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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全员聘任暂行条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088275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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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4附件 3:惠州学院全员聘任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 劳动法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 号)、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 号)、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 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的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引入竞争机制,调整和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的结构,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聘任的原则第一条 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破除职务终身制,强化竞争机制,实行“ 按需 设岗 ,公开招聘, 择优

2、聘用,严 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二条 岗位聘任,岗位管理。先定岗,后聘任,按岗聘任;无岗位,不聘任;实行“ 岗位管理 ”,淡化“身份管理”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称)聘任制、党政干部职员(职务)聘任制、工人劳动合同制:(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和聘任职务(岗位)分开(即评聘分开),根据应聘人专业方向、专业水平和岗位要求,进行聘任。(二)党政干部实行职员(职务)聘任制,其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作竞岗条件。若其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被学院聘任,工资待遇就高不就低。25(三)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实行满工作量(业绩)聘任的原则。工作业绩显著的、年度考核优秀的,优

3、先聘任。第四条 聘任双方平等。聘任方(学院)和受聘方(受聘人员)双方地位平等,并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聘任方有聘任、缓聘、解聘、不聘的权利,受聘方也有应聘、拒聘、辞聘的权利。第二章 聘任第五条 凡符合聘任岗位条件,并应聘的我院教职员工,应予聘任。第六条 受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工作态度好。第七条 受聘人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或其它与聘用岗位适应的任职资格,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服从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接受检查和考核。未具备履

4、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的人员,可以低聘或安排其它工作岗位。第八条 受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保证工作精力和时间,全年承担的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经考核合格,达到我院岗位职责的要求。第九条 聘任期内受聘人员在全面履行其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可以兼任其他职务,若因此对26履行其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下年度不予聘任。第三章 受聘者的待遇第十条 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及有关补贴。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晋升工资补贴。根据学院规定及考核结果,领取相应的津贴。第十一条 有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或考试。申请在职进修培训提高。第十二条 按学院及所在部

5、门规定,参加有关评奖,领取奖酬金。第十三条 享受学院规定的受聘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第十四条 高职低聘人员,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不变,按其低聘岗位领取岗位工资和补贴。第十五条 低职高聘人员,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不变,按其高聘岗位领取岗位工资和补贴。第四章 试聘和试用第十六条 新调入我院的人员,应进行试用。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内,聘用双方均可要求解除试用关系,但需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试用期结束后,可办理调入手续。已有人员聘任新的工作岗位,可进行试聘。试聘期间,聘任双方随时可以要求解除聘任关系,但需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解除试聘关系后,受聘方成为待聘人员。第十七条 原聘任的职务与拟聘任的

6、职务,属同一系统、同一专业27系列的,按现岗位试聘,时间为半年。试聘期满合格,即获得相应的岗位职务。第十八条 原聘任的职务和资格与拟聘任的职务不属于同一专业系列的,按拟聘任岗位试聘,时间为一年。试用合格后,按现岗位取得任职资格,对岗申报聘任相应职务。第十九条 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曾聘任该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我院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可以进行试聘,时间为半年。试聘期满合格后,再聘任相应职务。第五章 缓聘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予以缓聘:(一)原我校已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并办了停薪留职手续,或已办了停薪留职手续到外单位工作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二)超过原派出批准期限半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留学或出国工

7、作的;(三)因病假全休全年累计 90 天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因个人原因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量不满 50%,或年终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五)违反学院教师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行政道德规范情节较为严重的。第二十一条 缓聘人员属前条(一)(二)项的,在缓聘期间不发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以及各种津贴,不晋升职务,不晋升工资。公费留学的按学院规定追缴其所欠学院的工资及培训费用;属前条(三)(四)项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28属前条(五)项的,在缓聘期间发给基本工资,该部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工资。不享受各种津贴,不晋升职务,不晋升工资。第二十二条 缓聘人员的缓

8、聘期限为一年,缓聘时间从决定缓聘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缓聘期满后,根据本人要求和学院安排,再行试聘;试聘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交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待聘;待聘一年内仍未找到院内工作岗位的,予以辞退。第六章 待聘第二十三条 凡未落实聘任岗位(富余人员)或确未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务的能力,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为待聘人员。第二十四条 待聘人员在未确定具体去向前,由人事处安排临时性工作。由接收部门试聘半年。试聘工资由学院发放,试聘合格后正式聘任。试聘期满接收部门不再聘任的,交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继续待聘。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待聘人员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给待聘人员安排新的低聘工作岗位或临时性工作

9、。如待聘人员不接受,则按拒聘处理。第二十六条 待聘期限最长为一年,待聘时间从决定不聘的下个月开始计算。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前三个月工资补贴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发给前述待遇的 80%;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前述待遇的 70%。待聘人员待聘期满后,仍未找到院内工作岗位者,予以辞退。第七章 拒聘29第二十七条 凡不接受学院聘任者或擅自离开聘任岗位者,属于拒聘。第二十八条 拒聘人员自拒聘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各种津贴。第二十九条 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十天内到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超过半年仍未办理完毕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三十条 拒聘人员不能参加晋薪、晋职。第三十一条 拒聘人员原与学院签定的协

10、议,学院认为必须履行的部分,仍须履行。八八八 辞聘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要求提前中断聘约的属于辞聘。辞聘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聘任方同意。自聘任方同意辞聘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和各项补贴。辞聘后一年内,可以办理正常调动。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要求辞聘,聘任方不同意的,如果辞聘,从其辞聘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各项补贴。同时必须赔偿聘任方下列损失:(一)该受聘人员聘期内未完成工作量酬金;(二)寻找招聘新的受聘者的费用,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当时人才市场的情况核算确定。第九章 解聘、辞退、除名和解除合同第三十四条 聘任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其情节,

11、予以解30聘或者辞退或者除名:(一)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任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玩忽职守或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破坏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和败坏学院风气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基本合格的;(七)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不能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八)因部门撤并或缩减编制被减 员 后 ,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九)贪污、

12、盗窃、营私舞弊、造谣、诬陷,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十)违反学院教师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行政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十一)因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七害” 受处分的;(十二)违反计划生育的;(十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群众,情节较为严重的;(十四)泄漏学院秘密、损害学院声誉,情节严重的;(十五)受行政开除处分的。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31情形之一的,聘任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任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13、又不同意聘任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方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一 )受聘人 员患病或者 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的;(二 )女 职工在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 )因工 负伤,治 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 )患 职业病以及 现有医疗条件下 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 )受聘人 员正在接受 纪律审查尚未作出 结论的;(六 )属于国家 规 定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一 )在 试用

14、期、试 聘期内的;(二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脱 产成人高等学校的;(三 )被 录用或者 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 )依法服兵役的。32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聘任部门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任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聘任部门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受聘人员经聘任方派出培训,应单独签订培训合同,承担服务责任。解除聘任合同时,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任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任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任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

15、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解聘人员属我院正式职工的,自解聘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基本工资(不含奖金),职务津贴补贴停发。第七个月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工资,满一年仍未调出的,则按自动离职处理。解聘人员不享受晋薪、晋职等待遇;解聘人员一年内有新的接收单位的,学院予以办理调动手续;解聘人员属受处分的或另有处理规定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章 续聘第四十条 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聘任岗位条件、本人又愿意续聘的我院教职员工,应予续聘。续聘也须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的内容与聘任合同相同。第四十一条 人员的续聘事项,33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委员会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第

16、十一章 聘任管理第四十二条 聘任工作本着合法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进行。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以及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负责人、教代会(工会委员会)代表和有关专家 9-15 人组成聘任委员会,院长任主任。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系和机关各部门成立聘任小组,由各部门党政领导及专家(代表)若干人组成,负责本部门受聘人员的初审和推荐,由其行政首长任组长。聘任小组的成员,由各单位提名,报院长决定。聘任委员会、聘任小组的成员,应当遵守聘任工作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工作能力和水平,愿意为我院职务聘任工作付出劳动和智慧。人员聘任的基本程序是:(一 )公布 拟聘岗 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工 资待

17、遇等事项;(二 )应 聘人员申 请应聘;(三 )聘任小 组对应 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进行初审,并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者的实际能力,按竞争上岗的要求,提出拟聘意见;(四 )聘任委 员会根据 聘任小组的拟 聘意见,进行复查、复审和综合考察,并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院长决定;(五) 依法由院长决定受聘人员;(六 )作 为法定代表人的院 长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 员签订聘任合同。34第四十三条 聘任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任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 )合同期限;(二 )岗 位及其职责 要求;(三 )岗 位纪律;(四 )岗 位工作条件;(五 )工 资待遇;(六

18、)合同 变更和 终止的条件;(七 )违 反合同的 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特别条款。科级以上管理干部,根据其党政管理岗位的要求,还可增加党政管理方面的特别条款。第四十四条 人员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其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该部门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虽属间接领导关系但有碍公正办事的岗位工作。聘任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任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

19、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各部门提出岗位职责、任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个人对岗申报。受聘人员可在原工作部门受聘,也可跨部门受聘。人员聘任坚持先院内后院外、同等条件下院内优先的原则,需要从35院外聘任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复议委员会,由院领导以及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室、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 9-11 人组成,由院长兼任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复议委员会受理聘任工作中的复议事项。受聘人员对聘任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行政最终决定。受聘人员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四十七条 按学院培训计划,由学院批准,短期(一年以内)国内进修的人员,在

20、规定的期限内,应予聘任,仍占原部门岗位职数。第四十八条 人员聘任实行聘期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党政管理职务的聘期为三年,工人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在聘期内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聘至退休年龄为止;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至延退的时间为止。聘任方与受聘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聘任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 25 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 10 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 10 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任至退休的合同的,订立聘任至退休的合同。经批准变动院内工作岗位者,原聘任合同自动解除,须另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地做好聘任工作,使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各部门可以在全院范围内选择拟聘人员,应聘人员可选择应聘院内任何部门和岗位。第五十条 强化岗位聘任和聘36后考核,淡化资格评审。在聘任期间,各部门应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按学院考核制度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有关聘任问题,由聘任委员会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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