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考试内容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定罪)及其法律后果(量刑或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形式刑法、实质刑法、国内刑法、国外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性质:刑罚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这种特定性使刑罚成为特殊的法律】刑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目的) 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
2、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由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作出解释() 】 、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若两者发生冲突,后者服从前者;但都存在滞后性】刑法解释分类:正式的刑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刑法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非正式刑法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以及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含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的立法背景、
3、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即犯罪和刑法必须有成文法律明文规定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即定罪处罚必须依据行为当时合法有效的法律,不得试用行为后的法律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与刑法必须明确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法平等使用原则基本内容:1、平等地保护法益 2、平等地认定犯罪 3、平等地裁量刑法 4、平等地执行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基本的思想基础: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
4、要求3、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4、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罪行相适应原则基本内容:1、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刑法空间效力解决的是一国刑罚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分为: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内犯适用原则: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事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对国外犯适用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事本国人犯罪,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2、保护管辖原则;即凡侵
5、犯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管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事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 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时间效力原则:刑法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说刑法第 13 条规定:(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6、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刑事危害性:是指行为依照刑法应当受刑处罚的属性。犯罪特征: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处罚性(要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分类:(1)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2)法定分类:1、国家犯罪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3、身份犯与非
7、身份犯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内容: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组成。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的利益(法益) 。犯罪客体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例: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刑法保护的是十大关系属于一般客体;章涉及的是同类客体,节涉及的是范围更小的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法益。直接客
8、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例子:违背商品交易:客体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类客体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内容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队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内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自身、财
9、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
10、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 行为所表示的允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收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第七章:犯罪故意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因主客观原因而停下来的各自犯罪状态;只能判一种罪】【犯罪过程】 预备 (中止)
11、着手 未遂 既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犯罪中止: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刑法第 24 条】第八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例:甲乙的 8 岁孩
12、子残疾不能自理,甲投毒,乙明知不管,若一方阻止成功属于中止,未成功属于共同犯罪;若不管,导致重伤(残疾)为间接故意伤害罪,导致死亡为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可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成立须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两个内容: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3、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助犯罪行为(目前未下定论是否共犯) 】1、共同过失犯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
13、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实行犯(共犯过限)甲做了乙不知情的事】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后通谋不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客观上,是指两人以上实施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1、共同作为 2、共同不作为 3、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集团犯罪成立条
14、件:(1)人数较多 (2)较为固定 (3)目的明确(4)内部机制组织性(5)犯罪结合具有一定稳定性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共犯人分类有两个标准:1、分工分类法,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有的有组织犯)2、作用分类法,分为主犯、从犯、 (有的有胁从犯)正犯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指的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例:骗 13 周岁小孩杀害 3 周岁小孩)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 26 条第 3、4 款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除此之外的主犯,按其所参
15、与或这组织、只会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第 27 条第 1 款】从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威胁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刑法第 28 条】胁从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 28 条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 29 条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具备条件:1、
16、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2、必须由教唆行为3、必须由教唆故意教唆犯的处罚:【刑法第 29 条】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既遂)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共同犯罪与身份: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2、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只要共犯人中没有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的形态与各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则基本上是统一的;就共同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
17、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 (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第九章:罪数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或者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数量。 (可分为一罪和数罪)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 3、法条竞合 4、 (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不含包容和交叉)【刑法第 204 条 2 款规定的犯罪可能包括想象竞合犯,则对该款
18、规定的犯罪必须实行并罚。】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于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侮辱罪,虐待罪,猥亵罪,遗弃罪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1、结合法 2、集合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A+B=AB 罪,A+B=C 罪;我国没有结合犯)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一般认为,包括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刑法第 303
19、 条规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刑法第 336 条规定非法行医罪,可谓职业犯。即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反复从事行医活动。 】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 2、吸收犯 3、牵连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杀人行为吸收了先去买枪支的行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变卖手机行为是结果牵连犯)第十章:刑罚概说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
20、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权: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使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预防犯罪)刑罚目的内容:1、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象是:犯罪者本人)2、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对象是: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刑罚功能的内容:1、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1)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2)个别威慑功
21、能(3)教育感化功能2、赖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功能(1)一般威慑功能(2)法制教育功能(3)安抚、补偿功能(4)强化规范意识功能第十一章:刑罚体系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刑种分为: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对犯罪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3 年,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
22、役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 年,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一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20 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算,判决前先羁押,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刑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刑法第 48 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不适用死刑:作案时
23、不满 18 周岁,审判时怀孕)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 52 条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刑罚第 54 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看第 54 到第 58 条刑法法条)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看刑
24、法第 59 条到第 64 条;个人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刑法第 35 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非刑罚处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法以外的其他处罚方法的总称。 (考纲)(课本:是指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 )非刑罚处罚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陪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 以行政处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第十二章:刑罚的裁量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的范围内或基
25、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刑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刑罚第 61 条规定,量刑的原则: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与坦白的区别:相同
26、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不同处: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实施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人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相对较长的刑期。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同时免除
27、其刑罚处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时执行刑罚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是一种量刑制度,也是一种量刑执行制度)【刑罚第 73 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不能少于 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不能少于 1 年。第十三章:刑罚的执行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
28、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单刑法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 81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第十四章:刑罚的消灭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
29、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公诉:公权力;自诉:被害人直接上法庭(诽谤或者轻伤罪,民事纠纷等)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的期限: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经过 10 年.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5、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的计算: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
30、罪。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3、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大赦:通常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于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第十五章:刑罚各论概说刑罚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罪
31、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情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分为四种情况: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叙明罪状: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做了详细的描述。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成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单一罪状、混合罪状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类型:(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3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法的制度)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法律拟定:是指引司法人员对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处理,并且明示适用该规定的特殊条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即法律拟定) 罪处罚。第十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33、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判断 2,要看主观上有无煽动他人故意,客观上有无煽动他人行为,其余类同)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煽动颠覆和
34、颠覆并存,从吸收原则,则为颠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资敌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
35、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资敌罪:是指战时提供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第十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 114 条,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 115 条,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 115 条规定,犯失火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断故意和过失,看有结果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认识和意志因素) ;醉酒不算】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装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