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开江委办200813 号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村三职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开江县村三职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 共 开 江 县 委 办 公 室开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2008 年 2 月 26 日- 2 -开江县村三职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村三职干部工作积极性,解决其养老后顾之忧,根据中共开江县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开江县委2007 127 号)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程序第二条
2、 参保对象:开江县辖区内的行政村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含户籍是农村的社区干部)。第三条 村三职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乡镇审核,由县农村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农险局)具体办理。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四条 村三职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筹集由参保对象个人和财政共同负担。县财政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三职干部给予每人每年 400 元的补贴。个人缴费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度财政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全县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20%。第五条 村三职干部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由本人按每年不低于县财政补贴标准的 2 倍进行续保。年龄偏大的参保对象,可提出申请,经批准
3、后本人可补缴不超过 10 年的养老保- 3 -险金和利息,但财政不予补贴。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第六条 参保对象当年缴费总额分别按 60%划入统筹基金、按 40%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底按银行存款利率结算一次利息并计入个人帐户。第七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三职干部,因换届落选、离职、按法定程序辞职、被撤职、免职、被依法罢免或其他原因不担任村干部职务时,县财政停止为其补贴养老保险费。个人愿意参保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额负担;不愿意续保的,将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退还本人。第八条 参保对象户口牵出县外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可根据本人意愿随同转出或保留,也可以一次
4、性领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九条 村三职干部在享受养老金前死亡的,由县农险局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第五章 享受养老金待遇第十条 村三职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年限达到 15 年以上(含 15 年),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发给养老保险金,不再享受离任生活补贴。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对象,月领养老金- 4 -由社会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分别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当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
5、老金,直至死亡。第十二条 允许村三职干部在缴费满 15 年后延长缴费年限,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增值收益、上一年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缴费年限等情况,由县劳动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研究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第十四条 享受养老金人员领取养老金不足 3 年去世的,其在 3 年内未领足的养老金差额部分可以继承,由县农险局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规定分别在统筹基金和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第十五条 享受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6、或指定受益人。第十六条 享受养老金人员去世后火葬的,丧葬补助按去世时本人月领养老金的 8 个月标准计发,在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享受养老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含判死刑),不发给丧葬补助费。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5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不得用于其它方式增值。第二十条 参保对象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 30 日内到县农险局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对死亡后隐瞒不
7、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如数追回并给予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农村其他公民(含经商、务工的农村公民)愿意按本办法参保的,可参照本办法缴费(财政不予补贴)。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要确保县农险局因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应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协助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村三职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遇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时,则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6 -主题词:社会保障 村三职干部 农村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7 -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 2008 年 2 月 26 日印(共印 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