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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据初期台湾“番地”移转过...经营北泰雅人大豹社土地为例_傅琪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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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傅 琪贻/日据 初 期 台湾“番 地”移转过程研究 专 题论文 日 据初期台湾“番地”移转过程研究 以 三井财团经营北泰雅 人 大 豹社土 地为 例 傅 琪贻 内 容提要 泰雅 人生 活 在 浊水溪 以 北,大 豹社 生 活 在 泰雅 人 最北端靠近 台 北 的大 片樟树 林中,因富含樟脑资源,其 生 活 的 土 地 也即日 人 所称“番 地”,便 成 为 日 本侵占 台湾 后 觊觎 的重要对 象。台湾 总督府 的“番 地”开 发 政策,是 土 地与 治安保护由政府 提供,土 地的 运 作与 经营 交由 日 人民 间业者推 行。日 人 通 过 颁布殖 民地 森 林 法,强 行 将 泰雅 人的

2、土 地 变 更 为 所谓“官 有地”,并 赋予 台湾 总督绝 对 处分权。但 因泰雅 人有 强烈 的 捍卫 家 园 的 意 识,日 人在 北 部 的 樟脑 开 发 遭 到大 豹社 等 北泰雅 人的 强力抵抗。日 人 于是出动强 大的 武 力,迫使 北泰雅 人“绝 对 服 从 命令”,强 夺 他们的 土 地,最 终将 他们 驱离 家 园,使 他们 沦落 到 赤贫如洗 的 境 地。台湾 总督府进 一 步通 过 有关“官 有地”的 处置法规,以 出租、出售等 方 式,将“清 理干净”的 北泰雅 人 土 地 交给 有 林 业 经营经 验且 资 力 雄 厚 的 三井财团经营,并通 过种种 保护措 施,使

3、 其 几乎未付 出 土 地成 本,即 取得“番 地”业 主 权。三井财团 通 过 经营“番 地”,积 攒 了 巨 大 财富。泰雅 人大 豹社土 地 被 移转 为 三井财团土 地的 过程,充 分 展现 了 日据时期 台湾 少数 民族 被残酷 殖 民 掠 夺 的 真 实 历史。关键词 殖 民 主义 泰雅 人 大 豹社 三井财团“番 地”作者 傅琪贻,台湾 政治 大学民族系 兼任 教 授 众 所 周 知,所 有 资 本当 中土地为 最 大 资 本。1895年台湾成为 日 本 的殖民地 之 后,台湾 少 数 民 族的土地完 全 被 殖民者 掠夺。台湾 总督府 借 用 西方 帝 国 主 义将入 侵 非

4、洲、美 洲、南 美 洲 及 亚 州 的 野 蛮 行 为 合 理化 的 理 论,以“文明对 抗 野蛮 的史 观”粗暴 地 占 据 台湾 少 数 民族的土地 即 所 谓“番 地”。泰 雅 人 生 活 在 浊 水 溪 以 北,大 豹 社 生 活 在 泰 雅 人 最 北 端 靠 近 台 北 的大 片樟树 林 中,为 捍卫 生 存 而 与 异 族展开 奋 战,却 被 视 为 最 凶悍 的一 群“野蛮 人”。本 文 从 日 据 时期 台湾殖民地 森 林 法、武 力 入 侵 以 及 泰 雅 人 的 抵 抗 等 过程中,分 析“番 地”如 何 转移 到 日 本 三 井财团 的 手 中。透 过 分 析 泰 雅

5、人 大 豹 社 土地 移转 的过程,可 以 深 刻 理解 何 为“被 殖民”、何 为“被 掠 夺”的历史 真 实面。9台 湾历史研究 2023 年 第 2期 一、日 人 觊 觎 台湾“番 地”富 源 1895年 5月 日 本 第 一 任 台 湾 总督 桦 山 资 纪 发 表 有 关 台湾 少 数 民族 治 理 方 针 时,将 台湾 少 数 民族 定 义 为“蒙 昧顽愚 之 番”,故 以“恩 威 并 行”“驯 服 生 番”使 其 归 顺 日 本。因 汉 人 不 服 台 湾 割 让 给 日 本,纷纷 起来 抵 抗,自 8月 6日 起 至 翌 年(1896)3 月 底,台湾 总督府 实 施“军 政”

6、,展 开 武 力 征 服 的 军 事行 动,民 政 暂 时 隶 属 于 军 政之 下。民 政 局 长 水 野 遵 在 8月 提 出的台湾 施 政 报告 书 中,将 少 数 民族 事 务 列 入“殖 产”项 下,并 且 提 出 施 行 与 汉 人 全 然 分 开 治 理 的方 针。这 是 依照 当时 流 行 的 文明 史 观,将“文明”与“野蛮”区 分,即 将 人 种 分 类 为 文明 的 日 本人,半 文明 的 汉 人、亦 称“土 人”,少 数 民 族 则 被 列 入“野蛮 未 开”的“番 人”,其 中 泰 雅 人 被 视 为 最 野蛮 者,称 为“生 番”。“殖 产”显 然 是 日 本 通

7、过 马 关 条 约 强 行 从 清 朝 夺 取 台湾的 目 的 所 在。日 本 窥伺 亚 热 带 台湾 的 糖、米、茶、樟 等 丰 富 的 农 产 物,其中海 拔 500 至 1200 公 尺 的 山 地出 产 的 樟 脑 是 当时 赚 取 外 汇 的 大 宗 物 品,故仿效 清 代 抚 垦 局 模式 设立 抚 垦 署,“供 给 衣 食 酒 肉,取悦 番 人”,误 以 为 如 此 招 待 就 能 骗 取 山 上的 樟 脑 资源 及 土地。然 而 泰 雅 人 并 非“蒙 昧顽愚”之 野蛮 人,很 清 楚 利 害 关 系,特别 是 头 目 代表 部落 出面 与 平 地族 群交 涉,会 全 力 争

8、取 整 个 部落 的 权益。当时 甲 午 战 胜 的 日 本人 傲慢 地 君 临 台湾,无 视 清 代 台湾 少 数 民族 与 汉 族 之间 已 有的 通 过 谈 判 与 交 易 达 成 交 换 彼 此 利 益 的 契 约 方 式,并 不 愿 意 遵 守 已 有 契 约,泰 雅 人于 是 以“出 草”表 达 强 烈 的 抵 抗。然 而,“野 蛮 地 即 无 主 地”的 帝 国 主 义 掠夺 原 则,在 1895年 10 月 31 日日 令 第 26号 官 有 森 林 原 野 及 樟 脑 制 造 业 取 缔 规则 第 一 条 中 被 法 制 化。该条 规 定:“无 官 方 证 据 及 山 林原

9、野 之 地 契,土 地 归 为 官 有地。”可 以 说,是 以 一 句“官 有 地”原 则 直 接 否认 少 数 民族的土地 所 有 权。其 第 二 条 规 定:“台 湾 交 接 前,除 有 清 政 府 的 允 准 执照 者 外,一 概 不 准 采 伐 官 有地 之 树 木 及官 有地的开 垦;且 无 清 政 府 允 准 的 执照 者,不 准 熬 制 樟 脑。”于 是,日 本 的 殖民 经 营 者 涌 入“番 地”时,有的 与 汉 人 樟 脑 业 者 合 办 或 代 办 申 请,而 后以 转 让 方 式 取 得 熬 制 樟 脑 的 权 利。在 1899年 樟 脑 专 卖 之 前,台湾 总督府

10、发 布 的 许 可 件 全 台 共 116件,其中 日 本业 者从 汉 人 手 中 受 让 制 脑 许 可 共 10 件,且 集 中在 北 部 大 嵙 崁、南 庄、苗栗 等 不 久 之 后 发 生 樟 脑 抗 日 事 件 的大 嵙崁 前 山 与 南 庄 地方。问 题 是 这些 亲 自入 山 制 脑 的 日 本业 者不 遵 守 泰 雅 人 与 汉 人 之间 原 有的 互 惠 与 交 换 原 则,台湾 总督府 为 财 政 收 益 考 量,实 际 上 默 许 日 本业 者 也 依循 清 代“山 工银”模式,避 免 与 泰 雅 人 保 持 正 常 生产 运 作。苗栗 南 庄赛 夏 人 是 台湾 唯 一

11、 将 制 脑 作为 家传事业来 经 营 的 少 数 民族,故 在 许 可 件 中有 7件 属 于 赛 夏 人。作为 特 例,台 湾 总督府 民 政 局 为 赛 夏 人 开一 条 以“民有地”上的“民 木”樟树 来 制 脑 之 路,暂 时 与“官 有地”制 脑 分 开 处 理,但 1902 年 还 是发 生 赛 夏 人 日 阿拐 抗 日 事 件。自 日 令 第 26号订 出“番 地”为“官 有地”的 原 则 之 后,1896年,台湾 总督府 公 布 一 连 串 的有 关“官 有地”的 处 置 法 规:9月 23 日 敕 令 第 311 号 台湾 官 有 林 野 及 产 物 特别 处 分 令,10

12、 月 8日 府 令 第 44 号 台湾 官 有 林 野 产 物 卖 渡 规则,10 月 9日 府 令 第 45 号 台湾 官 有 林 野 预 约 卖 渡 规则,10月 10 日 府 令 第 47 号 台湾 官 有 林 野 贷 渡 规则。这 四 种 法 规 是 台湾 总督府规 定 的有 关 森 林 殖民 的 基本 法。台 湾 官 有 林 野 及 产 物 特别 处 分 令 第 一 条 规 定:“台 湾 总督 将官 有 林 野 及 其 产 物,不 经 过 竞争 而 随意 订契 约 赋 与 贷 渡 或 卖 渡。”意 思 是 天 皇 赋 予 台湾 总督 权 力,能 以 独 裁 方 式 指 定“官 有 地

13、”及 其地上 产 物 的“贷 渡”或“卖 渡”等 处 置 措 施。以 天 皇 之 名 颁 布 的“敕 令”为 当时 日 本 的 最 高 0 1 樟 腦許可 表、松 下 芳 三 郎編 台湾 樟腦 專賣 志、台 湾 総督 府 史 料編纂委員會、1924 年、1 9頁。傅 琪贻/日据 初 期 台湾“番 地”移转过程研究 法 规,因此 台湾 总督府 再 以“府 令”发 布 林 野 产 物 卖 渡 林 野 预 约 卖 渡 林 野 贷 渡 等 相 关 执 行 规 定。其 中 总督 有 权 以 个 人 独 裁 方 式 处 置“番 地”的 规 定,总督 的 意 志、判 断、决 定 成为 法 源,当 然 其 法

14、 律 程 序 上的大前 提 是 将“番 地”改 称 为台湾 总督府 的“官 有地”。1897 年,日 本 山 口 县 人 中 岛 贞 雄 与 山 形 县 人 佐 藤 里治 向 乃木希 典 总督 申 请 承 租 文 山 堡 新 店 溪 上 游 屈尺 的 3000 万 坪“番 地”,台 湾 总督府 及 台 北县 地方 当 局 多 次 派 人对 屈尺 一 带 进 行 实 地 调 查,提 出“复 命 书”。根 据 台 北 县景 尾 办 务 署 长 谷 信 敬,大 嵙崁 抚 垦 署 主 事补 大 山 十 郎、小 笠 原 富 次 郎,殖 产 部 林 务 课 技 手、殖 产 部 拓 殖 务 课 事 务 嘱托

15、川 上 生 之 介 与 技 手 小 花 和 太 郎,台 北县 属 时 藤 雄 次 郎 等所 提“复 命 书”的 评 估,一 致 认 为台湾 总督府尚 未 掌 控 北 部 台湾 山 地的 治 安,与 泰 雅 人 交 涉 土地 移转 也 颇 为 困 难,建 议 驳 回 中岛、佐 藤 的 申 请。这 是 日 人 对 台 北 淡 水 河 上 游 新 店屈尺 一 带 首 次 进 行 实地 调 查,对当 地、特别 是 泰 雅 人对 土地有 强 烈 的“领地”保 卫 意 识 有了深 刻 的 理解。从台湾 总督府 的 立 场 来 说,泰 雅 人 保 卫 家 园 的 意 志 是 日 人 开发“番 地”的 最 大

16、 阻 力。因此,调 查 的 官 员 一 致 建 议 总督府 要 使用 强 有力的 武 装 来 保 护 业 者 才 能 拓 展 事业,同 时 建 议 要 选 择“资 本 雄 厚 且 对 山 林 业 务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内 地 人”。“防 番 保 卫”成为开发“番 地”的大 前 提。台湾 总督府 殖 产 课 拓 殖 系 技 师、植 物 学 者 田 代 安 定 于 1899年 9月 提 出的台 北县 林 业 调 查 报 告 台 北 县 文 山 堡 林 况 报告:台 北县 文 山 堡 北 势 溪 沿 岸 林 况 报告,是 从 学 术 角度 提 出的 客 观 精 辟 的 分 析 报告。该报告 从

17、地 质 与 林 相 角度,认 定 屈尺 北 势 溪、南 势 溪 沿 岸的 山 林 与 三 角 涌、大 嵙 崁 为 同 属 性 质,但 大 嵙崁 因 纬 度 略 南 而地势不 同,植 物 生 长有 些 差 异。屈尺 与 三 角 涌 的 林 况 又 与 琉 球 西 表 岛的 植 物 群 类 似。田 代 从台湾 北 部 森 林 生 态 系 统 的 植 物 分 布 与 景 观 角度,认 定 屈尺、三 角 涌 到 大 嵙崁 一 带 可 归 为 同 一 系 统 的 山脉。他的 观 点 不 同 于行 政 部 门 重 点 如 何 防范 泰 雅 人“出 草”等 的 粗暴 建言。对 樟树 在 文 山 堡 分 布

18、状 况,田 代 认 为 文 山 堡 的 樟树 比 较 稀 少,没 有看 到 大 嵙崁、三 角 涌 方面有 纯 种 原 生 林。因 为 屈尺 在地 形 上 属 于 中 央 山脉,北 侧 面 又 有多 支 小 溪 流,灌 木 生 长 形 成 阴 湿 的地 带。在 文 山 堡 山 中 生 长的 樟树 可 获 中 等以 上的 樟 脑 产 量,虽 然 当 地 立 木 不多且 稀 疏,但 估 计 有 5000 株,其中 3000 株杆径 5尺 至 1丈,可 当 作制 造 樟 脑 的 原 料,2000 株 是 无 法 制 造 樟 脑 的 臭 樟。如 以 普 通 制 造 法 制 脑,一 棵 树 可 用 3 个

19、 月,但 实 际 制 造 天 数 为 80 余 天。从 3000 株 樟树 中可 获 367.5 万 斤 的 樟 脑 总 产 量,故 在 屈尺 内 可 持 续 制 造 5年。如 果 除 掉杂 草 灌 木 之 后,再 打 造 樟树 幼 苗 成长的 良 好环 境 来 推 行 樟树 造林,樟 脑 制 造 业 可 获 永 续 发展。大 嵙崁、三 角 涌 等 地 则 樟树 丰 富,可 以 维 持 更 久 的 事业 年 限。田 代 认 为,全 岛 山 林 乃 为 真 正 的 无 尽 藏天然 宝 库。文 山 堡 土地 肥沃,淡 水 河 通 往 艋舺、大 稻埕,运 输 便利,可 生产 良 材,在台湾 山 林

20、中是 首 屈 一 指 的上 等 地,北 南 两势 溪 若 疏 浚 成功,可 带 给 当 地 繁 荣。至 于“生 番”狩猎 地,田 代 认 为 只 生 长 薪炭 以 外 别 无 价 值 的 杂 树 丛 林,但 是“番 地”的 森 林 中有 各 种 高 价 值 的 用 材。经 由 田 代 安 定 的 精 准 计 算,如 果 日 方 拥 有 北 台 湾 泰 雅 人 居 住 的 人 迹 稀 少 的 未 开发 樟树 林,再 配 合 进 行人 工 樟树 造林,台湾 总督府 就 能 在 全 球 樟 脑 供应 上 获 得 长远 利 益。1 1 王 学 新 编 译:日 治 时 期 台 北 桃园地区 原 住 民史

21、 料汇 编 之 一:番地拓殖,南 投,“国 史 馆”台湾文献 馆 2010 年版,第 52 75页。时 藤雄 次 郎:对 荒 废地预约贷渡 申 请 案 之 意 见,王 学 新 编 译:日 治 时 期 台 北 桃园地区 原 住 民史 料汇 编 之 一:番地拓 殖,第 52页。王 学 新 编 译:日 治 时 期 台 北 桃园地区 原 住 民史 料汇 编 之 一:理番政策,南 投,“国 史 馆”台湾文献 馆 2011 年版,第 311 335 页。台 湾历史研究 2023 年 第 2期 二、北 泰 雅 人 的 抗 日斗 争 与 日 人 的 镇 压 行 动 在 新 店 屈尺 的 北 部“番 地”开发上

22、,台湾 总督府 遇 到来 自 三 角 涌 大 豹 社 的 强 力 抵 抗。台湾 总督 府 于 是 立 即 将 征 服 矛 头 转 向 三 角 涌,决 定 全 力 对 付 大 豹 社。此 时 的大 豹 社 由 瓦旦燮 促(WatanSyat)领 导。他是 北 部 泰 雅 人 攻 守 同 盟 的 首 领,胆 识 谋 略 与 财富 超 乎 一 般,是 日 方 最 难 制 服 的 泰 雅 人 英雄。当 官 方 调 查 中岛、佐 藤 承 租申 请 案 时,对 屈尺 一 带“番 情”做 了 如 下 评 估:其一,当 地 荒 地 原 由 汉 人 在 清 代 开 垦 过,草 丛 之 中 略 见 大 茶 树,但

23、 现 已 由泰 雅 人 收 回,成为 猎 获 鹿、猪 的 猎 场。其 二,位 于 屈尺 群 与 大 嵙崁 群 之间 的 三 角 涌 大 豹 社,与 盘踞 屈尺 的 汉 人 抗 日 力 量“土 匪”相 通,不 亲 近日 本 人。因 屈尺 群 人少 势 弱,而大 豹 社 经 常 出 没 该 地 并 杀 人,连 后 山 的 泰 雅 人 也 来“出 草”,故 该 地成为“恶 番”出 没 的 危险 多 灾 之 地。其 三,该 地是军 事 上的 要 害,防 御 装 备 及 通 往内 山 的 道 路 等 须 由 官 厅 负 担。同 时,严 密 防 备 沿 岸 交通,因 从 屈尺 到 墘沟 之间 的 河 道

24、筏 舟 通 行 无 阻,大 陆 帆 船 频 繁 出 入 屈尺 一 带,故 要 采 取 严 厉 取 缔 措 施,不 使 河 港 开 放。日 本人 发现 跟 泰 雅 人 谈 土地 根本 不可 能,因 泰 雅 人 只 准 汉 人 经 营 地上 物 的 采 集、种 茶、烧 木 炭、采 藤 等事业,捍卫 领地 意 识 强 烈。当 日 本来 台 时,大 豹 社 头 目 瓦旦燮 促在大 寮 地(ngungu kli,豹 尾 之 意)栽 培用 于对 岸 贸 易 的 染 料 原 料 薯榔,同 时 在 此筹 备 建立 第 14 个 部落,一 切 早 已 就 绪,只 是 人 还 没 有 搬 过 去 而 已。该 地

25、邻 近 传 统 上 与 汉 人 交 易 的成 福(ngasal yaya,妈妈 的 家),同 时 在 屈 尺 方面 与 经 营 对 岸 贸 易 的 汉 人 集 团 关 系密切。当时 瓦旦燮 促有 意 从大 豹 溪 峡 谷 的 故 居 搬迁 到 适 合 栽 植 农 作 物 的大 寮 地,且 已 有 与 汉 人 合 作 经 营 当 地 经 济 圈 的 构 想。这 从 日 本人 的 记 载 中 能 略 见 一 二:1899年 1月,瓦旦燮 促 与 九 阄 庄 结 首 张 金 枝 等人 一 同 来到 三 角 涌 办 务 署,要 缔 结 双 方 亲 近 且 将 来 互 不 侵 犯 的 契 约,叫 日 本

26、 官 员当 证 人,瓦旦燮 促 同 时 要 求竹坑 的 伐 木 采 藤 业 者 由 大 豹 社 人 负 责保 护。日 方 见 到 九 阄 汉 人 与 大 豹 社 人关 系 亲 近,当 地 因 受到 头 目 的 保 护而地方 经 济 活 络,九 阄 的 穷 人 从 事 搬 运、采 集、开 垦 等 工 作维 持 生 计,茶 园 恢 复,道 路 开 启 重 修,大 豹 社 人 经 常 出 入 九 阄,二 阄 的 汉 人 也 与 瓦旦燮 促 商 谈 九 空 山 的 山 林 开发 等,这使 日 方 担 忧 取 缔 枪弹 等“番”汉 私 下 交 易 越 来 越 困 难。因此 三 角 涌 办 务 署 建 议

27、 台湾 总督府 在 九 阄增 设“第 三 课”。“第 三 课”是 废 止“抚 垦 署”后,在地方 厅 内 由 警 察 掌 管“理 番”事 务 的 单位。当时 另 有 记 载,泰 雅 人 瓦旦 岱莫(Watan Temo)提 着 溪 水 与 石 头,向 日 本人 申 请 鉴 定,可 见 泰 雅 人对 维护 自 己 权益 绝 不 马 虎。根 据 1899年 三 角 涌 办 务 署 报告,大 豹 社 由 4 个 小 社 组 成,即 大 豹 社、九 歪 社、伊 仔 社、老 仔 社,范 围 大 致 为东西 6公 里,南 北 10 公 里,即 不 到 60 平 方 公 里。大 豹 社 20 户、109 人

28、,九 歪 社 19户、95人,伊 仔 社 16户、82人,老 仔 社 13 户、65人,共 计 68户、351 人。另 在 1899年 度 台 湾 总督府 统 计 书 中,大 豹 社 是台 北县 三 角 涌 办 务 署 辖 下“北 番”中的“前 山 番”14 社 之 一,社 名 记 载 为“toabaru”,这 是 由 汉 语 发 音 topa 来 的。在 1900 年 度 台湾 总督府 统 计 书 中,大 豹 社(toabaru)改 隶 于 台 北县 大 嵙崁 办 务 署 辖 下,是“北 番”中的“前 山 番”之 一。1901 年 后 大 豹 社(toabaru)隶 属 于 桃 仔 园(桃

29、园)厅,但 1903 年 以 后 的 记 载 有大 豹 社(ncaq)以 外 的其他 社,如 有 木 社(iboh)、拉 瓦 社 2 1 以 上参见王 学 新 编 译 日 治 时 期台 北 桃园地区 原 住 民史 料汇 编 之 一:理番政策,第 55 59、62、148、151、160 页。王 学 新 编 译:日 治 时 期 台 北 桃园地区 原 住 民史 料汇 编 之 一:理番政策,第 181页。台 湾 総督 府 第 三 統計書、台 湾 総督 府 民 政部 文 書課、1901 年、34 頁。台湾 総督 府 第四 統計書、台 湾 総督 府 総督 官 房 文 書課、1902 年、43 頁。台湾

30、総督 府 第 五 統計書、台 湾 総督 府 総督 官 房 文 書課、1903 年、11頁。傅 琪贻/日据 初 期 台湾“番 地”移转过程研究(laah)等,清 楚 地 记 载 着 独 立 社 名。可 见 大 豹 社 虽 然 最 邻 近 汉 人 聚 落 三 角 涌,但 引 起 日 本 官 方 瞩 目,是 1900 年 北泰 雅 人 发 动 攻 守 同 盟 抗 日 战 争 以后 的 事 情。1899年 6月,台湾 总督府 公 布 设 置 樟 脑 局,同 时 制 定 入“番 地”者 须 申 请 入 山 的 取 缔 规则。根 据 同 年 6月 22日 律 令 第 15号 台湾 樟 脑 及 樟 脑 油

31、专 卖 规则,从 此 台 产 粗 制 樟 脑 全 由 台 湾 总督府 负 责 收 纳、收 购、出 港、检 验 等所 有程 序,并 于 8月 5日 以后 由 政 府 指 定 的 特 许 业 者在 政 府 指 定 地 点 制 脑。该 专 卖 规则 公 布 前,依照 日 令 第 26号,以 清 政 府 所 发的 垦单 申 请 制 脑 的多 数 汉 人业 者从 此 全 然 丧失 制 脑 权,同 时 泰 雅 人 也 丧失 原 有 与 汉 人 订 立 契 约 而 取 得 的“山 工银”。在 台 北 樟 脑 局 获 得 台湾 总督府 特 许 的 业 者,仅有 日 本人 上 村 富 一、小 松楠弥、大西 幸

32、之 助 及 有 川 熊 次 郎 4 人,他 们 曾 经 由汉 人受 让 权 利,进 入 大 嵙崁 前 山 角 板 山、枕 头 山、竹 头 角等 区 域 制 脑。1900 年 7月,台 北 县 知 事 命 令 业 者,如 果 与“番 人”缔 结 契 约,须 向 政 府 报告契 约 内 容,且 缔 结 时 须 由 官 员 现 场 作 证;不 得 雇 人等 做 出 损 害“番 人”的不 正 当行 为,由 特 许 人 负 责;“抚 番”由 官 厅 来 指 挥。然 而 6月 间 起,日 本 人 在大 嵙崁 区 域 的 樟 脑 事业 遭 到 泰 雅 人 袭击。原 本 日 方 占 领 枕 头 山 社 时 没

33、 有 遇 到 反 抗,附近 泰 雅 人 的 表 现极为 恭 敬顺 从。然 而 这 回 大 嵙崁 前 山 群 泰 雅 人 改 变 态 度,强 硬 地 以 武 力 反 抗,并 放火烧 脑 寮,掠 杀 百 数 人,喝 令 汉 人 脑 丁 千 余 人 立 刻 放 下 工 作下 山。樟 脑 专 卖 实 现 台湾 总督府 所 主 张的“官 有地”原 则,“理 番”政 策 从 原 来 的“抚”改 为“防”,沿 用 清 代 的 隘 勇 线 制 度来 保 护 樟 脑 业 者在 原 料 采 取 区“番 地”的 利 益。当时 虽 在台 北县 并 无 隘 勇 的 名 额,但 配 备“警丁”195人。据 官 报 台湾

34、日日 新 报 报 道,三 角 涌、景 尾 街、大 嵙崁 各 办 务 署 辖 内 出现多 起“出 草”事 件。日 本 人 剥 夺 泰 雅 人 权益 的 行 为,激 起 大 嵙崁 前 山 群(msbtunux)、大 豹 群(mncaq)及 马 武 督(mudu)等 结 成 北 泰 雅 人 攻 守 同 盟(qutux pahaban)来 发 难。从 1900 年 6月 起,大 嵙崁 区 域 的 日 本 人事业 遭 到 泰 雅 人 抵 制,至 8月 间,全 面 停止 樟 脑 的开 采。8月 30 日,日 军 混 成 第 一 旅 团 中 队 133 人,从大 嵙崁 街(大 溪)出发 到 阿 姆 坪 时,

35、沿 途 烧毁 3 间 房屋。另警 察队 抵 达 高 绕 社 时,遇 到 泰 雅 人 激 烈 抵 抗,队 长 濑 口 藤 则 警 部 和 藤 冈慎 藏 步 兵 大 尉 队 长 以 及 少 尉、军 曹、上 等 兵 等 日 军 警 共 8人 死亡,多 人 负 伤,情 势 对 日 军 非 常 不 利。9月 1日,总 督 儿 玉 源 太 郎 再 紧 急 调 派 守 备 队 一中 队 80人 及 守 备 炮 兵 第 一大 队,并 命 令 守 备 步 兵 第 三 大 队 长 寺 本 龙 夫 中 佐指 挥。9日,日 军 抵 达 大 嵙崁 溪 右 岸 高 地,立 刻 筑 设 警 戒 线,将 炮 口 对 准 九

36、瓜 与 竹 头 角、志 继 以 及 枕 头 山。然 在 同 一 天,接 获 来 自 三 角 涌 办 务 署 别 府 警 部 的 通 报,告 知 8日 三 角 涌 合 吻 的 脑 寮 遭 到 大 豹 群 200 人 的 袭击,400 个 脑 丁 往 大 嵙崁 街 方 向 逃 难,其中仅 50 人 顺 利 逃 离,20 人 被 追 杀 死 亡。当 大 豹 群 人 追 杀 20 个 脑 丁 而 往 三 角 涌 方 向 进 攻 时,在 十 三 添 庄 西方 高 地 遇 到 由 10 名 日 本人 巡 查 与 15名 保甲 壮 丁组 成的 警 察队,双 方 立 即 展开 枪 战。当接 获 三 角 涌 溪

37、 上 游 西 侧 高 地上有 100名 大 豹 群 人 正 在 构 筑 掩 堡 的 消息 时,日 军从 9日 至 14 日 间 以 臼炮炮 击,但 成 效 不 彰。17 日,日 军 回 师,督 军 森 川 参 谋 也 同 时 回 府。3 1 台 湾 総督 府 第 七統計書、台 湾 総督 府 総督 官 房 文 書課、1905 年、31 頁。樟腦許可 表、松 下 芳 三 郎編 台湾 樟腦 專賣 志、1頁、9頁。伊 能 嘉 矩編 理蕃誌 稿 第 1、2编、台湾 総督 府 警察 本 署、1918年、159 160 頁、163 頁。台湾 総督 府 警察沿革誌 第 1編、台湾 総督 府 警務局、1933

38、年、163 頁。隘 勇 增加 大 嵙崁、台 湾 日日 新 報、1900 年 3 月 18日、第 2版。大 嵙 崁討伐開 始 經過、台 湾 日日 新 報、1900 年 9月 2日、第 2版。台 湾 総督 府 陸軍幕僚編 著 陸軍幕僚歷 史 草案 第 6卷、台湾 総督 府 陸軍幕僚、1905 年、43 45 頁。伊能 嘉 矩編 理蕃誌 稿 第 1、2編、160 頁。台 湾历史研究 2023 年 第 2期 这 回 日 军出 师 不 利,除 了 队 长 被 击 毙 外,动 用 军 人 283 人、炮 兵 一 小 队,却 无 法 战 胜区区 少 数“生 番”。10 月 28日 至 30 日,儿 玉 总

39、督 指 派 总督府 中 村 参 谋 长 到 大 嵙崁 实地 巡 视 回 府 之 后,决 定 放 弃 武 力 镇 压,改 采“封 锁”政 策。为 加 强 封 锁,日 军 决 定加派 混 成 第 一 旅 团,配 备 在 北 部“番 地”各 出 入要 地,如 守 备 队 第 三 大 队 第 一中 队 驻扎 在大 嵙崁,第 一中 队将 校 以 下 40 名 守 在 三 角 涌。于 是 在 新 竹、大 溪、新 店 至 宜兰礁 溪 间 形 成了一 条 日 军 驻 守 的 封 山 线,并 禁 止 食 盐 与 铁 器 的 交 易。由 隘 勇 组 成 的 警 备 线 则 增 加 官 隘 名 额,如 有 40 人

40、 在 三 角 涌 负 责 十 六 寮 至 十 三 添 到 金 面 山 一 带;另 有 180 人 配 备 在大 嵙崁 水 流 东、金 敏 社、合 吻 社、罗浮 社,一 直 到 阿 姆 坪、石 门、石 寮,主 要 负 责保 护 汉 乡 民。在 枕 头 山 上 设 置 炮 台,原 配 备 隘 勇 170 人,后 再 增 加 隘 勇 150 人 与 巡 查 30 人,在 枕 头 山 本 部 配 置 炮 手 兼 巡 查 10 人、隘 勇 100 人,该 地 建 筑 由工 兵设 计 成 具 有 防 卫 能 力的 要 塞 结 构。枕 头 山 乃 平 山 间 的 交通 要 道,能 鸟瞰 大 嵙崁 溪 至 阿

41、 姆 坪 且 通 往 合 吻 的 天 险 位 置,日 方扼 守 进出 要 道,企 图 封 山。1900 年 北 泰 雅 人 攻 守 同 盟 领 袖 为大 嵙崁 前 山 群 总 头 目、义 盛 社 头 目 岱莫 宓吓(Temo Bsyal)。他 个 性 豪 迈,待 人 宽 厚,颇 得 族 人 敬 仰,同 时对 日 人 表 现 恭 敬,受 日 本当 局 的 信 任。然 他在 1897 年 被 邀 到 日 本 观 光 时,亲 眼 目 睹 日 本 军国 主 义 的 真 面 目,对 日 本人 连 一 把 枪枝 都 不 分给 泰 雅 人 的 做 法 产生 质 疑。他 曾 劝 告 抚 垦 署 官 员,日 本

42、人 不 得 入 山 采樟,且 说 明 泰 雅 人 为了 生 计需 要 枪枝,不 要 日 本 刀 等 杀 人 的 工 具。他 曾 为 获 得 枪枝 供应 而 委 屈 求 全,任 日 本人 摆 布,表 现极为 亲 日。但 在 1900年 抗 战 时,他 选 择 领 导 义 盛 社 勇 士 率 先 出 阵抗 击 日 军,不 幸 在 战 斗 中 胸 部 中 弹,返 回 部落 两 天 后 去 世,他的 弟弟 马 勒宓吓(Malo Bsyal)也 在 战 场 上 被 杀。义 盛 部落 是 此 次 抗战 中的 主 力,受 伤 者多,斩 获 的 日 人 首 级 也 很 多。1910 年 日 本 当 局取 消

43、义 盛 及 大 豹、有 木、金 敏 各 社 名,理 由 为“人已 散 居”,部 落 不 存 在。大 嵙 崁 前 山 群,从 此 丧失 领 导 核 心。岱莫 宓吓 阵 亡 之 后,北泰 雅 人 攻 守 同 盟 的领 袖 由 大 豹 社 头 目 瓦旦燮 促 继 任。他的作 风 与 岱莫 宓吓 大为不 同。他不 跟 日 本人接 触,也 不 低 头,有 独 立 经 营 区 域 经 济 的 想 法。另 一 位 抗 日 英雄为 马 武 督社 头 目 马 濑 瓦旦(Malai Watan),曾 与 瓦旦燮 促 并 肩 作 战。但 1903 年 官 方 重 划 行 政 区,马 武 督 社 被 划 归 新 竹

44、厅,并 遭 到 新 竹 厅 方面的 镇 压。1910 年,后 山 马 立 克 湾 群 遭 到 日 军 镇 压,前 山 群 的 马 武 督 完 全 被 孤 立。马 濑 瓦旦 只 好 放 弃 抵 抗,并 转 变 为 亲 日 泰 雅 人 代表,从 日 人 手 里 得 到 庞 大的 稻 田 等 资 产,一 生 享 有 荣 华 富贵。1900 年 后 日 本 军 警 对 大 嵙崁 群 与 大 豹 群 进 行“封 锁”,但 成 效 不 彰。因 为 泰 雅 人 在 中 央 山脉 穿 梭 自 如,南来 北 往 通 行 无 阻,山 地的 生 活 反 而 获 得 难 得 的 平 静。加 上 连 年 丰 收,族 人

45、 忙 着 收 割、打 猎,部落 内 部 自 无 纠 纷,若 发 生 麻疹 等 流 行 病,也 只 四 五 天便 能 控 制 住,因此“出 草”也 相 对 减 少。加 上 日 方的“封 锁”线 互 不 协 调,执 行 不力,如 大 嵙崁 方面 严 格,但 深 坑、宜兰 方面 松 散,泰 雅 人 自 由 往来 交 易。这 三 年 的“封 锁”,反 而 带 给 北 泰 雅 人 难 得 的 休 养 生 息 的 好 机 会。1903 年 1月,台湾 总督府 调 整民 政 部 警 察 本 署 的 部 分 业 务,将 取 缔“番 人”业 务 从 保 安 课 转移 4 1 台 湾 総督 府 陸軍幕僚編 著 陸

46、軍幕僚歷 史 草案 第 6卷、60 61頁、63 64 頁。伊能 嘉 矩編 理蕃誌 稿 第 1、2編、8頁。大 嵙崁蕃界 善後策、台 湾 日日 新 報、1900 年 9月 22日、第 2版。王 学 新 编 译:日 治 时 期 台 北 桃园地区 原 住 民史 料汇 编 之 一:理番政策,第 258页。大 嵙 崁蕃界 善後策、台 湾 日日 新 報、1900 年 9月 22日、第 2版。理 蕃誌 稿 第 3 編、台湾 総督 府 警務局、1921 年、104 105 頁。波越 重 之、松 室 谦 太 郎 主编,庄振荣、庄芳玲译:台 北 州 理 番 志:旧 宜兰厅,宜 兰市,宜兰 县 史 馆;新 北 市

47、,“原 住 民 族 委 员 会”2014 年版,第 536 537、585 587页。傅 琪贻/日据 初 期 台湾“番 地”移转过程研究 到 警 察 本 署 长 专 属 的“高等 警 察 挂”,理 由 是 为 对 付“番 汉 联 合抗 日”行 动,需 要机 密 且 迅 速 采 取 行 动,因此 过 去 由 专 卖 局、殖 产 局 分别 负 责 的 经 济 及“番 人 番 地”事 务,从 此 全 由 警 察 本 署 长 统筹 处 理。3 月,台湾 总督 儿 玉 源 太 郎 确 定 南 抚 北 威、主 要 对 付 泰 雅 人 的“理 番 大 纲”,放 弃 过 去 宴 请 赠 给 的“抚 垦 署”模

48、 式,经 费 随 之 提 高到 34 万 至 35 万 元。人事 部 分,任 用 特 定 专 勤“番 人 番 地”的 主管 警 部、警 部 补以 及 巡 查、巡 查 补时,规 定 不 需 要 经 过 考 试,并 有 加 给 奖励 等 特 优 条 例。到 了 1904 年,再 对基 层 警 备 人员 隘 勇 及 隘 勇 线 系 统 性 地 加 以 强 化,并改 善 其 警 备 功 能。隘 勇 多 半 为 汉 人 男 子。台湾 总督府 挑 选 由 保 正 作 保 的,身 体 强 壮、品德 兼 优、眼 力 好、声 音 宏亮,17 到 35 岁 刻 苦 耐 劳 的年 轻 人,连 续 出 勤 6天则 可

49、 休假 1天,每 日 登 记 出 勤。隘 勇 的 任务 很 多,如 防 御“凶 番”;由 于 隘 勇 线 的 两 侧 须 至 少 保 持 54 公 尺 的 空 间,需 要 时 常 除 掉 草 木 及 其他 障碍 物;日 夜 巡 视 隘 勇 线,以 保 持 隘寮 之间 交通 与 电话畅 通;有 人 通 行时 提 供 援 护 或 传 达 警 告;保 持 隘寮 的 清 洁 及 修 缮;以 及 执 行 长 官 命 令 的 各 种 事项等。隘 勇 线 也 有 规 定。隘寮 选 在地势 险 要 或 山 顶 有大 树 的 凹 地,以 避 免 东 北 台 风;因 隘 勇 起 居 在 内,还 须 选 择 取水

50、方 便 的地方;结 构 上 重视 光 线 与 排 水 卫 生 问题;为 防 护 和 避 暑,附近 的 树 木 必须 保 留;有 携眷 者可 设 置 两 间 房。隘 路 宽 6尺,在 山 坡 地 时 利 用 树 木 或 石 头 做 阶梯,且 清 理 竹 木 杂 丛,不 使“番 人”潜伏 路 边。隘 路 上的 树 木 要 保 存,不 能 太 过 于 空 疏 而 被 袭击。“副 防 御”则 有 地 雷、电 流 铁 丝网、木 栅、照 明 灯、电话 线 等。除 此之 外,在 各 要 害 地 设 置 山 炮、臼炮 等,由 日 军 炮 兵 大 尉 开 办讲 习 会,训 练 警 部、警 部 补 及 技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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