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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092836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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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2005 年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管 理 , 根 据 国 务 院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 浙 江省 住 房 公 积 金 条 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和 湖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2、 款 的 管 理 。 包 括 贷 款 条 件 、贷 款 申 请 、 贷 款 办 理 、 贷 款 回 收 及 贷 后 管 理 等 。第 三 条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 以 下 简 称 公 积 金 贷 款 ) 是 指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简 称 贷 款 委 托 人 ) 以 归 集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委 托 由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公 积 金管 委 会 ) 确 定 的 商 业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受 托 银 行 ) 向 购 买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具 有 自 有 产 权 的

3、普 通 自 住 住 房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职 工 发 放 的 专 项 住 房 贷 款 。第 四 条 贷 款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银 行 双 方 应 签 订 承 办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金 融 业 务 协 议 书 , 明 确 双 方职 责 。第 二 章 贷 款 条 件第 五 条 连 续 足 额 6 个 月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职 工 , 家 庭 未 办 理 公 积 金贷 款 或 已 还 清 公 积 金 贷 款 本 息 的 , 在 本 市 市 域 内 购 买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具 有 自 有 产 权

4、 的 自住 住 房 时 , 提 取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 产 权 共 有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账 户 内 余 额 不 足 , 可 以 申 请 公 积金 贷 款 。 借 款 人 在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款 时 还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具 有 本 市 市 域 常 住 户 口 或 有 效 居 留 身 份 证 明 。 具 有 稳 定 的 经 济 收 入 , 个 人 信 用 良 好 , 具 备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的 能 力 。 购 买 住 房 的 , 需 签 订 合 法 有 效 的 购 房 合 同 , 并 用 自 有 资 金 支 付 占 购 房 总 额 3

5、0 以 上 的 首 期付 款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住 房 的 , 需 提 供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同 意 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以 共 有 房 产 申 请 贷 款 的 , 其 房 屋 共 有 权 人 须 为 借 款 人 配 偶 或 借 款 人 直 系 血 亲 。 公 积 金 管 委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六条 贷款申请时间。贷款申请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购买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期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经备案,下同) ,并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 30%首付款之日起,至所购住房交付

6、使用之日(以购房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前,提出贷款申请。购买现商品房(以下简称现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 30%首付款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 (以结算发票为准) ,提出贷款申请。购买再次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后的 3 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竣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 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翻 建 或 大 修 住 房 的 , 借 款 人 应 在 持 有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 完 成 房 屋 翻 建 或 大 修 工 程 后

7、的 3个 月 内 , 提出贷款申请。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须符合以下条件: 不 得 高 于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的 可 贷 款 额 度 :借 款 人 和 配 偶 月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之 和 规 定 系 数 贷 款 期 月 数其 中 “规 定 系 数 ”由 公 积 金 管 委 会 确 定 并 公 布 。 购 买 商 品 房 的 , 不 得 高 于 购 房 总 金 额 的 70%; 购 买 二 手 房 的 , 根 据 房 龄 ( 指 住 房 竣 工 至 申请 贷 款 日 间 的 年 限 , 下 同 ) 与 土 地 来 源 性 质 的 不 同 ,

8、不 得 高 于 评 估 价 或 应 纳 税 额 低 值 的 一 定比 例 , 其 中 土 地 来 源 性 质 为 有 偿 出 让 和 房 龄 在 5 年 以 内 的 , 不 得 高 于 70%, 土 地 来 源 性 质 为有 偿 出 让 和 房 龄 在 5 年 以 上 的 , 不 得 高 于 60%, 土 地 来 源 性 质 为 行 政 划 拨 ( 包 括 房 改 房 转 让 )的 , 不 得 高 于 50%;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住 房 的 , 不 得 高 于 支 付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住 房 实 际 费用 的 50%。拆 迁 安 置 户 、 引 进 人 才 在 计

9、 算 可 贷 款 最 高 限 额 时 , 其 购 房 总 金 额 应 扣 除 拆 迁 安 置 补 贴 或 引 进单 位 给 予 个 人 的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贴 。 不 得 高 于 单 笔 贷 款 规 定 的 最 高 限 额 。 其 中 “最 高 限 额 ”由 公 积 金 管 委 会 确 定 并 公 布 。第 八 条 贷 款 期 限 。 贷 款 期 限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 女 性 借 款 人 不 得 超 出 60 岁 , 男 性 借 款 人 不 得 超 出 65 岁 。 购 买 二 手 房 , 位 于 中 心 城 区 和 县 区 首 位 城 镇

10、的 , 现 有 房 龄 与 贷 款 期 限 之 和 不 得 超 出 40 年 ;位 于 其 他 城 镇 的 , 现 有 房 龄 与 贷 款 期 限 之 和 不 得 超 出 30 年 。 不 得 超 出 规 定 的 最 长 年 限 。 其 中 “最 长 年 限 ”由 公 积 金 管 委 会 确 定 并 公 布 。第 九 条 贷 款 利 率 。 贷 款 利 率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利 率 标 准 执 行 。贷 款 期 间 如 遇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住 房 公 积 金 存 、 贷 款 利 率 调 整 时 , 合 同 期 限 在 1 年 ( 含 1 年 ) 以 内的 , 实

11、行 合 同 利 率 , 不 分 段 计 息 ; 合 同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的 , 从 调 整 利 率 的 下 一 年 初 开 始 , 按相 应 利 率 档 次 执 行 新 的 利 率 标 准 。国 家 法 定 利 率 调 整 时 , 贷 款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银 行 必 须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 贷 款 委 托 人应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四 章 贷款担保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房屋抵押、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房屋抵押方式的,借款人须将申请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总

12、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并办 理 房 屋 综 合 保 险 。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权证。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取得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所购房的售房单位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同时,借款人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房屋抵押变更登记,取得抵押权证。抵 押 期 间 , 借 款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中 断 或 撤 销 抵 押 , 并 对 作 为 抵 押 物 的 房 屋 , 负 有 维 修 、 保养 、 保 证 完 好 的 责 任 ; 贷 款 委 托 人 负 有 对 收 存 的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和 保

13、 险 单 正 本 妥 善 保管 的 责 任 。在 抵 押 物 保 险 期 间 , 如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以 外 的 造 成 房 屋 毁 损 的 , 由 借 款 人 负 全 部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向中心出具担保书,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机构须为经贷款委托人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第 五 章 贷 款 办 理第 十 三 条 贷 款 申 请 。 借 款 人 向 贷 款 委 托 人 提 出 贷 款 书 面 申 请 , 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及 复 印 件 : 借 款

14、 人 及 其 配 偶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婚 姻 证 明 、 户 籍 证 明 ( 或 有 效 居 留 身 份 证 明 )。 借 款 人 及 其 配 偶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效 凭 证 。 购 买 商 品 房 的 , 需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和 已 支 付 占 购 房 总 额 30 以 上 的 有 效 凭 证 ; 购 买 二 手 房 的 ,需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购 房 合 同 、 信 用 良 好 的 房 屋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抵 押 价 值 评 估 单 、 房 屋 契税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证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住 房

15、 的 , 需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 信 用 良 好 的 房屋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抵 押 价 值 评 估 单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和 土 地 使 用 证 。 以 共 有 住 房 作 抵 押 的 , 还 应 提 供 共 有 产 权 人 及 其 配 偶 的 相 关 资 料 。 贷 款 委 托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贷 款 受 理 。 贷 款 委 托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受 理 : 对 借 款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和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能 力 进 行 审 核 ; 与 借 款 人 就 公

16、 积 金 贷 款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面 谈 , 并 形 成 面 谈 记 录 ; 出 具 书 面 受 理 凭 证 , 初 步 确 定 贷 款 额 度 、 期 限 、 还 贷 方 式 及 每 月 应 偿 还 的 贷 款 本 息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贷款委托人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调整贷款申请的建议,并通知借款人。第 十 六 条 签 订 合 同 。 借 款 人 、 贷 款 委 托 人 、 受 托 银 行 三 方 共 同 签 订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借 款合 同 ( 含 借 款 房 屋 抵 押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借 款 合 同 ) 。

17、借 款 人 配 偶 作 为 共 同 债 务 人 , 应 同 时 在 借 款 合 同 上 签 字 认 可 ; 以 共 有 产 权 作 抵 押 的 , 房屋 共 有 产 权 人 应 同 时 在 借 款 合 同 上 签 字 认 可 。第 十 七 条 签 订 合 同 后 , 借 款 人 可 分 别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贷 款 : 贷 款 承 诺 方 式1、 贷 款 委 托 人 向 售 房 单 位 出 具 书 面 承 诺 , 售 房 单 位 根 据 书 面 承 诺 与 借 款 人 结 清 房 款 ;2、 借 款 人 办 理 房 产 交 易 过 户 和 产 权 登 记 , 取 得 房 屋 所

18、有 权 证 ;3、 借 款 人 办 理 房 屋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并 将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交 贷 款 委 托 人 ( 即 抵 押 权 人 ) ;4、 借 款 人 办 妥 房 屋 综 合 保 险 , 持 贷 款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划 款 书 到 受 托 银 行 办 理 贷 款 发 放手 续 ;5、 受 托 银 行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 以 转 账 方 式 将 贷 款 划 入 售 房 单 位 的 结 算 账 户 内 ;6、 购 买 二 手 房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住 房 的 , 按 上 述 3、 4 项 办 理 , 并 由 受 托 银 行

19、按 照 约 定 ,以 转 账 方 式 将 贷 款 划 入 借 款 人 账 户 。 贷 款 保 证 方 式1、 借 款 人 与 售 房 单 位 、 贷 款 委 托 人 签 订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借 款 保 证 合 同 ;2、 借 款 人 办 理 期 房 抵 押 预 登 记 ;3、 借 款 人 办 妥 房 屋 综 合 保 险 , 持 贷 款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划 款 书 到 受 托 银 行 办 理 贷 款 发 放手 续 ;4、 受 托 银 行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 以 转 账 方 式 将 贷 款 划 入 售 房 单 位 的 结 算 账 户 内 ;5、 在 购 房

20、合 同 约 定 的 房 屋 交 付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借 款 人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 将 房 屋 他 项权 证 交 贷 款 保 证 人 。第 六 章 贷 款 本 息 偿 还第 十 八 条 借 款 人 按 以 下 规 定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采用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具体可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月还款额(元)=贷款本金月利率 ( 1+月 利 率 ) 还 款 月 数( 1+月 利 率 ) 还

21、 款 月 数 -1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月还款额(元)=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 贷 款 本 金还 款 月 数3、 借 款 人 与 贷 款 委 托 人 在 借 款 合 同 中 约 定 还 款 方 式 , 一 笔 贷 款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还 款 方 式 , 合同 签 订 后 , 不 得 更 改 。 借 款 人 需 向 受 托 银 行 出 具 不 可 撤 销 的 委 托 转 账 扣 款 授 权 书 , 委 托 银 行 按 授 权 书 指 定 的 扣款 方 式 , 划 扣 贷 款 本 息 。 借 款 人 应

22、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 按 时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第 十 九 条 提 前 还 贷 。 经 贷 款 委 托 人 同 意 , 借 款 人 可 在 按 月 还 贷 的 基 础 上 , 提 前 偿 还 全 部 或部 分 贷 款 。 提 前 偿 还 全 部 贷 款借 款 人 应 向 贷 款 委 托 人 提 出 提 前 偿 还 全 部 贷 款 申 请 ,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 到 受 托 银 行 办 理 提 前 偿还 全 部 贷 款 手 续 。 提 前 偿 还 部 分 贷 款借 款 人 要 求 提 前 偿 还 部 分 贷 款 , 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借 款 人 需 在

23、 提 出 提 前 偿 还 贷 款 申 请 日 前 6 个 月 内 , 按 月 及 时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 且 无 拖 欠 、 逾期 等 不 良 记 录 。2、 借 款 人 提 前 偿 还 的 最 低 限 额 不 得 低 于 1 万 元 。3、 借 款 人 应 向 贷 款 委 托 人 提 出 提 前 偿 还 部 分 贷 款 申 请 ,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 重 新 计 算 、 确 定 剩余 还 款 期 限 或 月 还 款 额 , 并 与 贷 款 委 托 人 、 受 托 银 行 签 订 借 款 变 更 合 同 , 作 为 原 借 款 合 同的 补 充 合 同 。4、 借 款 人 及

24、配 偶 在 贷 款 期 内 可 间 隔 一 定 时 间 申 请 提 取 个 人 账 户 内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存 储 额 用 于提 前 偿 还 部 分 贷 款 。其 中 “间 隔 一 定 时 间 ”由 公 积 金 管 委 会 确 定 并 公 布 。借 款 人 及 配 偶 按 规 定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贴 和 工 龄 住 房 补 贴 可 申 请 用 于 提 前 还 贷 。第 二 十 条 贷 款 还 清 。 借 款 人 还 清 贷 款 本 息 后 , 贷 款 委 托 人 根 据 受 托 银 行 出 具 的 贷 款 本 息 清偿 证 明 将 房 屋 他 项 权 证 和 保 险

25、 单 正 本 返 还 借 款 人 , 并 出 具 同 意 撤 销 房 屋 抵 押 证 明 ,借 款 人 到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撤 销 手 续 。第 七 章 合同变更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需变更合同的,借款人(或还 款 义 务 人 ) 可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向贷 款 委 托 人 提 出 书 面 合 同 变 更 申 请 ,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 与 贷 款 委 托 人 、 受 托 银 行 签 订 借 款 变 更合 同 , 履 行 正 常 偿 还 贷 款 的 义 务 。借款人因偿还能力降低,不能完全履行借款合同 ,向贷款委托人申请延长还贷期限和贷款

26、展期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延长还贷期限和贷款展期,且不得高于 5 年。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调整剩余的贷款期限或月还款额的。借款人离异,其财产拥有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发生其他应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如借款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涉及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的,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应当在借款变更合同上签字认可,承担相应责任。第 八 章 其 他第 二 十 三 条 借 款 人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款 不 足 以 支 付 购 买 、 建 造 、 翻 建 或 大 修 自

27、 住 住 房 所 需 费 用时 , 可 用 同 一 抵 押 物 , 同 时 向 银 行 申 请 个 人 住 房 商 业 性 贷 款 ( 即 组 合 贷 款 )。 申 请 组 合 贷 款 时 ,抵 押 物 同时向贷款委托人和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银行设定抵押。第 二 十 四 条 已 经 办 理 个 人 住 房 商 业 性 贷 款 的 借 款 人 符 合 公 积 金 贷 款 条 件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 可申 请 转 公 积 金 贷 款 。 转 公 积 金 贷 款 的 具 体 办 法 另 订 。第 二 十 五 条 当 贷 款 资 金 不 足 时 , 贷 款 委 托 人 可 遵 循 “公 开 、

28、 公 正 、 公 平 ”的 原 则 , 按 “轮 候制 ”确 定 贷 款 发 放 时 间 。第二十六条 贷款委托人应当建立商品房项目备案和担保资格审查制度。 对 申 请 公 积 金 贷 款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进 行 备 案 , 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销售和竣工的相关情况; 对提供期房贷款担保的售房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在建楼盘进行现场勘察,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单位签订在建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明确双方职责。第二十七条 贷款委托人承 担 公 积 金 贷 款 风 险 。贷款委托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后管理制度,对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催收和处置等管理。贷款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

29、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贷款。第 二 十 八 条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各 方 发 生 纠 纷 时 , 首 先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依法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九 条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或 变 更 合 同 及 附 件 ,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相 关 各 方 , 在 有 关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前 , 原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继 续 有 效 。第 九 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贷款委托人或受托银行未按借款合

30、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付款方式发放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第 三 十 一 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第 三 十 二 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 ,出现下列情况的,贷款委托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连续 3 期(月)或累计 6 期(月)拖欠贷款本息的;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发生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或灭失时,未能按抵押权人要求提供足额抵押物的;购买期房贷款的,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 3 个月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送

31、交抵押权证的;借款 人 违 反 借 款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 无 正 当 理 由 停 止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无 正 当 理 由 ”包 括 职 工 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户或自由职业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贷款委托人认定的其他停 止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行 为 。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贷款的。 借款 人 违 反 借 款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 经 贷 款 委 托 人 或 受 托 银 行 指 出 , 不 予 纠 正 的 。 借 款 人 死 亡 且 无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的 , 或 借 款 人 死 亡 , 还

32、 款 义 务 人 拒 绝 签 订 借 款 变 更 合 同 的 。 借 款 人 发 生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其 偿 债 能 力 或 缺 乏 偿 债 诚 意 行 为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借 款 人 不 能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 贷 款 委 托 人 可 依 法 处 理 抵 押 物 , 所 得 价 款 按 下 列顺 序 分 配 : 处 理 抵 押 物 的 有 关 费 用 ; 扣 除 与 抵 押 物 有 关 的 税 款 ; 偿 还 抵 押 人 所 欠 贷 款 本 息 和 支 付 违 约 金 。处 理 抵 押 物 所 得 价 款 不 足 以 清 偿 贷 款 本 息 的 , 贷 款 委 托

33、人 有 权 向 借 款 人 追 索 。 处 理 抵 押 物 所得 价 款 清 偿 贷 款 本 息 有 多 余 的 , 多 余 部 分 退 还 抵 押 人 。第 三 十 四 条 借 款 人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 取 得 公 积 金 贷 款 的 , 依 照 浙 江 省 住 房 公 积 金 条 例 , 贷款 委 托 人 应 当 追 回 被 骗 取 的 公 积 金 贷 款 本 息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并 对 骗 取 人 处 以 被 骗 取 贷 款 金额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第

34、三 十 五 条 本 市 和 县 区 原 有 关 公 积 金 贷 款 管 理 规 定 与 本 实 施 细 则 相 抵 触 的 , 一 律 按 本 实 施细 则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 包 括 市 公 积 金 中 心 及 其各 县 分 中 心 、 各 区 管 理 部 。第 三 十 七 条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应 当 根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制 订 具 体 操 作 规 程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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