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保登记、缴费办理程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经村(社区)初审,报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劳保所)核准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以村(社区)为单位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年龄在 16 周岁至 60周岁的参保对象,申请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有效的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并随带原件,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同时填写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劳保所审核。(二)对符合规定的参保对
2、象,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在 2008 年12 月 31 日前凭身份证、身份证、有效的户口复印件各一份并随带原件,同时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0 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参保登记表 。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劳保所审核。(三)镇劳保所报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将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人员信息名册返回给各村(社区) ,各村(社区)受镇政府的委托,组织收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出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款凭据,将款项及时上解到镇财政办,镇财政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费款的缴库与票据的管理、结报工作。(四)参保人
3、员个人缴费后,由镇劳保所将人员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档案,并核发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参保登记录入事项包括: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属镇、户籍所在村(社区) 、户口性质、住址、联系电话、缴费类型、参保人员选定缴费基数、镇财政补贴基数、个人缴费金额、镇财政承担的补贴金额等。(五)月末由各镇劳保所将当月收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进行汇总,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出相应的本镇财政应承担的财政补贴金额。镇财政办将劳保所提供的个人缴费金额与财政补贴资金全额上解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由镇财政出具资金到位凭据。(六)各镇劳保所
4、持县财政出具的个人缴费、镇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凭据,连同当期按年参保缴费明细汇总表 、 60 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 15 年明细汇总表报送县社保中心。县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在镇配套资金到位后同期划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将资金到位凭据提供给县社保中心。经县社保中心核对无误后,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帐户、财政补贴帐户和特殊补贴帐户。(七)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或缴费手册可向镇劳保所或县社保中心查询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八)45 周岁至 60 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按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登记时,再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
5、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请计划生育户夫妇参保缴费的财政特殊补贴。由村(社区)初审拼公示后报镇劳保所审核,经县计生局复审确认后,把名单送交县社保中心。二、缴费类别及帐户管理(一) 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16 周岁-60 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每年一次性缴纳 1 个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二) 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年满 60 周岁的参保人员,可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纳 15 个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三)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当年度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允许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上一年度的城乡居民
6、社会养老保险费。(四)参保人员年满 60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可申请延续缴费 5 年,延续 5 年后仍不满 15 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 15 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实施后即时参保并不间断缴费(从发文实施之日起)的参佝人员,年满 60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 15 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五)缴费基数由县统计局核定、县劳动保障局公布,分别为:(1)上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上上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以上两者之和的平均数。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基数缴费,城镇居民可选择两中的任何一个基
7、数缴费,不同的基数作为不同的缴费类别。(六)镇政府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每年组织收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七)县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帐户、补贴帐户、特殊补贴帐户,每年按规定的记帐利率计息一次。(八)参保人员嘉兴市范围内异地迁移,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本息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嘉兴市范围外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九)对已享受财政特殊补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以后如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县计生局将名单及时提供县社保中心,按实施办法规定停止其享受下一年度财政特殊补贴,并将已划入的财政特殊补贴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十)镇财
8、政办应当在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入专户,用于暂存收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利息每年末单独上解一次。县财政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县社保中心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三、待遇计发(一)领取养老金手续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年满 60 周岁且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的,由参保人持缴费手册和本人的签证,到镇劳保所填写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申领表 ,经镇劳保所初审后,将相关信息报送县社保中心核准。(二)养老待遇的核准、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县社保中心负责核准。符合实施
9、办法规定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从核准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每月十五日后,由各镇劳保所凭受理单到县社保中心禽新增人员存折。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持缴费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随带原件到镇劳保所,办理一次性支付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手续,镇劳保所将相关信息报社保中心。如委托他人领取,另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刑满释放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养老待遇,服刑期间养老待遇不作调整。(四)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凭死亡证明及与死亡人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及时到镇劳保所办理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手续,经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四、与其他养老保障政策之间的衔接(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县社保中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缴费帐户,其它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有重复享受二份及以上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县社保中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其中一种养老保险(障)待遇,多领的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清退给本人。(二)参保人员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11、险后,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储存本息可以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记个人帐户。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总额本息+当地自谋职业者当年度缴费额。补记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当地自谋职业者当年度缴费基数的 8 %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补记,折算的缴费起始年限不能超过实施办法发文时间。(三)目前尚未到达享受待遇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可选择以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以下生产条件原办法)参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按实施办法发文后当期折算缴费标准予以折算衔接,或一次性退还以原办法参保的个人帐户储
12、存本息。如不按实施办法参保的,待其到达享受待遇年龄时,仍按原办法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折算缴费年限(月)=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个人帐户储存本息实施办法发文后当期折算的缴费标准。按原办法的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四)参保人员以后如土地被征用,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统筹,允许一次性退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本息,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五、70 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管理和发放(一)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实施办法实施前,具有本县户籍,已年满 70 周岁(含) (
13、1938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 ,又未享受现有种类社会养老保障或养老生活补助等专项定期补助(保障)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龄老人,可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1、 具有本县户籍且居住生活满 30 年;2、1995 年 1 月 8 日前具有本县户籍;3、因政策性移民迁入本县,具有本县户籍、居住本地;4、世居嘉兴各地,现已具有本县户籍且居住本地。已享受种类社会养老保障或养老生活补助等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其中包括离退休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四类人员“(精简、遗属、土地保养工、计划外长期临工)补
14、助金、优抚安置对象定期补助金、残疾人定额补助金、世久居人员补助金、农婚知青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和其他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按实施办法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但享受待遇低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高龄老人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采取“总额补差“的原则给予补足。已年满 55 周岁(1953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 、未满 70 周岁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选择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办法。(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核及发放。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在到达 73 周岁的当月,需提供身份证、有效的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并随带原件,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填报70 周岁(
15、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 ,经所在村(社区)初步调查,公示五天后,对无异议的,报镇劳保所审核,镇劳保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每月二十日前报送县社保中心,经县社保中心核准并委托县信用联社制作存折后,镇劳保所到县社保中心领取存折,由各镇劳保所将存折发至村(社区) ,村(社区)负责发放到申请人。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三)养老保险基本生活补助工作管理1、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由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由各镇劳保所负责收回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2、县社保中心根据
16、公安局提供的每月死亡名单进行比对,并通知各镇劳保所进行死亡名单核实。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由县社保中心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3、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如迁居外地、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及时告知村(社区) ,由村(社区)及时将变动情况通过劳保所报县社保中心,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六、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管理(一)切实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管理,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县审计局加强对基金的审计监督,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县社保中心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督管理办法。(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资格认证办法,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二 OO 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