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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084712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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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再次呼吁立法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议案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鉴于我国实际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我们建议在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下从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具体立法建议方面分别阐述。(一) 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毒奶粉事件不单让三鹿这品牌价值百亿企业灰飞烟灭,更让 29 万儿童饱受病痛,这给社会造成的伤害又是多少?毛发水勾兑的毒酱油,敌敌畏泡金华火腿,各类水发食品的浸泡液中掺入甲醛-,单有毒食品给社会每年造成的伤害岂止百亿,这让惩罚性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如实行对企业伤害太大的言

2、论,还能占得住脚吗?实行惩罚性制度实是阻吓企业违法念头,是在保护企业不出现三鹿结局,降低社会总成本的最好办法。2、弥补民事补偿性赔偿的不足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损害赔偿理念,还停留在让加害方负补偿性赔偿责任的阶段。也就是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计算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因为受害方为了追索损失而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就无法获得赔偿,而一旦败诉,所受损失更大。更为严重的是,在不法厂商实力雄厚的情况下,这种赔偿对他们的不法行为不仅不能形成有效遏制,反而可能使他们产生“既然付出了赔偿,因此就有权利生产有

3、害食品”的恶劣想法。总之,现有民事赔偿制度中的补偿性赔偿无法有效地威慑侵权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能够极大地激发人们的权利意识,形成有效的利益机制,激励民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激励民间参与监督,同时通过增强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威慑潜在侵权人,从而能够加大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弥补民事补偿性赔偿的不足。3、填补民事补偿和刑事救济之间的中间地带由于民法的方法和刑法的方法的二元分割,侵权法与刑法的分离,从而产生了一个中间地带,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应有的调整。而若对此类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填补了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

4、法律调整“相对空白” ,使得各种不法行为人都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妥善调整。例如王利明教授在研究当中,特别提到了对殴打他人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他指出:对于殴打他人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来代替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在于,可以确定明确的赔偿标准;可以制裁不法行为人,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可以充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实现社会的正义。对那些恶意的、动机恶劣的不法行为人应当使其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假如没有惩罚性赔偿,则可能不但起不到制止殴打行为的作用,反而使有钱的人获得通过花钱殴打他人的权利。实际生活中有的不法行为人在殴打他人2后,公然扔下数百元钱扬长而去的事时

5、有所闻,这样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戏弄,对社会正义的挑衅。1、 现有相关立法的评析目前我国立法未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只有个别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所涉及。1993 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1,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进一步承认了这一制度 2,2003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司法解释的角度首次确立了对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上述条款因其内在不足中却未必能起到惩罚的作用。例如消法所规定的双倍损害赔偿金虽然可以促使消费者提起赔偿之诉,但是对于加害人而言,未必能够起到阻却作用。因为提起诉

6、讼的消费者毕竟是少数,而且两倍的固定数额可以让加害人提前将赔偿的成本加以内在化。例如同样的丰田车厂家,面对美国和中国消费者,对存在缺陷的汽车的态度就截然不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在中国即使消费者提起诉讼,丰田所做赔偿也是可以确定的和有限的。而且该条将双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欺诈的情形之中,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不应当仅限于欺诈。其它法规存在相似不足,此不赘述。2、 小结我国现有的民事补偿性赔偿不足以维护公平,在某些情况下,会显得苍白无力。因侵权人和加害人自恃富有,仅令其支出补偿性赔偿不能达到预防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其等于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正如有学

7、者所言,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求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目前我国处于社会正处于关键转型期,一些大型污染事故、恶意侵害别人权利的事情频繁发生。最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例证。因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迫切的现实必要性和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二) 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能性1、 符合社会现实和民意要求现有的民事补偿性赔偿,如前所述,可能对富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遏制,个别富人甚至毫不考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而给他人施加损害。只有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费用超过了损害行为为其

8、带1 消费者保护法 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 合同法第 113 条第 2 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来的利益,才能够起到对损害发生的防止作用,对那些富有的人来说更是如此。所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发挥其制裁和遏制功能来维护社会秩序,符合社会现实的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社会民众利益息息相关,与之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起草过程中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关注,据报道

9、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 216 人次提出了 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 8 件建议,其中多涉及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要求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意呼声较高。从另一个角度讲,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激励公民协助执法机构执法,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和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事。由于政府获取违法行为相关信息的能力以及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的有限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受害人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若采用惩罚性赔偿这种利益激励机制,刺激受害人在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形成一

10、股巨大的社会监控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这是政府执法所不具有的功能,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2、 惩罚性赔偿理论和立法技术的成熟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源的英美,针对惩罚性赔偿判决频率过多、金过高的情况,理论上和司法中不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改革,惩罚性赔偿理论和立法技术渐趋成熟。改革主要分两个方面:程序法上的改进和实体法上的改进。程序法上的改进包括:一是分阶段审理方式,即在诉讼程序上对于责任成立与惩罚性赔偿数额才分两个阶段进行审理;二是由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再由法院决定赔偿金额。第二点与英美刑事诉讼制度类似,可见法院在处理惩罚

11、性赔偿方面的慎重。实体法上的改进主要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限制。具体做法有: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数额的比例关系;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对原告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限制等。这些改进使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上更加完善,技术上也更具有操作性,这对我国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同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在其消费者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因司法成效较好,逐渐引入其它法律的立法,有逐渐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趋势,也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虽然制度的引入涉及诸多复杂的方面,包括和其它法律的衔接等等,但是国内学者近年来非常重视该领域的研究,对一些问题的观点理论已经成熟,这给立法上建立惩罚性制度奠定

12、了良好的基础。3、 当前的立法机遇2008 年 12 月 22 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继 2002 年 12 月 23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之后,再次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4行审议,当时侵权责任法是当时民法草案的一编。时隔六年后,这一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向制定民法典又迈出的重要一步。2008 年 10 月 23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奶粉事件曝光之后不久,该法律案作出怎样的修订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这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说,是个绝佳的立法机遇,在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和民意要求,理

13、论和立法技术成熟的条件下,我们有责任抓住这个立法机遇,尽早在我国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其早日造福于人民,在法治之路上迈进重要的一步。(三) 具体立法建议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问题,可以归为以下三项:(1)为什么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2 )被告何种行为得判决惩罚性赔偿?(3)在判决惩罚性赔偿时,何种数额为适当?立法设定该制度主要涉及后面两项,根据上文论述,结合其它国家立法司法和现有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在未来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中可采用下述立法建议:侵权之诉中的原告如果能够以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被告恶意所为或因为被告完全忽视他人的安全(重大过失)所造成,那么原告有权要求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应当不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的 5 倍或者不超过 20 万元,二者以较大为准。如果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那么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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