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分论复习资料罪状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罪名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注意规定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指将原
2、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常考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3、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7、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也是传统犯罪,罪名少,发案多。主要掌握以下罪名:抢劫罪,是常见犯罪,概念、特征、认定。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劫取财物。本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主体年满 14 岁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转化型的抢劫罪的前提只
4、要行为人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即可,不要求前提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相应犯罪,应经法院审判才能明确。盗窃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认定。本罪盗窃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500-XX 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盗窃金融机构(指银行金库、存贷现金等,而非银行设备或办公用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诈骗罪,概念、特征、认定。与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的区别。侵占罪,概念、特征、认定。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概念、特征、认定。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与职务侵占的区别。本章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263、264、266、269、270、271、272 条第七章
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章掌握类罪概念、构成特征。包含了 9 小类犯罪,121 个罪名,下列罪名重点了解。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包括人大代表、安全机关、红十字会执行公务的行为。客观方面强调暴力、威胁。对国家安全机关,虽然未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妨害公务发生了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招摇撞骗罪,概念。与诈骗罪的区别,前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后者属于侵犯财产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牟取非法利益、少量财产、待遇、地位、荣誉、玩弄妇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念、特征、认定。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盗窃、侮辱尸体罪,97 年
6、刑法新增。概念、特征。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关联的重要事实作隐瞒或作虚假证明的行为。主观目的为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本罪是行为犯。窝藏、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罪,选择性罪名,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即成立相关犯罪。医疗事故罪,概念、特征。过失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相关罪名的法条大致掌握。罪状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
7、罪状。罪名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注意规定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常考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7、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