挥 了 一 定 的 作 用,但 仍 存 在 司法 程 序 不 规 范 的 问 题,不 利 于 推 动 形 成 可 复 制、可 推 广 的“碳 汇”修 复 案 件 审 理 经 验,从 而 更

19、好 地 指 导 司 法 实 践。如 某 些 地 区 由 检 察 机 关 直 接 与 被 告 人 进 行 磋 商 从 而 签 订 生 态环 境 损 害 补 偿 协 议 书,并 且 签 订 的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补 偿 协 议 书并 未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告。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生 态环 境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试 行)第 一 条 规 定 以 及 生 态环 境 犯 罪 刑 事 诉 讼 司 法 实 践 来 看,与 被 告 人 进 行 磋 商 的 主 体并 非 都 是 检 察 机 关,而 是 以 行 政 环 保 部 门 为 主。因 为 若

20、 由检 察 机 关 包 揽 环 境 公 益 损 害 时 的 保 护 职 责,绕 开 现 行 司 法 解释 规 定 和 司 法 实 践 已 经 设 定 的 由 相 应 的 行 政 环 保 部 门,直 接对 私 人 进 行 磋 商 达 成 协 议,难 免 有 越 俎 代 庖 之 嫌,而 且 还 会造 成 权 力 体 系 的 混 乱,同 时,也 难 以 有 效 保 证 检 察 机 关 在 环境 资 源 刑 事 犯 罪 中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行 使 检 察 权。而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案 件的 若 干 规 定(试 行)第 二 十 条 规

21、 定 来 看,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当 事人 间 达 成 的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申 请 的,应 当 将协 议 内 容 进 行 不 少 于 三 十 日 的 公 告。公 告 期 满 后,若 人 民法 院 裁 定 确 认 该 协 议 有 效 的,还 应 将 写 明 案 件 基 本 事 实 和 协议 内 容 的 裁 定 书 向 社 会 公 开。“碳 汇”修 复 作 为 民 事 诉 讼,虽 然 是 附 带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进 行 的,但 其 本 质 仍 属 于 生 态 环 境损 害 赔 偿 案 件。就 协 议 当 事 人 与 协 议 所 涉 利 益 的 关

22、 系 而言,与 被 告 人 就 生 态 损 害 赔 偿、补 偿 进 行 沟 通 磋 商 的 机 构、组 织 仍 只 是“公 益 代 表 人”“其 意 思 表 示 是 否 就 是 环 境 权 益真 正 归 属 主 体(大 众)的 真 实 意 图,并 不 能 仅 通 过 与 被 告 人 签订 协 议 这 一 形 式 就 可 判 定”。因 此,还 应 回 归 到 大 众,进 行社 会 公 开,由 人 们 进 行 监 督 判 定。固 然 部 分 地 区 法 院 有 考 虑 到 刑 事 司 法 效 率 的 问 题,但 正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森 林 资 源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23、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第 一 条 所 明 确 的 那 样,在 不 同 效 益 发 生冲 突 时,应 坚 持 生 态 效 益 优 先 的 原 则。进 一 步 从 补 偿 协 议的 目 的 来 看,鼓 励 被 告 人 通 过 认 购 碳 汇 而 签 订 生 态 环 境 损 害赔 偿 协 议 的 核 心 目 的,并“不 在 于 定 纷 止 争,而 旨 在 确 保 对生 态 环 境 进 行 全 方 位 修 复、保 障 大 众 的 环 境 利 益”。由 此 可见,未 将 碳 汇 修 复 补 偿 协 议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开 既 不 符 合 司 法 规法 治 建 设 楚 天

24、法 治 范,也 不 利 于 保 障 人 们 的 环 境 权 益。(三)碳 汇 认 购 资 金 管 理 机 制 不 统 一目 前,在 生 态 环 境 犯 罪 中,碳 汇 认 购 资 金 的 管 理 主 要 呈现 出 以 下 两 种 模 式:第 一 种 是 以 公 权 力 为 主 导 的 碳 汇 认 购 资金 管 理 模 式,被 告 人 将 其 认 购 的 碳 汇 损 失 补 偿 金 缴 纳 至 相 应行 政 环 保 部 门 指 定 的 生 态 修 复 专 门 账 户,之 后 由 该 主 管 部 门向 其 出 具 相 应 凭 证;第 二 种 是 以 民 间 力 量 主 导 的 认 购 碳 汇 资金

25、 管 理 模 式,被 告 人 将 碳 汇 认 购 资 金 缴 纳 至 相 应 的 环 境 交 易所,之 后 由 环 境 交 易 所 按 照 程 序 将 资 金 用 于 生 态 资 源 保 护。第 一 种 模 式 容 易 面 临 合 法 性 的 问 题,原 因 在 于,根 据“财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地 方 国 库 资 金 和 财 政 专 户 资 金 管 理 的 通知(财 库 号)的 规 定,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不 仅 不 能新 设 专 项 支 出 财 政 专 户,而 且 开 设 其 他 财 政 专 户 的,也 要 严格 执 行(财 库 号)规 定 的 开 立 条 件 和 程

26、序,未 经 核准,一 律 不 得 新 开 立 财 政 专 户。”可 见,当 前 虽 有 通 过 设 立生 态 修 复 专 门 账 户 的 方 式 管 理 碳 汇 认 购 资 金 的 实 践,但 由 于实 际 新 设 财 政 专 户 的 程 序 复 杂 困 难,且 专 户 的 合 法 存 续 以 及面 临 着 一 定 的 困 难。因 此,该 种 模 式 实 际 可 能 面 临 合 法 性的 问 题。而 且,地 方 部 门 的 财 政 机 关 对 资 金 的 适 用 都 有 一套 繁 琐 的 流 程,行 政 干 预 过 强 极 不 利 于 对 受 损 生 态 进 行 及 时修 复,不 符 合 设

27、立 碳 汇 损 失 生 态 司 法 补 偿 机 制 的 目 的。第二 种 模 式 则 旨 在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环 境 资 源 的 决 定 性 作 用,促 进 环 境 资 源 要 素 化 并 推 动 要 素 流 动,通 过 更 多 地 依 赖 民 间力 量 对 碳 汇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管 理,增 强 了 碳 汇 认 购 资 金 管 理 的灵 活 性、效 率 性 与 专 业 性。与 第 一 种 模 式 相 比,该 模 式 显然 也 具 有 更 高 的 透 明 度,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当 前 环 境 交 易 所等 民 间 机 构 对 碳 汇 认 购 资 金 的 运 作

28、 仍 缺 乏 完 善 的 监 督 机 制,未 来 需 要 进 一 步 健 全。因 此,以 上 两 种 模 式 都 是 在 缺 乏 立 法 统 一 规 定 的 情 况下,各 地 进 行 探 索 而 建 立 的 碳 汇 认 购 资 金 管 理 机 制,其 不 可避 免 地 存 在 一 些 局 限 性。三、结 束 语碳 汇 损 失 生 态 司 法 补 偿 机 制 构 建 的 最 终 目 的,是 要 实 现对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的 全 方 位 修 复,为 助 力“双 碳”目 标 的 实现,提 供 更 加 精 准 有 力 的 生 态 司 法 保 障。从 当 前 少 数 省 份法 院 适 用“碳 汇

29、”修 复 刑 事 司 法 审 判 工 作 实 践 可 以 分 析 出,该 机 制 在 法 律 依 据 上 存 在 不 具 体、不 充 分 的 问 题,在 磋 商 程序 上 存 在 不 规 范、不 统 一 的 问 题,在 机 制 保 障 上 存 在 碳 汇 认购 资 金 管 理 机 制 不 统 一 的 问 题。未 来 需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作 路径 完 善 分 析 研 究,以 期 用 严 密 的 环 境 法 治 和 最 严 格 的 环 境 法律 制 度 对 受 损 生 态 环 境 进 行 全 方 位 修 复,以 更 高 的 司 法 服 务和 保 障 水 平 助 推“双 碳”目 标 的 实

30、现。由 于 碳 汇 损 失 生 态司 法 补 偿 机 制 在 生 态 环 境 犯 罪 刑 事 司 法 适 用 中 仍 处 于 起 步 探索 阶 段,未 来 其 还 会 面 临 一 些 新 的 问 题。所 以,在 完 善 法律 适 用、构 建 相 关 保 障 机 制 等 方 面 仍 是 重 点 研 究 方 向。参 考 文 献:张 朝 晖,刘 璐 璐,王 若 楠,等“双 碳”目 标 下 制 冷 空 调 行 业 技 术 发 展的 思 考 J 制 冷 与 空 调,():吕 忠 梅 环 境 司 法 理 性 不 能 止 于“天 价”赔 偿:泰 州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案评 析 J 中 国 法 学,()

31、:任 世 丹 首 例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案 评 析 J 环 境 保护,():王 社 坤,吴 亦 九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资 金 管 理 模 式 的 比 较 与 选 择 J 南京 工 业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基 金 项 目:贵 州 民 族 大 学 法 学 院 基 金 项 目,项 目 名 称:“碳 汇 认 购”替 代 性 修复 责 任 刑 事 司 法 适 用 案 例 研 究 以 福 建、四 川、贵 州 首 例 破 坏 生 态环 境 认 购“碳 汇”案 例,项 目 编 号:S Y B.作 者 简 介:张 华 华(),男,汉 族,贵 州 六 盘 水 人,硕 士 研 究 生,研 究 方向:宪 法 与 行 政 法 学.许 晓 玲(),女,汉 族,贵 州 贵 阳 人,硕 士 研 究 生,研 究 方 向:宪 法 学 与 行 政 法 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期刊/会议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