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
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 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
4、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 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 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
5、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 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 建设
6、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业务。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 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
7、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 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 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 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 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 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
8、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9、后,方可修改。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 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 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 勘察、设计问题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 通
10、、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 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 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
11、中涉及公 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罚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倍以上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1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
13、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以上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4、 的。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 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附则第四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 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 中央军事委员会
15、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2000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泸规建2005 88 号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实 施 意 见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我市建设项目向组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勘察设计市场受外来设计单位冲击,市内恶性竞争严重,分析原因,我市勘察设计单位数量多、单位小、资质不高、人均产值低、人员流动频繁;勘察设计市场价格低,质量差;不少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出卖图章、挂靠设计的情况时有发生。按国办发199981 号文和今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中关于,“重点
16、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严格市场的准入清出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精神,我市今年勘察设计行业重点整顿出卖图章、挂靠设计和施工现场随意变更施工图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特制定如下管理意见:一、严格执行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准入清出制度。积极引进和支持有实力讲信用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竞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我局将建立进泸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建设厅;对接受挂靠设计,现场服务不到位的勘察设计单位我市将执行清出制度,该企业来泸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我局将不再受理
17、。二、推行外地来泸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挂靠设计。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泸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我市执行一事一备案的原则进行资质备案管理,进泸勘察设计单位须持单位资质证书正(或副)本原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师印章的勘察设计班底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推行项目对应资质审查备案制度。勘察设计项目在方案竞标、比选时,建设业主(或竞标的勘察设计单位)须持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参与竞标(比选)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正(或副)本原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师印章的勘察设计班底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对应资质审查备案。未经项目对应资质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单
18、位不得参与方案竞标,参与方案竞标的中标方案无效;严格限制越级设计、挂靠设计。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初勘完成)后,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单位须持原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用已结清证明、设计买断协议(或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变更单位的说明)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单位实行联合勘察、设计的,应当按照资质低的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三、推行现场跟踪服务技术人员资质审查备案制度。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只能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上加盖印章的注册人员或签字的技术负责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在项目施工中所对应的专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注册人员还需加盖执业印章;
19、若需重大变更、调整,须经原勘察设计的项目技术工种的负责人现场复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确需调整的,须持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和前后注册师印章的勘察设计人员变更说明,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现场核定的勘察设计认可文件和质量检查报告的检查。市内勘察设计单位除因设计资质取缔、单位灭失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现场跟踪服务;对跟踪服务确有困难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该项目对应勘察设计资质(及以上)的市内勘察设计单位签定技术合作协议,并持新的跟踪服务的技术班底人员名单,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
20、,服务人员持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进行跟踪服务;若需重大变更、调整,须经原勘察设计的项目技术工种的技术负责人现场复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竣工前,需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勘察设计检查认可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借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勘察设计的,以个人的名义现场服务的,个人借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受聘其他单位)服务的,受委托现场服务单位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视为挂靠勘察设计。对私自挂靠勘察设计,出卖图章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个人在外挂靠勘察设计的,列入所在勘察设计单位的劣绩档案予以公示。四、坚决制止压质
21、压价行为。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管理,对不符合深度要求“短斤少两”的勘察设计文件及时予以纠正。不执行行业内勘察设计收费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设计深度没有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且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坚决予以处理。五、加大查处施工现场随意变更已经审查的施工图的行为。建立并完善设计管理与现场质量监督信息资源共享,重点查处施工现场随意变更已经审查的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建立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劣迹档案并在网上公布。六、在勘察设计企业内部建立人员流动健康合理的劳动保障机制。按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确认办法,确保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位
22、,实行劳动社会保障机制,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作为单位年检的必须要件,两年内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率达 100%。变更注册的设计人员须持社保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方能变更。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只能受聘或注册于一家勘察设计单位。七、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年报管理,严格限制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从业;特别是对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配套不齐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清出。八、加大推进勘察设计企业改制力度,整合泸州勘察设计人力资源。按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改制的工作目标。 鼓励企业
23、经改制后进行重组,联合,资源共享;逐步整合我市勘察设计资源,使我市勘察设计队伍达到总量调整、优化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的目的,提升单位资质,更加适应开放式管理和规范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二 五年五月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甲方):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承包方(乙方):_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
24、)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三条 甲方责任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 、进度与资料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规划要求;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
25、面的协议文件;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2.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
26、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5.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第四条 乙方责任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 6 份,施工图设计 8 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2.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
27、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4.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5.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6.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
28、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 30%;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选拨付 20%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 30%,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算全部勘察费。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2.甲
29、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元计算,增补设计费。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
30、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1%,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_%(经批准生效)。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 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 100 元。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 1%。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_仲
31、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其中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甲方:_ 甲方代表:_ _年_月_日乙方:_ 乙方代表:_年_月_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32、 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 第二条 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 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 应在 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 设计 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本工程的勘察费为 元估算 设计费为 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委托方的义务 委托方 应在商定的 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
33、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 附表三。 在勘察 设计人 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 () () () 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按有关 规定的勘察 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维护 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 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 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方 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 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详见附表四。 原定任 务书有
34、重大 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设计单 位对所承担 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因勘察 设计质 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 () () () 因勘察 设计错误 而造成工程重大
35、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的违约金。 由于 变更计划、提供的 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 () () 因委托方 责任造成勘察 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超 过合同 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计算。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36、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 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 项条款(没有增补以“空白 ”记入)。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 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 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份;副本 份,分 别报送业务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委托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