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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审级制度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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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审级制度的思考 【摘要】近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各地出现的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使尘封了10年之久冤案得以纠正,使呼格得以昭雪。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我想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从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的本身设计上入手,使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本文试从我国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发展、不足的入手,进而提出完善的意义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两审终审;三审终审;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2、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85-02 一、我国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概况 我国两审终审制度,起源于建国前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的以两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程

3、序在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我国法院系统总体分为四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在这四级法院中除了最高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余的三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 二、我国目前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二审终审制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能够迅速确定社会关系,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诉讼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参与人的诉累。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这一制度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一)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当下,两审终审已无法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 首先,这是国际多数国

4、家的通行做法,诸如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以及日本都实行的是三级三审终审制。以英国为例,其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组成,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三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议院上诉,上议院是终审法院。美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度并行的制度。由此可见,在这些国家中,设立三审制度是非常普遍的。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解放前的民主革命、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后的一段时间基本能够满足当时的社会需求;但是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国际化的背景下,案件日趋呈现出复杂化、国际化的特点,所以两审终审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了。 (

5、二)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一些案件发生错误,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例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如果当时赋予“呼格”三审上诉权,就不可能在短短62天被执行死刑,三审在时间上给了司法机关更多发现案件事实、分析案件的时间,也给了被告人更多机会来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无法实现司法正义,司法腐败层出不穷 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的国家。在地方,人与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关系。当事人总能或多或少的找到与法官的一些关系,而法官考虑问题往往从人情出发,不可避免就会脱离机制和制度的约束,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另外,终审法院的所在地的行政级别较低,与当事人太近,其

6、会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刑事诉讼活动难以避免出现人情与现实因素的介入,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四)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地方政府干扰,由于政府手中多个部门掌握着法院的财政权、人事权,法官本人的升迁也有政府有着重要的关系。因而,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较大,各级政府对本级法院行使司法权形成严重的干扰。而目前按照我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多数刑事案件的二审法院为中级法院,一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根本无法摆脱地方权利对判决的左右。 三、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必要性 (一)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案件审判的结果具有不可恢

7、复性,因为刑罚的惩罚手段是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如果由于审判程序的设计不合理,没有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诉的权利,而造成了冤案、错案,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对社会和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实行三审终审可以给被告人一次上诉的机会,是其能够充分地行使法定的上诉权,就能有效避免错案的发生。 (二)有利于剔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病 众所周知,我国各级法院的设置,是依托行政区划而形成的。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地方的实权部门往往加强对审批的控制,干预法院行使司法权,甚至出现了某些地方为了经济利益而违背中央精神,人为地错判案件,有将地方利益凌驾于国家和民族的全局利益之上。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损害了

8、国家的利益。增设第三审程序,增加一个审级就意味着取得超越一定地域范围的能力,从而增加摆脱地域主义的可能性,有效解决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预问题。 (三)实行三审终审制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正确适用法律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所以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非常重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网络在生活领域的密集应用,人们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新的法律制定越来越多,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问题也就变得特别重要,通过增设法律审级,提高了审判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维护了司法公正。 四、我国实行三审终审的建议 我国实行三审终审不是不分案件性质,一律实行三审终审,对

9、于一些简单的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一般还应适用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范围、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才能够确定案件是否适用三审终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对案件的性质进行限定 如可以规定严重侵害人身健康的(造成重伤)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可以适用三审终审;再比如:还可以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如: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可以实行三审终审。 (二)从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标的额对三审终审的案件进行限定 如: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涉及到多个地方跨区犯罪案件、标的额达到当地较大或巨大标准的案件、影响范围较广、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实行三

10、审终审。 (三)其它规定 另外,还可以规定如果案情简单、犯罪金额较小、自诉类案件等一般适用两审终审,这样通过反向限制可以使一些简单案件早日结案,提高诉讼效率,使正义及时实现。 (四)关于三审终审的上诉法院 大部分案件的一审仍然有基层法院承担,中级法院一般是二审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三审法院,但是到底是高级人民法院是三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是三审法院可以规定:一般的三审案件由各地高院受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诉许可制度,也就是需经过最高人民的经过审查许可后方能三审,否则一般的三审应有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五、结论 总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国家对

11、司法工作要求的提高,对原有的审级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是必然的。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是对两审终审制的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要促进法院的审判更加公正、公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我相信,通过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一定取得更大的成就,依法治国方略定会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J法学,1999(12). 2刘婷婷.试论我国审级制度的理念及弊端J法制与社会,2007(9). 3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88:259. 4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78. 5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3:256.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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